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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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稅 市易 均輸 互市舶法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商稅市易均輸互市舶法 商稅凡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之,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

    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

    然無定制,其名物各隨地宜而不一焉。

    行旅齎裝,非有貨幣當算者,無得發篋搜索。

    凡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嶺南商賈齎生藥及民間所織縑帛,非鬻於市者皆勿算。

    常稅名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于版,置官署屋壁,俾其遵守。

    應算物貨而輒藏匿,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

    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

    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

     自唐室藩鎮多便宜從事,擅其征利,以及五季,諸國益務掊聚財貨以自贍,故征算尤繁。

    宋興,所下之國,必詔蠲省,屢敕官吏毋事煩苛、規羨餘以徼恩寵。

    大中祥符六年,始免諸路州軍農器之稅。

     諸州津渡舊皆有算,或水涸改置橋梁,有司猶責主者備償。

    建隆初,詔除滄、德、棣、淄、齊、鄆乾渡三十九處算錢,水漲聽民置渡,勿收其算。

    自是,有類此者多因恩宥蠲除。

    其餘橘園、魚池、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諸國舊制,前後屢詔廢省。

    緣河州縣民船載粟亦輸算,三年,始罷。

     陳州私置蔡河鎖,民船勝百斛者取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三年,乃悉除之。

    至道元年詔:「江南溪渡,多公吏豪民典其事,量輸官課而厚算行旅。

    州縣宜加嚴禁,所輸年額錢五千以下者並免,不係色役近便人戶掌船濟渡,毋得擾人。

    」至道中,歲入稅課錢四百萬貫;天禧末,增八百四萬貫。

     天聖以來,國用寖廣,有請算緡錢以助經費者。

    仁宗曰:「貨泉之利,欲流天下通有無,何可算也?」一日,內出蜀羅一端,為印朱所漬者數重,因詔天下稅務,毋輒污壞商人物帛。

    康定元年,西邊兵費不給,州縣或增所算名物,朝廷知之,悉命蠲去。

    既而下詔敕勵,且戒毋搜索行者家屬,歲儉則免算耕牛,水鄉又或弛蒲、魚、果、蓏之稅,民流而渡河者亦為之免算。

    應算而匿不自言者,雖聽人捕告,抵罪如舊法,然須物皆見在乃聽,以防誣罔。

    至於歲課贏縮,屢詔有司裁定,前後以詔蠲放者,不可勝數。

     皇祐中,歲課緡錢七百八十六萬三千九百。

    嘉祐以後,弛茶禁,所歷州縣收算錢。

    至治平中,歲課增六十餘萬,而茶稅錢居四十九萬八千六百。

     熙寧以來,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賦齎貨至邊貿易以輸官者,勿稅;河北流民復業者所過免算。

    後以歲稔,慮逸歲課,復舊。

    五年,以在京商稅院隸提舉市易務。

    七年,減國門之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

    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令隨閑、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既而以歲旱,復有是命。

     元豐元年,濱、棣、滄州竹木、魚果、炭箔稅不及百錢者蠲之。

    二年,熙河路制置邊防財用李憲擅榷本路商貨,令漕臣蔣之奇劾其罪。

    導洛通汴司請置堆垜場於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船算。

    明年,詔:近京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場。

    非導洛司船而載商人稅物入汴者[一]載商人稅物入汴者「人」「物」二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一七之二五、長編卷三0三補。

    許糾告,雖自請稅,猶如私載法。

    惟日用物非販易,若箔[二]箔原作「發箔」,據長編三0三改。

    、柴草、竹木之類勿禁。

    瓊管奏:「海南收稅,較船之丈尺,謂之『格納』。

    其法分三等,有所較無幾,而輸錢多寡十倍。

    賈物自泉、福、兩浙、湖、廣至者,皆金銀物帛,直或至萬餘緡;自高、化至者,唯米包、瓦器、牛畜之類,直纔百一,而概收以丈尺。

    故高、化商人不至,海南遂乏牛米。

    請自今用物貴賤多寡計稅,官給文憑,聽鬻於部內,否則許糾告,以船貨給賞。

    」詔如所奏。

    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言:「商人負正稅七萬六千餘緡,倍稅十五萬二千餘緡。

    」詔蠲其倍稅,納正稅,百千以下期以三年,百千以上五年。

     元祐元年,戶部請令在京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一緡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

