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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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朝官為之,管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

     初,神宗既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安石為帝言天下財利所當開闔斂散者,帝然其說,遂創立制置三司條例司。

    安石因請以著作佐郎編校集賢書籍呂惠卿為制置司檢詳文字,自是專一講求立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

    蘇轍自大名推官上書,召對,亦除條例司檢詳文字。

    安石出青苗法示之,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

    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

    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多事矣。

    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

    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兇貴賤,知之未嘗逾時。

    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言,漢常平法耳,公誠能行之,晏之功可立竢也。

    」安石自此逾月不言青苗。

     會河北轉運司幹當公事王廣廉召議事,廣廉嘗奏乞度僧牒數千道為本錢,於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

    至是,請施行之河北,於是安石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

    蘇轍以議不合罷。

    而諸路提舉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務以多散為功。

    富民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隨戶等高下品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以富者為保首。

    [一六]以富者為保首「首」上五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四之二一補。

    王廣廉在河北,一等戶給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猶給一千,民間喧然不以為便。

    廣廉入奏謂民皆歡呼感德,然言不便者甚衆。

    右正言李常、孫覺乞詔有司毋以彊民。

    時提舉府界常平事侯叔獻屢督提點府界縣鎮呂景散錢,景以畿縣各有屯兵,歲入課利僅能贍給;又民戶嘗貸糧五十餘萬石,尚悉以閣;今條例司又以買陝西鹽鈔錢五十萬緡為青苗錢給散,恐民力不堪。

    詔送條例司,召提舉司官至中書戒諭之。

    王安石言:「若此,諸路必顧望,不敢推行新法,第令條例司指揮。

    」從之。

     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 臣準散青苗詔書,務在惠小民,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無所利其入。

    今所立條約,乃自鄉戶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坊郭戶有物業勝質當者,亦依鄉戶例支借。

    且鄉村上等戶并坊郭有物業者,乃從來兼并之家,今令多借之錢,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自放錢取息,與初詔絕相違戾。

    又條約雖禁抑勒,然須得上戶為甲頭以任之,民愚不慮久遠,請時甚易,納時甚難。

    故自制下以來,上下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請;近下等第與無業客戶雖或願請,必難催納。

    將來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幹係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均陪之患。

     去歲河朔豐稔,米鬥不過七八十錢,若乘時多斂,俟貴而糶,不唯合古制,無失陷,兼民被實惠,亦足收其羨贏。

    今諸倉方糴而提舉司巳亟止之,意在移此糴本盡為青苗錢,則三分之息可為己功,豈暇更恤斯民久遠之患?若謂陝西嘗行其法,官有所得而民以為便,此乃轉運司因軍儲有闕,適自冬及春雨雪及時,麥苗滋盛,定見成熟,行於一時可也。

    今乃建官置司,以為每歲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陝西權宜之比哉?兼初詔且於京東、淮南、河北三路試行,竢有緒方推之他路。

    今三路未集,而遽盡於諸路置使,非陛下憂民、祖宗惠下之意。

    乞盡罷提舉官,第委提點刑獄官依常平舊法施行。

     帝袖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

    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彊與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

    如桑弘羊籠天下貨財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今抑兼并,振貧弱,置官理財,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謂興利之臣乎?」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石論難久之而罷。

    帝終以琦說為疑,安石遂稱疾不出。

     帝諭執政罷青苗法,公亮、升之欲即奉詔,趙抃獨欲俟安石出自罷之,連日不決。

    帝更以為疑,因令呂惠卿諭旨起安石,安石入謝。

    既視事,志氣愈悍,面責公亮等,由是持新法益堅。

    詔以琦奏付制置條例司,條例司疏列琦奏而辨析其不然。

    琦復上疏曰: 制置司多刪去臣元奏要語,唯舉大概,用偏辭曲難,及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文其謬妄,上以欺罔聖聽,下以愚弄天下。

    臣竊以為周公立太平之法,必無剝民取利之理,但漢儒解釋或有異同。

    周禮「園廛二十而稅一,唯漆林之征二十而五」,鄭康成乃約此法,謂:「從官貸錢若受園廛之地,貸萬錢者出息五百。

    」賈公彥廣其說,謂:「如此則近郊十一者,萬錢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錢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縣、都之民,萬錢期出息二千。

    」如此,則須漆林之戶取貸,方出息二千五百,當時未必如此。

    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歲令出息四千。

    周禮至遠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過周禮一倍,制置司言比周禮取息已不為多,是欺罔聖聽,且謂天下之人不能辨也。

     且古今異宜,周禮所載有不可施于今者,其事非一。

    若謂泉府一職今可施行,則制置司何獨舉注疏貸錢取息一事,以詆天下之公言哉?康成又注雲:「王莽時貸以治產業者,但計所贏受息,無過歲什一。

    」公彥疏雲:「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及其催科,唯所贏多少。

    假令萬錢歲贏萬錢催一千,贏五千催五百,餘皆據利催什一。

    」若贏錢更少,則納息更薄,比今青苗取利尤為寬少。

    而王莽之外,上自兩漢,下及有唐,更不聞有貸錢取利之法。

    今制置司遇堯、舜之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聖政,而貸錢取利更過莽時,此天下不得不指以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辨也。

     況今天下田稅已重,固非周禮什一之法,更有農具、牛皮、鹽麴、鞵錢之類,凡十餘目,謂之雜錢。

    每夏秋起納,官中更以紬絹斛鬥低估,令民以此雜錢折納。

    又歲散官鹽與民,謂之蠶鹽,折納絹帛。

    更有預買、和買紬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皆周禮田稅什一之外加斂之物,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又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此則誣汙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慟哭也! 制置司又謂常平舊法亦糶與坊郭之人。

    坊郭有物力戶未嘗零糴常平倉斛鬥,此蓋欲多借錢與坊郭有業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妄稱周禮以為無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說,唯陛下詳之。

     樞密使文彥博亦數言不便,帝曰:「吾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雲甚便。

    」彥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王安石陰結入內副都知張若水、押班藍元震,帝因使二人潛察府界俵錢事,還言民皆情願,無抑配者,故帝益信之。

    初,羣臣進讀邇英畢,帝問:「朝廷每更一事,舉朝洶洶,何也?」司馬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之,尚能以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呂惠卿曰:「青苗法願則取之,不願不彊也。

    」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彊,富民亦不彊也。

    」帝曰:「陝西行之久,民不以為病。

    」光曰:「臣陝西人也,見其病不見其利。

    朝廷初不許,有司尚能以病民,況法許之乎!」及拜官樞密副使,光上章力辭至六七,曰:「帝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

    不然,終不敢受命。

    」竟出知永興軍。

     當是時,爭青苗錢者甚衆,翰林學士範鎮言:「陛下初詔雲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以戶等給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紜,皆雲自古未有天子開課場者。

    民雖至愚,不可不畏。

    」後以言不行緻仕。

    臺諫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顥等皆以論青苗罷黜。

    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脩繼韓琦論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

    知陳留縣姜潛之官才數月,青苗令下,潛即榜於縣門,又移之鄉村,各三日無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府、寺疑潛壅令,使其屬按驗,無違令者。

    潛知不免,即移疾去。

     知山陰縣陳舜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小民匱乏,願貸之人往往有之。

    譬如孺子見飴蜜,孰不染指爭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積甘足以生病。

    故耆老戒其鄉黨,父兄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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