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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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掌印管事、及買頭人等、包買折債、不行給散。
或違限、不赴該庫關領。
有贓者、以贓論。
無贓者、參問畢、俱帶俸差操。
其積年買頭包買之人、照包攬錢糧例發落 ○弘治元年奏準、在外并各邊衛所軍官折色俸、令各分巡分守官、督該掌印官按季造冊。
每歲上半年、限次年六月以裏。
下半年、限次年十一月以裏。
送赴合于司府關給。
存留在庫鈔貫如不敷。
凡贓罰市貨器皿衣服頭畜之類、皆計鈔折支。
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
若該衛所過期不造冊、照例扣除 ○十一年、令各邊官軍俸糧、每遇春間米貴、支與本色。
秋間收成、照時價支折色。
其餘月分、銀□間支。
如或米賤、願折銀者、亦不許過支六箇月 ○十三年奏準、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年以上、失於還官者。
事發。
止問不應。
追糧還官 ○十四年、令興州左前、并鎮朔三衛官員折俸布絹鈔錠、自本年以後、俱改撥薊州官庫關支。
如不敷、量將直隸山東河南原解京庫布絹撥輳 ○十五年、令錦衣衛堂上官吏、并五所官俸糧。
每年於京倉蘇松等處白粳米內坐放。
旗校人等、照舊於京通二石粳粟米麥內兼支 ○正德九年、令錦衣衛左千戶等七所鎮撫司、馴象所、官員俸糧、於京倉關支粳米 ○十年、令長安等四門倉官攢俸糧、比照十庫官攢事例、於京倉關支 ○嘉靖七年議準、在京各衙門文職官員俸銀、關支不敷。
於收貯揚州船料銀內放支。
以後各季有缺。
俱準於各司解到折糧等項銀兩內借支。
候本司原派俸銀解到、停止 ○八年奏準、文武各官折俸布絹、扣算總該數若幹、通行原派司府州縣。
將絹每疋折銀七錢、布每疋折銀三錢、傾錠解部。
轉送太倉銀庫、依時支給 ○十年、令各該撫按官、將所屬雜職卑秩官員、應得俸糧。
照舊與府州縣官員俸糧、同日放支。
或遇災傷、一體折銀。
不許自分多寡先後○十一年奏準、各衛營等衙門關支俸糧。
除正月仍在前十二月關放。
其餘月分、俱在二十日以前造冊。
二十五日以後坐撥。
初一日以後關支。
初十日放完。
若有造冊及關支、違期十日以下者、將經該掌印首領委官識字人等俸糧扣除。
若違半月以上、及冒支盜賣者、參送法司問罪 ○十五年詔、公、侯、駙馬、伯、并文武大小官員支俸、以後俱五年一次關給 ○十七年題準、撫按官行各問刑衙門。
如遇軍職有犯、即將俸折抵扣贓銀算明、行管糧官知會、照數扣除。
按季將除過緣由、回報原問刑衙門完卷。
年終、都司備查各衛所有犯軍職扣俸準贖緣由、造冊一樣三本、送撫按官、及戶部查考。
在京衛所、刑部將軍職抵扣俸糧數目、一體造冊、開報戶部 ○十八年、令五府嚴督各衛所監局、每月將該開俸糧文冊造完。
定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定撥倉分。
如過限不送、照例將掌印首領把總官該月俸糧、不分本折、通行住支。
若有別弊、從重問擬 ○隆慶六年題準、武舉中式千百戶指揮等官、於祖職俸糧外、加武舉米三石、如有革任閑住等項、原加米三石截日住支。
敢有隱情冒支者、并掌印官、各照侵欺事例問罪 ○萬曆三年議準、今後凡遇題準降俸罰俸官員、自司道以至府州縣等官、俱以文到日為始。
各該撫按、查降罰年月級數、紀錄在簿。
待滿日申呈之時、計數催解布政司、及各府收貯。
另立項款、造入年終報部冊內。
戶部先立簿籍、案候稽考。
如有兇荒賑濟、先期咨呈本部知會、以憑題請動支 凡陞俸、成化十四年、令文職有軍功陞俸級者。
