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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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 廣州東筦靜康等十三場,歲鬻二萬四千餘石,以給本路及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軍。

    廉州白石、石康二場,歲鬻三萬石,以給本州及容、白、欽、化、蒙、龔、藤、象、宜、柳、邕、潯、貴、賓、梧、橫、南儀、鬱林州。

    又高、竇、春、雷、融、瓊、崖、儋、萬安州各鬻以給本州,無定額。

    天聖以後,東、西海場十三皆領於廣州,歲鬻五十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六石,以給東、西二路。

    而瓊、崖諸州,其地荒阻,賣鹽不售,類抑配衙前。

    前後官此者,或擅增鹽數,煎鹽戶力不給,有破產者。

    元豐三年,朱初平奏蠲鹽之不售者,又約所賣數定為煎額,以惠遠民。

    久之,廣西漕司奏民戶逋鹽稅,其縣令監官雖已代,並住奉勒催,須足乃罷。

    而廣東漕臣復奏嶺外依六路法,以逐州管幹官為鹽官,提點刑獄兼提舉鹽事,考較賞罰如之。

     瓊、崖等州復請賦鹽於民,斤重視其戶等,而民滋困矣。

     南渡,二廣之鹽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

    然廣東俗富,猶可通商;廣西地廣莫而彫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

    自東廣而出,乘大水無灘磧,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水小多灘磧,其勢甚難。

    建炎末鬻鈔,未幾復止,然官般、客鈔,亦屢有更革,東、西兩漕,屢有分合。

     紹興元年三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鹹,募民墾之,置竈六十七,產鹽七十萬八千四百斤,收息錢三萬餘緡。

    十有二月,復置廣西茶鹽司。

    八年,詔廣西鹽歲以十分為率,二分令欽、廉、雷、化、高五州官賣,餘八分行鈔法。

    尋又詔廣東鹽九分行鈔法,一分產鹽州縣出賣。

    廣南去中州絕遠,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為州用,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

    昭州歲收買鹽錢三萬六千緡,以七千緡代潯、貴州上供赴經略司買馬,餘為州用。

    及罷官賣,遂科七千緡於民戶,謂之縻費錢焉。

    九年,罷廣東官賣,行客鈔法,以其錢助鄂兵之費。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漕錢二十萬。

    且廣西之鹽乃漕司出賣,自乾道元年因曾連請併歸廣東,於是度支唐琢言:「廣西鹽引錢欠幾八千萬緡[四]廣西鹽引錢欠幾八千萬緡「千」,宋會要食貨二七之二四作「十」。

    按周去非嶺外代答卷五,廣西鹽歲額八萬籮,每籮鈔錢五緡,歲得四十萬緡。

    今所欠鹽引錢至八千萬緡,數字過大,疑有訛誤。

    緣向來二廣鹽事分東西兩司,而西路鹽常為東路所侵,昔廣西自作一司,故鹽課不至於虧減[五]故鹽課不至於虧減「課」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七之二四補。

    今既罷西司併入東路,則廣東之鹽無復禁止,廣西坐失一路所入。

    」故有是命。

    既而宰執進蔣芾之奏:「鹽利舊屬漕司,給諸州歲計[六]給諸州歲計「計」字原脫。

    按同上書同卷載蔣芾奏,「鹽利舊屬漕司,應副諸州歲計。

    」「歲」下當有「計」字,據補。

    自賣鈔鹽之後,漕司遂以苗米高價折錢。

    今朝廷更不降鹽鈔,隻令漕司認發歲額[七]隻令漕司認發歲額「令」原作「今」,據同上書同卷改。

    則漕司自獲鹽息,折米招糴之弊皆去矣。

    」九年,詔廣州復行官般官賣法。

     淳熙三年,詔廣西轉運司歲收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充漕計,從經略張栻請也。

    栻去而漕臣趙公澣增鹽直斤百錢為百六十,欽州歲賣鹽千斛而五增之。

    六年,侍禦史江溥以為言,上黜公澣,詔閩、廣賣鹽自有舊額定直,自今毋得擅增。

     九年,詔遣浙西撫幹胡庭直訪求利害,與帥、漕、提舉詳議以聞。

    使還,尋以庭直提舉廣東同措置廣西鹽事。

    十年[八]十年「十」下原衍「五」字,據宋會要食貨二八之一七、中興聖政卷六0刪。

    詔曰:「廣南在數千裡外,疾痛艱於上聞,朕憫之尤切。

    蓋鹽者,民資以食,向也官利其贏,轉而自鬻,久為民疾。

    朕為之更令,俾通販而杜官鬻,民固以為利矣;然利於民者官不便焉,必胥動以浮言,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奚恤?矧置監司、守令以為民,朕有美意,弗廣其推,顧撓而壞之,可乎?自今如或有此,必寘之法。

