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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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期於不闕;或拘或誘,何為而使蕃部著業而責以耕耘。
田既墾則穀自盈,募既充而兵益振,是收班超之功,盡充國之利也。
」詔:「熙、河、洮、岷前後收復,歲月深久,得其地而未得其利,得其民而未得其用。
地利不辟,兵籍不敷,歲仰朝廷供億,非持久之道。
可令詳究本末,條畫來上。
」 政和三年,秦鳳路經略安撫使何常奏: 自古行師用兵,或騎或步,率因地形。
兵法曰:「蕃兵惟勁馬奔沖,漢兵惟強弩掎角。
」蓋蕃長於馬,漢長於弩也。
今則不然。
西賊有山間部落謂之「步跋子」者,上下山坡,出入溪潤,最能踰高超遠,輕足善走。
有平夏騎兵謂之「鐵鷂子」者,百裡而走,千裡而期,最能倏往忽來,若電擊雲飛。
每於平原馳騁之處遇敵,則多用鐵鷂子以為沖冒奔突之兵;山谷深險之處遇敵,則多用步跋子以為擊刺掩襲之用。
此西人步騎之長也。
我諸路並塞之民,皆是弓箭手地分,平居以田獵騎射為能,緩急以追逐馳騁相尚。
又沿邊土兵,習於山川,慣於馳驟。
關東戍卒,多是硬弩手及摽牌手,不惟扞賊勁矢,亦可使賊馬驚潰。
此中國步騎之利也。
至道中,王超、丁罕等討繼遷,是時馬上用弩,遇賊則萬弩齊發,賊不能措手足而遁。
又元豐間,劉昌祚等趨靈州,賊衆守隘,官軍不能進。
於是用牌子為先鋒,賊下馬臨官軍,其勢甚盛,昌祚等乃以牌子踢跳閃爍,振以響環,賊馬驚潰。
若遇賊於山林險隘之處,先以牌子扞賊,次以勁弓強弩與神臂弓射賊先鋒,則矢不虛發,而皆穿心達臆矣。
或遇賊於平原廣野之間,則馬上用弩攢射,可以一發而盡殪。
兼牌子與馬上用弩,皆已試之效,不可不講。
前所謂勁馬奔衝,強弩掎角,其利兩得之,而賊之步跋子與鐵鷂子皆不足破也。
又步兵之中,必先擇其魁健材力之卒,皆用斬馬刀,別以一將統之,如唐李嗣業用陌刀法。
遇鐵鷂子衝突,或掠我陣腳,或踐踏我步人,則用斬馬刀以進,是取勝之一奇也。
詔樞密院劄與諸路經略司。
四年,詔:「西羌久為邊患,乍叛乍服,譎詐不常。
頃在先朝,使者在廷,猶或犯境。
今植養積歲,屢饑久困,雖誓表已進,羌夷之性不保其往。
修備禦於無事之時,戒不虞於萃聚之際,正在今日。
可令陝西、河東路帥臣訓練兵伍,除治軍器,繕修樓櫓,收積芻糧,常若寇至。
不可謂已進誓表,輒或弛怠,墮其姦謀。
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優恤,逃亡者可速招補,貧乏者亦令貸借。
將佐偏裨,如或軟懦失職,具名以聞,或寇至失事,並行軍法。
」 五年二月,詔:「陝西、河東逐路,自紹聖開拓邊疆以來,及西寧、湟、廓、洮州、積石等處新邊,各有包占良田,併合招置弓箭手,以為邊防籬落。
至今累年,曠土尚多,應募人數未廣。
蓋緣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失措置。
根括打量、催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帥臣無由親到。
即今夏人通貢,邊鄙安靜。
若不乘此委官往來督責,多方招刺弓箭手墾闢閑田,補助邊計,以寬飛輓之勞,竊慮因循寖久,曠土愈多,銷耗民兵人額,有害邊防大計。
兼提舉文臣玩習翰墨,多務安養,罕能沖冒寒暑。
可令陝西、河東逐路,並復置提舉弓箭手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請給、恩數等並依提舉保甲條例施行。
每路各置幹當公事使臣二員。
仍每歲令樞密院取索逐路招到弓箭手并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
合措置事節,所差官條畫以聞。
」 八月,樞密院言:「欲將近裡弓箭手地,但有爭訟侵冒之處,並行打量,庶幾杜絕侵冒之弊。
」從之。
是月,提舉河東路弓箭手司奏:「本司體訪得沿邊州軍逐處招置弓箭手,多將人戶舊用工開耕之地指射剷奪,其舊佃人遂至失業。
且所出租,僅比佃戶五分之一,於公私俱不便。
今欲將係官莊屯田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並不在招置弓箭手請射之限。
其河東路察訪司初不以邊防民兵為重,姑息佃戶,緻有此弊。
欲乞應熙寧八年以前人戶租佃官田,並先取問佃人,如願投刺弓箭手,每出一丁,許依條給見佃田二頃五十畝充人馬地,若不願充弓箭手,及出丁外尚有請占不盡地土,即拘收入官。
