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關燈
毆長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者 奴婢毆良人死者 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傷者 奴婢毆家長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妾毆正妻死者 毆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妻妾毆夫之緦麻尊長、至死者 毆繼父至死者 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至聚眾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者 詐傳詔旨者 各衙門當該官吏、將奏準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 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 詐假官、假與人官者 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

    六部、監察禦史、按察司官。

    在外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 姦緦麻親、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強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強者 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 姦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強者 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盜取財物者 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罪人反獄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緻死者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 絞罪 棄毀官文書、事幹軍機錢糧者 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稅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調部糧官吏 以私債強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婦女者 師巫假降邪神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扇惑人民、為首者 擅入禦膳所、及禦在所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 從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在宮殿內營造、至申時分、照數點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仗入殿門者 內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內者 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私役軍人出境、因而緻死者。

    或被賊拘執至三名者 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軍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越度沿邊關塞、因而出外境者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幹軍機錢糧者 私盜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

    及聚至十人下手緻命者 竊盜三犯、掏摸罪同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發塚開棺槨見屍者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因薰狐狸燒屍者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 鬥毆殺人者【餘條以鬥毆論者依此】 同謀共毆人、因而緻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並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親尊長緻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

    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
0.090264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