後雖陞職、仍舊帶支 ○正德元年議準、凡文職因軍功陞俸。
後雖遷官、止於本等俸級外、帶支原陞軍功一級二級。
並不隨官陞轉、逐次加多。
非軍功陞俸者。
後陞官、與所加俸級相等、原俸即不帶支 ○嘉靖七年題準、凡有軍功陞俸、俱於原職上加陞。
其支俸日期、在京以除授日為始。
在外以文書到日為始 ○十年題準、匠官陞級、悉照見行例支與半俸。
奏擾者治罪 ○二十三年題準、匠官加俸、後又陞級者、止照今陞品級支半俸。
其節次所加之俸、不許重支 ○二十九年議準、軍功陞俸、並帶支柴薪皂隸名數、從九品月俸五石。
軍功陞俸一級、支正九品俸、該米五石五鬥。
以正九陞從八俸者、月六石。
以從八陞正八俸者、月六石五鬥。
以正八陞從七俸者、月七石。
以從七陞正七俸者、月七石五鬥。
以正七陞。
從六俸者、月八石。
以從六陞正六俸者、月十石。
以正六陞從五俸者、月十四石。
以從五陞正五俸者、月十六石。
以正五陞從四俸者、月二十一石。
以從四陞正四俸者、月二十四石。
以正四陞從三俸者、月二十六石。
以從三陞正三俸者、月三十五石。
以正三陞從二俸者、月四十八石。
以從二陞正二俸者、月六十一石。
以正二陞從一俸者、月七十四石。
以從一陞正一俸者、月八十七石。
以上加俸之後、遇有陞遷仍照所加原俸帶支、至正一品俸而止。
其柴薪、從九至正八、原額俱二名、有軍功俱不加。
從七正七、俱額二名。
內近侍官、俱三名、知縣四名。
從六正六、俱額四名。
有軍功加俸外、仍各加柴薪一名。
從五正五、俱額四名。
從四正四、俱額六名。
從三正三、俱額十名。
從二正二、俱額十二名。
有軍功、俱加柴薪二名。
其從一正一、俱額十四名而止、雖有軍功不加。
其九年考滿陞俸官員、照依所陞俸級關支俸薪。
陞遷之後、非係軍功、止支本等原陞俸米柴薪、不許帶支。
乞恩等項陞俸、例不僉撥柴薪皂隸 廩給 國初設廩給分例米、以待公差使客。
後不支廩給者、支食米、又有口糧名色。
後復定官支廩給。
非官者支口糧。
照關文給與。
後以關文冗亂、分為勘合。
後勘合復多詐冒、設法稽核。
至今始清。
驛遞稱少弊雲 洪武元年、令凡經過使客、正官一員、支分例米三升。
從人一名。
支米二升。
宿頓使客。
正官支米五升。
從人支米三升。
水路俱支經過分例。
陸路遇晚、關宿頓分例 ○凡各站有分例去處、所在有司、於商稅、及諸色課程內、撥留糧米。
差點司役人員掌管。
遇有使客、依例支給。
不許稽停 ○二十六年定、凡公差人員廩給、已有定例。
其驛傳、并府、州、縣、應該支用去處、必須照依文憑、驗日支給。
仍將歲支收目、通類開報合幹上司、以憑稽考 ○正統四年、令鎮守巡撫甘肅內外官員、不支廩給。
每月支食米三石 ○六年、令跟隨甘肅總兵官指揮千百戶等官、每人月給口糧四鬥五升 ○成化十三年、令延綏巡撫官、照甘肅例、出巡每日支廩給米五升。
在倉支五升。
回日通在倉支一鬥 ○十六年奏準、凡使客該支廩給者、多係有職之人。
如便道經過非公幹去處、每驛則支三升。
宿亦支三升。
如本等公幹去處經過、每驛亦支三升。
宿支五升。
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
但止宿者、次日起程。
不許巧立名色、多支起關廩米。
從征把總領軍官、並跟隨頭目例支廩給。
日行一程、止許關支一次。
使客該支口糧者、不拘便道經過止宿去處、及本等公幹經過止宿去處。
每驛一例、俱支一升五合。
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
跟隨巡撫、巡按、清軍、刷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等項有役之人、支廩給。
南京大理寺差來官、請旨待報發落罪囚、支廩給。
若非官者、支口糧。
