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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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太宗時曾設左右二藏庫,但旋即合一為左藏。

    此處「右藏」當為「左藏」之誤。

    七十餘萬緡,皆至道以後數也。

    紹興以來,歲收銅二十四萬斤,鉛二十萬斤,錫五萬斤[八]錫五萬斤「萬」原作「百」,據繫年要錄卷一八五、熊克中興小紀卷三九改。

    僅可鑄錢一十萬緡。

    諸道拘到銅器二百萬斤,附以鉛、錫,可鑄六十萬緡。

    然拘者不可以常,唯當據坑冶所產。

    」下工部,權以五十萬緡為額。

    又明年,纔鑄及十萬緡。

    今泉司歲額增至十五萬緡,小平錢一萬八千緡,折二錢六萬六千緡。

    歲費鑄本及起綱糜費約二十六萬緡,司屬之費又約二萬緡。

    東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課利錢、木炭錢、錫本錢,約二十一萬緡,比歲所收不過十五六萬緡耳。

    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九]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朝野雜記甲集卷一六鑄錢諸監條作「其歲羨課金一百三十八兩二錢,銀元額」。

    以七分入內庫,三分歸本司,銅三十九萬五千八百斤,鉛三十七萬七千九百斤,錫一萬九千八百七十五斤,鐵二百三十二萬八千斤,比歲所榷十無二三。

    每當二錢千,重四斤五兩,小平錢千,重四斤十三兩,視舊制,銅少鉛多,錢愈鍥薄矣。

     孝宗隆興元年,詔鑄當二、小平錢,如紹興之初。

    乾、淳迄于嘉泰、開禧皆如之。

    乾道六年,併鑄錢司歸發運司,尋復置。

    八年,饒州、贛州復各置提點官。

    以新鑄錢殽雜,提點鑄錢及永平監官、左藏西庫監官、戶部工部長貳官責降有差。

    九年,大江之西及湖、廣閒多毀錢,夾以沙泥重鑄,號「沙毛錢」[一0]沙毛錢「毛」原作「尾」。

    按本書卷三五孝宗紀有「禁砂毛錢」的記載,中興聖政目錄有「禁私鑄沙毛錢」條,羣書考索後集卷六0有淳熙九年詔江西諸路州軍「並不得用沙毛」之文。

    據改。

    詔嚴禁之。

    淳熙二年,併贛司歸饒州。

    慶元三年,復禁銅器,期兩月鬻于官,每兩三十。

    湖州舊鬻監,至是官自鑄之。

    二年,禁銷錢為銅器者,以違制論,爐戶決配海外。

    復神泉監,以所括銅器鑄當三大錢,隸工部。

     舊額,內帑歲收新錢一百五萬,江、池、饒、建四監。

    而每年退卻六十萬,三年一郊,又以一百萬輸三司,是內帑年纔得十一萬六千餘緡,而左藏得九十三萬三千餘緡。

    今歲額止十五萬,而隸封樁者半,內藏者半,左藏鹹無焉。

     又自置市舶于浙、于閩、于廣,舶商往來,錢寶所由以洩,是以自臨安出門,下江海,皆有禁。

    淳熙九年,詔廣、泉、明、秀漏洩銅錢,坐其守臣。

    嘉定元年,三省言:「自來有市舶處,不許私發番船。

    紹興末,臣僚言:泉、廣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載金錢。

     四司既自犯法,郡縣巡尉其能誰何?至於淮、楚屯兵,月費五十萬,見緡居其半,南北貿易緡錢之入敵境者,不知其幾。

    於是沿邊皆用鐵錢矣。

    」 淮南舊鑄銅錢,乾道初,詔兩淮、京西悉用鐵錢,荊門隸湖北,以地接襄、峴,亦用鐵錢。

    六年,先是,以和州舊有錢監,舒州山口鎮亦有古監,詔司農丞許子中往淮西措置。

    於是子中以舒、蘄、黃皆產鐵,請各置監,舒州同安監,蘄州蘄春監[一一]蘄春監「蘄」原作「新」,據玉海卷一八0、通考卷九錢幣考并參照下文「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各十萬貫」句改。

