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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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既非銓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欲使官宿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
為今之計者,當簡其勞能,進之以序。
自坊、監而上至於群牧都監,皆課其功而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
」於是,樞密副使邵亢請以牧馬餘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
而群牧司言:「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佔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餘田無幾,宜且仍舊。
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餘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以收芻粟。
」從之。
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右騏驥院總司國馬。
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
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
今宜分置官局,專任責成。
」乃詔河南、北分置監牧使,以劉航、崔臺符為之,又置都監各一員。
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
凡外諸監並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
諸官吏若牧田縣令佐,並委監牧使舉劾,專隸樞密院,不領於群牧制置。
先是,群牧司請於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治所各置一監,以便給軍,乃遣官下諸路詳度。
既又以知太原唐介之請,發沙苑馬五百,置監於交城。
又分置河南、河北兩使。
時上方留意牧監地,然諸監牧田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爭請收其餘資以佐芻粟。
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賦入為務。
二年,詔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
舊籍六萬八千頃,而今籍五萬五千,餘數皆隱於民。
自是,請以牧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
是歲,天下應在馬凡十五萬三千六百有奇。
初,內外班直、諸軍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八月上槽,風雨勞逸之不齊,故多病斃。
圉人歲被榜罰,吏緣牧事害民,棚井科率無寧歲。
四年十月,乃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較度其利害。
孝寬請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
詔自來年如所請,仍令三司備當牧五月芻粟。
五年,廢太原監。
七年,廢東平、原武監,而合淇水兩監為一。
八年,遂廢河南北八監,惟存沙苑一監,而兩監司牧亦罷矣。
沙苑先以隸陝西提舉監牧,至是,復屬之群牧司。
始議廢監時,群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與民而收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而責孳息,非便。
」詔元絳、蔡確較其利害上之。
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僅足配郵傳。
而兩監牧吏卒雜費及所占地租,為緡錢五十三萬九千有奇,計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餘緡而已。
今九監見馬三萬,若不更制,則日就損耗。
」於是卒廢之,以其善馬分隸諸監,餘馬皆斥賣,收其地租,給市易茶本錢,分寄籍常平、出子錢,以為市馬之直。
監兵五千,以為廣固指揮,修治京城焉。
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監。
凡廢監錢歸市易之外,又以給熙河歲計。
諸監既廢,淤田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繼言,牧田沒於民者五千七百餘頃。
乃嚴侵冒之法,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
元豐三年,廢監租錢遂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
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
若催督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初,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奏於岷州禾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置牧養十監,議者繼言蕃馬法,帝欲試之近甸。
六年,手詔樞密院:「牧馬重事,經始之際,宜得左右近臣以總其政。
今自霧澤陂牧馬所造法,始於畿內置十監,以次推之諸路。
宜令樞密院都承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
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主之。
」已而其說皆不效。
八年,同提舉經度制置曹誦言:「自崇儀副使溫從吉建議創孳生監,迨今二年,駒不蕃而死者益衆。
」乃命禦史臺校覈,自置監以來,得駒不及一分四釐,馬死已十分之六。
於是責議者及提舉官,而罷畿內十監。
元祐初,議興廢監,以復舊制。
於是詔庫部郎中郭茂恂往陝西、河東所當置監,尋又下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并、晉之間牧田以聞。
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於民。
於是右司諫王巖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
昔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
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
乞收還戶馬三萬,復置監如故,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
今鄆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衞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塞草地疆畫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猶在,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若復置監牧而收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
」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復。
初,熙寧中,併天駟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
至是,復左、右天廄坊。
時又有旨,內外馬事並隸太僕寺,不由駕部而達尚書省。
兵部尚書王存、右司諫王覿言:「先帝講求歷代之法,正省、臺、寺、監之職,上下相繼,各有統制。
其間或濡滯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
」言不果行。
又詔舊屬群牧司者專隸太僕寺,直達樞密院,不由尚書省及駕部。
至崇寧中,始詔如元豐舊制。
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復變。
太僕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三千餘頃,議復畿內孳生十監。
詔以莊宅副使麥文昺、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
後二年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
縣籍其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
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脾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一縣,當有利而無害。
樞密院是其請,且言:「熙寧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緡錢至百餘萬。
元祐初,未嘗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寧之政,奪已佃之田而復舊監。
桑棗井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貲,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
蓋自復監以來,臣僚屢陳公私之害。
若循元祐倉卒更張之法,久當益弊。
且左右廂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惟沙苑六千疋愈於他監。
今赴等所陳授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
」乃具為條畫,下太僕寺,應監牧州縣悉行之。
時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於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
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
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
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
」言竟不行。
時同知樞密院者,曾布也。
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監。
曾布自敘其事曰:「元祐中,復置監牧,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疋,而不堪者過半。
今既以租錢置蕃落十指揮於陝西,養馬三千五百。
又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
馬數多於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
」時三省皆稱善。
其後,沙苑復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崇寧元年,有司較諸路田養馬之數,凡一千八百疋有奇,而河北西路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疋以下,至河東路僅九疋,而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東路皆無應募者。
蓋法雖已具,而猶未及行也。
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祐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
今沙苑最號多馬,然占牧田九千餘頃,芻粟、官曹歲費緡錢四十餘萬,而牧馬止及六千。
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
且素不調習,不中於用。
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緡之費,養馬而不適於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
