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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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井,界增其額,而不能售,其引息土產之輸,無所從出,由是刎縊相尋,公私病之。
光宗紹熙三年,吏部尚書趙汝愚言:「紹興間趙開所議鹽法,諸井皆不立額,惟禁私賣,而諸州縣鎮皆置合同場,以招商販,其鹽之斤重,遠近皆平準之,使彼此均一而無相傾奪,貴賤以時而為之翕張。
今其法盡廢,宜下四川總所視舊法施行。
」時楊輔為總計,去虛額,閉廢井,申嚴合同場法,禁斤重之踰格者,而重私販之罰,鹽直於是頓昂。
輔又請罷利州東路安撫司所置鹽店六,及津渡所收鹽錢,與西路興州鹽店。
後總領陳曄又盡除官井所增之額焉。
五年,戶部言:「潼川府鹽、酒為蜀重害。
鹽既收其土產錢給賣官引,又從而征之,矧州縣額外收稅,如買酒錢、到岸錢、榻地錢之類,皆是創增。
」於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諸司。
寧宗嘉定七年,詔四川鹽井專隸總所,既而宣撫使安丙言防秋藉此以助軍興,乃復奪之。
茶宋榷茶之制,擇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蘄州之蘄口,為榷貨務六。
初,京城、建安、襄復州皆置務,後建安、襄復州務廢,京城務雖存,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
在淮南則蘄、黃、廬、舒、光、壽六州,官自為場,置吏總之,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采茶之民皆隸焉,謂之園戶。
歲課作茶輸租,餘則官悉市之。
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又民歲輸稅願折茶者,謂之折稅茶。
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其出鬻皆就本場。
在江南則宣、歙、江、池、饒、信、洪、撫、筠、袁十州,廣德、興國、臨江、建昌、南康五軍;兩浙則杭、蘇、明、越、婺、處、溫、台、湖、常、衢、睦十二州;荊湖則江陵府、潭澧鼎鄂嶽歸峽七州、荊門軍;福建則建、劍二州,歲如山場輸租折稅。
總為歲課江南千二十七萬餘斤,兩浙百二十七萬九千餘斤,荊湖二百四十七萬餘斤,福建三十九萬三千餘斤,悉送六榷務鬻之。
茶有二類,曰片茶,曰散茶。
片茶蒸造,實棬摸中串之,唯建、劍則既蒸而研,編竹為格,置焙室中,最為精潔,他處不能造。
有龍、鳳、石乳、白乳之類十二等,以充歲貢及邦國之用。
其出虔袁饒池光歙潭嶽辰澧州、江陵府、興國臨江軍,有仙芝、玉津、先春、綠芽之類二十六等,兩浙及宣、江、鼎州又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
散茶出淮南、歸州、江南、荊湖,有龍溪、雨前、雨後之類十一等,江、浙又有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者。
買臘茶斤自二十錢至一百九十錢有十六等,片茶大片自六十五錢至二百五錢有五十五等,散茶斤自十六錢至三十八錢五分有五十九等;鬻臘茶斤自四十七錢至四百二十錢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錢至九百一十七錢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錢至一百二十一錢有一百九等。
民之欲茶者售於官,其給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
商賈貿易,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隨所射與之,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予茶如京師。
至道末,鬻錢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餘貫,天禧末,增四十五萬餘貫。
天下茶皆禁,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
凡民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
園戶輒毀敗茶樹者,計所出茶論如法。
舊茶園荒薄,采造不充其數者,蠲之。
當以茶代稅而無茶者,許輸他物。
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
自後定法,務從輕減。
太平興國二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淳化三年,論直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販茶,依本條加一等論。
凡結徒持仗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太平興國四年,詔鬻偽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
雍熙二年,民造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
淳化五年,有司以侵損官課言加犯私茶一等,非禁法州縣者,如太平興國詔條論決。
茶之為利甚博,商賈轉緻於西北,利嘗至數倍。
雍熙後用兵,切於饋餉,多令商人入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及顆、末鹽。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茶鹽于江、淮。
淳化三年,監察禦史薛映、祕書丞劉式等請罷諸榷務,令商人就出茶州軍官場算買,既大省輦運,又商人皆得新茶。
詔以三司鹽鐵副使雷有終為諸路茶鹽制置使,左司諫張觀與映副之。
四年二月,廢沿江八務,大減茶價。
詔下,商人頗以江路回遠非便,有司又以損直虧課為言。
七月,復置八務,罷制置使、副。
