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問官,問法——兼替農民馬随意說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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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人改——馬随意,一個普通的農民,拉他的倒吧!誰管他以前救過多少人! 我們是鎮裡的官,既然我們已經“統一了意見”了——“躍入水中營救的才算數”,那也要看為誰修正這一前提——馬随意,一個普通的農民,他有什麼資格!那我們官的話還有斤兩嗎?那我們定了的“原則”還是“原則”嗎?誰管他表彰會上出醜沒出醜! 這難道不是你們冰冷的理念嗎?表面上看,馬随意敗訴了,但你們就因而光彩了嗎?工作方法被裁決在“并不犯法”的界限,如此之低的水平有什麼光彩的? 我還要質問一審二審法院:法律上沒有條文可依,法律之外是否還有情理?法官都是隻懂法理不懂情理之人嗎?法庭是那種隻講法理根本無視情理的地方嗎? 果而如此,法律上還制定了庭上調解庭外調解兩條幹什麼?我很奇怪兩級法院為什麼在此事上都不進行調解?站在情理的正确立場上,切身想象一下一個救過那麼多人的農民的感受,勸鎮裡的幹部們做得像點兒幹部的樣子——這麼調解是否竟有損了法律的嚴正呢?當然,這就需要将一個農民和一些鎮幹部,看成同樣有尊嚴同樣在乎面子的人……卻分明地沒有這樣做。

    于是——一個一向以救人為天經地義之事,一向救人并不圖名圖利,并且在最直接的一次落水事件中救起了兩個人,并且在自尊心受了嚴重傷害的情況之下一如既往地還救起過人的——普普通通的農民,被中國的兩級法院宣判——他僅想讨回一點點自尊心的要求,是法律不予支持的!而這一切竟是由倡導見義勇為的一次表彰大會引發的!是否太具諷刺意味了?是否太黑色幽默了?而我不禁聯想到另外一些事,都是從電視裡看到的真實的事:交通警察以維護交通規則為由,阻攔一輛馬車的通行,不顧車上躺着呻吟不止的孕婦,結果造成人命死亡……門衛以正在執勤站崗為由,對發生在面前的光天化日之下的強奸暴行熟視無睹……傳達室工作人員以“内部電話不外借”的“規定”為由,拒絕危難者的哀求……港口官員同樣以“上邊有規定,先交錢後出船”為由,面對跪于眼前的漁民家屬們冷若冰霜,結果漁民們隻有在風暴中葬身大海…… 醫院為了實行救死扶傷,在從血站取不到血漿的緊急情況之下,向武警部隊求援,抽取四十餘名武警戰士的鮮血使孕婦母子的生命得以雙全,卻要受通報處分,因為違反了有關方面的規定…… 什麼規則、規章、規定,難道不都是人定的而是“上帝”定的嗎?難道不是人為了人才定的嗎?但在某些中國人那兒,尤其在某些中國的大官小官那兒,卻僅僅成了“權”意識的一部分,成了冰冷的東西。

     冰冷到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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