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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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禮三 婚姻【儀演婚配及奏式附】 按 祖訓。

    親王妃宮人等、必須選擇良家子女、以禮聘取。

    勿受大臣進送、恐有姦計。

    但是娼妓、不許狎近。

    我皇祖聖慮深遠已。

    嗣後擇婚有令。

    選婚有期。

    擅婚有禁。

    妾媵有限。

    至於濫妾花生等弊有罰。

    例益嚴雲 凡選擇婚配。

    弘治間定、王府選婚、務要會同長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內揀選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歲長成者、就行彼處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許具奏。

    並不許倫理失序、於例有違。

    若先通媒合、納賄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

    營求撥置之人、發邊衛充軍 ○十七年、令各王府結勘婚期文移、所司遷延半年之上者、聽王府舉奏治罪 ○正德十一年奏準、各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教授即啟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

    若過期一年之上、輔導等官以違制論。

    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遲滯者、巡按官查究。

    守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已未完結報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十二年、令各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保勘奏請。

    不必轉行覈實、以緻遲誤 ○嘉靖三十七年議準、如有同姓為婚者、不準受封。

    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給婚嫁。

    長史教授媒証人等、巡按禦史提問 ○萬曆十年議準、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

    奏行本境內官員軍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

    務要家道清白、年歲相應。

    雖係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許題請授封成婚。

    如有遠方流移軍匠。

    並父祖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子女、朦朧冒選者、革退另選。

    如已經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號。

    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

    郡縣主君等儀賓、革去職事。

    各該保勘員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

    如有營求撥置情由、及本府軍校廚役、與 王府為婚者、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萬曆七年例】 其初選有之日。

    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禦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

    先期巡按禦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齊發。

    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

    止用長史教授等官、黏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

    若 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

    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題、遲至半年以外、而 王奏與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類參一次。

    行巡按禦史將輔導等官提問、坐以抑勒之罪 請婚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婚禮事。

    據某郡王某等、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選到某氏等各家道清白、年歲相應、堪為婚配。

    伏乞轉奏等因。

    具啟到【臣】。

    查得宗藩要例內、選擇婚配一款。

    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禦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

    先期巡按禦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齊發。

    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

    止用長史教授等官、黏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等因。

    今據某等選到某氏等、俱係某季該 請封人數。

    已令長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門、覈實具奏外。

    伏乞敕下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誥命等項、行令成婚。

    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

    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 某郡王府 一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幹歲、係某王將軍中尉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嫡生。

    如係庶出者、雲第幾妾某氏庶生。

    先於某年月日、具奏請封選婚。

    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妻某氏、所生第幾女某氏、見年若幹歲、堪為婚配 凡選娶繼配。

    萬曆十年議準、凡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請選繼【天順四年例】止請敕封為繼妃、不給 冊命冠服。

    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遣官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準給 冊命冠服、仍遣官 冊封。

     郡王繼妃、止給 冊命、不遣官 冊封。

    不給冠服。

    【萬曆七年例】 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

    止照內助事例、有妾推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以管理家事、撫育子女。

    不許請授次妃封號。

    【弘治間例】 將軍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選繼。

    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內助。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雖無子、止奏選內助妾媵者、聽從其便。

    【正德四年例】至於繼室病故而復無子者、亦止許選妾。

    不許再奏選繼。

    其親王世子 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準選繼、以共承宗祧。

    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

    長子繼夫人、進封為郡王繼妃。

    一體遣官 冊封。

    世孫長孫、亦照 世子長子例行【萬曆九年例】 奏請格式 一選娶繼配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遵例選繼事。

    據世子世孫某等、某郡王某等、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因嫡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繼選、乞為轉奏等因。

    具啟到□查得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 請選繼、止請敕封為繼妃、不給冊命冠服。

    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遣官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準給冊命冠服。

    仍 遣官 冊封。

     郡王繼妃、止給冊命、不遣官 冊封。

    不給冠服。

    將軍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選繼。

    其親王世子 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準選繼、以共承宗祧。

    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

    長子繼夫人、進封為郡王繼妃。

    一體遣官 冊封。

    世孫長孫、亦照 世子長子例行等因。

    今據某等具啟前來。

    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

    伏乞敕下禮部、將某等照例題 請、準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為繼室。

    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

    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如親郡王、止引親郡王例。

    將軍中尉、止引將軍中尉例。

    世子長子、止引世子長子例。

    其親郡王世子世孫、長子長孫、系單本具奏者、倣後開來歷格式敘於前。

    奏內不必列計開】 計開 親郡王 一某王某、見年若幹歲。

    於某年月日、具奏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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