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情說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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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朋友,編輯先生,乃至家屬親近人,都問我:你為什麼總不寫寫自己的“人生”——所謂愛情的經曆和想法? 這問得有道理,有來由。

    每逢此問,我想得不少,可是到底感到極難如願而行之——因為實在不易變成“文字”,更不易成為“文章”。

     在這方面,我就更覺得曹雪芹才是真正的了不起,真正的偉大,真正的豪傑英雄,常人是萬難望其項背的。

     這事之難,并非一端,實在太複雜,太微妙,太超乎語言之外、文墨之表。

     然而最困難的焦點是先得解決一大前提:“愛情”究竟怎麼理解與“界定”? 這個大前提定下來之後,才輪到了随之而生的兩問—— 第一,我有過真正的“愛情”生活經曆與感受嗎? 第二,我有資格寫自己的“愛情”嗎? 我這樣說(推理邏輯式的思索與參悟),懷之已久,總不曾觸及它,原因是什麼?是不知道說出之後,人家能接受否?會不會反生誤解錯認?今日既然“狹路相逢”,逼我非講不可了,我隻好鬥膽說句老實話——如若冒犯了大家,引起“衆怒”,也就顧不得許多,無可奈何了。

     我的老實話是:文學“作品”,人生理論,社會倫常,交際關系,演藝“文娛”……朝朝暮暮,口口聲聲,隻聽見一片聲喧,“愛情這”、“愛情那”,好像“真有此事”的一般。

    可我私下竊自懷疑:這麼多車載鬥量的“愛情”,有幾分之幾是真正夠得上此詞本義的?核核實,“科學檢驗”一番,恐怕那“數據”就有點兒并非全如人們口中“念念有詞”的那樣子,滿地都是“愛情”了。

     一男一女,由于機緣,得以相見、相識、相來往、相談會……有些相投,有點兒喜歡那個人——這就叫愛情嗎?或敬佩,或憐惜,或同情,或關切……積有時日——發生了正常正當的友誼感情——這也就叫什麼“愛情”嗎? 我沒高智慧,對此實在是深深懷疑,常常不解。

     假使我之所疑是多餘的錯誤的,那麼跟來的“結論”就成了以下的“定理方式”:凡一男一女,隻要對于另方的人品才能有所欣賞喜悅;凡一男一女,隻要相識相語相交往,就是“愛情”無疑,沒有二說。

     我不禁要問:這像話嗎? 如不像話,豈不就應該對這類問題多做些研思讨論,而不可随俗混俗,趁亂添亂。

     人類文明社會高度發展了,男女之間的正常關系絕不能是一相交往、一相賞識、一相關切,這就成了“愛情”! 那太令人反感、惡心了。

     我還要說一句更“犯衆”的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打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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