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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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西城坊草場、歸併安仁坊帶管。

    北新草場、並司牲司、歸併明智坊帶管。

    牛房倉、歸併黃土倉、金盞倉、歸併壩上倉(汀去丁改旱)石橋倉、歸併南石渠倉各帶管。

    穵運一差、歸併通州草場主事兼管。

    其書筭皂隸人役、一併裁革 盤撥糧斛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衛所軍糧不敷、於有糧倉分、照數盤撥。

    如是在倉糧儲正數、支銷盡絕、積出附餘。

    或蓄積預備、腐爛虧折。

    必須委官盤點見數。

    仍將盤過數目、分豁某字號廒若幹、開報合幹上司、以憑稽考追究 ○永樂二十年、令兩京各衛所、應天、蘇、松、順天等府州衛所、及山東、河南、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川各布政司所屬、及都司衛所、並遼東都司所屬倉糧、俱差官盤點 ○洪熙元年、令差官於貴州等布政司、都司、及直隸府州衛所、取勘倉糧。

    分豁舊管、新收、實在、同下年該收該用之數、造冊開報○正統七年、令山西大同府、並萬全都司、萬全左等衛、遼東都司、三萬等衛、直隸山海衛、及永平府、並順天府遵化縣、陜西、寧夏、甘肅、永昌、鎮番、鎮夷倉、並延安綏德等倉糧、各巡撫管糧官、照例盤量。

    其雲南金齒等處、及廣西慶遠府、廣東瓊州府、本處按察司各委堂上官盤量 ○成化十二年議定、三年一次、差科道及戶部官、查盤各邊糧草。

    如有虧折短少浥爛等項、將總理盤督等官、一體究問參奏 ○十三年、差給事中禦史、查盤各邊錢糧。

    宣府、延綏、四川、每一處各二員。

    其大同、甘肅、寧夏、薊州、各與偏頭、鴈門等關、永平、山海、固原、洮岷等處相鄰、並廣西、廣東、貴州、湖廣、每二處共二員。

    如見在禦史數少、就差彼處巡按禦史、公同查盤 ○十九年、令遼東、宣府、大同、山西、延綏、寧夏、甘肅等處年例運送官銀、並鹽糧、稅糧、馬草、椽蓆、折收等項銀兩、每年支剩並新收一應見在銀兩、與京通二倉注銷青冊、一時查造。

    遼東、宣府、大同、山西、每季注銷。

    甘肅、寧夏、延綏、陜西、年終注銷 ○弘治三年奏準、凡查盤倉糧、正糧彀數、積有附餘、照數作正支銷。

    若耗糧不足、計其守支久近、準除折耗。

    守支三年以上者、每石追耗糧一升。

    三年以下者、升半。

    全無耗糧者、查究問罪 ○八年奏準、盤折草束、務提商人納戶、追出攬頭姓名、令均陪還官。

    攬頭照例全家發邊遠充軍 ○令各場收草官攢、有守支八九年、例該起送、及周歲考滿官、其收受草束、著令部官、無部官處、著落分巡分守官、查盤見數。

    若有塌爛虧折、連坐以罪 ○又令大同、宣府、及陜西、遼東、各邊收草、大垛五萬束。

    小垛三萬束。

    每三年一次、差給事中禦史查盤。

    於內量折一垛見數。

    就以虛報之數、問擬侵欺罪名。

    其餘草垛、據此折筭 ○十一年奏準、凡科道官查盤邊方馬草、但有塌陷狼籍、無人管顧者、即將該管守備掌印等官參奏挐問、革去管軍管事 ○又奏準、各邊盤糧、除正耗彀數外、耗糧不必作正。

    責令經手人員看守。

    候一年以上放盡者、每石開折耗糧一升。

    如有耗糧不及年久者、照例問罪追陪。

    其查盤草束、正數已彀、亦候放支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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