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一百八十四 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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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無用此矣。
”且行且睨姑,稍遠即罵賊不肯行。
賊持之急,罵益厲,賊怒,攢刃刺殺之。
是定,有司知瑛賢,凡三薦,并以親老辭。
子遂志成進士,官山東佥事。
同時曾鼎,字元友,泰和人。
祖懷可、父思立,并有學行。
元末,鼎奉母避賊。
母被執,鼎跪而泣請代。
賊怒,将殺母,鼎号呼以身翼蔽,傷頂肩及足,控母不舍。
賊魁繼至,憫之,攜其母子入營療治,獲愈。
行省聞其賢,辟為濂谿書院山長。
洪武三年,知縣郝思讓辟教設學。
鼎好學能詩,兼工八分及邵子數學。
姚玭,松江人。
元至正中,苗帥楊完者兵入境。
玭奉母避于野,阻河不可渡。
母泣曰:“兵至,吾誓不受辱。
”遂沉于水。
玭急投水救之,負母而出。
已,數遇盜,中矢,玭佯死伏屍間以免,以奉母過湖、淮。
後母疾思食魚,暮夜無從得,家養一烏,忽飛去攫魚以歸。
洪武初,行省聞其賢,辟之,以親老不就。
丘鐸,字文振,祥符人。
元末,父為湖廣儒學提舉。
值兵亂,鐸奉父母播遷,賣藥供甘旨。
母卒,哀恸幾絕。
葬鳴鳳山,結廬墓側,朝夕上食如生時。
當寒夜月黑,悲風蕭瑟,鐸辄繞墓号曰:“兒在斯!兒在斯!”山深多虎,聞鐸哭聲避去。
時稱真孝子。
鐸初避寇慶元,從祖父母居故鄉者八人,貧不能自存,鐸悉迎養之。
有姑年十八,夫亡守節,鐸養之終身。
後有李茂者,澄城諸生也。
母患惡瘡。
茂日吮膿血,夜則叩天祈代。
及卒,結廬墓旁,朝夕悲泣。
天大雨,懼沖其墓,伏墓而哭,雨止乃已。
父卒,廬墓如之。
成化二生旌。
二子表、森,森為國子生。
茂卒,兄弟同廬于墓。
弘治五年旌。
表子俊亦國子生,表卒,俊方弱冠,廬墓終喪。
母卒,亦如初。
正德四年旌。
崔敏,字好學,襄陵人。
生四十日,其父仕元為綿竹尹,父子隔絕者三十年。
敏依母兄以居。
元季寇亂,母及兄俱相失。
亂定,入陝尋母不得。
由陝入川,抵綿竹,求父冢,無知者。
複還陝,訪諸親故,始知父殡所在,乃啟攢負骸歸。
時稱崔孝子。
同時劉鎬,江西龍泉人。
父允中,洪武五年舉人,官憑祥巡檢,卒于任。
鎬以道遠家貧,不能返柩,居常悲泣。
父友憐之,言于廣西監司,聘為臨桂訓導。
尋假公事赴憑祥,莫知葬處。
鎬晝夜環哭,一蒼頭故從其父,已轉入交址。
忽暮至,若有憑之者,因得冢所在。
刺血驗之良是,乃負歸葬。
有顧琇者,字季粟,吳縣人。
洪武初,父充軍鳳翔,母随行,留琇守丘墓。
越六年,母殁。
琇奔赴,負母骨行數千裡,寝則懸之屋梁,涉則戴之于頂。
父釋歸卒。
水漿不入口五日,不勝喪而死。
周琬,江甯人。
洪武時,父為滁州牧,坐罪論死。
琬年十六,叩阍請代。
帝疑受人教,命斬之,琬顔色不變。
帝異之,命宥父死,谪戍邊。
琬複請曰:“戍與斬,均死爾。
父死,子安用生為,顧就死以贖父戍。
”帝複怒,命縛赴市曹,琬色甚喜。
帝察其誠,即赦之,親題禦屏曰“孝子周琬。
”尋授兵科給事中。
同時子代父死者,更有虞宗濟、胡剛、陳圭。
宗濟,字思訓,常熟人。
父兄并有罪,吏将逮治。
宗濟謂兄曰:“事涉徭役,國法嚴,往必死。
父老矣,兄冢嗣,且未有後,我幸産兒,可代死。