至道初,劉式猶固執前議,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商人市諸州茶,新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則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買茶不可行。
太宗欲究其利害之說,命宰相召鹽鐵使陳恕等與式、允恭定議,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即望仍舊。
有司職出納,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寢。
即以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
二年,從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茶。
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滯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允恭等皆被賞。
初,商人以鹽為急,趨者甚衆,及禁江、淮鹽,又增用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千場耗,隨所在饒益。
其輸邊粟者,持交引詣京師,有坐賈置鋪,隸名榷貨務,懷交引者湊之。
若行商,則鋪賈為保任,詣京師榷務給錢,南州給茶;若非行商,則鋪賈自售之,轉鬻與茶賈。
及南北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而交引虛錢未改。
既以茶代鹽,而買茶所入不補其給,交引停積,故商旅所得茶,指期於數年之外,京師交引愈賤,至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價,官私俱無利。
是年,定監買官虧額自一釐以上罰奉、降差遣之制。
景德二年,命鹽鐵副使林特、崇儀副使李溥等就三司悉索舊制詳定,而召茶商論議,別為新法:其於京師入金銀、綿帛實直錢五十千者,給百貫實茶,若須海州茶者,入見緡五十五千;河北緣邊入金帛、芻粟,如京師之制,而茶增十千,次邊增五千;河東緣邊次邊亦然,而所增有八千六千之差;陝西緣邊亦如之,而增十五千,須海州茶者,納物實直五十二千,次邊所增如河北緣邊之制。
其三路近地所入所給,皆如京師。
河北次邊、河東緣邊次邊,皆不得射海州茶。
茶商所過,當輸算,令記錄,候至京師併輸之。
仍約束山場,僅其出納。
議奏,三司皆以為便。
五月,以溥為淮南制置發運副使,委成其事。
行之一年,真宗慮未盡其要,三年,命樞密直學士李濬等比較新舊法利害。
時新法方行,商人頗眩惑,特等請罷比較,從之。
有司上歲課:元年用舊法,得五百六十九萬貫[一四]五百六十九萬貫「萬」字原脫,按下文所上二年、三年歲課,單位都作「萬貫」,此處「九」下亦當有「萬」字;長編卷六六本句正有「萬」字,據補。
二年用新法,得四百一十萬貫,三年二百八萬貫[一五]二百八萬貫長編卷六六景德四年八月己酉條作「二百八十五萬貫」。
特言「所增益官本少而有利[一六]所增益官本少而有利「益」原作「蓋」,據文義及長編卷六六改。
」,乃實課也,所虧虛錢耳。
四年秋,特等皆遷官,仍詔三司行新法,不得輒有改更。
大中祥符二年,特、溥等上編成茶法條貫并課利總數二十三策。
自新法
光宗紹熙三年,吏部尚書趙汝愚言:「紹興間趙開所議鹽法,諸井皆不立額,惟禁私賣,而諸州縣鎮皆置合同場,以招商販,其鹽之斤重,遠近皆平準之,使彼此均一而無相傾奪,貴賤以時而為之翕張。
今其法盡廢,宜下四川總所視舊法施行。
」時楊輔為總計,去虛額,閉廢井,申嚴合同場法,禁斤重之踰格者,而重私販之罰,鹽直於是頓昂。
輔又請罷利州東路安撫司所置鹽店六,及津渡所收鹽錢,與西路興州鹽店。
後總領陳曄又盡除官井所增之額焉。
五年,戶部言:「潼川府鹽、酒為蜀重害。
鹽既收其土產錢給賣官引,又從而征之,矧州縣額外收稅,如買酒錢、到岸錢、榻地錢之類,皆是創增。
」於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諸司。
寧宗嘉定七年,詔四川鹽井專隸總所,既而宣撫使安丙言防秋藉此以助軍興,乃復奪之。
茶宋榷茶之制,擇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蘄州之蘄口,為榷貨務六。
初,京城、建安、襄復州皆置務,後建安、襄復州務廢,京城務雖存,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
在淮南則蘄、黃、廬、舒、光、壽六州,官自為場,置吏總之,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采茶之民皆隸焉,謂之園戶。
歲課作茶輸租,餘則官悉市之。
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又民歲輸稅願折茶者,謂之折稅茶。
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其出鬻皆就本場。
在江南則宣、歙、江、池、饒、信、洪、撫、筠、袁十州,廣德、興國、臨江、建昌、南康五軍;兩浙則杭、蘇、明、越、婺、處、溫、台、湖、常、衢、睦十二州;荊湖則江陵府、潭澧鼎鄂嶽歸峽七州、荊門軍;福建則建、劍二州,歲如山場輸租折稅。
總為歲課江南千二十七萬餘斤,兩浙百二十七萬九千餘斤,荊湖二百四十七萬餘斤,福建三十九萬三千餘斤,悉送六榷務鬻之。
茶有二類,曰片茶,曰散茶。
片茶蒸造,實棬摸中串之,唯建、劍則既蒸而研,編竹為格,置焙室中,最為精潔,他處不能造。
有龍、鳳、石乳、白乳之類十二等,以充歲貢及邦國之用。
其出虔袁饒池光歙潭嶽辰澧州、江陵府、興國臨江軍,有仙芝、玉津、先春、綠芽之類二十六等,兩浙及宣、江、鼎州又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
散茶出淮南、歸州、江南、荊湖,有龍溪、雨前、雨後之類十一等,江、浙又有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者。
買臘茶斤自二十錢至一百九十錢有十六等,片茶大片自六十五錢至二百五錢有五十五等,散茶斤自十六錢至三十八錢五分有五十九等;鬻臘茶斤自四十七錢至四百二十錢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錢至九百一十七錢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錢至一百二十一錢有一百九等。
