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二百十 外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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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是,充正使,至蘇州,澄與相見。
後事覺,法當死,劉瑾庇之,謂澄已自首,并獲免。
七年,義澄使複來貢,浙江守臣言:“今畿輔、山東盜充斥,恐使臣遇之為所掠,請以貢物貯浙江官庫,收其表文送京師。
”禮官會兵部議,請令南京守備官即所在宴赉,遣歸,附進方物,皆予全直,毋阻遠人向化心。
從之。
嘉靖二年五月,其貢使宗設抵甯波。
未幾,素卿偕瑞佐複至,互争真僞。
素卿賄市舶大監賴恩,宴時坐素卿于宗設上,船後至又先為驗發。
宗設怒,與之鬥,殺瑞佐,焚其舟,追素卿至紹興城下,素卿竄匿他所免。
兇黨還甯波,所過焚掠,執指揮袁璡,奪船出海。
都指揮劉錦追至海上,戰沒。
巡按禦史歐珠以聞,且言:“據素卿狀,西海路多羅氏義興者,向屬日本統轄,無入貢例。
因貢道必經西海,正德朝勘合為所奪。
我不得已,以弘治朝勘合,由南海路起程,比至甯波,因诘其僞,緻啟釁。
”章下禮部,部議:“素卿言未可信,不宜聽入朝。
但釁起宗設,素卿之黨被殺者多,其前雖有投番罪,已經先朝宥赦,毋容問。
惟宣谕素卿還國,移咨其王,令察勘合有無,行究治。
”帝已報可,禦史熊蘭、給事張翀交章言:“素卿罪重不可貸,請并治賴恩及海道副使張芹、分守參政硃鳴陽、分巡副使許完、都指揮張浩。
閉關絕貢,振中國之威,寝狡寇之計。
”事方議行,會宗設黨中林、望古多羅逸出之舟,為暴風飄至朝鮮。
朝鮮人擊斬三十級,生擒二賊以獻。
給事中夏言因請逮赴浙江,會所司與素卿雜治,因遣給事中劉稍、禦史王道往。
至四年,獄成,素卿及中林、望古多羅并論死,系獄。
久之,皆瘐死。
時有琉球使臣鄭繩歸國,命傳谕日本以擒獻宗設,還袁璡及海濱被掠之人,否則閉關絕貢,徐議征讨。
九年,琉球使臣蔡瀚者,道經日本,其王源義晴附表言:“向因本國多事,幹戈梗道。
正德勘合不達東都,以故素卿捧弘治勘合行,乞貸遣。
望并賜新勘合、金印,修貢如常。
”禮官驗其文,無印篆,言:“倭谲詐難信,宜敕琉球王傳谕,仍遵前命。
”十八年七月,義晴貢使至甯波,守臣以聞。
時不通貢者已十七年,敕巡按禦史督同三司官核,果誠心效順,如制遣送,否則卻回,且嚴居民交通之禁。
明年二月,貢使碩鼎等至京申前請,乞賜嘉靖新勘合,還素卿及原留貢物。
部議:“勘合不可遽給,務繳舊易新。
貢期限十年,人不過百,舟不過三,餘不可許。
”诏如議。
二十三年七月複來貢,未及期,且無表文。
部臣謂不當納,卻之。
其人利互市,留海濱不去。
巡按禦史高節請治沿海文武将吏罪,嚴禁奸豪交通,得旨允行。
而内地諸奸利其交易,多為之囊橐,終不能盡絕。
二十六年六月,巡按禦史楊九澤言:“浙江甯、紹、台、溫皆濱海,界連福建福、興、漳、泉諸郡,有倭患,雖設衛所城池及巡海副使、備倭都指揮,但海寇出沒無常,兩地官弁不能通攝,制禦為難。
請如往例,特遣巡視重臣,盡統海濱諸郡,庶事權歸一,威令易行。
”廷議稱善,乃命副都禦史硃纨巡撫浙江兼制福、興、漳、泉、建甯五府軍事。
