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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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吏留以為利,而惟恐其速。

    奏案申牒既下刑部,遲延日月方送理寺。

    理寺看詳,亦復如之。

    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動涉歲月。

    省房又未遽為呈擬,亦有呈擬而疏駁者,疏駁歲月,又復如前。

    展轉遲回,有一二年未報下者。

    可疑可矜,法當奏讞,矜而全之,乃反遲回。

    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斃於獄者;有犯者獲貸,而幹連病死不一者,豈不重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讞,即以所發月日申禦史臺,從臺臣究省、部、法寺之慢。

    」從之。

    而所司延滯,尋復如舊。

     景定元年,乃下詔曰:「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

    而長吏監司多不任責,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餘年不決之獄。

    仰提刑司、守臣審勘,或前勘未盡,委有可疑,除命官、命婦、宗婦、宗女及合用蔭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

    官吏特免收坐一次。

    」 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曲者黥其面。

    會赦,則有司上其罪狀,情輕者縱之,重者終身不釋。

    初,徒罪非有官當贖銅者,在京師則隸將作監役,兼役之宮中,或輸作左校、右校役。

    開寶五年,禦史臺言:「若此者,雖有其名,無復役使。

    遇祠祭,供水火,則有本司供官。

    望令大理依格斷遣。

    」於是並送作坊役之。

     太宗以國初諸方割據,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隸西北邊,多亡投塞外,誘羌為寇。

    乃詔:「當徒者,勿復隸秦州、靈武、通遠軍及緣邊諸郡。

    」時江、廣已平,乃皆流南方。

    先是,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隸登州沙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者領護。

    而通州島中凡兩處官煮鹽,豪強難制者隸崇明鎮,懦弱者隸東州市。

    太平興國五年,始令分隸鹽亭役之,而沙門如故。

    端拱二年,詔免嶺南流配荷校執役。

    初,婦人有罪至流,亦執鍼配役。

    至是,詔罷免之。

     始令雜犯至死貸命者,勿流沙門島,止隸諸州牢城。

    舊制,僮僕有犯,得私黥其面。

    帝謂:「僮使受傭,本良民也。

    」詔:「盜主財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

    十貫以上,配五百裡外,二十貫以上,奏裁。

    」帝欲寬配隸之刑,祥符六年,詔審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以聞。

    既而取犯茶鹽礬麴、私鑄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比舊法鹹從輕減 乾興以前,州軍長吏,往往擅配罪人。