    黃州齊安監。

    且鑄折二錢。

    以發運司通領四監。

    江之廣寧監,興國之大冶監,臨江之豐餘監,撫之裕國監。

    子中所領三監,歲各認三十萬貫,其大小鐵錢,令兩淮通行。

    七年,舒、蘄守臣皆以鑄錢增羨遷官,然淮民為之大擾。

    八年,以江州、興國軍鐵冶額虧,守貳及大冶知縣各降一官。

     淳熙五年,詔舒州歲增鑄十萬貫,以三十萬貫為額,蘄州增鑄五萬貫,以十五萬貫為額,如更增鑄,優與推賞。

    禦史黃洽言:「興天下之利者,不窮天下之力。

    舒、蘄歲鑄四十五萬,不易為也。

    又有增鑄之賞,恐其難繼。

    」詔除之。

    八年,以舒州水遠,薪炭不便,減額五萬貫。

    明年,又減十萬貫,與蘄州並以十五萬貫為額。

    十年,併舒州之宿城監入同安監。

    十二年,詔舒、蘄鑄鐵錢,並增五萬貫,以「淳熙通寶」為文。

     光宗紹熙二年,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各十萬貫。

    嘉泰三年,罷舒、蘄鼓鑄;開禧三年,復之。

     嘉定五年,臣僚言江北以銅錢一折鐵錢四,禁之。

    時銅錢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來,悉以鐵錢易之,或以會子一貫易銅錢一貫。

    其銅錢輸送行在及建康、鎮江府。

    凡沿江私渡及邊徑嚴禁漏洩,及於邊界三裡內立堠,如出界法;其易京西銅錢,如兩淮例。

    京西、湖北之鐵錢,則取給於漢陽監及興國富民監,後併富民監於漢陽監,以二十萬為額。

     前宋時,川、陝皆行鐵錢,益、利、夔皆即山冶鑄。

    紹興九年,詔陝西諸路復行鐵錢。

    十五年,置利州紹興監,歲鑄錢十萬緡[一二]歲鑄錢十萬緡「歲」字原脫,據繫年要錄卷一五四補。

    以救錢引。

    二十二年,復嘉之豐遠、邛之惠民二監,鑄小平錢。

    二十三年,詔利州並鑄折二錢,後又鑄折三錢。

    淳熙十五年,四川餉臣言:「諸州行使兩界錢引,全籍鐵錢稱提,止有利州紹興監歲鑄折三錢三萬四千五百貫有奇,邛州惠民監歲鑄折三錢一萬二千五百貫。

    今大安軍淳熙、新興、迎恩三爐,出生鐵四十九萬五千斤,利之昭化、嘉川縣亦有爐,新產鐵三十餘萬斤。

    乞從鼓鑄。

    」嘉定元年,即利州鑄當五大錢。

    三年,制司欲盡收舊引,又於紹興、惠民二監歲鑄三十萬貫,其料並同當三錢。

    若四川銅錢,淳熙間易送湖廣總所儲之,後又交卸於江陵。

     寶慶元年,新錢以「大宋元寶」為文。

    端平元年,以膽銅所鑄之錢不耐久,舊錢之精緻者洩於海舶,申嚴下海之禁。

    嘉熙元年,新錢當二并小平錢並以「嘉熙通寶」為文,當三錢以「嘉熙重寶」為文。

     淳祐四年,右諫議大夫劉晉之言:「巨家停積,猶可以發洩,銅器鉟銷,猶可以止遏,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

    」於是復申嚴漏洩之禁。

     八年,監察禦史陳求魯言:「議者謂楮便於運轉,故錢廢於蟄藏;自稱提之屢更,故圜法為無用。

    急於扶楮者,至嗾盜賊以窺人之閫奧,峻刑法以發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於錢之荒,而不在於錢之積。

    夫錢貴則物宜賤,今物與錢俱重,此一世之所共憂也。

    蕃舶巨艘,形若山嶽,乘風駕浪,深入遐陬。

    販於中國者皆浮靡無用之異物,而洩於外夷者乃國家富貴之操柄。

    所得幾何,所失者不可勝計矣。

    京城之銷金,衢、信之鍮器,醴、泉之樂具,皆出於錢。

    臨川、隆興、桂林之銅工,尤多於諸郡。

    姑以長沙一郡言之,烏山銅爐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鵝羊山銅戶數百餘家,錢之不壞於器物者無幾。

    今京邑鍮銅器用之類,鬻賣公行於都市。

    畿甸之近,一繩以法,由內及外,觀聽聿新,則鉟銷之姦知畏矣。

    香、藥、象、犀之類異物之珍奇可悅者,本無適用之實,服禦之間昭示儉德,自上化下,風俗丕變,則漏洩之弊少息矣。

    此端本澄原之道也。

    」有旨從之。

     十年,以會價低減,復申嚴下海之禁。

    十二年,申嚴鉟銷之禁及偽造之法。

    鹹淳元年,復申嚴鉟銷、漏洩之禁。

    寶祐元年,新錢以「皇宋元寶」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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