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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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照例充軍
○嘉靖二十五年題準、各邊荒地、任民儘力開墾。
永不起科。
其舊曾起科、今荒蕪者。
召民一體開墾。
應納子粒、準蠲免十年、不許徵擾。
待有成熟、奏來定奪。
邊臣敢有變亂者、巡按禦史參奏拏來重治 ○二十六年、令以大同修築邊牆、隔還虜占地土四萬餘頃。
分給各邊守備五頃。
把總坐堡官二頃。
管隊官二頃。
軍人二頃。
或一頃五十畝。
或一頃。
永不起科 ○二十七年、令以宣府龍門一帶、修完邊牆。
隔還膏腴地土、分撥附近官旗軍民捨餘耕種。
三年成熟之後。
每頃、止徵牛具銀五錢。
不及頃者、遞減。
永不起科。
就便築立堡寨營房。
聽從居住。
正軍、仍隸原衛所食糧。
舍餘民人、不許差操。
如遇防秋、量借一丁備禦 凡招降夷人。
嘉靖二十二年議準、凡虜中有智謀出眾、率其黨類歸附者。
計其眾寡。
除犒賞外、仍加陞級。
如十人、即與小旗。
百人、與百戶。
有能斬其酋首來獻者、賞銀一千兩。
仍陞都指揮職銜、以示優異 ○二十五年、令凡妄殺降人者、照故殺律抵死。
各邊將領部下、收回降人一千名以上者、陞二級。
五百名者、陞一級。
其餘遞賞 ○三十三年題準、投降夷人賞賜。
男子、每名素紵絲衣一套、綿布十疋、鈔一百錠。
婦女、每口綿布三疋、鈔十錠。
男婦每名口、米三石、牛二隻、羊五隻、柴五百斤。
仍撥房屋床榻器皿等件、居住。
並應用鈔布衣服 ○隆慶四年題準、凡將領收夷人為家丁者、有斬獲戰功、止許從厚給賞。
不得濫議陞用 凡逃回人口。
嘉靖十九年詔、各邊走回人口。
有被邊將藏匿殺死、以圖報功陞賞者。
撫按官舉奏得實、照殺降抵死 ○二十二年議準、各邊有自虜中逃回者。
審其鄉貫來歷。
願歸者、給文遣歸。
倍加存恤。
不願歸者、收作通事。
給與月糧。
帶來一應馬匹衣服等項、盡數給與。
雖有藏匿、悉置不問。
仍審其進邊日期、及有無掯勒、以憑查究 ○二十四年題準、提墩官督同墩軍、遇有虜中逃回人口、即便伴送入境。
每名給銀二兩。
免其差徭。
隨帶馬匹衣物、盡數給與。
提墩官、賞銀二兩。
墩軍、賞銀五錢。
二名以上、倍給。
如傳報事體得實、一體加賞 ○二十五年、令凡大邊招徠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三兩。
遞加至十五兩而止。
幼男婦女、賞銀二兩。
遞加至十兩而止。
邊墩引進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二兩。
遞加至十兩而止。
幼男婦女、賞銀一兩。
遞加至五兩而止。
仍將歸附人口、附記年貌籍貫。
給丈、差人伴送原籍衙門交割。
其守口官軍、不許擅放一人出邊。
亦不許將近邊人口、假為降人、妄希厚賞 ○三十二年題準、各邊被虜人役、能傳報虜情、後果得實。
給銀賞犒。
若將官因而得成大功。
即將原報人役為首功。
擒斬五十名顆以上、授百戶。
仍賞銀三百兩。
一百名顆以上、授千戶。
仍賞銀五百兩。
至一百五十名顆以上、授指揮。
仍賞銀一千兩。
俱與世襲 凡邊禁。
洪武二十二年令、守禦邊塞官軍、不得與外夷交通。
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者、全家坐罪 ○弘治十三年令、各邊將官、並管軍頭目。
私役軍民、及軍民、私出外境、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
並把守之人、知情故縱。
該管裡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
若夜不收出境哨探、而與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
其餘俱調發煙瘴地面。
民人裡老、為民。
軍丁、充軍。
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 ○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綏、寧夏、遼東、薊州、紫荊、密雲等處。
分守、守備、備禦、並府州縣官員。
禁約該管官旗軍民人等、不許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
違者問發南方煙瘴衛所充軍。
若前項官員有犯。
軍職、俱降二級、發回原衛所都司、終身帶俸差操。
文職、降邊遠敘用。
鎮守、並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
其經過河道守把官軍。
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又令、凡川廣雲貴陜西等處。
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
引惹邊釁。
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
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十四年議準、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
盤獲奸細、走回人口。
所在鎮巡等官、務須先究來歷根因。
如果幹礙接引起謀、並經該關隘守把人員、應提問者、依律問擬。
應參究者、具實參奏。
若有歸復鄉土、偶被邏獲者、照例起送、毋緻冤抑 ○又題準、北虜離邊五十裡、方許駐劄。
但有逼近邊牆、傳箭答話者。
即係犯邊達賊、就便捕殺。
不在襲殺誘殺之例 ○隆慶二年題準、宣大邊外兩鎮各將領、嚴禁墩軍、不許仍前傳遞貨物、與虜交通。
違者拏赴軍前綑打。
仍從重治罪 ○五年題準、北虜通貢互市。
禁止宣大山西、及陜西三邊、不許搗巢趕馬。
若東虜土蠻等賊、原題不與貢市。
自當相機出邊搗趕。
有功、照例陞賞。
但毋得輕率寡謀、翻墮賊計 ○萬曆三年題準、山西寧武鴈門一帶山場、原居流民、編立保甲。
