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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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附近衛所立功徒罪、一名顆、俱準贖回衛還職。

    本犯不許輒自奏告赴邊方立功。

    其旗合餘丁民兵人等、為事問擬充軍立功徒罪、不拘已未發遣、奉文立功贖罪者。

    係永遠軍、親自擒斬三名顆、終身軍、二名顆、立功徒罪、一名顆、俱準贖罪開伍。

    餘功、照例加陞。

    若舉監生員吏典、犯前項各罪者。

    止照前擬開贖。

    餘功扣賞。

    永不許復○嘉靖二十六年題準、大小將官、除因地方失事、充軍降級、本身及家丁奉例立功外。

    如有犯該私罪、假名立功自贖者、不準錄論 ○二十七年題準、軍職免死充軍、取赴軍門立功贖罪者。

    尋常親斬首級、照軍役為始陞授小旗。

    再次斬獲、以漸遞加。

    率領家丁斬獲者、照依領軍官例陞級。

    家丁、仍照軍役、分別首從陞賞。

    如大虜壓境、有能出謀制勝、陷陣摧鋒、立有奇功。

    總督撫按據實奏保、贖罪還官推用。

    不在此限 ○萬曆十二年題準、軍職問擬終身充軍、已到衛所著伍立功者、俱照舊例、贖復原職。

    其獲功多者、止扣算加賞。

    不許再行議陞。

    永遠充軍、不拘已未發遣、一概不準贖罪。

    若果有勇力超眾、真能臨陣破敵、擒斬有功者、候巡按禦史覈實、照軍人斬首例、以次加陞。

    即注充發衛所。

    不許援引終身軍例、告回原籍凡舉監生員吏承人等獲功。

    正德十年議定、舉人、監生、依親獲功實授一級者、免其坐監歷事、就與上選。

    二級者、就與選用。

    歷滿上選、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選用。

    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仍加一級。

    若選期已到者、於考定資格上、遞加二級。

    中間坐監歷事等項日期未滿、扣算滿日、方與準論。

    廩膳生員、獲功實授一級、準令入監。

    二級者、免其入監歷事、就與上選。

    給引照回。

    增廣、附學、獲功二級、準令入監。

    一級、準令補廩。

    不願候補者、準與冠帶榮身。

    省祭、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就與選用。

    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仍陞一級。

    若選期已到、獲功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加二級。

    承差聽缺、獲功實授一級者、就撥見役。

    二級者、免役、起送辦事。

    見役、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辦事。

    二級者、免其辦事、就與選用。

    吏典、獲功實授一級者、農民、免初考。

    初考役滿、免轉參。

    二考役滿、免辦事。

    辦事聽撥、免當該。

    二級、各遞加。

    其辦事、一級、免當該。

    二級、免考試。

    皆給冠帶、辦事滿日、給引照回。

    省祭本等資格選用。

    二級者、就與選用。

    若轉參辦事等項、日月未足、扣算滿日、方與準論。

    以上各項獲功事宜、級數多者、止與二級為止。

    若餘功、加署一級。

    係是半級、難以論陞、止加賞。

    或有二署級者、準作實授一級 ○嘉靖二十五年奏準、凡有官員舉監生員義民人等、督領家丁、赴軍門、隨賊截殺、得獲功次、及仗義輸粟濟軍者。

    俱聽軍門、及撫按官、臨時酌擬奏請、從厚陞賞。

    至於耆民統領沙兵、或屬把總、或屬府縣官管轄、其所獲功次、仍照部下功、論擬陞賞 ○萬曆四年議定、鄉官舉人監生生員。

    省祭吏承人等、統率鄉夫殺賊、設謀出奇調度、及親自臨陣斬獲首級者、照例一體陞賞 凡土官有功、無陞例。