    仁宗即位,首下詔禁止,且令情非巨蠹者,須奏待報。

    又詔諸路按察官取乾興赦前配隸兵籍者,列所坐罪狀以聞。

    自是赦書下,輒及之。

    初,京師裁造院募女工,而軍士妻有罪,皆配隸南北作坊。

    天聖初,特詔釋之,聽自便。

    婦人應配,則以妻窯務或軍營緻遠務卒之無家者,著為法。

    時又詔曰:「聞配徒者,其妻子流離道路,罕能生還,朕甚憐之。

    自今應配者,錄具獄刑名及所配地裡,上尚書刑部詳覆。

    」未幾,又詔應配者,須長吏以下集聽事慮問。

    後以奏牘煩冗,罷錄具獄,第以單狀上承進司。

    既又罷慮問焉。

     知益州薛田言:「蜀人配徒他路者,請雖老疾毋得釋。

    」帝曰:「遠民無知犯法,終身不得還鄉裡,豈朕意哉?察其情可矜者許還。

    」後復詔罪狀獷惡者勿許。

    初,令配隸罪人皆奏待報,既而繫獄淹久,奏請煩數。

    明道二年,乃詔有司參酌輕重,著為令。

    凡命官犯重罪,當配隸,則於外州編管,或隸牙校。

    其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遠州牢城,經恩量移,始免軍籍。

    天聖初,吏同時以贓敗者數人,悉竄之嶺南,下詔申儆在位。

    有平羌縣尉鄭宗諤者,受賕枉法抵死,會赦當奪官。

    帝問輔臣曰:「尉奉月幾何,豈祿薄不足自養邪?」王欽若對曰:「奉雖薄,廉士固亦自守。

    」特杖宗諤,配隸安州。

    其後數懲貪吏,至其末年,吏知以廉自飾,犯法者稍損於舊矣。

     罪人貸死者,舊多配沙門島,至者多死。

    景祐中,詔當配沙門島者,第配廣南地牢城,廣南罪人乃配嶺北。

    然其後又有配沙門島者。

    慶曆三年,既疏理天下繫囚,因詔諸路配役人皆釋之。

    六年,又詔曰:「如聞百姓抵輕罪,而長吏擅刺隸他州,朕甚憫焉。

    自今非得於法外從事者,毋得輒刺罪人。

    」皇祐中,即赦,命知制誥曾公亮、李絢閱所配人罪狀以聞,於是多所寬縱。

    公亮請著為故事,且請益、梓、利、夔四路就委轉運、鈐轄司閱之。

    自後每赦命官,率以為常。

    配隸重者沙門島砦,其次嶺表,其次三千裡至鄰州,其次羈管,其次遷鄉。

    斷訖,不以寒暑,即時上道。

    吳充建請:「流人冬寒被創,上道多凍死。

    請自今非情理巨蠹,遇冬月聽留役本處,至春月遣之。

    」詔可。

     熙寧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張仲宣嘗檄巡檢體究金州金阬,無甚利。

    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求仲宣不差官。

    及事覺,法官坐仲宣枉法贓應絞,援前比貸死,杖脊、黥配海島。

    知審刑院蘇頌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條。

    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車,今刑為徒隸,其人雖無足矜,恐污辱衣冠爾。

    」遂免杖、黥,流賀州。

    自是命官無杖黥法。

     六年,審刑院言:「登州沙門砦配隸,以二百人為額,餘則移置海外,非禁姦之意。

    」詔以三百人為額。

    廣南轉運司言:「春州瘴癘之地,配隸至者十死八九,願停配罪人。

    」詔:「應配沙門島者,許配春州,餘勿配。

    」既而諸配隸除兇盜外,少壯者並寘河州,止五百人。

    初,神宗以流人去鄉邑,疾死於道,而護送禁卒,往來勞費,用張誠一之議,隨所在配諸軍重役。

    後中丞黃履等言,罷之。

    凡犯盜,刺環於耳後:徒、流,方;杖,圓;三犯杖,移於面。

    徑不過五分。

     元祐六年,刑部言:「諸配隸沙門島,強盜殺人縱火,贓滿五萬錢、強姦毆傷兩犯緻死,累贓至二十萬錢、謀殺緻死,及十惡死罪,造蠱已殺人者,不移配。

    強盜徒黨殺人不同謀,贓滿二十五萬,遇赦移配廣南,溢額者配隸遠惡。

    餘犯遇赦移配荊湖南北、福建路諸州,溢額者配隸廣南。

    在沙門島滿五年,遇赦不該移配與不許給還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廣南。

    在島十年者,依餘犯格移配。

    篤疾或年及七十、在島三年以上,移配近鄉州軍。

    犯狀應移而老疾者同。

    其永不放還者,各加二年移配。

    」後又定令:「沙門島已溢額,移配瓊州、萬安軍、昌化、朱崖軍。

    」 紹聖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藝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往往抵死。

    仁祖之初,尚不廢也。

    其後用法稍寬,官吏犯自盜,罪至極法,率多貸死。

    然甚者猶決刺配島,錢仙芝帶館職,李希甫歷轉運使,不免也。

    比朝廷用法益寬,主典人吏軍司有犯,例各貸死,略無差別。

    慾望進述祖宗故事,凡自盜,計贓多者,間出睿斷,以肅中外。

    」詔:「今後應枉法自盜,罪至死、贓數多者,並取旨。

    」 或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監驅之勞,而道路有奔亡之慮。

    蘇頌元豐中嘗建議:「請依古置圜土,取當流者治罪訖,髡首鉗足,晝則居作,夜則置之圜土。

    滿三歲而後釋,未滿歲而遇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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