未幾,其王義晴遣使周良等先期來貢,用舟四,人六百,泊于海外,以待明年貢期。
守臣沮之,則以風為解。
十一月事聞,帝以先期非制,且人船越額,敕守臣勒回。
十二月,倭賊犯甯、台二郡,大肆殺掠,二郡将吏并獲罪。
明年六月,周良複求貢,纨以聞。
禮部言:“日本貢期及舟與人數雖違制,第表辭恭順,去貢期亦不遠,若概加拒絕,則航海之勞可憫,若稍務含容,則宗設、素卿之事可鑒。
宜敕纨循十八年例,起送五十人,餘留嘉賓館,量加犒賞,谕令歸國。
若互市防守事,宜在纨善處之。
”報可。
纨力言五十人過少,乃令百人赴都。
部議但賞百人,餘罷勿賞。
良訴貢舟高大。
勢須五百人。
中國商舶入海,往往藏匿島中為寇,故增一舟防寇,非敢違制。
部議量增其賞,且謂:“百人之制,彼國勢難遵行,宜相其貢舟大小,以施禁令。
”從之。
日本故有孝、武兩朝勘合幾二百道,使臣前此入貢請易新者,而令繳其舊。
至是良持弘治勘合十五道,言其餘為素卿子所竊,捕之不獲。
正德勘合留十五道為信,而以四十道來還。
部議令異時悉繳舊,乃許易新,亦報可。
當是時,日本王雖入貢,其各島諸倭歲常侵掠,濱海奸民又往往勾之。
纨乃嚴為申禁,獲交通者,不俟命辄以便宜斬之。
由是,浙、閩大姓素為倭内主者,失利而怨。
纨又數騰疏于朝,顯言大姓通倭狀,以故閩、浙人皆惡之,而閩尤甚。
巡按禦史周亮,閩産也,上疏诋纨,請改巡撫為巡視,以殺其權。
其黨在朝者左右之,竟如其請。
又奪纨官。
羅織其擅殺罪,纨自殺。
自是不置巡撫者四年,海禁複弛,亂益滋甚。
祖制,浙江設市舶提舉司,以中官主之,駐甯波。
海舶至則平其直,制馭之權在上。
及世宗,盡撤天下鎮守中官,并撤市舶,而濱海奸人遂操其利。
初市猶商主之,及嚴通番之禁,遂移之貴官家,負其直者愈甚。
索之急,則以危言吓之,或又以好言绐之,謂我終不負若直。
倭喪其赀不得返,已大恨,而大奸若汪直、徐海、陳東、麻葉輩素
至是,充正使,至蘇州,澄與相見。
後事覺,法當死,劉瑾庇之,謂澄已自首,并獲免。
七年,義澄使複來貢,浙江守臣言:“今畿輔、山東盜充斥,恐使臣遇之為所掠,請以貢物貯浙江官庫,收其表文送京師。
”禮官會兵部議,請令南京守備官即所在宴赉,遣歸,附進方物,皆予全直,毋阻遠人向化心。
從之。
嘉靖二年五月,其貢使宗設抵甯波。
未幾,素卿偕瑞佐複至,互争真僞。
素卿賄市舶大監賴恩,宴時坐素卿于宗設上,船後至又先為驗發。
宗設怒,與之鬥,殺瑞佐,焚其舟,追素卿至紹興城下,素卿竄匿他所免。
兇黨還甯波,所過焚掠,執指揮袁璡,奪船出海。
都指揮劉錦追至海上,戰沒。
巡按禦史歐珠以聞,且言:“據素卿狀,西海路多羅氏義興者,向屬日本統轄,無入貢例。
因貢道必經西海,正德朝勘合為所奪。
我不得已,以弘治朝勘合,由南海路起程,比至甯波,因诘其僞,緻啟釁。
”章下禮部,部議:“素卿言未可信,不宜聽入朝。
但釁起宗設,素卿之黨被殺者多,其前雖有投番罪,已經先朝宥赦,毋容問。
惟宣谕素卿還國,移咨其王,令察勘合有無,行究治。
”帝已報可,禦史熊蘭、給事張翀交章言:“素卿罪重不可貸,請并治賴恩及海道副使張芹、分守參政硃鳴陽、分巡副使許完、都指揮張浩。
閉關絕貢,振中國之威,寝狡寇之計。
”事方議行,會宗設黨中林、望古多羅逸出之舟,為暴風飄至朝鮮。
朝鮮人擊斬三十級,生擒二賊以獻。
給事中夏言因請逮赴浙江,會所司與素卿雜治,因遣給事中劉稍、禦史王道往。
至四年,獄成,素卿及中林、望古多羅并論死,系獄。