    三年,又以天聖歲課為額,蓋戶部用五年併增之法,立額既重,歲課不登,故言者論而更之。

    七年,罷諸路承買土產稅場。

    初,罷江南路承買,而河東轉運司以為較元祐六年官監額增三萬餘緡[三]較元祐六年官監額增三萬餘緡「監」原作「鹽」。

    按長編卷四七五元祐七年七月戊子詔作「今比較元祐六年一路官監所收稅額已增三萬餘貫。

    」此處「鹽」字為「監」字之訛,據改。

    遂行之諸路。

     八年,權蠲商人載米入京糶賣力勝之稅。

    先是,熙寧六年,蘇、湖歲稔,穀價比淮南十五,而商船以力勝稅不至,嘗命權蠲。

    惠止一方,未為定法。

    及汴泗垜場法行,穀船毋得增置,而力勝之稅益三之一。

    至是,蘇軾言:「法不稅五穀,請削去力勝錢之條,而行天聖免稅之制。

    」既而尚書省亦言在京穀貴,欲平其直,復權蠲之。

    後徽宗宣和中,以州縣災傷并贍給都下,亦一再免,旋復如舊;惟兩浙并東北鹽,以鹽事司之請,遂不復征。

     自哲宗即位,罷導洛物貨場。

    紹聖四年,藍從熙提舉京城所,欲復其事,令泗州及京師洛口各置垜場,并請復麵市、牛羊圈。

    詔下尚書省,久之遂寢。

    至是,提舉汴河隄岸王憲復言之,且請假溫、明州運船給用。

    命太府少卿鄭僅同詳度[四]至是提舉汴河隄岸王憲復言之且請假溫明州運船給用命太府少卿鄭僅同詳度據宋會要食貨一七之二八,本條係崇寧元年事,下文「明年」、「五年」條係崇寧二年和五年事。

    此處失書崇寧紀年。

    明年,竟詔勿行。

    五年,令戶部取天下稅務五年所收之數,酌多寡為中制,頒諸路揭版示之,率十年一易;其增名額及多稅者,並論以違制。

     大觀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

    二年,詔在京諸門,凡民衣屨、穀菽、鷄魚、蔬果、柴炭、瓷瓦器之類,並蠲其稅;歲終計所蠲數,令大觀庫給償。

    宣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商販,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

    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物免稅。

    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驢、騾已不入服用例,而比年臣僚營私牟利者衆,宮觀寺院多有專降免稅之旨,皆以船艘賈販,故有是詔。

    漕臣劉既濟起應奉物,兩浙、淮南等路稅例外,增一分以供費;三年,詔罷之。

    凡以蠶織農具、耕牛至兩浙、江東者,給文憑蠲稅一年。

    四年,令諸路近歲所增稅錢,悉歸應奉司。

    七年,以歲歉之後,用物少而民艱食,在京及畿內油、炭、麵、布、絮稅并力勝錢並權免。

    提舉京東常平楊連奏:「本路牛價貴,田多荒萊,請令販牛至本路者,仍給文憑蠲稅,俟二年足如舊。

    」從之。

     靖康元年詔:「都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

    」臣僚上言:「祖宗舊制并政和新令,場務立額之法,並以五年增虧數較之,併增者取中數,併虧者取最高數,以為新額,故課息易給而商旅可通。

    近諸路轉運司不循其法,有益無損,緻物價騰踴,官課愈負。

    請令諸路提刑下諸郡,準舊法釐正立額。

    」詔依所奏。

     高宗建炎元年詔,販貨上京者免稅。

    明年又詔,販糧草入京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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