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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誅求之無已有甚焉。
方耕方耘而罷,方幹方營而去,此羈縻之所以為苦也。
其教也,保長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檢之指使與巡檢者又交撻之,提舉司之指使與提舉司之幹當公事者又互鞭之,提舉之官長又鞭之,一有逃避,縣令又鞭之。
人無聊生,恨不得死,此鞭笞之所以為苦也。
創袍、市巾、買弓、條箭、添弦、換包指、治鞍轡、蓋涼棚、畫像法、造隊牌、緝架、僦椅卓、圍典紙墨、看定人雇直、均菜緡、納稭粒之類,其名百出,不可勝數。
故父老之諺曰:「兒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場。
」非虛語也。
都副兩保正、大小兩保長,平居於家,婚姻喪葬之問遺,秋成夏熟,絲麻穀麥之要求,遇於城市,飲食之責望。
此迫於勢而不敢不緻者也。
一不如意,即以藝不如法為名,而捶辱之無所不至。
又所謂巡檢、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貪而冒法,不顧後禍,有踰於保正、保長者,此誅求之所以為甚苦也。
又有逐養子、出贅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斷其指、炙其肌膚以自殘廢而求免者,有盡室以逃而不歸者,有委老弱於家而保丁自逃者。
保丁者逃,則法當督其家出賞錢十千以募之。
使其家有所出,當未至於逃;至於逃,則其困窮可知,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每縣常有數十百家老弱嗟咨於道路,哀訴於公庭。
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聖知之,當如何也? 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馬,皆令借供。
逐場教騎,終日馳驟,往往饑羸以至於斃,誰復敢言?其或主家倘因他出,一誤借供,遂有追呼笞責之害。
或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則有抑令還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馬為禍。
此皆提舉官吏倚法以生事,重為百姓之擾者也。
竊惟古者未嘗不教民以戰,而不聞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為法也。
夫緣情以推法,則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則愈嚴而愈悖。
此自然之理也。
獸窮則搏,人窮則詐,自古及今,未有窮其下而能無危者也。
臣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豪髮愛百姓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
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幹當官,大獄相繼,今猶未已。
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為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激之至於此極爾!激之至深,安知其發有不甚於此者?情狀如此,不可不先事而慮,以保大體而圖安靜。
夫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先王之通制也。
一月之間併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併教一月。
農事既畢,無他用心,人自安於講武而無憾。
遂可罷提舉司,廢巡教官,一以隸州縣,而俾逐路安撫司總之。
每俟冬教於城下,一邑分兩番,當一月。
起教則與正長論階級,罷教則與正長不相誰何。
庶使百姓得以優遊治生,無終年遁逃之苦,無侵漁苛虐之患,無爭陵犯上之惡矣。
且武事不廢,威聲亦全,豈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計遠慮,斷在必行,以省多事,以為生靈安樂之惠,以為國家安靜之福。
又乞罷三路提舉保甲錢糧司及罷提舉教閱,及每歲分保甲為兩番,於十一、十二兩月上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師遣官視教,止令安撫司差那使臣為便。
並從之。
元祐元年正月,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約。
」閏二月,詔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並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
三月,王巖叟劾狄諮、劉定姦贓狀。
禦史孫升亦言:「劉定上挾章惇之姦黨,下附狄諮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於後,澶、滑之盜作於前,願早正其罪。
」於是諮、定皆罷,與在外宮觀。
十一月,詔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並免教。
從殿中侍禦史呂陶之請也。
紹聖二年七月,帝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曰:「義勇,自祖宗以來舊法。
治平中,韓琦請遣使詣陝西再括丁數添刺。
熙寧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餘萬丁。
設官教閱始於府界,衆議沸騰。
教藝既成,更勝正兵。
元豐中,始遣使遍教三路。
先帝留神按閱,藝精者厚賞,或擢以差使、軍將名目,而一時賞賚率取諸封樁或禁軍闕額,未嘗費戶部一錢。
元祐馳廢,深可惜也。
」 元符二年九月,禦史中丞安惇奏乞教習保甲月分,差官按試。
曾布言:「保甲固當教習,然陝西、河東連年進築城砦,調發未已,河北連年水災,流民未復,以此未可督責訓練。
」帝曰:「府界豈不可先行?」布曰:「熙寧中教保甲,臣在司農。
是時諸縣引見保甲,事藝精熟。
」章惇即曰:「多得班行。
」布曰:「止是得殿侍、軍將,然俱更差充巡檢司指揮。
以此,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
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韉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
知縣、巡檢又皆得轉官或減年。
以此,上下皆踴躍自效。
然是時司農官親任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裝非理騷擾者,亦皆衝替,故人莫敢不奉法。
