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齊書卷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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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暹為廷尉 北史卷六六宋隱傳「崔暹」作「崔昂」。
按本書卷三0崔暹傳沒有說他曾為廷尉,而崔昂傳說昂於天保中為廷尉卿。
疑北史是。
〔三〕 撰別錄二十卷 北史卷六六「別錄」作「朝士別錄」。
按單稱「別錄」便和宋世良的宋氏別錄相混。
「朝士」二字不宜省。
〔四〕 今我出都 殿本考證雲:「按上文雲徵入為中書令,『出』疑『入』字之訛。
」 〔五〕 後高祖書與韶雲典籤姓孟者極能用心何不置之目前 按北史卷八六孟業傳稱「業尋被譖出外,行縣事」。
後神武書責韶雲:「典籤姓孟者極能用心,何乃令出外也。
」本傳略去孟業出外事,所謂「何不置之目前」,語無來歷。
必是刪節原文失當所緻。
〔六〕 仁之後為兗州 北史卷八六「兗州」上有「西」字。
按下文稱「劉西兗」,這裏「西」字不宜省。
〔七〕 並獲贓驗 諸本「贓」作「賊」。
北史卷八六、冊府卷六一八「賊」作「贓」。
按冊府錄自補本北齊書,而與北史同,知本作「贓」,上雲「唯不獲盜贓」,可證,今據改。
〔八〕 除南清河太守 諸本「除」下衍「瓊累遷」三字,不可通,今據北史卷八六刪。
〔九〕 零縣民魏雙成失牛 諸本「零」下有「陵」字。
按魏書卷一0六地形志中濟州南清河郡有零縣,無零陵。
「陵」字衍,今據地形志刪。
〔一0〕衛覬隆 諸本「覬」作「顗」,北史卷八六作「覬」。
按本書卷四四儒林傳序稱治春秋者有衛覬,即衛覬隆的省稱,今據改。
〔一一〕尋起為司直廷尉正 諸本「司」作「日」,北史卷八六作「司」。
按隋書卷二七百官志後齊大理寺有「司直」十人。
「日」字誤,今據改。
〔一二〕初瓊任清河太守 按前雲瓊為南清河太守,南清河屬濟州,故下文敘濟州刺史裴獻伯酷於用法,有「刺史惡,太守善」之語,這裏「清河」上當脫「南」字。
〔一三〕趙州及清河南中有人頻告謀反 諸本「河」上無「清」字,北史卷八六、冊府卷六一八有。
按「河南中」不可通。
魏書卷一二孝靜紀天平元年置四中郎將,濟北置南中。
這裏南中即指南中郎將轄區。
諸本脫「清」字,今據補。
〔一四〕遷左丞行徐州事 北史卷八六作「遷徐州行臺左丞,行徐州事」,這裏略去「徐州行臺」四字,便像以尚書省左丞出任行徐州事,刪節失當。
〔一五〕祖法壽魏書有傳父翼宗 按魏書卷四三房法壽傳,法壽子伯祖,伯祖子翼(北史卷三九同),則法壽是房豹曾祖,這裏「祖」上當脫「曾」字。
「翼宗」作「翼」乃雙名單稱。
〔一六〕不能免俗為復爾耳 諸本無「耳」字,據北史卷三九房豹傳及冊府卷八0七補。
〔一七〕敕用士人為縣宰 諸本「士」作「土」,殿本依北史卷八六路去病傳改。
按用士人為縣宰,事見本書卷三八元文遙傳。
「土」字訛,今從殿本。
〔一八〕發詔褒揚隋大業中卒於冀氏縣令 北史卷八六「褒揚」下有「去病後以尉遲迥事」一句,語尚未完,顯有脫文。
則所謂「大業中卒於冀氏縣令」者,是否去病,尚不可知。
按本書卷三0崔暹傳沒有說他曾為廷尉,而崔昂傳說昂於天保中為廷尉卿。
疑北史是。
〔三〕 撰別錄二十卷 北史卷六六「別錄」作「朝士別錄」。
按單稱「別錄」便和宋世良的宋氏別錄相混。
「朝士」二字不宜省。
〔四〕 今我出都 殿本考證雲:「按上文雲徵入為中書令,『出』疑『入』字之訛。
」 〔五〕 後高祖書與韶雲典籤姓孟者極能用心何不置之目前 按北史卷八六孟業傳稱「業尋被譖出外,行縣事」。
後神武書責韶雲:「典籤姓孟者極能用心,何乃令出外也。
」本傳略去孟業出外事,所謂「何不置之目前」,語無來歷。
必是刪節原文失當所緻。
〔六〕 仁之後為兗州 北史卷八六「兗州」上有「西」字。
按下文稱「劉西兗」,這裏「西」字不宜省。
〔七〕 並獲贓驗 諸本「贓」作「賊」。
北史卷八六、冊府卷六一八「賊」作「贓」。
按冊府錄自補本北齊書,而與北史同,知本作「贓」,上雲「唯不獲盜贓」,可證,今據改。
〔八〕 除南清河太守 諸本「除」下衍「瓊累遷」三字,不可通,今據北史卷八六刪。
〔九〕 零縣民魏雙成失牛 諸本「零」下有「陵」字。
按魏書卷一0六地形志中濟州南清河郡有零縣,無零陵。
「陵」字衍,今據地形志刪。
〔一0〕衛覬隆 諸本「覬」作「顗」,北史卷八六作「覬」。
按本書卷四四儒林傳序稱治春秋者有衛覬,即衛覬隆的省稱,今據改。
〔一一〕尋起為司直廷尉正 諸本「司」作「日」,北史卷八六作「司」。
按隋書卷二七百官志後齊大理寺有「司直」十人。
「日」字誤,今據改。
〔一二〕初瓊任清河太守 按前雲瓊為南清河太守,南清河屬濟州,故下文敘濟州刺史裴獻伯酷於用法,有「刺史惡,太守善」之語,這裏「清河」上當脫「南」字。
〔一三〕趙州及清河南中有人頻告謀反 諸本「河」上無「清」字,北史卷八六、冊府卷六一八有。
按「河南中」不可通。
魏書卷一二孝靜紀天平元年置四中郎將,濟北置南中。
這裏南中即指南中郎將轄區。
諸本脫「清」字,今據補。
〔一四〕遷左丞行徐州事 北史卷八六作「遷徐州行臺左丞,行徐州事」,這裏略去「徐州行臺」四字,便像以尚書省左丞出任行徐州事,刪節失當。
〔一五〕祖法壽魏書有傳父翼宗 按魏書卷四三房法壽傳,法壽子伯祖,伯祖子翼(北史卷三九同),則法壽是房豹曾祖,這裏「祖」上當脫「曾」字。
「翼宗」作「翼」乃雙名單稱。
〔一六〕不能免俗為復爾耳 諸本無「耳」字,據北史卷三九房豹傳及冊府卷八0七補。
〔一七〕敕用士人為縣宰 諸本「士」作「土」,殿本依北史卷八六路去病傳改。
按用士人為縣宰,事見本書卷三八元文遙傳。
「土」字訛,今從殿本。
〔一八〕發詔褒揚隋大業中卒於冀氏縣令 北史卷八六「褒揚」下有「去病後以尉遲迥事」一句,語尚未完,顯有脫文。
則所謂「大業中卒於冀氏縣令」者,是否去病,尚不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