久之,皆瘐死。
時有琉球使臣鄭繩歸國,命傳谕日本以擒獻宗設,還袁璡及海濱被掠之人,否則閉關絕貢,徐議征讨。
九年,琉球使臣蔡瀚者,道經日本,其王源義晴附表言:“向因本國多事,幹戈梗道。
正德勘合不達東都,以故素卿捧弘治勘合行,乞貸遣。
望并賜新勘合、金印,修貢如常。
”禮官驗其文,無印篆,言:“倭谲詐難信,宜敕琉球王傳谕,仍遵前命。
”十八年七月,義晴貢使至甯波,守臣以聞。
時不通貢者已十七年,敕巡按禦史督同三司官核,果誠心效順,如制遣送,否則卻回,且嚴居民交通之禁。
明年二月,貢使碩鼎等至京申前請,乞賜嘉靖新勘合,還素卿及原留貢物。
部議:“勘合不可遽給,務繳舊易新。
貢期限十年,人不過百,舟不過三,餘不可許。
”诏如議。
二十三年七月複來貢,未及期,且無表文。
部臣謂不當納,卻之。
其人利互市,留海濱不去。
巡按禦史高節請治沿海文武将吏罪,嚴禁奸豪交通,得旨允行。
而内地諸奸利其交易,多為之囊橐,終不能盡絕。
二十六年六月,巡按禦史楊九澤言:“浙江甯、紹、台、溫皆濱海,界連福建福、興、漳、泉諸郡,有倭患,雖設衛所城池及巡海副使、備倭都指揮,但海寇出沒無常,兩地官弁不能通攝,制禦為難。
請如往例,特遣巡視重臣,盡統海濱諸郡,庶事權歸一,威令易行。
”廷議稱善,乃命副都禦史硃纨巡撫浙江兼制福、興、漳、泉、建甯五府軍事。
未幾,其王義晴遣使周良等先期來貢,用舟四,人六百,泊于海外,以待明年貢期。
守臣沮之,則以風為解。
十一月事聞,帝以先期非制,且人船越額,敕守臣勒回。
十二月,倭賊犯甯、台二郡,大肆殺掠,二郡将吏并獲罪。
明年六月,周良複求貢,纨以聞。
禮部言:“日本貢期及舟與人數雖違制,第表辭恭順,去貢期亦不遠,若概加拒絕,則航海之勞可憫,若稍務含容,則宗設、素卿之事可鑒。
宜敕纨循十八年例,起送五十人,餘留嘉賓館,量加犒賞,谕令歸國。
若互市防守事,宜在纨善處之。
”報可。
纨力言五十人過少,乃令百人赴都。
部議但賞百人,餘罷勿賞。
良訴貢舟高大。
勢須五百人。
中國商舶入海,往往藏匿島中為寇,故增一舟防寇,非敢違制。
部議量增其賞,且謂:“百人之制,彼國勢難遵行,宜相其貢舟大小,以施禁令。
”從之。
日本故有孝、武兩朝勘合幾二百道,使臣前此入貢請易新者,而令繳其舊。
至是良持弘治勘合十五道,言其餘為素卿子所竊,捕之不獲。
正德勘合留十五道為信,而以四十道來還。
部議令異時悉繳舊,乃許易新,亦報可。
當是時,日本王雖入貢,其各島諸倭歲常侵掠,濱海奸民又往往勾之。
纨乃嚴為申禁,獲交通者,不俟命辄以便宜斬之。
由是,浙、閩大姓素為倭内主者,失利而怨。
纨又數騰疏于朝,顯言大姓通倭狀,以故閩、浙人皆惡之,而閩尤甚。
巡按禦史周亮,閩産也,上疏诋纨,請改巡撫為巡視,以殺其權。
其黨在朝者左右之,竟如其請。
又奪纨官。
羅織其擅殺罪,纨自殺。
自是不置巡撫者四年,海禁複弛,亂益滋甚。
祖制,浙江設市舶提舉司,以中官主之,駐甯波。
海舶至則平其直,制馭之權在上。
及世宗,盡撤天下鎮守中官,并撤市舶,而濱海奸人遂操其利。
初市猶商主之,及嚴通番之禁,遂移之貴官家,負其直者愈甚。
索之急,則以危言吓之,或又以好言绐之,謂我終不負若直。
倭喪其赀不得返,已大恨,而大奸若汪直、徐海、陳東、麻葉輩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