其後乃令上番。
」帝曰:「且與先是府界檢舉施行。
」蔡卞曰:「於先朝法中稍加裁損,無不可之理。
」布以為甚便,容檢尋文字進呈。
十一月,蔡卞勸上復行畿內保甲教閱法,帝屢以督曾布。
是日,布進呈畿內保丁總二十六萬,熙寧中教事藝者凡七萬,因言:「此事固當講求,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復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行,則人不至於驚擾。
」帝曰:「固當以漸行之。
」布曰:「聖諭如此,盡之矣。
若便以元豐成法一切舉行,當時保丁存者無幾,以未教習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則人情洶洶,未易安也。
熙寧中,施行亦有漸。
容臣講求施行次第。
」退以語卞,卞殊以為不快,乃雲:「熙寧初,人未知保甲之法。
今耳目已習熟,自不同矣。
」布不荅。
徽宗崇寧四年,樞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閱,又二百三十餘牒遮樞密張康國馬首訴焉。
」是月,詔京畿、三路保甲並於農隙時教閱,其月教指揮勿行。
五年,詔河北東西、河東、永興、秦鳳路各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並兼提刑,其見專提舉保甲文臣並罷。
是月,詔京畿差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兼提刑,仍差文臣提刑兼提舉保甲。
政和三年四月,樞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雖號五十日,其間有能勤習弓弩該賞者首先拍放。
一歲之中,在場閱教,遠者不過二十七日,近者止於十八日而已。
若秋稼災傷,則免當年聚教。
如武藝稍能精熟,則有激賞之法。
鬥力出等,則免戶下春夫、科配;最高強者,則解發引見,試藝命官。
行之累年,人皆樂從。
惟京東、西雖有團成保甲之名,未嘗訓以武事,慮其間亦有人材甚衆,能習武藝,可以命官任使之人。
今欲依三路保甲編修點擇條約。
」從之。
八月,樞密院言:「諸路團成保甲者六十一萬餘人,悉皆樂從無擾。
其京東、西路提舉官任諒已轉一官,直秘閣。
其朝議大夫已上與轉行,武臣武功大夫特與轉遙郡刺史,餘官減磨勘年有差。
」 宣和元年,詔提舉保甲督察州縣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歲以改正多寡為殿最。
二年,詔諸路保甲法並遵依元豐舊制,京東、京西路並罷。
三年,詔:「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而達之,二十五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家為一都保。
保各有長,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愛,以察姦慝。
故有所行,諸自外來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止不明者,聽送所屬。
保內盜賊,畫時集捕,知而不糾,又論如律。
所以糾禁幾察,纖悉具備,奇邪寇盜,何所容跡?訪聞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以時。
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治道路、給伕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
方耕方耘而罷,方幹方營而去,此羈縻之所以為苦也。
其教也,保長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檢之指使與巡檢者又交撻之,提舉司之指使與提舉司之幹當公事者又互鞭之,提舉之官長又鞭之,一有逃避,縣令又鞭之。
人無聊生,恨不得死,此鞭笞之所以為苦也。
創袍、市巾、買弓、條箭、添弦、換包指、治鞍轡、蓋涼棚、畫像法、造隊牌、緝架、僦椅卓、圍典紙墨、看定人雇直、均菜緡、納稭粒之類,其名百出,不可勝數。
故父老之諺曰:「兒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場。
」非虛語也。
都副兩保正、大小兩保長,平居於家,婚姻喪葬之問遺,秋成夏熟,絲麻穀麥之要求,遇於城市,飲食之責望。
此迫於勢而不敢不緻者也。
一不如意,即以藝不如法為名,而捶辱之無所不至。
又所謂巡檢、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貪而冒法,不顧後禍,有踰於保正、保長者,此誅求之所以為甚苦也。
又有逐養子、出贅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斷其指、炙其肌膚以自殘廢而求免者,有盡室以逃而不歸者,有委老弱於家而保丁自逃者。
保丁者逃,則法當督其家出賞錢十千以募之。
使其家有所出,當未至於逃;至於逃,則其困窮可知,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每縣常有數十百家老弱嗟咨於道路,哀訴於公庭。
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聖知之,當如何也? 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馬,皆令借供。
逐場教騎,終日馳驟,往往饑羸以至於斃,誰復敢言?其或主家倘因他出,一誤借供,遂有追呼笞責之害。
或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則有抑令還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馬為禍。
此皆提舉官吏倚法以生事,重為百姓之擾者也。
竊惟古者未嘗不教民以戰,而不聞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為法也。
夫緣情以推法,則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則愈嚴而愈悖。
此自然之理也。
獸窮則搏,人窮則詐,自古及今,未有窮其下而能無危者也。
臣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豪髮愛百姓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
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幹當官,大獄相繼,今猶未已。
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為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激之至於此極爾!激之至深,安知其發有不甚於此者?情狀如此,不可不先事而慮,以保大體而圖安靜。
