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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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

    一疋、折新鈔三錠。

    該布二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

    該布一疋者、仍舊。

    在京者與綿布。

    南京者與夏布。

    其南京隨住北京者、仍於南京給之 ○二十二年、令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布三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胡椒一斤。

    該布二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

    該布一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一疋、胡椒半斤。

    其南京衛所軍士、止賞布疋、該三疋者、內二疋、折絹一疋、一疋、折胡椒一斤。

    該二疋者、折絹一疋。

    該一疋者、折胡椒一斤 ○宣德五年、令南京各衛軍士、全給綿布、不支綿花 ○八年、令梁城守禦千戶所軍士、照例給賞冬衣布花 ○十年、令軍士冬衣布花、在京差監察禦史、給事中、會戶部官、在外巡按禦史等官、會戶部委官給散 ○正統元年、令西安左等衛旗軍、調寧夏各邊備禦者、全支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增給遼東操備軍士綿花為三斤 ○三年、令報效家人義男女婿民人餘丁、各賞布三疋。

    本色二疋、折鈔一疋。

    逃囚、布一疋。

    逃軍、布二疋。

    內折鈔一疋。

    綿花俱一斤八兩 ○四年奏準、北直隸衛分軍士冬衣布花、每歲七月中、差官給散。

    俱限十二月終回京 ○又令在京并南京各衛所旗軍力士校尉將軍人等、該賞布花。

    見在、并征差、在營有家小、隻身。

    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有家小。

    并年十四歲以下幼軍、在營或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

    征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病故、但有長幼兒男、同家小在營者。

    在營亡故、有兒男家小在營者。

    初年下屯、關支月糧、未收子粒、有無家小者。

    年老殘疾、還鄉換丁、在營有家小者。

     王府隨侍旗軍校尉、并養馬軍人醫獸。

    操練民間子弟、并餘丁。

    俱布三疋。

    為事發遣征進、在京有家小者。

    年老殘疾、無丁代役。

    并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俱有家小。

    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隻身者。

    各衛燒窯、挑柴、看桐漆樹、種苜蓿、及四門廚房做飯。

    并食糧恩軍、赦前收役、在營有家小者。

    俱布二疋。

    征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在營止有老軍、與隻身妻女。

    并年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及同籍隻身弟婿等項在營者。

    為事食糧恩軍、在營隻身者。

    在營亡故、止有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在營者。

    為事發遣征進、在彼病故、在京有兒男者。

    旗軍年老殘疾、無丁代役者。

    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在營俱隻身者。

    赦後為事發充局匠、及王府養羊。

    幼軍小廝。

    俱布一疋。

    牧馬千戶所養羊幼軍、舊衣三件。

    征差隻身、并在營止有幼男女年十歲以下、候本軍回還、照例補賞。

    為事被監、有無家小、候復役補賞 ○七年、令陜西都司調去甘肅沿邊操備、腹裏屯軍、每名給賞綿布三疋。

    內折鈔一疋。

    綿花一斤八兩 ○八年、令甘肅延綏等處操備旗軍、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三疋。

    隻身布二疋。

    綿花俱一斤八兩 ○又令陜西都司所屬寧夏中護衛、河州、洮州、岷州、寧夏左、右、前屯衛、寧夏中、靖虜等衛、寧夏群牧千戶所、正軍恩軍校尉、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四疋隻身旗軍校尉、並養羊小廝、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布二疋。

    綏德衛、慶陽、延安、西安右護衛。

    西安左、西安後、鞏昌、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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