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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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增減不一。

    大約不過舊數】 中書舍人寫誥敕木炭一千四百九十斤 兵部謄黃木炭三千斤 【以上二項、每年本衙門題□工部、劄付順天府徵解。

    本部轉送交收】 太醫院 木柴二千四百斤 木炭六百斤【今柴炭俱停止】 會同館 木炭四十萬斤 本館木炭、嘉靖十三年題準、召商買辦。

    赴臺基廠上納。

    行令該館、如遇夷人到日、即具花名手本、送赴工部委官處。

    每五日一次支給。

    令臺基廠辦送西舍飯店 木柴二十五萬九千二百斤【舊額四十五萬斤。

    嘉靖二十四年、加三十萬斤。

    三十五年、又加十五萬斤。

    四十二年議減、止給三十八萬八千八百斤。

    隆慶二年、減定今數】 壩上大馬房 木柴九萬一千一百零二斤【舊額四千三百九十四斤。

    後加至七十五萬斤。

    嘉靖間、減至二十二萬斤。

    今行戶部查實在馬駝等數支給、每料一石、柴五十斤。

    閏月照加。

    大約每年多不過一十二萬數】 凡山廠採辦運納。

    正統初、令各處納到木柴、內有檀榆柘桑栗木、揀出。

    按月具數奏報。

    送兵仗局用 ○天順元年、令易州一帶山場、係關隘人馬經行去處、不許採取柴炭 ○成化元年奏準、工部南廊正陽關臺基各廠官攢照戶部倉場例、經手柴炭務要支放盡絕。

    有餘、仍交盤明白、方許給由 ○弘治九年奏準、今後各處造作派辦、務要照依原議、從實估計。

    不許多派。

    惟燒造琉璃、純用木柴。

    黑窯磚瓦、用木柴三分、雜柴七分。

    其工程已完者、照例停免。

    不必再行追擾 ○正德十年奏準、山廠採運柴炭官夫商人、經過紫荊關口蔚州靈丘廣昌等處。

    守備等官即便放行。

    不許阻滯。

    派運柴炭、務查運官果有幹辦勤能。

    及經手錢糧不欠、行止無虧者、方許給價領運 ○嘉靖五年奏準、易州山廠年例、額辦柴炭等項價銀、先期差官領運、解赴工部寄庫。

    候召商買辦、完日查給 ○又奏準、山廠柴炭鋪戶出入紫荊關、收買大炭。

    不許夾帶別項柴炭、並不明之人、出入禁關。

    亦不許樵採應禁山林。

    本廠將鋪戶姓名年貌籍貫、該買大炭數目、造冊三本。

    一本送巡關禦史。

    一本發把關官員盤詰。

    一本存留本廠備照。

    仍行都察院、轉行巡關禦史、查照施行。

    其各衙門年例供應柴炭、止許召商、於腹裏地方買辦。

    違者、巡關官盤詰拏問、柴炭入官 ○三十一年題準、行該撫按巡關等官、會同易州廠郎中、親詣山前山後山場、逐一踏勘。

    將應禁應採地方、議處明白。

    遵照採燒炭戶、給票入山。

    於原議地方採納。

    不許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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