」從之。
十一月,邊防司奏:「據提舉熙河蘭湟路弓箭手何灌申:漢人買田常多,比緣打量,其人亦不自安,首陳已及一千餘頃。
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納租稅,每畝三鬥五升、草二束,一歲間亦可得米三萬五千石、草二十萬束。
今相度欲將漢人置買到蕃部土田願為弓箭手者,兩頃已上刺一名,四頃已上刺兩名。
如願者,依條立定租稅輸納。
其巧為影占者,重為禁止。
」從之。
七年三月,詔:「熙、河、鄯、湟自開拓以來,疆土雖廣而地利悉歸屬羌,官兵吏祿仰給縣官,不可為後計。
仰本路帥臣相度,以錢糧茶彩或以羌人所嗜之物,與之貿易田土。
田土既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戰,以固邊圉。
」 宣和六年七月,詔:「已降處分,陝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傷弓箭手,內合承襲人,速具保明聞奏。
」 靖康元年二月,臣僚言:「陝西恃弓箭手為國藩籬,舊隸帥府,比年始置提舉弓箭手官,務取數多,自以為功。
自是選練不精,遂使法制寖壞。
欲乞詳酌,罷提舉官,以弓箭手復隸帥司,務求以振邊聲。
」詔從之,河東路依此。
四月,樞密院奏:「陝西、河東逐路漢弓箭手自來並給肥饒田,近年以來,多將舊人已給田分擘,招刺新人。
蓋緣提舉官貪賞欺蔽,務要數多,妄行招刺,無以激勸。
朝廷近已罷提舉官,今復隸帥司所轄,況當今邊事全藉民兵,若不早計,深慮誤事。
」詔令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及陝西、河東逐路帥臣相度措置,將已分擘弓箭手田土,依舊改正撥還,所有新招到人別行給地,務要均濟。
仍仰帥臣嚴切奉行。
是月,徐處仁又奏,詔並送詳議司。
熙寧五年,涇原路經略司蔡挺言:「涇原勇敢三百四十四人,久不揀練,徒有虛名。
臣委二將領季一點閱,校其騎射能否升除,補有功者以為隊長,募極塞博軍子嘗歷戰陣者補其闕。
益募熟戶蕃部以為蕃勇敢,凡一千三百八十人,騎一千一百九十四匹,挽弓一石,馳逐擊刺如法。
其有功者受勇敢下等奉,餘遇調發,則人給奉三百,益以芻糧。
」詔諸路如挺言行之。
六年,樞密院言:「勇敢效用皆以材武應募從軍,廩食既優,戰馬戎械之具皆出公上,平時又得以家居,以勞效賞者凡四補而至借職,校弓箭手減十資
田既墾則穀自盈,募既充而兵益振,是收班超之功,盡充國之利也。
」詔:「熙、河、洮、岷前後收復,歲月深久,得其地而未得其利,得其民而未得其用。
地利不辟,兵籍不敷,歲仰朝廷供億,非持久之道。
可令詳究本末,條畫來上。
」 政和三年,秦鳳路經略安撫使何常奏: 自古行師用兵,或騎或步,率因地形。
兵法曰:「蕃兵惟勁馬奔沖,漢兵惟強弩掎角。
」蓋蕃長於馬,漢長於弩也。
今則不然。
西賊有山間部落謂之「步跋子」者,上下山坡,出入溪潤,最能踰高超遠,輕足善走。
有平夏騎兵謂之「鐵鷂子」者,百裡而走,千裡而期,最能倏往忽來,若電擊雲飛。
每於平原馳騁之處遇敵,則多用鐵鷂子以為沖冒奔突之兵;山谷深險之處遇敵,則多用步跋子以為擊刺掩襲之用。
此西人步騎之長也。
我諸路並塞之民,皆是弓箭手地分,平居以田獵騎射為能,緩急以追逐馳騁相尚。
又沿邊土兵,習於山川,慣於馳驟。
關東戍卒,多是硬弩手及摽牌手,不惟扞賊勁矢,亦可使賊馬驚潰。
此中國步騎之利也。
至道中,王超、丁罕等討繼遷,是時馬上用弩,遇賊則萬弩齊發,賊不能措手足而遁。
又元豐間,劉昌祚等趨靈州,賊衆守隘,官軍不能進。
於是用牌子為先鋒,賊下馬臨官軍,其勢甚盛,昌祚等乃以牌子踢跳閃爍,振以響環,賊馬驚潰。
若遇賊於山林險隘之處,先以牌子扞賊,次以勁弓強弩與神臂弓射賊先鋒,則矢不虛發,而皆穿心達臆矣。
或遇賊於平原廣野之間,則馬上用弩攢射,可以一發而盡殪。
兼牌子與馬上用弩,皆已試之效,不可不講。
前所謂勁馬奔衝,強弩掎角,其利兩得之,而賊之步跋子與鐵鷂子皆不足破也。
又步兵之中,必先擇其魁健材力之卒,皆用斬馬刀,別以一將統之,如唐李嗣業用陌刀法。
遇鐵鷂子衝突,或掠我陣腳,或踐踏我步人,則用斬馬刀以進,是取勝之一奇也。
詔樞密院劄與諸路經略司。
四年,詔:「西羌久為邊患,乍叛乍服,譎詐不常。
頃在先朝,使者在廷,猶或犯境。
今植養積歲,屢饑久困,雖誓表已進,羌夷之性不保其往。
修備禦於無事之時,戒不虞於萃聚之際,正在今日。
可令陝西、河東路帥臣訓練兵伍,除治軍器,繕修樓櫓,收積芻糧,常若寇至。
不可謂已進誓表,輒或弛怠,墮其姦謀。
