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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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故在前、併造妻壙。

    妻故在前、併造夫壙。

    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

    繼室、則附葬其旁、同一享堂。

    不許另造 ○成化十三年奏準、令本家自行開壙附葬 ○弘治十年、仍令有司開壙 凡功臣武官造墳。

    洪武三年定、功臣守墓人戶、各以封爵官品之差等給之。

    其合用石碑石獸之類、亦令有司、俱依品秩成造 ○二十六年詔、自今凡功臣故、不建享堂。

    其墳塋葬具、皆令自備。

    惟歿於戰陣者、官給 ○又定、凡武職官員、或歿於矢石。

    或死於任所。

    先由禮部定奪、應合造墳者、移咨知會。

    仍審安葬去處、若在京者、與擇墳地、會計工程、照例應撥囚徒磚灰造墳。

    中間有公候伯、合用硃紅槨、冥器、誌石、磚灰、人工、別無定例、度量支撥。

    其槨具、冥器、行下寶源、軍器、營繕、鍼工、鞍轡局所、依例料造應付。

    若有旨、許令祖墳或就任所安葬、及造享堂者、臨期定奪施行 造槨並冥器磚灰 公       侯 伯 造槨無冥器 都督同知僉事  指揮使 紅漆槨     誌石 磚四千五百箇  石灰四千五百斤 囚五十名 指揮同知僉事 黑漆槨     誌石 磚三千四百五十箇 石灰三千四百五十斤 囚二十名 正副緻仕千戶衛鎮撫 磚一千五百箇  石灰一千五百斤 囚一十二名 百戶所鎮撫 磚二百四十箇  石灰二百四十斤 囚六名 千百戶所鎮撫骨殖安葬、磚灰囚減半 寶源局造 公侯伯都督冥器內用 小銅釜一面   小銅竈一箇 小火箸一雙   小銅火盆一箇 槨誌事件 鐵束二道    鐵鋦二箇 兩尖釘二百箇  (金殳)鐶一副 軍器局錫造 水盆一     臺盞一 杓一      壺瓶一 酒甕一     唾盂一 水罐一     香爐一 香合一     燭臺一對 香匙箸連瓶一副 茶鍾一     茶盞一 碗二      橐二 燈臺盞一副   碟十二 油瓶一     匙箸連瓶一副 營繕所木造 牙仗二     骨朵三 交椅一     腳踏一 交床一     馬杌一 誕馬二     倉卓一 香卓一     床一 杖一     箱一 凳一      枕一 揮一      清道一對 樂人八     控士二 門神二     儀仗人十二 女使八     武士四 翣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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