●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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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郊在外、不拘此限 凡鞍轡。
洪武元年、令庶民不得描金、惟用銅鐵妝飾 ○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用銀減鐵事件。
(革占)用描銀。
三品至五品、用銀減鐵事件。
(革占)用油畫。
六品至九品、用擺錫鐵事件。
(革占)用油畫 ○三十五年、申明官民人等、鞍轡、馬頷下纓、並鞦轡、俱用黑色。
不許紅纓、及描金、嵌金、天青硃紅妝飾。
軍民用鐵事件、黑綠油(革占) 凡帳幔。
洪武元年、令並不許用赭黃龍鳳文。
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繡紗羅。
四品五品、刺繡紗羅。
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
庶民用紗絹 ○三年、令職官一品至五品、帳幔許用綾羅紗。
被褥用紵絲錦繡。
六品至九品、帳幔許用紗絹。
被褥用綾羅紬絹。
庶民用紬絹布 凡器皿。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盞用金。
餘用銀。
三品至五品、酒注用銀。
酒盞用金。
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盞用銀。
餘皆用瓷漆木器。
並不許用硃紅、及抹金描金、雕琢龍鳳文。
庶民酒注用錫。
酒盞用銀。
餘瓷漆 ○又令官員床面屏風隔子、並用雜色漆飾。
不許雕刻龍鳳文。
並金飾硃漆 ○又令軍官軍士、應用弓矢、止是黑漆。
弓袋箭囊並不許用硃漆描金妝飾 ○三十五年、申明官民人等、不許僭用金酒爵。
其椅卓木器之類、亦不許用硃紅金飾 ○正德十六年奏準、職官一品二品、器皿不許用玉、止許用金、以為定例。
其商賈技藝之家、器皿不許用銀。
餘與庶民同。
官吏人等、不許僭用金酒爵。
其椅卓木器之類、並不許硃紅金飾 凡寺觀菴院。
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梁棟門窗神座案卓、許用紅色。
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起造鬥栱、彩畫梁棟、及僭用紅色什物床榻椅子 ○六年、令凡各處僧道寺觀、金彩妝飾神佛龍鳳等像、除舊有外。
不許再造 ○天順八年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額 公侯及一品二品許用銀減鐵事件描銀(革占)三品至五品用銀減鐵事件油畫(革占)六品至九品用擺錫事件油畫(革占) (見圖)
若出郊在外、不拘此限 凡鞍轡。
洪武元年、令庶民不得描金、惟用銅鐵妝飾 ○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用銀減鐵事件。
(革占)用描銀。
三品至五品、用銀減鐵事件。
(革占)用油畫。
六品至九品、用擺錫鐵事件。
(革占)用油畫 ○三十五年、申明官民人等、鞍轡、馬頷下纓、並鞦轡、俱用黑色。
不許紅纓、及描金、嵌金、天青硃紅妝飾。
軍民用鐵事件、黑綠油(革占) 凡帳幔。
洪武元年、令並不許用赭黃龍鳳文。
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繡紗羅。
四品五品、刺繡紗羅。
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
庶民用紗絹 ○三年、令職官一品至五品、帳幔許用綾羅紗。
被褥用紵絲錦繡。
六品至九品、帳幔許用紗絹。
被褥用綾羅紬絹。
庶民用紬絹布 凡器皿。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盞用金。
餘用銀。
三品至五品、酒注用銀。
酒盞用金。
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盞用銀。
餘皆用瓷漆木器。
並不許用硃紅、及抹金描金、雕琢龍鳳文。
庶民酒注用錫。
酒盞用銀。
餘瓷漆 ○又令官員床面屏風隔子、並用雜色漆飾。
不許雕刻龍鳳文。
並金飾硃漆 ○又令軍官軍士、應用弓矢、止是黑漆。
弓袋箭囊並不許用硃漆描金妝飾 ○三十五年、申明官民人等、不許僭用金酒爵。
其椅卓木器之類、亦不許用硃紅金飾 ○正德十六年奏準、職官一品二品、器皿不許用玉、止許用金、以為定例。
其商賈技藝之家、器皿不許用銀。
餘與庶民同。
官吏人等、不許僭用金酒爵。
其椅卓木器之類、並不許硃紅金飾 凡寺觀菴院。
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梁棟門窗神座案卓、許用紅色。
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起造鬥栱、彩畫梁棟、及僭用紅色什物床榻椅子 ○六年、令凡各處僧道寺觀、金彩妝飾神佛龍鳳等像、除舊有外。
不許再造 ○天順八年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額 公侯及一品二品許用銀減鐵事件描銀(革占)三品至五品用銀減鐵事件油畫(革占)六品至九品用擺錫事件油畫(革占) (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