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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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既非銓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欲使官宿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

    為今之計者,當簡其勞能,進之以序。

    自坊、監而上至於群牧都監,皆課其功而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

    」於是,樞密副使邵亢請以牧馬餘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

    而群牧司言:「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佔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餘田無幾,宜且仍舊。

    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餘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以收芻粟。

    」從之。

     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右騏驥院總司國馬。

    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

    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

    今宜分置官局,專任責成。

    」乃詔河南、北分置監牧使,以劉航、崔臺符為之,又置都監各一員。

    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

    凡外諸監並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

    諸官吏若牧田縣令佐,並委監牧使舉劾,專隸樞密院,不領於群牧制置。

    先是,群牧司請於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治所各置一監,以便給軍,乃遣官下諸路詳度。

    既又以知太原唐介之請,發沙苑馬五百,置監於交城。

    又分置河南、河北兩使。

    時上方留意牧監地,然諸監牧田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爭請收其餘資以佐芻粟。

    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賦入為務。

     二年,詔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

    舊籍六萬八千頃,而今籍五萬五千,餘數皆隱於民。

    自是,請以牧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

    是歲,天下應在馬凡十五萬三千六百有奇。

     初,內外班直、諸軍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八月上槽,風雨勞逸之不齊,故多病斃。

    圉人歲被榜罰,吏緣牧事害民,棚井科率無寧歲。

    四年十月,乃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較度其利害。

    孝寬請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

    詔自來年如所請,仍令三司備當牧五月芻粟。

     五年,廢太原監。

    七年,廢東平、原武監,而合淇水兩監為一。

    八年,遂廢河南北八監,惟存沙苑一監,而兩監司牧亦罷矣。

    沙苑先以隸陝西提舉監牧,至是,復屬之群牧司。

     始議廢監時,群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與民而收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而責孳息,非便。

    」詔元絳、蔡確較其利害上之。

    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僅足配郵傳。

    而兩監牧吏卒雜費及所占地租,為緡錢五十三萬九千有奇,計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餘緡而已。

    今九監見馬三萬,若不更制,則日就損耗。

    」於是卒廢之,以其善馬分隸諸監,餘馬皆斥賣,收其地租,給市易茶本錢,分寄籍常平、出子錢,以為市馬之直。

    監兵五千,以為廣固指揮,修治京城焉。

    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監。

    凡廢監錢歸市易之外,又以給熙河歲計。

     諸監既廢,淤田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繼言,牧田沒於民者五千七百餘頃。

    乃嚴侵冒之法,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

    元豐三年,廢監租錢遂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

    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

    若催督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初,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奏於岷州禾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置牧養十監,議者繼言蕃馬法,帝欲試之近甸。

    六年,手詔樞密院:「牧馬重事,經始之際,宜得左右近臣以總其政。

    今自霧澤陂牧馬所造法,始於畿內置十監,以次推之諸路。

    宜令樞密院都承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

    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主之。

    」已而其說皆不效。

    八年,同提舉經度制置曹誦言:「自崇儀副使溫從吉建議創孳生監,迨今二年,駒不蕃而死者益衆。

    」乃命禦史臺校覈,自置監以來,得駒不及一分四釐,馬死已十分之六。

    於是責議者及提舉官,而罷畿內十監。

     元祐初,議興廢監,以復舊制。

    於是詔庫部郎中郭茂恂往陝西、河東所當置監,尋又下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并、晉之間牧田以聞。

    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於民。

    於是右司諫王巖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

    昔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

    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

    乞收還戶馬三萬,復置監如故,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

    今鄆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衞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塞草地疆畫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猶在,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若復置監牧而收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

    」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復。

     初,熙寧中,併天駟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

    至是,復左、右天廄坊。

    時又有旨,內外馬事並隸太僕寺,不由駕部而達尚書省。

    兵部尚書王存、右司諫王覿言:「先帝講求歷代之法,正省、臺、寺、監之職,上下相繼,各有統制。

    其間或濡滯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

    」言不果行。

    又詔舊屬群牧司者專隸太僕寺,直達樞密院,不由尚書省及駕部。

    至崇寧中,始詔如元豐舊制。

     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復變。

    太僕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三千餘頃,議復畿內孳生十監。

    詔以莊宅副使麥文昺、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

    後二年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

    縣籍其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

    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脾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一縣,當有利而無害。

    樞密院是其請,且言:「熙寧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緡錢至百餘萬。

    元祐初,未嘗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寧之政,奪已佃之田而復舊監。

    桑棗井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貲,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

    蓋自復監以來,臣僚屢陳公私之害。

    若循元祐倉卒更張之法,久當益弊。

    且左右廂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惟沙苑六千疋愈於他監。

    今赴等所陳授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

    」乃具為條畫,下太僕寺,應監牧州縣悉行之。

     時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於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

    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

    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

    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

    」言竟不行。

    時同知樞密院者,曾布也。

     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監。

    曾布自敘其事曰:「元祐中,復置監牧,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疋,而不堪者過半。

    今既以租錢置蕃落十指揮於陝西,養馬三千五百。

    又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

    馬數多於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

    」時三省皆稱善。

    其後,沙苑復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崇寧元年,有司較諸路田養馬之數,凡一千八百疋有奇,而河北西路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疋以下,至河東路僅九疋,而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東路皆無應募者。

    蓋法雖已具,而猶未及行也。

     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祐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

    今沙苑最號多馬,然占牧田九千餘頃,芻粟、官曹歲費緡錢四十餘萬,而牧馬止及六千。

    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

    且素不調習,不中於用。

    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緡之費,養馬而不適於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

    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磽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

    以直計之,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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