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四

關燈
邊方糧儲 調撥官軍屯種 為事官軍告免追該扣俸糧 給散煎鹽工本預備糧儲 提問在外五品以上官員、在京官員 原告病故、拖欠并侵盜錢糧、追徵無納 歸併州縣點閘戶口 欽給官民房屋田地 各處盤點糧斛 禮部合奏啟賞賜 軍官祭祀 建言 表箋 災異 旌表 科舉 四夷進貢 鑄降印信 罷閒事故生員 雨澤 日月交食 曆日 館待賓客 侍親 遣官祭祀 為格為例 冠婚喪祭 外國請求 考究禮儀制度 廚役告事故 下程鈔錠 僧道度牒 兵部合奏啟選用軍職陞調襲替除降等項 軍務誥敕封贈 馬政送收關換整點調撥 優給 貼黃 符驗 陞用總小旗 整點大軍 開設衙門 優給軍役等項 調撥官軍 整理驛傳投充力士校尉 軍職官員家人投軍 軍官軍人告給正軍 垛集首報查理軍士 旗軍勘合由帖 給賞 軍官復姓更名 原告逃故 護衛軍旗及邊衛恩軍、有犯提取 提問軍職、并在京文職、及在外文職五品以上官 刑部合奏啟追問黨逆 處決重囚 犯法軍官 送問并申訴回話等項 =首黨逆、原告實引賞、發落犯人、涉虛抵罪、疏放被誣者 提問軍職、并在京文職及在外五品以上官 各衙門盤獲犯屬 提邊遠恩軍 病故原告并被問軍官 追贓不足家屬 綁縛民害等項得實引賞、原告發落犯人 抄劄入官馬騾 編發恩軍工役囚人進冊 工部合奏啟水利水害 修築河岸橋道 在外修理城池衙門公廨倉廒等項、營造支用官物。

    差撥軍民人匠 在京在外衛所營造。

    及修理船隻、關支一應物料 成造軍器軍裝 關支軍器 賞賜 收買牛隻農具各處差人解納銅鐵等項顏料、門上秤折 起差均工人夫 提到工役故囚補役戶丁、告單丁田糧重大老疾、及有充軍 在京住坐倉腳夫老疾、告回原籍 都察院合奏啟處決重囚 追贓不足家屬 追問并申訴回話 追問黨逆 病故原告及軍官相視 抄劄等項入官馬騾 賞賜 犯法軍官 點差禦史 提取邊軍 提問軍職、并在外文職五品以上官、在內京官 大理寺合奏啟引奏軍官 日奏審過刑名、月奏囚數 軍官應合襲廕子孫、并授封祖父母父母妻有犯 駕前將軍力士校尉有犯重罪、并二次犯罪者 文職官類奏。

    逐日先將發審奏本奏送該科。

    公文立案。

    回報該衙門。

    先將其餘人數依律發落。

    有司入流官員類奏 覆奏重刑 各衙門二次番異、三次擬罪不當。

    或將易于歸結事理、淹禁日久、緻令原告并平人身死。

    及問事顛倒是非、并發審奏本不如式等項、送問原問官吏 五軍斷事官合奏啟【後革斷事官】 追問黨逆 送問并伸訴回話 軍官原告患病及病故 提問軍職、并在外文職五品以上官在內京官 抄劄等項入官馬騾 給賞 犯法軍官 提取邊軍 處決重囚 追贓不足家屬 十二衛合奏啟內除軍中機密事情、及守衛門禁關防等事不分官旗軍人許令徑奏。

    其餘合行事務自下而上、俱由本衛具奏軍中機密事情 守衛門禁等事 整點大軍 馬匹關撥轉銷等項 關支一應賞賜 官員房屋 調撥官軍隊伍 官員奔喪遷葬祭祀 關領軍器 還鄉老幼軍屬 旗軍併鎗陞用 首告收藏軍器 月報官軍馬騾 給配家小 凡不合奏啟止呈該衙門施行 軍官替職 勾補逃亡事故等項軍士 病故軍職官員 老疾不堪應役無丁旗軍 還官賞賜鹽糧 倒死馬騾驢肉臟 軍官缺員 貼黃給 誥、出姓更名 缺首領官吏 幼軍收充正軍 老軍代役 收受倉糧草料、放支等項錢糧文卷差錯遺漏送法司 奸盜詐偽人命毆相爭、一切詞訟、連狀送斷事官理問。

    如有幹礙軍職斷事官、具奏提問 凡奏事儀節。

    洪武三年定、凡百官奏事皆跪。

    有旨令起即起。

    進退皆以次、毋得攙越 ○凡諸儒臣于禦前奏事、或進呈文字。

    恐有口氣體氣、須退立二三步。

    毋輒近 禦案。

    立須于東西隅。

    不得直前○凡上位行立去處。

    諸人不得輒便奏事跪拜。

    必候坐定、方許奏事。

    行禮俱要取便北向 ○二十六年令、凡百官 禦前奏對、務必從實。

    知則為知。

    不許妄對 凡奏啟限制。

    洪武二十五年令、凡差使人員、除 王府并軍前差到、及緊要軍務奏聞外。

    其各衙門催辦公事勾軍提人等項、復命人員、如有事務不完等項、該科批寫緣由、送各該衙門整理。

    及各衙門一應編號手本、送該科。

    皆不必煩奏 ○二十九年令、朝班奏啟事務、除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斷事官、十二衛、照依定例具本奏啟。

    其餘官員軍民人等、若有事奏、儀禮司打點。

    六科給事中各一員、每日于午門外、照依該管事務、總收奏狀入奏。

    監察禦史一員公同看視。

    其有不經由各該官員、將自已瑣碎事務、徑自奏啟紊煩者、罪之 ○三十年令、通政司許早晚朝奏事、及有軍情重事、不時入奏。

    其各衙門、凡有一應事務、止于早朝大班內奏啟。

    不許朝退又將瑣碎事務于右順門題奏 ○永樂八年令、各衙門行過事件、誤違舊制者、許其改正、具本送該科。

    不必 面奏 凡題本覆奏。

    永樂二十二年令、諸司有急切機務、不得即 面陳者、許具題本封進。

    其餘大小公私之事、並于公朝陳奏 ○成化元年令、一應奏題本有旨意者、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抄出。

    即明白覆奏發落。

    不許稽緩。

    若過五日不覆奏者、該科以聞 凡在京文武衙門奏題本、謹封完備。

    俱差屬官捧入左順門進呈 諸司朝覲儀 凡天下諸司朝覲官、自十二月十六日為始、鴻臚寺官陸續引見。

    二十五日以後、每日常朝。

    方面官入至奉天門前、隨班行禮畢。

    于文班內序立。

    視常朝官品級各降一等。

    知府知州知縣、及諸司首
0.06450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