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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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祿米、及官軍人等俸糧 ○隆慶四年題準、舊例凡行鹽地方、各立鹽場。

    廣西、則梧州。

    廣東、則肇慶、南雄、清遠。

    商人投稅者、每正鹽一引、收銀五分。

    餘鹽、每引收銀一錢。

    後每正引一道、準照餘鹽四引、納軍餉銀四錢五分。

    後又準照餘鹽六引、納銀六錢五分。

    再有夾帶、謂之自首。

    每引抽銀二錢。

    商價通融、足支兵餉。

    令該省巡撫、查理疏通。

    有勢豪阻撓、奸商作弊。

    參奏處治 ○萬曆二年題準、廣西雇募水手人夫、改造中船、赴廣東買鹽。

    仍添設梧州鹽運司副提舉二員。

    常輪一員、齎銀、督船往來、管理公私諸費。

    悉如商販之例。

    買完、運梧州。

    候桂林船到轉發 ○八年題準、廣西每年於廣東運鹽五萬四千四百五十四包。

    每包用工價銀四錢一分九釐。

    湖廣衡永二府、價銀隨時高下。

    每發官鹽一包、許搭商鹽一包同賣。

    一歲一運、可得鹽利銀一萬五千餘兩。

    著為定例 四川 四川鹽課提舉司【洪武初置】 廣福等三井鹽課司 僊泉井鹽課司 郁山井鹽課司  塗甘井鹽課司 華池等三井鹽課司 通海等三井鹽課司 永通等七井鹽課司 羅泉等五井鹽課司 黃市等二井鹽課司 上流等九井鹽課司 大寧縣大寧場鹽課司 福興等六井鹽課司 新羅等二井鹽課司 雲安場等五井鹽課司 富義等十三井鹽課司 鹽井衛 黑鹽井鹽課司  白鹽井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上流等九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九十一萬九千五百七十斤零 永通等七井鹽課司、歲辦鹽八十四萬四千七百七十斤 郁山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六千八百斤 塗甘井鹽課司、歲辦鹽一十六萬四千二百斤零 雲安場等五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一十二萬四千六百二十斤 通海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四萬四千三百三十斤零 福興等六井鹽課司、歲辦鹽四十九萬七百七十斤 廣福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四千四百七十斤零 華池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四千二百二十斤 新羅等二井鹽課司、歲辦鹽七十二萬五千五百斤 富義等一十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八十八萬八千斤 羅泉等五井鹽課司、歲辦鹽三十二萬一千三百斤零 黃市等二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九萬四十斤 僊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三萬八千八百五十斤 弘治間歲辦 上流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七十九萬四千四十五斤零 永通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六十一萬八千八百四十一斤零 郁山井鹽課司、歲辦鹽七十三萬二千二百八斤零 塗甘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八萬七千八百一十五斤 雲安場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四十九萬八千四百九十一斤零 通海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九十二萬一千三百三十斤零 廣福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五十五萬六千三百二十五斤 華池等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三萬四千五百三十二斤零 新羅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九十九萬五千八百七十八斤零 富義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三百六十七萬九千二百七十二斤零 羅泉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二十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七斤零 黃市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七萬五千六百一斤零 僊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一十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五斤零 福興等井鹽課司、見辦如舊額 萬曆六年歲辦 鹽九百八十六萬一千一百四十斤 歲解陜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四百六十四兩 行鹽地方 成都府     敘州府 順慶府     保寧府 夔州府     潼川州 嘉定州     雅州 景泰四年、令四川鹽課提舉司、於每年三月以前。

    具上中下三等鹽課司、並商名引鹽數目、挨次挨唬、扣課均派。

    開報布按二司、並巡鹽官處。

    定於三月初一日、會同照引、唱名給散。

    以引目連各商通帖散帖、封發各鹽課司收貯。

    分派各井、逐月支鹽。

    隨時批訖。

    退引給付各商、限次年三月終送提舉司。

    類總轉達布按二司、並巡鹽官。

    比對相同、照數完造歲報。

    若遇急用邊糧開中。

    務亦先年出榜。

    次年三月唱名支鹽 ○正德元年奏準、四川大寧課少場分、不拘年月久近、俱徵銀二兩。

    其餘井場、定立上中下三等、年分遠近、亦作二等。

    弘治十五年至十八年未開。

    中者、每引、上場徵銀一兩五錢。

    中場一兩二錢。

    下場九錢。

    弘治十四年以前未開。

    中者、上場徵銀一兩二錢。

    中場一兩。

    下場六錢。

    商人有願為代納、陸續支鹽者。

    照井場年分、就於數內、每錢減去三分、以作商人之利。

    竈戶還鹽或銀、不許過所定之數。

    商人亦不得自行選擇。

    其有乾淡坍塌等項、許以私開小井、幫補煎辦。

    不再徵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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