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南蠻條教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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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未詳),為一次上;四十步外走馬據(案:此字未詳)頗柱,中鬥子,為一次上;盤槍百轉無失,為一次上;能算能書,為一次上。

    試過,有優給。

     步卒須為五次上。

    玷蒼山頂立旗,先上到旗下,為一次上;蓦一丈三尺坑過,為一次上;急流水上浮二千尺,為一次上;弄劍,為一次上;負一石五鬥米四十裡,為一次上。

    已上一一試過,得上次者補羅苴也。

     蠻王為樓,及諸城鎮林邑,但有空平處,即立木八十尺,刻其上為鬥子,中間以墨三寸規之,名曰“頗柱”。

    所試人持竹劍,去頗柱四十步外,走馬向前柱,中鬥子者上,中第二規次之,中第一規為下。

    每農隙之時,邑中有馬者,皆騎馬于頗柱下試習。

     每歲十一、十二月,農收既畢,兵曹長行文書境内諸城邑村谷,各依四軍,集人試槍劍甲胄腰刀,悉須犀利,一事阙即有罪,其法一如臨敵。

    布陣,羅苴子在前,以次弓手排下,以次馬軍三十騎為隊。

    如此次第,常為定制。

    臨行交錯,為犯令。

     每戰,南诏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軍前監視。

    有用命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後,一一疏記,回具白南诏,憑此為定賞罰。

    軍将犯令,皆得杖,或至五十,或一百,更重者徙瘴地。

    諸在職之人,皆以戰功為褒貶黜陟。

     朝廷差使到雲南,南诏迎接遠送。

    自數年來,緣邕、交兩地長吏苛暴,恣殺非事,緻令衆蠻告冤,因茲頻來攻掠,伏蒙聖心,征發大軍,指揮期于克複。

    其容州經管三十四羁縻州(案:《新唐書。

    地理志》嶺南道羁縻州九十二,隸桂管者七州,隸邕管者二十六州,隸安南者四十一州,并無屬容管者,與此稍有不合),伏請委安南大首領為刺史,武定州(案:《新唐書。

    地理志》武定州乃安南都護府所屬羁縻州之一)亦請委大首領為長吏者,踵前許經略使眷顧親屬,奏元從押衙為刺史,恐非穩便。

    臣切知故安南前節度使趙昌相繼十三年,緝理交阯,至今遺愛布在耆老,至境内無事。

    其時以都押衙杜英策為招讨副使,入院判案,每月料錢供給七十貫,以寄客張舟為經略判官,已後舉張舟為都護。

    自李象古任安南經略使(案:原本作“李象古”,今考《唐書》李象古為安南都護,以苛刻失衆,為賊楊清所害,蓋即此人,今改正),恣意貪害,遂至征兵。

    續又有李涿繼之誅剝(案:原本“涿”上脫“李”字,今據《通鑒》增入),令生靈受害,莫非長吏非人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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