”乃挺身詣吏,白父兄無所預。
吏疑而訊之,悉自引伏。
洪武四年竟斬于市,年二十二。
剛,浙江新昌人。
洪武初,父谪役泗上,以逃亡當死,敕驸馬都尉梅殷監刑。
剛時方走省,立河上俟渡。
聞之,即解衣泅水而往,哀号泣代。
殷憫之,奏聞,诏宥其父,并宥同罪者八十二人。
圭,黃岩人。
父為仇人所讦當死,圭詣阙上章曰:“臣為子不能谏父,緻陷不義,罪當死,乞原父使自新。
”帝大喜曰:“不謂今日有此孝子,宜赦其父,俟四方朝觐官至,播告之,以風勵天下。
”刑部尚書開濟奏曰:“罪有常刑,不宜屈法開僥幸路。
”乃聽圭代,而戍其父雲南。
十七年,左都禦史詹徽奏言:“太平府民有毆孕婦至死者,罪當絞,其子請代。
”章下大理卿鄒俊議,曰:“子代父死,情固可嘉。
然死婦系二人之命,冤曷由申;犯人當二死之條,律何可貸。
與其存犯法之父,孰若全無罪之兒。
”诏從其議。
伍洪,字伯宏,安福人。
洪武四年進士。
授績谿主簿,擢上元知縣。
丁外艱,服除,以母老不複仕。
推資産與諸弟,而己獨隐居養母。
有異母弟得罪逃,使者捕弗獲,執其母,洪哭訴求代。
母曰:“汝往必死,莫若吾自當之。
”洪曰:“安有子在而累母者。
”遂行,竟死于市。
時有劉文煥者,廣濟人。
與兄文煇運糧愆期,當死。
兄以長坐,文煥詣吏請代,叩頭流血。
所司上其狀,命宥之,則兄已死矣。
太祖特書“義民”二字獎之。
時京師有兄坐法,兩弟各自縛請代。
太祖遣使問故,同詞對曰:“臣少失父,非兄無以至今日。
兄當死,弟安敢愛其生。
”帝陽許之,而戒行刑者曰:“有難色者殺之,否則奏聞。
”兩人皆引頸就刃,帝大嗟異,欲并其兄贳之。
左都禦史詹徽持不可,卒殺其兄。
硃煦,仙居人。
父季用,為福州知府。
洪武十八年诏盡逮天下積歲官吏為民害者,赴京師築城。
季用居官僅五月,亦被逮,病不能堪,謂煦曰:“吾辦一死耳,汝第收吾骨歸葬。
”煦惶懼不敢頃刻離。
時訴枉令嚴,訴而戍極邊者三人,抵極刑者四人矣。
煦奮曰:“訴不訴,等死耳,萬一父緣訴獲免
”且行且睨姑,稍遠即罵賊不肯行。
賊持之急,罵益厲,賊怒,攢刃刺殺之。
是定,有司知瑛賢,凡三薦,并以親老辭。
子遂志成進士,官山東佥事。
同時曾鼎,字元友,泰和人。
祖懷可、父思立,并有學行。
元末,鼎奉母避賊。
母被執,鼎跪而泣請代。
賊怒,将殺母,鼎号呼以身翼蔽,傷頂肩及足,控母不舍。
賊魁繼至,憫之,攜其母子入營療治,獲愈。
行省聞其賢,辟為濂谿書院山長。
洪武三年,知縣郝思讓辟教設學。
鼎好學能詩,兼工八分及邵子數學。
姚玭,松江人。
元至正中,苗帥楊完者兵入境。
玭奉母避于野,阻河不可渡。
母泣曰:“兵至,吾誓不受辱。
”遂沉于水。
玭急投水救之,負母而出。
已,數遇盜,中矢,玭佯死伏屍間以免,以奉母過湖、淮。
後母疾思食魚,暮夜無從得,家養一烏,忽飛去攫魚以歸。
洪武初,行省聞其賢,辟之,以親老不就。
丘鐸,字文振,祥符人。
元末,父為湖廣儒學提舉。
值兵亂,鐸奉父母播遷,賣藥供甘旨。
母卒,哀恸幾絕。
葬鳴鳳山,結廬墓側,朝夕上食如生時。
當寒夜月黑,悲風蕭瑟,鐸辄繞墓号曰:“兒在斯!兒在斯!”山深多虎,聞鐸哭聲避去。
時稱真孝子。
鐸初避寇慶元,從祖父母居故鄉者八人,貧不能自存,鐸悉迎養之。
有姑年十八,夫亡守節,鐸養之終身。
後有李茂者,澄城諸生也。
母患惡瘡。
茂日吮膿血,夜則叩天祈代。
及卒,結廬墓旁,朝夕悲泣。
天大雨,懼沖其墓,伏墓而哭,雨止乃已。
父卒,廬墓如之。
成化二生旌。
二子表、森,森為國子生。
茂卒,兄弟同廬于墓。
弘治五年旌。
表子俊亦國子生,表卒,俊方弱冠,廬墓終喪。