民之欲茶者售於官,其給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
商賈貿易,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隨所射與之,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予茶如京師。
至道末,鬻錢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餘貫,天禧末,增四十五萬餘貫。
天下茶皆禁,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
凡民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
園戶輒毀敗茶樹者,計所出茶論如法。
舊茶園荒薄,采造不充其數者,蠲之。
當以茶代稅而無茶者,許輸他物。
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
自後定法,務從輕減。
太平興國二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淳化三年,論直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販茶,依本條加一等論。
凡結徒持仗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太平興國四年,詔鬻偽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
雍熙二年,民造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
淳化五年,有司以侵損官課言加犯私茶一等,非禁法州縣者,如太平興國詔條論決。
茶之為利甚博,商賈轉緻於西北,利嘗至數倍。
雍熙後用兵,切於饋餉,多令商人入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及顆、末鹽。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茶鹽于江、淮。
淳化三年,監察禦史薛映、祕書丞劉式等請罷諸榷務,令商人就出茶州軍官場算買,既大省輦運,又商人皆得新茶。
詔以三司鹽鐵副使雷有終為諸路茶鹽制置使,左司諫張觀與映副之。
四年二月,廢沿江八務,大減茶價。
詔下,商人頗以江路回遠非便,有司又以損直虧課為言。
七月,復置八務,罷制置使、副。
至道初,劉式猶固執前議,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商人市諸州茶,新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則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買茶不可行。
太宗欲究其利害之說,命宰相召鹽鐵使陳恕等與式、允恭定議,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即望仍舊。
有司職出納,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寢。
即以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
二年,從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茶。
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滯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允恭等皆被賞。
初,商人以鹽為急,趨者甚衆,及禁江、淮鹽,又增用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千場耗,隨所在饒益。
其輸邊粟者,持交引詣京師,有坐賈置鋪,隸名榷貨務,懷交引者湊之。
若行商,則鋪賈為保任,詣京師榷務給錢,南州給茶;若非行商,則鋪賈自售之,轉鬻與茶賈。
及南北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而交引虛錢未改。
既以茶代鹽,而買茶所入不補其給,交引停積,故商旅所得茶,指期於數年之外,京師交引愈賤,至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價,官私俱無利。
是年,定監買官虧額自一釐以上罰奉、降差遣之制。
景德二年,命鹽鐵副使林特、崇儀副使李溥等就三司悉索舊制詳定,而召茶商論議,別為新法:其於京師入金銀、綿帛實直錢五十千者,給百貫實茶,若須海州茶者,入見緡五十五千;河北緣邊入金帛、芻粟,如京師之制,而茶增十千,次邊增五千;河東緣邊次邊亦然,而所增有八千六千之差;陝西緣邊亦如之,而增十五千,須海州茶者,納物實直五十二千,次邊所增如河北緣邊之制。
其三路近地所入所給,皆如京師。
河北次邊、河東緣邊次邊,皆不得射海州茶。
茶商所過,當輸算,令記錄,候至京師併輸之。
仍約束山場,僅其出納。
議奏,三司皆以為便。
五月,以溥為淮南制置發運副使,委成其事。
行之一年,真宗慮未盡其要,三年,命樞密直學士李濬等比較新舊法利害。
時新法方行,商人頗眩惑,特等請罷比較,從之。
有司上歲課:元年用舊法,得五百六十九萬貫[一四]五百六十九萬貫「萬」字原脫,按下文所上二年、三年歲課,單位都作「萬貫」,此處「九」下亦當有「萬」字;長編卷六六本句正有「萬」字,據補。
二年用新法,得四百一十萬貫,三年二百八萬貫[一五]二百八萬貫長編卷六六景德四年八月己酉條作「二百八十五萬貫」。
特言「所增益官本少而有利[一六]所增益官本少而有利「益」原作「蓋」,據文義及長編卷六六改。
」,乃實課也,所虧虛錢耳。
四年秋,特等皆遷官,仍詔三司行新法,不得輒有改更。
大中祥符二年,特、溥等上編成茶法條貫并課利總數二十三策。
自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