    成化十四年申明、各照地方例、陞散官、至三級而止。

    其餘功次、與土人、俱厚賞不陞 凡擒獲奸細。

    嘉靖二十二年議準、凡擒獲真正奸細一名者。

    不分官旗軍民、照擒斬例、陞一級。

    賞銀十兩。

    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

    仍追究奸細從何地方進入、將官司查提問罪、敢有與虜交通。

    潛為內應者。

    全家處死 凡陣亡。

    洪武十九年令、從征官沒於陣所者、子孫襲職、陞一等 ○永樂四年令、一家陣亡二三人者、陞二級 ○景泰四年令、父在而子孫隨軍陣亡、別無應繼者、陞其父二級 ○五年令、自已獲功該陞、而同籍親人有陣亡無嗣者、許併其功於見存之人、通論陞賞 ○成化十四年申明陣亡官軍、與哨探被殺夜不收人等、俱陞一級 ○嘉靖七年題準、武職陣亡無子、應該承襲之人、止許承襲祖職。

    將陣亡所陞之級。

    追贈陣亡之人 ○三十年題準、凡陣亡者、免行勘 ○萬曆四年題準、指揮使陣亡者、除給卹典、襲祖職外。

    仍取次男、或次孫、一人、與做冠帶總旗。

    查係生前有功、死難獨慘者、與做試百戶。

    俱世襲 ○五年題準、旗軍舍餘、陣亡無子者、照武職官例、追贈一級。

    ★舍餘軍丁、贈冠帶小旗。

    小旗、贈冠帶總旗。

    總旗、贈試百屍☆不許同籍併功 凡奇功陣亡。

    成化十四年題準、凡官軍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擒斬賊首等項、立有奇功、後又陣亡者。

    子孫襲陞三級。

    仍立祠、加祭、廕子。

    若止是衝鋒陣亡、生前不曾立有奇功、襲陞二級。

    如不係衝鋒、止照陣亡例、襲陞一級凡夜不收出境哨探、被賊殺死者。

    成化六年、令陞賞依陣亡例。

    奪去馬匹免追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哨探被殺夜不收子孫、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 ○四十二年、令夜不收被賊殺死者、巡撫冊奏、本部即查議陞職。

    不必再行查勘。

    優恤銀兩、照例速給。

    如無子孫者、官為歛葬。

    每年終、都司官於鎮城無祀壇內緻祭 凡文官陣亡。

    贈諡、祭葬、立祠、廕子、移咨禮部。

    取自上裁 凡查覈功次。

    成化十四年申明、功次須驗不係一日一處者、方準如例陞級。

    若係一日一處之數、止擬一級。

    其餘給賞 ○嘉靖十四年議準、今後凡遇各邊獲功。

    巡撫官務即委該道官、親詣戰陣地方查勘、轉送巡按衙門、體勘是實、即便如式造冊 ○四十二年、令各處巡按禦史、今後勘報功次。

    大功、限兩月以裏。

    小功、限一月以裏不許稽遲 ○隆慶五年題準、如遇大舉官軍交戰。

    巡按禦史移住近地、督併稽查。

    零騎對敵斬獲、該道親臨紀驗是否真正、仍查對食糧文冊、有無姓名。

    無名者、即係買冒、革祿不敘。

    仍行究遣。

    如遇家丁隨征獲功者、務審原係何衛所軍民舍餘、今頂何軍名糧、及將陣亡員役、有無兄弟子孫、各明註本名腳下、造冊。

    一留備照。

    一繳部。

    兵部查覈明實、覆請陞賞。

    隨將應陞官旗、一面移文該府、照舊將勘合徑行各該都司衛所、遵照給帖。

    一面備細開咨都察院、轉行原勘禦史、查對原冊相同、方準授職。

    以後告併斬首陣亡功級。

    但係年遠、不係已名、或故祖父名者、備查案冊無名、即係詐冒、俱不準理 ○六年題準、九邊官軍、獲有擒斬功次。

    本處巡按禦史、速行覈實。

    一面查收貯庫撫按贓罰、或別項應動銀兩、就將願賞者、照數給賞。

    一面速將覈冊、奏繳兵部、即行題請陞賞。

    候禮部送銀到部。

    兵部即便差官齎送、以補前數。

    其一應動支補還出入之數、俱聽巡按禦史徑自查理、造冊交代。

    督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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