夫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先王之通制也。
一月之間併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併教一月。
農事既畢,無他用心,人自安於講武而無憾。
遂可罷提舉司,廢巡教官,一以隸州縣,而俾逐路安撫司總之。
每俟冬教於城下,一邑分兩番,當一月。
起教則與正長論階級,罷教則與正長不相誰何。
庶使百姓得以優遊治生,無終年遁逃之苦,無侵漁苛虐之患,無爭陵犯上之惡矣。
且武事不廢,威聲亦全,豈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計遠慮,斷在必行,以省多事,以為生靈安樂之惠,以為國家安靜之福。
又乞罷三路提舉保甲錢糧司及罷提舉教閱,及每歲分保甲為兩番,於十一、十二兩月上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師遣官視教,止令安撫司差那使臣為便。
並從之。
元祐元年正月,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約。
」閏二月,詔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並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
三月,王巖叟劾狄諮、劉定姦贓狀。
禦史孫升亦言:「劉定上挾章惇之姦黨,下附狄諮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於後,澶、滑之盜作於前,願早正其罪。
」於是諮、定皆罷,與在外宮觀。
十一月,詔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並免教。
從殿中侍禦史呂陶之請也。
紹聖二年七月,帝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曰:「義勇,自祖宗以來舊法。
治平中,韓琦請遣使詣陝西再括丁數添刺。
熙寧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餘萬丁。
設官教閱始於府界,衆議沸騰。
教藝既成,更勝正兵。
元豐中,始遣使遍教三路。
先帝留神按閱,藝精者厚賞,或擢以差使、軍將名目,而一時賞賚率取諸封樁或禁軍闕額,未嘗費戶部一錢。
元祐馳廢,深可惜也。
」 元符二年九月,禦史中丞安惇奏乞教習保甲月分,差官按試。
曾布言:「保甲固當教習,然陝西、河東連年進築城砦,調發未已,河北連年水災,流民未復,以此未可督責訓練。
」帝曰:「府界豈不可先行?」布曰:「熙寧中教保甲,臣在司農。
是時諸縣引見保甲,事藝精熟。
」章惇即曰:「多得班行。
」布曰:「止是得殿侍、軍將,然俱更差充巡檢司指揮。
以此,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
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韉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
知縣、巡檢又皆得轉官或減年。
以此,上下皆踴躍自效。
然是時司農官親任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裝非理騷擾者,亦皆衝替,故人莫敢不奉法。
其後乃令上番。
」帝曰:「且與先是府界檢舉施行。
」蔡卞曰:「於先朝法中稍加裁損,無不可之理。
」布以為甚便,容檢尋文字進呈。
十一月,蔡卞勸上復行畿內保甲教閱法,帝屢以督曾布。
是日,布進呈畿內保丁總二十六萬,熙寧中教事藝者凡七萬,因言:「此事固當講求,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復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行,則人不至於驚擾。
」帝曰:「固當以漸行之。
」布曰:「聖諭如此,盡之矣。
若便以元豐成法一切舉行,當時保丁存者無幾,以未教習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則人情洶洶,未易安也。
熙寧中,施行亦有漸。
容臣講求施行次第。
」退以語卞,卞殊以為不快,乃雲:「熙寧初,人未知保甲之法。
今耳目已習熟,自不同矣。
」布不荅。
徽宗崇寧四年,樞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閱,又二百三十餘牒遮樞密張康國馬首訴焉。
」是月,詔京畿、三路保甲並於農隙時教閱,其月教指揮勿行。
五年,詔河北東西、河東、永興、秦鳳路各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並兼提刑,其見專提舉保甲文臣並罷。
是月,詔京畿差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兼提刑,仍差文臣提刑兼提舉保甲。
政和三年四月,樞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雖號五十日,其間有能勤習弓弩該賞者首先拍放。
一歲之中,在場閱教,遠者不過二十七日,近者止於十八日而已。
若秋稼災傷,則免當年聚教。
如武藝稍能精熟,則有激賞之法。
鬥力出等,則免戶下春夫、科配;最高強者,則解發引見,試藝命官。
行之累年,人皆樂從。
惟京東、西雖有團成保甲之名,未嘗訓以武事,慮其間亦有人材甚衆,能習武藝,可以命官任使之人。
今欲依三路保甲編修點擇條約。
」從之。
八月,樞密院言:「諸路團成保甲者六十一萬餘人,悉皆樂從無擾。
其京東、西路提舉官任諒已轉一官,直秘閣。
其朝議大夫已上與轉行,武臣武功大夫特與轉遙郡刺史,餘官減磨勘年有差。
」 宣和元年,詔提舉保甲督察州縣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歲以改正多寡為殿最。
二年,詔諸路保甲法並遵依元豐舊制,京東、京西路並罷。
三年,詔:「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而達之,二十五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家為一都保。
保各有長,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愛,以察姦慝。
故有所行,諸自外來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止不明者,聽送所屬。
保內盜賊,畫時集捕,知而不糾,又論如律。
所以糾禁幾察,纖悉具備,奇邪寇盜,何所容跡?訪聞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以時。
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治道路、給伕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