南京各衙門差郎中、主事、禦史、給事中等官、並各處鎮守總兵、巡撫、巡視、撫治、巡按、副總兵、參將、遊擊等官、差官赴京奏事公幹等項回還、俱支廩給。
若非官、支口糧。
齎捧詔敕制諭飛報軍務重事、及奉特旨差使人員、支廩給。
公、侯、駙馬、伯、都督、各許帶從人一名、支口糧。
其公差巡按、清軍、刷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巡捕等項官員、並旗校、一體支廩給。
各處 王府、並鎮守總兵、巡撫、巡按、三司等官、差儀賓千百戶等官、進表箋、進貢繳敕、謝恩、並奏機密賊情、緊急聲息等項重事、及乞恩、回奏繳冊繳圖軍器糧草燒荒等項不急常事、俱支廩給。
非官者支口糧。
衍聖公、並顏孟二氏五經博士、年例赴京往回、及衍聖公差來掌書、俱支廩給醫獸家人廟丁、支口糧。
正一嗣教大真人、並隨行法師人等、自貴溪縣起至南京、俱支廩給。
琉球、安南、占城、朝鮮國、差來使臣、支廩給。
南京各衙門差進表箋官、支廩給。
來降夷人、支廩給。
在京各衙門差郎中員外主事禦史等官、不及百裡、巡視倉場等項、支廩給。
親王 郡王、差儀賓千百戶等官回還、支廩給。
總小旗軍校、支口糧。
雲南貴州都布按三司、四川陜西行都司、差進表箋官、支廩給。
留守司、並各處都布按三司等官、及行太僕寺苑馬寺、差人赴京奏事、公幹回還、係官者、支廩給。
非官者、支口糧。
虜中走回人口、不堪收充勇士者、及婦女送回原籍者、一體支口糧。
在京在外病故官員、遺下家口還鄉者、支口糧。
哈密癿加思蘭赤斤蒙古等地面、差來使臣人等、朵顏三衛建州等衛、差來進貢人員、四川雲南貴州湖廣烏思藏董蔔韓胡土官通事把事番僧人等、陜西岷州洮州西寧番人番僧人等、俱支廩給。
貴州湖廣土官衙門頭目捨人官族土人從人土民人等、支口糧。
南京太常寺差官赴京關領香帛等項、支廩給 ○嘉靖二十年、令寧夏巡撫官、照甘肅延綏例、關支廩米 ○又詔、守巡兵備、分守守備等官、分駐地方。
除本等廩給外。
索要供應下程、設置筵宴、低價強買貨物等項。
著各該撫按官、嚴加禁革、訪察參問 行糧馬草 凡行糧、馬草、專為從征軍馬而設。
其例有操備、
或違限、不赴該庫關領。
有贓者、以贓論。
無贓者、參問畢、俱帶俸差操。
其積年買頭包買之人、照包攬錢糧例發落 ○弘治元年奏準、在外并各邊衛所軍官折色俸、令各分巡分守官、督該掌印官按季造冊。
每歲上半年、限次年六月以裏。
下半年、限次年十一月以裏。
送赴合于司府關給。
存留在庫鈔貫如不敷。
凡贓罰市貨器皿衣服頭畜之類、皆計鈔折支。
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
若該衛所過期不造冊、照例扣除 ○十一年、令各邊官軍俸糧、每遇春間米貴、支與本色。
秋間收成、照時價支折色。
其餘月分、銀□間支。
如或米賤、願折銀者、亦不許過支六箇月 ○十三年奏準、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年以上、失於還官者。
事發。
止問不應。
追糧還官 ○十四年、令興州左前、并鎮朔三衛官員折俸布絹鈔錠、自本年以後、俱改撥薊州官庫關支。
如不敷、量將直隸山東河南原解京庫布絹撥輳 ○十五年、令錦衣衛堂上官吏、并五所官俸糧。
每年於京倉蘇松等處白粳米內坐放。
旗校人等、照舊於京通二石粳粟米麥內兼支 ○正德九年、令錦衣衛左千戶等七所鎮撫司、馴象所、官員俸糧、於京倉關支粳米 ○十年、令長安等四門倉官攢俸糧、比照十庫官攢事例、於京倉關支 ○嘉靖七年議準、在京各衙門文職官員俸銀、關支不敷。
於收貯揚州船料銀內放支。
以後各季有缺。
俱準於各司解到折糧等項銀兩內借支。
候本司原派俸銀解到、停止 ○八年奏準、文武各官折俸布絹、扣算總該數若幹、通行原派司府州縣。
將絹每疋折銀七錢、布每疋折銀三錢、傾錠解部。
轉送太倉銀庫、依時支給 ○十年、令各該撫按官、將所屬雜職卑秩官員、應得俸糧。
