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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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總制錢,本路提刑并檢法幹辦官拘催,歲終通紐以課殿最。

    二十一年,以守、倅同檢察。

    二十九年,詔專以通判主之。

     乾道元年,詔:「諸路州縣出納,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經總制錢,以所增錢別輸左藏西庫,補助經費。

    」自是經總制錢每千收五十六文矣。

    然遇兵兇,亦時有蠲免。

    三年,復以守、倅共掌之。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經總制錢一十七萬一千緡。

    紹熙二年,詔平江府合發經總制錢歲減二萬緡。

    嘉定十七年,詔蠲嘉定十五年終以前所虧錢數。

    端平三年,詔:「諸路州軍因災傷檢放苗米,毋收經總制頭子、勘合朱墨等錢;自今已放苗米,隨苗帶納錢並與除放。

    」 所謂月樁錢者,始於紹興之二年。

    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議令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供億。

    當時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并淨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及諸司封樁不封樁、係省不係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

    於是郡縣橫斂,銖蹟絲累,江東、西之害尤甚。

    十七年,詔州郡以寬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遂減江東、西之錢二十七萬七千緡有奇。

     又有所謂闆帳錢者,亦軍興後所創也。

    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覈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與消除而抑納,他如此類,不可徧舉。

    州縣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版帳錢額太重,雖欲不橫取於民,不可得已。

     凡貨財不領於有司者,則有內藏庫,蓋天子之別藏也。

    縣官有鉅費,左藏之積不足給,則發內藏佐之。

    宋初,諸州貢賦皆輸左藏庫,及取荊湖,定巴蜀,平嶺南、江南,諸國珍寶、金帛盡入內府。

    初,太祖以帑藏盈溢,又於講武殿後別為內庫,嘗謂:軍旅、饑饉當預為之備,不可臨事厚斂於民。

     太宗嗣位,漳泉、吳越相次獻地,又下太原,儲積益厚,分左藏庫為內藏庫,令內藏庫使翟裔等於左藏庫擇上綾羅等物別造帳籍,月申樞密院;改講武殿後庫為景福殿庫,俾隸內藏。

    其後迺令揀納諸州上供物,具月帳於內東門進入,外庭不得預其事。

    帝因謂左右曰:「此蓋慮司計之臣不能節約,異時用度有闕,復賦率於民,朕不以此自供嗜好也。

    」 自乾德、開寶以來,用兵及水旱振給、慶澤賜賚、有司計度之所闕者,必籍其數以貸於內藏,候課賦有餘,即償之。

    淳化後二十五年間,歲貸百萬,有至三百萬者。

    累歲不能償,則除其籍。

     景德四年,又以新衣庫為內藏西庫。

    初,劉承珪嘗掌庫,經制多其所置,又推究置庫以來出納,造都帳及須知,屢加賞焉。

    真宗再臨幸,作銘刻石。

    大中祥符五年,重修庫屋,增廣其地。

    既而又以香藥庫、儀鸞司屋益之,分為四庫:金銀一庫,珠玉、香藥一庫,錦帛一庫,錢一庫。

    金銀、珠寶有十色,錢有新舊二色,錦帛十三色,香藥七色。

    天禧二年,又出內藏緡錢二百萬給三司。

     天聖以後,兵師、水旱費無常數,三歲一賚軍士,出錢百萬緡,紬絹百萬匹,銀三十萬兩,錦綺、鹿胎、透背、綾羅紗縠合五十萬匹,以佐三司。

    又歲入饒、池、江、建新鑄緡錢一百七萬,而斥舊蓄緡錢六十萬於左藏庫,率以為常。

    異時三司用度不足,必請貸於內藏,輒得之,其名為貸,實罕能償。

    景祐中,內藏庫主者言:「歲斥緡錢六十萬助三司,自天禧三年始。

    計明道二年距今纔四年,而所貸錢帛九百一十七萬。

    」在太宗時三司所貸甚衆,久不能償,至慶曆中,詔悉蠲之。

    蓋內藏歲入金帛,皇祐中,二百六十五萬七千一十一;治平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五百五十四。

