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關燈
小
中
大
,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緻煩擾。
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
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
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
」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田之,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
弓箭手逃地并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
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
五年,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
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
」「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於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
」詔皆從之。
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裏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
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況能盡闢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衞也。
今於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裡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尅胡[六]尅胡原作「尅明」,據本書卷八六地理志、武經總要前集卷一七改。
長編卷三四四作「尅烏」,乃同音異字。
以南諸城砦,千裡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閑之地,皆可墾闢以贍軍用。
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
於是就糴河外,而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糴,以免困公之弊。
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於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
」 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
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
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緡,穀近九千石,糗糒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彊民為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
又借轉運司錢穀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
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
」詔諭惠卿毋蹈前失。
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裡,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復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
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閑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
渡江後營田蓋始於此。
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
二年[七]二年原作「三年」,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九、玉海卷一七七、宋史全文卷一八上改。
德安府、復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復給糧,依鋤田法,餘並入官。
凡民:水田畝賦秔米一鬥,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
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寖衆,亦置堡砦屯聚之。
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
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
其有闕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犂。
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
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
下諸鎮推行之。
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
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
」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
詔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役科配並免。
五年,詔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
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別給十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八]分五年償「五年」,宋會要食貨二之一五、繫年要錄卷九八、宋史全文卷一九下都作「二年」。
命樊賓、王弗行之。
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嶽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
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
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穀三十萬石有奇。
殿中侍禦史石公揆、監中嶽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
九月[九]九月按宋會要食貨二之二0、繫年要錄卷一一四都繫此事於紹興七年九月,此上應有「七年」二字。
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詔奬諭焉。
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鄂[一0]荊鄂原作「荊湖」,據宋會要食貨三之八、繫年要錄卷二00、宋史全文卷二三下改。
兩軍屯守襄、漢,糧餉浩瀚。
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
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餽運,又可安集流亡。
」從之。
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
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
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
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遊民,遊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裡徵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
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
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
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襁負而至矣。
異時墾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
」詔除見耕者依舊,餘令虞允文同王珏措置。
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買牛犂,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
數年之後,墾田必多,穀必賤。
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
此誠經久守淮之策。
」詔從之。
乾道五年三月[一一]乾道五年三月按此下有脫文。
鄭剛中任川陝宣撫使,在紹興十二年至十七年間,本條所載,據宋會要食貨三之一八、六三之一四六,乃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奏中追述鄭剛中事。
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
然兵民雜處村疃,為擾百端;又數百裡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
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敷[一二]均敷原作「均數」,據宋會要食貨三之一八、六三之一四六改。
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
從之。
八月,詔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閱。
六年,罷和、揚州屯田。
八年,復罷廬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劄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
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
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
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
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
」從之。
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
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
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
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
」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田之,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
弓箭手逃地并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
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
五年,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
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
」「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於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
」詔皆從之。
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裏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
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況能盡闢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衞也。
今於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裡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尅胡[六]尅胡原作「尅明」,據本書卷八六地理志、武經總要前集卷一七改。
長編卷三四四作「尅烏」,乃同音異字。
以南諸城砦,千裡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閑之地,皆可墾闢以贍軍用。
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
於是就糴河外,而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糴,以免困公之弊。
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於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
」 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
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
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緡,穀近九千石,糗糒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彊民為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
又借轉運司錢穀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
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
」詔諭惠卿毋蹈前失。
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裡,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復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
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閑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
渡江後營田蓋始於此。
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
二年[七]二年原作「三年」,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九、玉海卷一七七、宋史全文卷一八上改。
德安府、復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復給糧,依鋤田法,餘並入官。
凡民:水田畝賦秔米一鬥,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
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寖衆,亦置堡砦屯聚之。
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
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
其有闕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犂。
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
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
下諸鎮推行之。
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
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
」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
詔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役科配並免。
五年,詔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
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別給十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八]分五年償「五年」,宋會要食貨二之一五、繫年要錄卷九八、宋史全文卷一九下都作「二年」。
命樊賓、王弗行之。
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嶽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
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
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穀三十萬石有奇。
殿中侍禦史石公揆、監中嶽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
九月[九]九月按宋會要食貨二之二0、繫年要錄卷一一四都繫此事於紹興七年九月,此上應有「七年」二字。
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詔奬諭焉。
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鄂[一0]荊鄂原作「荊湖」,據宋會要食貨三之八、繫年要錄卷二00、宋史全文卷二三下改。
兩軍屯守襄、漢,糧餉浩瀚。
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
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餽運,又可安集流亡。
」從之。
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
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
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
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遊民,遊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裡徵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
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
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
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襁負而至矣。
異時墾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
」詔除見耕者依舊,餘令虞允文同王珏措置。
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買牛犂,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
數年之後,墾田必多,穀必賤。
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
此誠經久守淮之策。
」詔從之。
乾道五年三月[一一]乾道五年三月按此下有脫文。
鄭剛中任川陝宣撫使,在紹興十二年至十七年間,本條所載,據宋會要食貨三之一八、六三之一四六,乃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奏中追述鄭剛中事。
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
然兵民雜處村疃,為擾百端;又數百裡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
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敷[一二]均敷原作「均數」,據宋會要食貨三之一八、六三之一四六改。
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
從之。
八月,詔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閱。
六年,罷和、揚州屯田。
八年,復罷廬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劄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
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
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
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
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
」從之。
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