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優恤,逃亡者可速招補,貧乏者亦令貸借。
將佐偏裨,如或軟懦失職,具名以聞,或寇至失事,並行軍法。
」 五年二月,詔:「陝西、河東逐路,自紹聖開拓邊疆以來,及西寧、湟、廓、洮州、積石等處新邊,各有包占良田,併合招置弓箭手,以為邊防籬落。
至今累年,曠土尚多,應募人數未廣。
蓋緣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失措置。
根括打量、催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帥臣無由親到。
即今夏人通貢,邊鄙安靜。
若不乘此委官往來督責,多方招刺弓箭手墾闢閑田,補助邊計,以寬飛輓之勞,竊慮因循寖久,曠土愈多,銷耗民兵人額,有害邊防大計。
兼提舉文臣玩習翰墨,多務安養,罕能沖冒寒暑。
可令陝西、河東逐路,並復置提舉弓箭手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請給、恩數等並依提舉保甲條例施行。
每路各置幹當公事使臣二員。
仍每歲令樞密院取索逐路招到弓箭手并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
合措置事節,所差官條畫以聞。
」 八月,樞密院言:「欲將近裡弓箭手地,但有爭訟侵冒之處,並行打量,庶幾杜絕侵冒之弊。
」從之。
是月,提舉河東路弓箭手司奏:「本司體訪得沿邊州軍逐處招置弓箭手,多將人戶舊用工開耕之地指射剷奪,其舊佃人遂至失業。
且所出租,僅比佃戶五分之一,於公私俱不便。
今欲將係官莊屯田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並不在招置弓箭手請射之限。
其河東路察訪司初不以邊防民兵為重,姑息佃戶,緻有此弊。
欲乞應熙寧八年以前人戶租佃官田,並先取問佃人,如願投刺弓箭手,每出一丁,許依條給見佃田二頃五十畝充人馬地,若不願充弓箭手,及出丁外尚有請占不盡地土,即拘收入官。
」從之。
十一月,邊防司奏:「據提舉熙河蘭湟路弓箭手何灌申:漢人買田常多,比緣打量,其人亦不自安,首陳已及一千餘頃。
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納租稅,每畝三鬥五升、草二束,一歲間亦可得米三萬五千石、草二十萬束。
今相度欲將漢人置買到蕃部土田願為弓箭手者,兩頃已上刺一名,四頃已上刺兩名。
如願者,依條立定租稅輸納。
其巧為影占者,重為禁止。
」從之。
七年三月,詔:「熙、河、鄯、湟自開拓以來,疆土雖廣而地利悉歸屬羌,官兵吏祿仰給縣官,不可為後計。
仰本路帥臣相度,以錢糧茶彩或以羌人所嗜之物,與之貿易田土。
田土既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戰,以固邊圉。
」 宣和六年七月,詔:「已降處分,陝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傷弓箭手,內合承襲人,速具保明聞奏。
」 靖康元年二月,臣僚言:「陝西恃弓箭手為國藩籬,舊隸帥府,比年始置提舉弓箭手官,務取數多,自以為功。
自是選練不精,遂使法制寖壞。
欲乞詳酌,罷提舉官,以弓箭手復隸帥司,務求以振邊聲。
」詔從之,河東路依此。
四月,樞密院奏:「陝西、河東逐路漢弓箭手自來並給肥饒田,近年以來,多將舊人已給田分擘,招刺新人。
蓋緣提舉官貪賞欺蔽,務要數多,妄行招刺,無以激勸。
朝廷近已罷提舉官,今復隸帥司所轄,況當今邊事全藉民兵,若不早計,深慮誤事。
」詔令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及陝西、河東逐路帥臣相度措置,將已分擘弓箭手田土,依舊改正撥還,所有新招到人別行給地,務要均濟。
仍仰帥臣嚴切奉行。
是月,徐處仁又奏,詔並送詳議司。
熙寧五年,涇原路經略司蔡挺言:「涇原勇敢三百四十四人,久不揀練,徒有虛名。
臣委二將領季一點閱,校其騎射能否升除,補有功者以為隊長,募極塞博軍子嘗歷戰陣者補其闕。
益募熟戶蕃部以為蕃勇敢,凡一千三百八十人,騎一千一百九十四匹,挽弓一石,馳逐擊刺如法。
其有功者受勇敢下等奉,餘遇調發,則人給奉三百,益以芻糧。
」詔諸路如挺言行之。
六年,樞密院言:「勇敢效用皆以材武應募從軍,廩食既優,戰馬戎械之具皆出公上,平時又得以家居,以勞效賞者凡四補而至借職,校弓箭手減十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