    其出以助經費,前後不可勝數,至於儲積贏縮,則有司莫得詳焉。

     神宗臨禦之初,詔立歲輸內藏錢帛之額,視慶曆上供為數。

    嘗謂輔臣曰:「比閱內藏庫籍,文具而已,財貨出入,初無關防。

    舊以龍腦、珍珠鬻於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鈎考。

    嘗聞太宗時內藏財庫,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

    凡名物不同,所用錢色亦異,他人莫能曉,匣而置之禦閣,以參驗帳籍中定數。

    晚年,出其錢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

    』今守藏內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法。

    」即命幹當禦藥李舜舉領其事。

    繼詔諸路金銀輸內藏庫者,歲以帳上三司拘催。

    元豐以來,又詔諸路金帛、緡錢輸內庫者,委提點刑獄司督趣,若三司、發運司擅留者,坐之。

    起發坊場錢勿寄市易務,直赴內藏庫寄帳封樁。

    當輸內庫金帛、緡錢,踰期或他用者,如擅用封樁錢法。

     初,藝祖嘗欲積縑帛二百萬易敵人首,又別儲於景福殿。

    元豐初,乃更景福殿庫名,自製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

    」一字一庫以號之,凡三十二庫。

    後積羨贏為二十庫,又揭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 元祐元年,監察禦史上官均言:「自新官制,蓋有意合理財之局總于一司,故以金部右曹主行內藏受納,而奉宸內藏庫受納又隸太府寺。

    然按其所領,不過關通所入名數,為之拘催而已,支用多寡,不得轉質。

    總領之者,止中官數十人,彼惟知謹扃鑰、塗窗牖,以為固密爾,又安能鈎考其出入多少,與夫所蓄之數哉?宜因官制之意,令戶部、太府寺,於內藏諸庫皆得檢察。

    」明年,詔內藏庫物聽以多寡相除。

    置庫百餘年,至是始編閱雲。

     崇寧元年,詔:「祖宗置內藏庫貯經費餘財,所以募士威敵,振乏固本,皆有成法。

    比歲官司懈弛,侵蠹耗減,務在協力遵守,無令偏廢。

    」於是命倉部郎中丘括行諸路驅磨。

    三年,中書奏:「熙寧之制,江南諸路金銀課利並輸內帑。

    元祐中,戶部尚書李常於中以三分助轉運司,緻內帑漸以虧減。

    」乃詔諸路新舊坑冶所收課利金銀並輸內帑,如熙寧之舊。

    後又入於大觀東庫。

    尋命仍舊以七分輸內帑,餘給運司。

    宣和六年,申截留、借兌內帑錢物之制。

     時又有元豐庫,則雜儲諸司羨餘錢。

    諸道榷酤場,舊以酧衙前之陪備官費者,熙寧役法行,乃聽民增直以售,取其價給衙前。

    久之,坊場錢益多,司農請歲發百萬緡輸中都。

    元豐三年,遂於司農寺南作元豐庫貯之,以待非常之用。

     元祐元年,右司諫蘇轍論河北保甲之害,因言:「元豐及內庫財物山委,皆先帝多方蓄藏,以備緩急。

    若積而不用,與東漢西園錢,唐之瓊林、大盈二庫何異?願以三十萬緡募保甲為軍。

    」尋用其議。

    元祐三年,改封樁錢物庫為元祐庫。

    未幾,分元豐庫為元豐南、北庫。

    數月,以北庫為司空呂公著廨,封樁并附南庫仍舊。

    元豐六年,詔歲以內藏庫緡錢五十萬樁元豐庫,補助軍費。

    崇寧以後,諸路封樁禁軍闕額給三路外,與常平、坊場、免役、紬絹、貼輸東北鹽錢,及鬻賣在官田屋錢,應前收樁管封樁權添酒錢、侵占房廊白地錢、公使庫遺利等錢,並輸元豐庫。

    別又置大觀庫,制同元豐,但分東西之別。

    最後,建宣和庫,有泉貨、幣餘、服禦、玉食、器貢等名,蓋蔡絛欲效王黼以應奉司貢獻要寵,事不足紀。

     靖康元年,詔諸路公使庫及神霄宮金銀器皿,所在盡輸元豐庫。

    戶部尚書聶山輒取元豐庫北珠,宰相吳敏白帝,言:「朝廷有元豐、大觀庫,猶陛下有內藏庫。

    朝廷有闕用。

    需於內藏,必得旨然後敢取,戶部豈可擅取朝廷庫務物哉?若人人得擅取庫物,則綱紀亂矣。

    」欽宗然之。

     南渡,內藏諸庫貨財之數雖不及前,然兵興用乏,亦時取以為助。

    其籍帳之詳莫得而考,則以後宋史多闕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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