分立界限。
責成看守界內林木。
自盜者、照例問罪。
縱人盜而不舉首者、一體連坐 凡防邊功罪。
成化九年、令
永不起科。
其舊曾起科、今荒蕪者。
召民一體開墾。
應納子粒、準蠲免十年、不許徵擾。
待有成熟、奏來定奪。
邊臣敢有變亂者、巡按禦史參奏拏來重治 ○二十六年、令以大同修築邊牆、隔還虜占地土四萬餘頃。
分給各邊守備五頃。
把總坐堡官二頃。
管隊官二頃。
軍人二頃。
或一頃五十畝。
或一頃。
永不起科 ○二十七年、令以宣府龍門一帶、修完邊牆。
隔還膏腴地土、分撥附近官旗軍民捨餘耕種。
三年成熟之後。
每頃、止徵牛具銀五錢。
不及頃者、遞減。
永不起科。
就便築立堡寨營房。
聽從居住。
正軍、仍隸原衛所食糧。
舍餘民人、不許差操。
如遇防秋、量借一丁備禦 凡招降夷人。
嘉靖二十二年議準、凡虜中有智謀出眾、率其黨類歸附者。
計其眾寡。
除犒賞外、仍加陞級。
如十人、即與小旗。
百人、與百戶。
有能斬其酋首來獻者、賞銀一千兩。
仍陞都指揮職銜、以示優異 ○二十五年、令凡妄殺降人者、照故殺律抵死。
各邊將領部下、收回降人一千名以上者、陞二級。
五百名者、陞一級。
其餘遞賞 ○三十三年題準、投降夷人賞賜。
男子、每名素紵絲衣一套、綿布十疋、鈔一百錠。
婦女、每口綿布三疋、鈔十錠。
男婦每名口、米三石、牛二隻、羊五隻、柴五百斤。
仍撥房屋床榻器皿等件、居住。
並應用鈔布衣服 ○隆慶四年題準、凡將領收夷人為家丁者、有斬獲戰功、止許從厚給賞。
不得濫議陞用 凡逃回人口。
嘉靖十九年詔、各邊走回人口。
有被邊將藏匿殺死、以圖報功陞賞者。
撫按官舉奏得實、照殺降抵死 ○二十二年議準、各邊有自虜中逃回者。
審其鄉貫來歷。
願歸者、給文遣歸。
倍加存恤。
不願歸者、收作通事。
給與月糧。
帶來一應馬匹衣服等項、盡數給與。
雖有藏匿、悉置不問。
仍審其進邊日期、及有無掯勒、以憑查究 ○二十四年題準、提墩官督同墩軍、遇有虜中逃回人口、即便伴送入境。
每名給銀二兩。
免其差徭。
隨帶馬匹衣物、盡數給與。
提墩官、賞銀二兩。
墩軍、賞銀五錢。
二名以上、倍給。
如傳報事體得實、一體加賞 ○二十五年、令凡大邊招徠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三兩。
遞加至十五兩而止。
幼男婦女、賞銀二兩。
遞加至十兩而止。
邊墩引進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二兩。
遞加至十兩而止。
幼男婦女、賞銀一兩。
遞加至五兩而止。
仍將歸附人口、附記年貌籍貫。
給丈、差人伴送原籍衙門交割。
其守口官軍、不許擅放一人出邊。
亦不許將近邊人口、假為降人、妄希厚賞 ○三十二年題準、各邊被虜人役、能傳報虜情、後果得實。
給銀賞犒。
若將官因而得成大功。
即將原報人役為首功。
擒斬五十名顆以上、授百戶。
仍賞銀三百兩。
一百名顆以上、授千戶。
仍賞銀五百兩。
至一百五十名顆以上、授指揮。
仍賞銀一千兩。
俱與世襲 凡邊禁。
洪武二十二年令、守禦邊塞官軍、不得與外夷交通。
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者、全家坐罪 ○弘治十三年令、各邊將官、並管軍頭目。
私役軍民、及軍民、私出外境、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
並把守之人、知情故縱。
該管裡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
若夜不收出境哨探、而與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
其餘俱調發煙瘴地面。
民人裡老、為民。
軍丁、充軍。
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 ○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綏、寧夏、遼東、薊州、紫荊、密雲等處。
分守、守備、備禦、並府州縣官員。
禁約該管官旗軍民人等、不許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
違者問發南方煙瘴衛所充軍。
若前項官員有犯。
軍職、俱降二級、發回原衛所都司、終身帶俸差操。
文職、降邊遠敘用。
鎮守、並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
其經過河道守把官軍。
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又令、凡川廣雲貴陜西等處。
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
引惹邊釁。
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
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十四年議準、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
盤獲奸細、走回人口。
所在鎮巡等官、務須先究來歷根因。
如果幹礙接引起謀、並經該關隘守把人員、應提問者、依律問擬。
應參究者、具實參奏。
若有歸復鄉土、偶被邏獲者、照例起送、毋緻冤抑 ○又題準、北虜離邊五十裡、方許駐劄。
但有逼近邊牆、傳箭答話者。
即係犯邊達賊、就便捕殺。
不在襲殺誘殺之例 ○隆慶二年題準、宣大邊外兩鎮各將領、嚴禁墩軍、不許仍前傳遞貨物、與虜交通。
違者拏赴軍前綑打。
仍從重治罪 ○五年題準、北虜通貢互市。
禁止宣大山西、及陜西三邊、不許搗巢趕馬。
若東虜土蠻等賊、原題不與貢市。
自當相機出邊搗趕。
有功、照例陞賞。
但毋得輕率寡謀、翻墮賊計 ○萬曆三年題準、山西寧武鴈門一帶山場、原居流民、編立保甲。
分立界限。
責成看守界內林木。
自盜者、照例問罪。
縱人盜而不舉首者、一體連坐 凡防邊功罪。
成化九年、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