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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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一錢。

    共一萬九千六百一十五兩。

    送平涼府收貯、專備祿糧 ○十四年題準、靈州小鹽池額鹽三千一百零五引、專供花馬池一帶修邊支用。

    其加增鹽三萬引、召商開中三邊、輪流買馬、或接濟軍餉支用。

    如遇虜賊臨邊、車腳阻礙、照舊停止 ○三十四年奏準、陜西行鹽地方、每鹽二百斤為一引。

    每引收銀四錢五分。

    每十引、西鹽二分、搭配漳鹽八分。

    一切掛號截角支放禁約巡緝事宜、俱聽分守隴右道監理。

    其收貯銀兩、於年終、解送花馬池管糧衙門交收。

    專備防秋兵馬支用 ○三十五年題準、將二池鹽、每引定價四錢、鹽八石。

    額課新增、三七掣支。

    餘鹽銀二錢五分收納 ○隆慶元年題準、將大小二池納價餘鹽等銀五錢二分。

    以四錢作引價。

    一錢二分作臥引。

    商人上納淮浙鹽一千引、準配池鹽一百引。

    小池鹽於西路發賣者、仍照舊例納鬥底銀一錢五分。

    解固原州、聽軍門犒賞。

    其餘引價、解慶陽府、聽延寧二鎮客兵支用 ○又議準、西和縣原開鹽井一眼。

    漳縣舊開鹽井四眼。

    又有新井。

    各商獲利爭報。

    令每百斤、納銀二錢九分 ○四年題準、將西漳二縣課銀、每年二千餘兩、改解蘭州收貯。

    專備臨鞏兵備固原二道客兵支用 ○五年題準、花馬池大小二池鹽、每引照鹽八石、四倍河東。

    令各商報納、每引增銀一錢二分。

    共五錢二分。

    其臥引銀一錢二分、西路鬥底銀一錢五分、共增課銀七千有奇 ○萬曆五年題準、將定邊道庫貯鹽、大池者、解延綏。

    小池者、解寧夏。

    其新增延安府課銀三千二百二十一兩、原議解河東運司。

    就近改解延綏。

    即將該鎮應發主兵銀、扣補宣府。

    抵河東額課 廣東 廣東鹽課提舉司【洪武初置】 小江場鹽課司  右橋場鹽課司 東莞場鹽課司  招收場鹽課司 靖康場鹽課司  矬峒場鹽課司 隆井場鹽課司  淡水場鹽課司 雙恩場鹽課司  鹹水場鹽課司 歸德場鹽課司  海晏場鹽課司 香山場鹽課司  黃田場鹽課司 海北鹽課提舉司【洪武二年置】 慱茂場鹽課司  新安場鹽課司 武郎場鹽課司  茂暉場鹽課司 白石場鹽課司  白沙場鹽課司 臨川場鹽課司  東海場鹽課司 大小英感恩場鹽課司 三村馬裊場鹽課司 官寨丹止白巳幾場鹽課司 博頓蘭馨場鹽課司 西鹽白皮場鹽課司 蠶村調樓場鹽課司 陳村樂會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廣東鹽場一十四處、歲辦鹽四萬六千八百五十五引一百斤零 海北鹽場一十五處、歲辦鹽二萬七千四十引二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廣東與洪武間舊額同 海北歲辦鹽、一萬九千四百八十三引四百九十斤。

    內本色鹽、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引一百斤。

    折色鹽、六千一百三引九十斤 萬曆六年歲辦 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二十九引。

    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一引 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引。

    歲解太倉銀、一萬一千一百七十八兩。

    存留本處備用銀、四千七百九十兩九錢四分 行鹽地方 廣東 廣州府     肇慶府 惠州府     韶州府 南雄府     潮州府 南安府【此下三府行淮鹽、後改】贛州府 吉安府 海北 雷州府     高州府 廉州府     瓊州府 永州府     郴州府 桂陽州     桂林府 柳州府     梧州府 潯州府     慶遠府 南寧府     平樂府 太平府     思明府 鎮安府     田州 龍州      泗城州 奉議州     利州 正統七年奏準、廣東海北提舉司所屬臨川等六場鹽課、每一大引、折米一石。

    運赴府倉、聽支衛所官軍俸糧 ○景泰五年、令廣東海北二鹽課司、竈丁有私煎餘鹽者、送本司、每引官給米四鬥 ○正德五年奏準、廣東鹽商引目、通收在官。

    候下場載鹽給發。

    酌量地方遠近、定與限期。

    俱以載鹽出場為始。

    廣惠二府、限三箇月。

    肇慶韶州二府、限四箇月。

    南雄梧州二府、限六箇月。

    高廉等府、限八箇月。

    廣西湖廣衡永二府、江西南贛二府、限十箇月以裏。

    各將引目赴巡鹽禦史銷繳。

    違限者、坐以故將舊引影射私鹽罪 ○又題準、靖康等二十三場、照量鹽場生熟貴賤和中徵價。

    熟鹽場分。

    有徵、每一小引、徵銀二錢三分。

    無徵、收銀一錢。

    生鹽場分。

    有徵、每一小引、徵銀一錢七分。

    無徵、亦收銀一錢。

    責令各官攢照數徵完、解提舉司 ○嘉靖三年議準、廣西梧州府所貯鹽利銀。

    每年動支一萬五千兩、解本司預備軍餉。

    有餘、通融給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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