照舊與府州縣官員俸糧、同日放支。
或遇災傷、一體折銀。
不許自分多寡先後○十一年奏準、各衛營等衙門關支俸糧。
除正月仍在前十二月關放。
其餘月分、俱在二十日以前造冊。
二十五日以後坐撥。
初一日以後關支。
初十日放完。
若有造冊及關支、違期十日以下者、將經該掌印首領委官識字人等俸糧扣除。
若違半月以上、及冒支盜賣者、參送法司問罪 ○十五年詔、公、侯、駙馬、伯、并文武大小官員支俸、以後俱五年一次關給 ○十七年題準、撫按官行各問刑衙門。
如遇軍職有犯、即將俸折抵扣贓銀算明、行管糧官知會、照數扣除。
按季將除過緣由、回報原問刑衙門完卷。
年終、都司備查各衛所有犯軍職扣俸準贖緣由、造冊一樣三本、送撫按官、及戶部查考。
在京衛所、刑部將軍職抵扣俸糧數目、一體造冊、開報戶部 ○十八年、令五府嚴督各衛所監局、每月將該開俸糧文冊造完。
定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定撥倉分。
如過限不送、照例將掌印首領把總官該月俸糧、不分本折、通行住支。
若有別弊、從重問擬 ○隆慶六年題準、武舉中式千百戶指揮等官、於祖職俸糧外、加武舉米三石、如有革任閑住等項、原加米三石截日住支。
敢有隱情冒支者、并掌印官、各照侵欺事例問罪 ○萬曆三年議準、今後凡遇題準降俸罰俸官員、自司道以至府州縣等官、俱以文到日為始。
各該撫按、查降罰年月級數、紀錄在簿。
待滿日申呈之時、計數催解布政司、及各府收貯。
另立項款、造入年終報部冊內。
戶部先立簿籍、案候稽考。
如有兇荒賑濟、先期咨呈本部知會、以憑題請動支 凡陞俸、成化十四年、令文職有軍功陞俸級者。
後雖陞職、仍舊帶支 ○正德元年議準、凡文職因軍功陞俸。
後雖遷官、止於本等俸級外、帶支原陞軍功一級二級。
並不隨官陞轉、逐次加多。
非軍功陞俸者。
後陞官、與所加俸級相等、原俸即不帶支 ○嘉靖七年題準、凡有軍功陞俸、俱於原職上加陞。
其支俸日期、在京以除授日為始。
在外以文書到日為始 ○十年題準、匠官陞級、悉照見行例支與半俸。
奏擾者治罪 ○二十三年題準、匠官加俸、後又陞級者、止照今陞品級支半俸。
其節次所加之俸、不許重支 ○二十九年議準、軍功陞俸、並帶支柴薪皂隸名數、從九品月俸五石。
軍功陞俸一級、支正九品俸、該米五石五鬥。
以正九陞從八俸者、月六石。
以從八陞正八俸者、月六石五鬥。
以正八陞從七俸者、月七石。
以從七陞正七俸者、月七石五鬥。
以正七陞。
從六俸者、月八石。
以從六陞正六俸者、月十石。
以正六陞從五俸者、月十四石。
以從五陞正五俸者、月十六石。
以正五陞從四俸者、月二十一石。
以從四陞正四俸者、月二十四石。
以正四陞從三俸者、月二十六石。
以從三陞正三俸者、月三十五石。
以正三陞從二俸者、月四十八石。
以從二陞正二俸者、月六十一石。
以正二陞從一俸者、月七十四石。
以從一陞正一俸者、月八十七石。
以上加俸之後、遇有陞遷仍照所加原俸帶支、至正一品俸而止。
其柴薪、從九至正八、原額俱二名、有軍功俱不加。
從七正七、俱額二名。
內近侍官、俱三名、知縣四名。
從六正六、俱額四名。
有軍功加俸外、仍各加柴薪一名。
從五正五、俱額四名。
從四正四、俱額六名。
從三正三、俱額十名。
從二正二、俱額十二名。
有軍功、俱加柴薪二名。
其從一正一、俱額十四名而止、雖有軍功不加。
其九年考滿陞俸官員、照依所陞俸級關支俸薪。
陞遷之後、非係軍功、止支本等原陞俸米柴薪、不許帶支。
乞恩等項陞俸、例不僉撥柴薪皂隸 廩給 國初設廩給分例米、以待公差使客。
後不支廩給者、支食米、又有口糧名色。
後復定官支廩給。
非官者支口糧。
照關文給與。
後以關文冗亂、分為勘合。
後勘合復多詐冒、設法稽核。
至今始清。
驛遞稱少弊雲 洪武元年、令凡經過使客、正官一員、支分例米三升。
從人一名。
支米二升。
宿頓使客。