    」於是命詹儀之知靜江府,併廣東、西鹽事為一司,其兩路賣鹽,歲以十六萬五千籮為額。

    儀之等言:「兩路鹽且以十萬籮為額[九]十萬籮為額「十萬」,宋會要食貨二八之二五作「十五萬」。

    俟三數年,視其增虧,乃增其額。

    所有客鈔東西路通貨錢與免,以便商販。

    」 十六年,經略應孟明言:「廣中自行鈔法,五六年間,州縣率以鈔抑售於民,其害有甚於官般。

    」詔孟明、朱晞顏與提舉廣南鹽事王光祖從長措置經久利便。

    毋緻再有科抑之弊。

    寶慶元年,以廣州安撫司水軍大為興販,罷其統領尹椿、統轄黃受,各降一官。

     鬻鹻為鹽,曰并州永利監,歲鬻十二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忻、代、石、嵐、憲、遼、澤、潞、麟、府州,威勝、岢嵐、火山、平定、寧化、保德軍,許商人販鬻,不得出境。

    仁宗時,分永利東、西兩監,東隸并州,西隸汾州。

    籍州民之有鹻土者為鐺戶,戶歲輸鹽於官,謂之課鹽,餘則官以錢售之,謂之中賣。

    鹽法亦與海鹽同,歲鬻視舊額減三千四百三十七石。

    河東唯晉、絳、慈、隰食池鹽,餘皆食永利鹽。

    其入官,斤為八錢或六錢,出為錢三十六,歲課緡錢十八萬九千有奇。

     自鹹平以來,聽商人輦鹽過河西麟府州、濁輪砦貿易,官為下其價予之。

    後積鹽益多,康定初,罷東監鬻鹽三年。

    皇祐中,又權罷西監鬻鹽,俟鹽少復故。

    時議者請募商人入芻粟麟府州、火山軍,予券償以鹽,從之。

    既而芻粟虛估高,券直千錢,為鹽商所抑,纔售錢四百有餘,而出官鹽五十斤,蠹耗縣官。

    或請罷入芻粟,第令入實錢,轉運司議以為非便而止。

    大抵鹻土或厚或薄,薄則利微,鐺戶破產不能足其課。

    至和初,韓琦請戶滿三歲,地利盡,得自言,摘他戶代之。

    明年,又詔鐺戶輸歲課以分數為率,蠲復有差,遇水災,又聽摘他戶代役,百姓便之。

    河北、陝西亦有鬻鹻為鹽者,然其利薄。

    明道初,嘗詔廢河中府、慶成軍鹻場,禁民鬻鹽以侵池鹽之利。

     熙寧八年,三司使章惇言:「兩監舊額歲課二十五萬餘緡,自許商人並邊入中糧草[一0]並邊入中糧草「入」字原脫,據長編卷二六五、通考卷一六征榷考補。

    增饒給鈔支鹽,商人得鈔千錢,售價半之,縣官陰有所亡,坐賈獲利不貲。

    又私鹽不禁,歲課日減,今纔十萬四千餘緡,若計糧草虛估,官纔得實錢五萬餘緡,視舊虧十之八。

    請如解鹽例,募商人入錢請買,或官自運,鬻於本路,重私販之禁,歲課且大增,並邊市糧草,一用見錢。

    」詔如所奏,官自運鬻於本路。

     元豐元年,三司戶部副使陳安石言:「永利東、西監鹽,請如慶曆前商人輸錢於麟、府、豐、代、嵐、憲、忻、岢嵐、寧化、保德、火山等州軍,本州軍給券於東、西監請鹽,以除加饒折糴之弊。

    仍令商人自占所賣地,即鹽已運至場務者,商人買之加運費。

    如是則官鹽價平而商販通。

    」遂行其說,用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

    安石請犯西北青白鹽者,以皇祐敕論罪,首從皆編配;又青白入河東,犯者罪至流,所歷官司不察者罪之。

    四年,安石自言治鹽歲有羨餘,及增收忻州鹻地鐺戶、馬城池鹽課,詔安石遷官,賞其屬。

     元祐元年,右司諫蘇轍言:「異時河東除食解鹽,餘仰東、西永利鹽,未嘗闕。

    元豐三年後,前宰相蔡確、兄礪等始議創增河東忻州馬城池鹽,夾硝味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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