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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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賊不讨者,不書葬,臣子之誅也;許世子止不嘗藥,而誅為弒父;楚公子比脅而立,而不免于死;齊桓晉文擅封緻天子,誅亂,繼絕存亡,侵伐會同,常為本主,曰:桓公救中國,攘夷狄,卒服楚,至為王者事;晉文再緻天子,皆止不誅,善其牧諸侯,奉獻天子,而服周室,春秋予之為伯,誅意不誅辭之謂也。

     魯隐之代桓立,祭仲之出忽立突,仇牧、孔父、荀息之死節,公子目夷不與楚國,此皆執權存國,行正世之義,守惓惓之心,春秋嘉氣義焉,故皆見之,複正之謂也。

    夷狄邾婁人、牟人、葛人,為其天王崩而相朝聘也,此其誅也。

    殺世子母弟,直稱君,明失親親也。

    魯季子之免罪,吳季子之讓國,明親親之恩也。

    阍殺吳子餘祭,見刑人之不可近。

    鄭伯髡原卒于會,諱弒,痛強臣專君,君不得為善也。

    衛人殺州籲,齊人殺無知,明君臣之義,守國之正也。

    衛人立晉,美得衆也。

    君将不言率師,重君之義也。

    正月公在楚,臣子思君,無一日無君之意也。

    誅受令,恩衛葆,以正囹圉之平也。

    言圍成,甲午祠兵,以别迫脅之罪,誅意之法也。

    作南門,刻桷丹楹,作雉門及兩觀,築三台,新延廄,譏驕溢不恤下也。

    故臧孫辰請籴于齊,孔子曰:“君子為國,必有三年之積,一年不熟,乃請籴,失君之職也。

    ”誅犯始者,省刑絕惡,疾始也。

    大夫盟于澶淵,刺大夫之專政也。

    諸侯會同,賢為主,賢賢也。

    春秋記纖芥之失,反之王道,追古貴信,結言而已,不至用牲盟而後成約,故曰:“齊侯衛侯苟命于蒲。

    ”傳曰:“古者不盟,結言而退。

    ”宋伯姬曰:“婦人夜出,傳母不在,不下堂。

    ”曰:“古者周公東征則西國怨。

    ”桓公曰:“無貯粟,無鄣谷,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

    ”宋襄公曰:“不鼓不成列,不阨人。

    ”莊王曰:“古者、杅不穿,皮不蠹,則不出。

    君子笃于禮,薄于利;要其人,不要其土;告從不赦,不祥;強不陵弱。

    ”齊頃公吊死視疾;孔父正色而立于朝,人莫過而緻難乎其君;齊國佐不辱君命,而尊齊侯;此春秋之救文以質也。

    救文以質,見天下諸侯所以失其國者亦有焉,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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