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磽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
以直計之,頃
為今之計者,當簡其勞能,進之以序。
自坊、監而上至於群牧都監,皆課其功而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
」於是,樞密副使邵亢請以牧馬餘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
而群牧司言:「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佔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餘田無幾,宜且仍舊。
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餘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以收芻粟。
」從之。
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右騏驥院總司國馬。
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
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
今宜分置官局,專任責成。
」乃詔河南、北分置監牧使,以劉航、崔臺符為之,又置都監各一員。
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
凡外諸監並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
諸官吏若牧田縣令佐,並委監牧使舉劾,專隸樞密院,不領於群牧制置。
先是,群牧司請於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治所各置一監,以便給軍,乃遣官下諸路詳度。
既又以知太原唐介之請,發沙苑馬五百,置監於交城。
又分置河南、河北兩使。
時上方留意牧監地,然諸監牧田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爭請收其餘資以佐芻粟。
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賦入為務。
二年,詔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
舊籍六萬八千頃,而今籍五萬五千,餘數皆隱於民。
自是,請以牧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
是歲,天下應在馬凡十五萬三千六百有奇。
初,內外班直、諸軍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八月上槽,風雨勞逸之不齊,故多病斃。
圉人歲被榜罰,吏緣牧事害民,棚井科率無寧歲。
四年十月,乃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較度其利害。
孝寬請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
詔自來年如所請,仍令三司備當牧五月芻粟。
五年,廢太原監。
七年,廢東平、原武監,而合淇水兩監為一。
八年,遂廢河南北八監,惟存沙苑一監,而兩監司牧亦罷矣。
沙苑先以隸陝西提舉監牧,至是,復屬之群牧司。
始議廢監時,群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與民而收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而責孳息,非便。
」詔元絳、蔡確較其利害上之。
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僅足配郵傳。
而兩監牧吏卒雜費及所占地租,為緡錢五十三萬九千有奇,計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餘緡而已。
今九監見馬三萬,若不更制,則日就損耗。
」於是卒廢之,以其善馬分隸諸監,餘馬皆斥賣,收其地租,給市易茶本錢,分寄籍常平、出子錢,以為市馬之直。
監兵五千,以為廣固指揮,修治京城焉。
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監。
凡廢監錢歸市易之外,又以給熙河歲計。
諸監既廢,淤田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繼言,牧田沒於民者五千七百餘頃。
乃嚴侵冒之法,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
元豐三年,廢監租錢遂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
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
若催督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初,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奏於岷州禾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置牧養十監,議者繼言蕃馬法,帝欲試之近甸。
六年,手詔樞密院:「牧馬重事,經始之際,宜得左右近臣以總其政。
今自霧澤陂牧馬所造法,始於畿內置十監,以次推之諸路。
宜令樞密院都承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
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主之。
」已而其說皆不效。
八年,同提舉經度制置曹誦言:「自崇儀副使溫從吉建議創孳生監,迨今二年,駒不蕃而死者益衆。
」乃命禦史臺校覈,自置監以來,得駒不及一分四釐,馬死已十分之六。
於是責議者及提舉官,而罷畿內十監。
元祐初,議興廢監,以復舊制。
於是詔庫部郎中郭茂恂往陝西、河東所當置監,尋又下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并、晉之間牧田以聞。
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於民。
於是右司諫王巖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
昔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
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
乞收還戶馬三萬,復置監如故,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
今鄆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衞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塞草地疆畫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猶在,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若復置監牧而收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
」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復。
初,熙寧中,併天駟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
至是,復左、右天廄坊。
時又有旨,內外馬事並隸太僕寺,不由駕部而達尚書省。
兵部尚書王存、右司諫王覿言:「先帝講求歷代之法,正省、臺、寺、監之職,上下相繼,各有統制。
其間或濡滯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
」言不果行。
又詔舊屬群牧司者專隸太僕寺,直達樞密院,不由尚書省及駕部。
至崇寧中,始詔如元豐舊制。
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復變。
太僕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三千餘頃,議復畿內孳生十監。
詔以莊宅副使麥文昺、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
後二年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
縣籍其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
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脾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一縣,當有利而無害。
樞密院是其請,且言:「熙寧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緡錢至百餘萬。
元祐初,未嘗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寧之政,奪已佃之田而復舊監。
桑棗井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貲,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
蓋自復監以來,臣僚屢陳公私之害。
若循元祐倉卒更張之法,久當益弊。
且左右廂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惟沙苑六千疋愈於他監。
今赴等所陳授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
」乃具為條畫,下太僕寺,應監牧州縣悉行之。
時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於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
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
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
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
」言竟不行。
時同知樞密院者,曾布也。
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監。
曾布自敘其事曰:「元祐中,復置監牧,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疋,而不堪者過半。
今既以租錢置蕃落十指揮於陝西,養馬三千五百。
又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
馬數多於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
」時三省皆稱善。
其後,沙苑復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崇寧元年,有司較諸路田養馬之數,凡一千八百疋有奇,而河北西路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疋以下,至河東路僅九疋,而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東路皆無應募者。
蓋法雖已具,而猶未及行也。
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祐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
今沙苑最號多馬,然占牧田九千餘頃,芻粟、官曹歲費緡錢四十餘萬,而牧馬止及六千。
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
且素不調習,不中於用。
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緡之費,養馬而不適於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
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磽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
以直計之,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