母卒,亦如初。
正德四年旌。
崔敏,字好學,襄陵人。
生四十日,其父仕元為綿竹尹,父子隔絕者三十年。
敏依母兄以居。
元季寇亂,母及兄俱相失。
亂定,入陝尋母不得。
由陝入川,抵綿竹,求父冢,無知者。
複還陝,訪諸親故,始知父殡所在,乃啟攢負骸歸。
時稱崔孝子。
同時劉鎬,江西龍泉人。
父允中,洪武五年舉人,官憑祥巡檢,卒于任。
鎬以道遠家貧,不能返柩,居常悲泣。
父友憐之,言于廣西監司,聘為臨桂訓導。
尋假公事赴憑祥,莫知葬處。
鎬晝夜環哭,一蒼頭故從其父,已轉入交址。
忽暮至,若有憑之者,因得冢所在。
刺血驗之良是,乃負歸葬。
有顧琇者,字季粟,吳縣人。
洪武初,父充軍鳳翔,母随行,留琇守丘墓。
越六年,母殁。
琇奔赴,負母骨行數千裡,寝則懸之屋梁,涉則戴之于頂。
父釋歸卒。
水漿不入口五日,不勝喪而死。
周琬,江甯人。
洪武時,父為滁州牧,坐罪論死。
琬年十六,叩阍請代。
帝疑受人教,命斬之,琬顔色不變。
帝異之,命宥父死,谪戍邊。
琬複請曰:“戍與斬,均死爾。
父死,子安用生為,顧就死以贖父戍。
”帝複怒,命縛赴市曹,琬色甚喜。
帝察其誠,即赦之,親題禦屏曰“孝子周琬。
”尋授兵科給事中。
同時子代父死者,更有虞宗濟、胡剛、陳圭。
宗濟,字思訓,常熟人。
父兄并有罪,吏将逮治。
宗濟謂兄曰:“事涉徭役,國法嚴,往必死。
父老矣,兄冢嗣,且未有後,我幸産兒,可代死。
”乃挺身詣吏,白父兄無所預。
吏疑而訊之,悉自引伏。
洪武四年竟斬于市,年二十二。
剛,浙江新昌人。
洪武初,父谪役泗上,以逃亡當死,敕驸馬都尉梅殷監刑。
剛時方走省,立河上俟渡。
聞之,即解衣泅水而往,哀号泣代。
殷憫之,奏聞,诏宥其父,并宥同罪者八十二人。
圭,黃岩人。
父為仇人所讦當死,圭詣阙上章曰:“臣為子不能谏父,緻陷不義,罪當死,乞原父使自新。
”帝大喜曰:“不謂今日有此孝子,宜赦其父,俟四方朝觐官至,播告之,以風勵天下。
”刑部尚書開濟奏曰:“罪有常刑,不宜屈法開僥幸路。
”乃聽圭代,而戍其父雲南。
十七年,左都禦史詹徽奏言:“太平府民有毆孕婦至死者,罪當絞,其子請代。
”章下大理卿鄒俊議,曰:“子代父死,情固可嘉。
然死婦系二人之命,冤曷由申;犯人當二死之條,律何可貸。
與其存犯法之父,孰若全無罪之兒。
”诏從其議。
伍洪,字伯宏,安福人。
洪武四年進士。
授績谿主簿,擢上元知縣。
丁外艱,服除,以母老不複仕。
推資産與諸弟,而己獨隐居養母。
有異母弟得罪逃,使者捕弗獲,執其母,洪哭訴求代。
母曰:“汝往必死,莫若吾自當之。
”洪曰:“安有子在而累母者。
”遂行,竟死于市。
時有劉文煥者,廣濟人。
與兄文煇運糧愆期,當死。
兄以長坐,文煥詣吏請代,叩頭流血。
所司上其狀,命宥之,則兄已死矣。
太祖特書“義民”二字獎之。
時京師有兄坐法,兩弟各自縛請代。
太祖遣使問故,同詞對曰:“臣少失父,非兄無以至今日。
兄當死,弟安敢愛其生。
”帝陽許之,而戒行刑者曰:“有難色者殺之,否則奏聞。
”兩人皆引頸就刃,帝大嗟異,欲并其兄贳之。
左都禦史詹徽持不可,卒殺其兄。
硃煦,仙居人。
父季用,為福州知府。
洪武十八年诏盡逮天下積歲官吏為民害者,赴京師築城。
季用居官僅五月,亦被逮,病不能堪,謂煦曰:“吾辦一死耳,汝第收吾骨歸葬。
”煦惶懼不敢頃刻離。
時訴枉令嚴,訴而戍極邊者三人,抵極刑者四人矣。
煦奮曰:“訴不訴,等死耳,萬一父緣訴獲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