正官支米五升。
從人支米三升。
水路俱支經過分例。
陸路遇晚、關宿頓分例 ○凡各站有分例去處、所在有司、於商稅、及諸色課程內、撥留糧米。
差點司役人員掌管。
遇有使客、依例支給。
不許稽停 ○二十六年定、凡公差人員廩給、已有定例。
其驛傳、并府、州、縣、應該支用去處、必須照依文憑、驗日支給。
仍將歲支收目、通類開報合幹上司、以憑稽考 ○正統四年、令鎮守巡撫甘肅內外官員、不支廩給。
每月支食米三石 ○六年、令跟隨甘肅總兵官指揮千百戶等官、每人月給口糧四鬥五升 ○成化十三年、令延綏巡撫官、照甘肅例、出巡每日支廩給米五升。
在倉支五升。
回日通在倉支一鬥 ○十六年奏準、凡使客該支廩給者、多係有職之人。
如便道經過非公幹去處、每驛則支三升。
宿亦支三升。
如本等公幹去處經過、每驛亦支三升。
宿支五升。
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
但止宿者、次日起程。
不許巧立名色、多支起關廩米。
從征把總領軍官、並跟隨頭目例支廩給。
日行一程、止許關支一次。
使客該支口糧者、不拘便道經過止宿去處、及本等公幹經過止宿去處。
每驛一例、俱支一升五合。
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
跟隨巡撫、巡按、清軍、刷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等項有役之人、支廩給。
南京大理寺差來官、請旨待報發落罪囚、支廩給。
若非官者、支口糧。
南京各衙門差郎中、主事、禦史、給事中等官、並各處鎮守總兵、巡撫、巡視、撫治、巡按、副總兵、參將、遊擊等官、差官赴京奏事公幹等項回還、俱支廩給。
若非官、支口糧。
齎捧詔敕制諭飛報軍務重事、及奉特旨差使人員、支廩給。
公、侯、駙馬、伯、都督、各許帶從人一名、支口糧。
其公差巡按、清軍、刷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巡捕等項官員、並旗校、一體支廩給。
各處 王府、並鎮守總兵、巡撫、巡按、三司等官、差儀賓千百戶等官、進表箋、進貢繳敕、謝恩、並奏機密賊情、緊急聲息等項重事、及乞恩、回奏繳冊繳圖軍器糧草燒荒等項不急常事、俱支廩給。
非官者支口糧。
衍聖公、並顏孟二氏五經博士、年例赴京往回、及衍聖公差來掌書、俱支廩給醫獸家人廟丁、支口糧。
正一嗣教大真人、並隨行法師人等、自貴溪縣起至南京、俱支廩給。
琉球、安南、占城、朝鮮國、差來使臣、支廩給。
南京各衙門差進表箋官、支廩給。
來降夷人、支廩給。
在京各衙門差郎中員外主事禦史等官、不及百裡、巡視倉場等項、支廩給。
親王 郡王、差儀賓千百戶等官回還、支廩給。
總小旗軍校、支口糧。
雲南貴州都布按三司、四川陜西行都司、差進表箋官、支廩給。
留守司、並各處都布按三司等官、及行太僕寺苑馬寺、差人赴京奏事、公幹回還、係官者、支廩給。
非官者、支口糧。
虜中走回人口、不堪收充勇士者、及婦女送回原籍者、一體支口糧。
在京在外病故官員、遺下家口還鄉者、支口糧。
哈密癿加思蘭赤斤蒙古等地面、差來使臣人等、朵顏三衛建州等衛、差來進貢人員、四川雲南貴州湖廣烏思藏董蔔韓胡土官通事把事番僧人等、陜西岷州洮州西寧番人番僧人等、俱支廩給。
貴州湖廣土官衙門頭目捨人官族土人從人土民人等、支口糧。
南京太常寺差官赴京關領香帛等項、支廩給 ○嘉靖二十年、令寧夏巡撫官、照甘肅延綏例、關支廩米 ○又詔、守巡兵備、分守守備等官、分駐地方。
除本等廩給外。
索要供應下程、設置筵宴、低價強買貨物等項。
著各該撫按官、嚴加禁革、訪察參問 行糧馬草 凡行糧、馬草、專為從征軍馬而設。
其例有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