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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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領勘合。
在家養病省親丁憂者、不必關領。
南京公差官員丁憂、造冊具本差人奏繳。
仍於南京關領勘合 ○二十七年題準、兩京官出差丁憂、免其來京、準令差人齎執公文赴部告領勘合。
其館局司所倉庫等官、止令給引照回。
服滿原籍官司查勘無礙、給文送部聽用 ○三十二年題準、南京給由官員、往回在途聞喪者、俱照公差丁憂官例 凡京官外補未出京、及各衙門辦事進士丁憂者、候公文通狀投部、用手本、送順天府給引凡太常寺官。
洪武三十五年定、雖由樂舞生出身者。
聞父母喪、亦許回原籍守制 凡欽天監官。
洪武十九年、令不守制。
後許奔喪三箇月 凡太醫院官及醫士。
永樂元年、令有父母歿、葬于京城外者、許依墳守制 ○嘉靖二十二年奏準、太醫院除堂官外。
合屬官生丁憂等項、先送禮部查明。
轉咨本部 凡匠官丁憂者。
奔喪二十七日、赴部送監辦事 凡王府官、父母歿于任所者。
永樂元年、令回原籍守制 凡王府儀賓、遇父母之喪、徑自啟王、不分原籍遠近、暫令前去奔喪。
量程定與假限。
事畢依期回還。
仍須 各王具奏凡倉場官。
洪武二十六年、令倉官放糧守支未絕。
聞父母喪者。
交盤付見任官吏。
方許守制 ○嘉靖七年奏準、倉官聞喪、有被上司拘留、不回守制者。
拘留官吏、參問。
倉官問罪完日、仍令回籍、以給引日為始補守服制 ○八年題準、各處丁憂倉場官、起復到部。
查係守支五年之上者、與守支盡絕者、一體定擬陞用。
付選三年之上者、對品改選。
不及三年者、仍以原職選用 凡辦事官未滿、在部丁憂回家。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比照省祭事例、服滿不必起送補辦。
各令收執原引。
候文選司行取勘合到日、本處官司查勘明白送部、免其行查。
就令補辦滿日付選凡陰陽醫學官丁憂起復。
洪武二十八年、令就彼復職 凡世襲土官。
俱在職守制 凡官吏監生接喪。
弘治三年、令官吏守制未滿接服、不行申報、及扶同官吏究問。
若稱已行申報、中途沈滯者、官員監生不許附選。
吏典不許實撥。
候行查至日定奪 凡官吏監生、承祖父母憂。
不開何年父故、及有無伯兄、應否承重、或丁養父母憂、不開自幼過房者、俱行查
在家養病省親丁憂者、不必關領。
南京公差官員丁憂、造冊具本差人奏繳。
仍於南京關領勘合 ○二十七年題準、兩京官出差丁憂、免其來京、準令差人齎執公文赴部告領勘合。
其館局司所倉庫等官、止令給引照回。
服滿原籍官司查勘無礙、給文送部聽用 ○三十二年題準、南京給由官員、往回在途聞喪者、俱照公差丁憂官例 凡京官外補未出京、及各衙門辦事進士丁憂者、候公文通狀投部、用手本、送順天府給引凡太常寺官。
洪武三十五年定、雖由樂舞生出身者。
聞父母喪、亦許回原籍守制 凡欽天監官。
洪武十九年、令不守制。
後許奔喪三箇月 凡太醫院官及醫士。
永樂元年、令有父母歿、葬于京城外者、許依墳守制 ○嘉靖二十二年奏準、太醫院除堂官外。
合屬官生丁憂等項、先送禮部查明。
轉咨本部 凡匠官丁憂者。
奔喪二十七日、赴部送監辦事 凡王府官、父母歿于任所者。
永樂元年、令回原籍守制 凡王府儀賓、遇父母之喪、徑自啟王、不分原籍遠近、暫令前去奔喪。
量程定與假限。
事畢依期回還。
仍須 各王具奏凡倉場官。
洪武二十六年、令倉官放糧守支未絕。
聞父母喪者。
交盤付見任官吏。
方許守制 ○嘉靖七年奏準、倉官聞喪、有被上司拘留、不回守制者。
拘留官吏、參問。
倉官問罪完日、仍令回籍、以給引日為始補守服制 ○八年題準、各處丁憂倉場官、起復到部。
查係守支五年之上者、與守支盡絕者、一體定擬陞用。
付選三年之上者、對品改選。
不及三年者、仍以原職選用 凡辦事官未滿、在部丁憂回家。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比照省祭事例、服滿不必起送補辦。
各令收執原引。
候文選司行取勘合到日、本處官司查勘明白送部、免其行查。
就令補辦滿日付選凡陰陽醫學官丁憂起復。
洪武二十八年、令就彼復職 凡世襲土官。
俱在職守制 凡官吏監生接喪。
弘治三年、令官吏守制未滿接服、不行申報、及扶同官吏究問。
若稱已行申報、中途沈滯者、官員監生不許附選。
吏典不許實撥。
候行查至日定奪 凡官吏監生、承祖父母憂。
不開何年父故、及有無伯兄、應否承重、或丁養父母憂、不開自幼過房者、俱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