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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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兵教場內、操練巡捕官軍 ○三十五年題準、兵部劄委司官一員、督同巡捕參將、在工部鐵廠、將巡捕官軍常川操練 ○三十七年題準、添提督巡捕參將一員。

    革去原管主事、著兵科給事中一員查點 ○四十二年題準、以後巡捕營事務、不必另差給事中、兵部劄委司官一員專理。

    其巡捕官軍倒損馬匹、併聽京營科道參奏 ○又題準、巡捕官軍馬匹、折支料草銀兩、把總官造冊、提督覈實、聽兵部管理巡捕郎中查覈、徑赴巡視太倉科道掛號、往戶部關領、京營科道、不必掛號 ○又議令巡捕軍士、照三大營事例、老弱不堪者、許令的親兒男弟姪、徑自送部、復驗收伍、摘牌更替 ○四十三年題準、巡捕營新抽操軍三千名、仍令督捕郎中、公同提督查出、與同別軍分為兩班。

    上班夜巡。

    下班操練。

    如仍前役占、聽郎中併科道參究。

    但有地方失盜、該管把總即報兵部督捕郎中、仍登記文簿、以便稽考。

    如果失事數多、將提督官一併參究 ○萬曆元年題準、巡捕營尖哨務足原數、不許掣動。

    內有行糧尖哨一千二百名、定為一等、黑夜巡邏、白晝駐守。

    無行糧尖哨一千八百名、定為一等、照舊下夜。

    凡有馬匹、先儘尖哨、不許走把軍士謀領。

    其巡軍下夜、與各衙門看庫等雜差、俱要更換、以均勞苦。

    如有戀差一年以上者、即開除名糧 ○三年題準、太僕寺撥馬四百匹、給巡捕官軍。

    巡捕軍缺、參將每月終呈職方司、轉行各衛所掌印官、許將本軍戶下兄弟子姪、年力精壯者、赴部告補。

    如本戶無人、以別戶丁多軍餘頂補。

    通聽督捕郎中勘結明實、發營當差 ○又議準、行令提督官定擬責任、將該營四至、會同鄰境官司、畫地分區、設立界牌、永為遵守。

    交界五裡之外、遇有盜賊生發、仍協同策應擒捕、不得坐視 ○又令巡軍拏獲盜賊、該營審取贓証真實、兵部並京營科道覆審的確、批發該城兵馬司、備錄批詞、將賊併贓送法司問理。

    巡軍聽其即回地方巡邏、不必拘留待對。

    居民被盜、當時喊叫、官軍不與緝拏者、方許具告。

    聽提督官比併把總嚴限緝拏。

    如過三日後告者不準。

    凡犯夜之人、聽巡軍拏送提督發落 ○十二年題準、凡京城內外、遇有盜賊竊發。

    自卯至申、責成兵馬司。

    屬巡城禦史參究。

    自酉至寅、責成巡捕營。

    屬巡視科道參究。

    但遇失事之時、立刻申報。

    不許遲延隱蔽。

    賊情重大、仍要協力捕剿。

    毋以晝夜推諉。

    應緝盜賊、查自何官捕獲各論功敘錄在外 凡各府州縣巡捕。

    弘治五年題準、通州、涿州、徐州、河間、分守守備官、及武清衛捕盜官、遇該朝覲會試之年、統領附近衛所京操下班馬軍、分班巡捕 ○十六年奏準、四川各州縣添設判官、主簿、各一員捕盜 ○正德六年奏準、添設江西贛州、南安、瑞州、廣信、四府、福建汀、漳、二府、湖廣鄖陽、武昌、嶽州、衡州、永州、五府、陜西漢中府、四川保寧、重慶、夔州、三府、及兩廣各府、捕盜通判各一員 ○十二年、添設山東青州府捕盜通判 ○十四年、添設福建福州府捕盜通判 ○十五年、議革湖廣衡州府捕盜通判、以撫民通判管理 ○十六年、添設雲南大理府捕盜通判 ○嘉靖三年、令河南彰德、衛輝、二府管馬通判、懷慶河南、二府協管府事通判、各兼管巡捕 ○十一年、添設真定府巡捕同知一員 ○二十七年、添設福建南靖、詔安、二縣巡捕主簿各一員 ○三十四年題準、令浙江等處、南北直隸撫按等官、嚴行各該司府等官、遇有盜賊生發、一面設法緝捕。

    一面懸示賞格。

    除曾經殺人、放火、奸淫婦女、真正強賊、不貸外。

    其同上盜而未曾分贓、雖分有微贓而不曾同盜、與夫脅。

    從妄攀之人、俱免本罪、果能捕獲賊首送官者、仍加陞賞 ○隆慶五年題準、各巡撫都禦史、嚴督各官守備、如遇地方盜賊生發、即便追剿擒捕、務期得獲。

    每年終、稽查各官下強賊起數、分別大夥、零賊、有無殺人放火、並已獲未獲數目、定擬殿最、另各舉剌 ○萬曆四年題準、令各省撫按衙門、以後凡遇盜賊竊發、不論打劫官府、搶奪商民、事情大者、不時奏聞。

    次則近者照舊一月一報、遠者季終一報、歲終類報。

    俱要一面具奏。

    一面嚴督官兵上緊緝拏。

    如有疏怠隱匿、聽兵部該科參究 ○又令兵備官以詰戎弭盜為職。

    今後但係該管地方失事、俱要一體論罰 賞罰★廠衛緝捕附☆ 凡巡捕。

    洪武二年令、凡常人捕獲強盜一名、竊盜二名、各賞銀二十兩。

    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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