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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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輸斛鬥,免令賤糶輸錢,在農人亦甚有利,此廣糴之良法也。

    」從之。

    開慶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糴米五十萬石,湖南安撫司糴米五十萬石,兩浙轉運司五十萬石,淮、浙發運司二百萬石,江東提舉司三十萬石,江西轉運司五十萬石,湖南轉運司二十萬石,太平州一十萬石,淮安州三十萬石,高郵軍五十萬石,漣水軍一十萬石,廬州一十萬石,並視時以一色會子發下收糴,以供軍餉。

     鹹淳六年,都省言:「鹹淳五年和糴米,除浙西永遠住糴及四川制司就糴二十萬石樁充軍餉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廣西共糴一百四十八萬石,凡遇和糴年分皆然。

    」 漕運宋都大梁,有四河以通漕運:曰汴河,曰黃河,曰惠民河,曰廣濟河,而汴河所漕為多。

    太祖起兵間,有天下,懲唐季五代藩鎮之禍,蓄兵京師,以成彊幹弱支之勢,故於兵食為重。

    建隆以來,首浚三河,令自今諸州歲受稅租及筦榷貨利、上供物帛,悉官給舟車,輸送京師,毋役民妨農。

    開寶五年,率汴、蔡兩河公私船,運江、淮米數十萬石以給兵食。

    是時京師歲費有限,漕事尚簡。

    至太平興國初,兩浙既獻地,歲運米四百萬石。

    所在雇民挽舟,吏並緣為姦,運舟或附載錢帛、雜物輸京師,又回綱轉輸外州,主藏吏給納邀滯,於是擅貿易官物者有之。

    八年,乃擇幹彊之臣,在京分掌水陸路發運事。

    凡一綱計其舟車役人之直,給付主綱吏雇募,舟車到發、財貨出納,並關報而催督之,自是調發邀滯之弊遂革。

     初,荊湖、江、浙、淮南諸州,擇部民高貲者部送上供物,民多質魯,不能檢禦舟人,舟人侵盜官物,民破產不能償。

    乃詔牙吏部送,勿復擾民。

    大通監輸鐵尚方鑄兵器,鍛練用之,十裁得四五;廣南貢藤,去其麤者,斤僅得三兩。

    遂令鐵就冶即淬治之,藤取堪用者,無使負重緻遠,以勞民力。

    汴河挽舟卒多饑凍,太宗令中黃門求得百許人,藍縷枯瘠,詢其故,乃主糧吏率取其口食。

    帝怒,捕鞫得實,斷腕徇河上三日而後斬之,押運者仗配商州。

    雍熙四年,併水陸路發運為一司。

    主綱吏卒盜用官物,及用水土雜糅官米,故毀敗舟船緻沈溺者,棄市,募告者厚賞之;山河、平河實因灘磧風水所敗,以收救分數差定其罪。

    端拱元年,罷京城水陸發運,以其事分隸排岸司及下卸司。

    先是,四河所運未有定制,太平興國六年,汴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菽一百萬石;黃河粟五十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百五十萬石。

    非水旱蠲放民租,未嘗不及其數。

    至道初,汴河運米五百八十萬石。

    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

     江南、淮南、兩浙、荊湖路租糴,於真、揚、楚、泗州置倉受納,分調舟船泝流入汴,以達京師,置發運使領之。

    諸州錢帛、雜物、軍器上供亦如之。

    陝西諸州菽粟,自黃河三門沿流入汴,以達京師,亦置發運司領之。

    粟帛自廣濟河而至京師者,京東之十七州;由石塘、惠民河而至京師者,陳、潁、許、蔡、光、壽六州,皆有京朝官廷臣督之。

    河北衞州東北有禦河達乾寧軍,其運物亦廷臣主之。

    廣南金銀、香藥、犀象、百貨,陸運至虔州而後水運。

     川益諸州金帛及租、市之布,自劍門列傳置,分輦負檐至嘉州,水運達荊南,自荊南遣綱吏運送京師,鹹平中,定歲運六十六萬匹,分為十綱。

    天禧末,水陸運上供金帛、緡錢二十三萬一千餘貫、兩、端、匹,珠寶、香藥二十七萬五千餘斤。

    諸州歲造運船,至道末三千二百三十七艘,天禧末減四百二十一。

    先是,諸河漕數歲久益增,景德四年,定汴河歲額六百萬石。

    天聖四年,荊湖、江、淮州縣和糴上供,小民闕食,自五年後權減五十萬石。

    慶曆中,又減廣濟河二十萬石。

    後黃河歲漕益減耗,纔運菽三十萬石,歲創漕船,市材木,役牙前,勞費甚廣;嘉祐四年,罷所運菽,減漕船三百艘。

    自是歲漕三河而已。

     江、湖上供米,舊轉運使以本路綱輸真、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其家。

    汴舟詣轉般倉運米輸京師,歲摺運者四。

    河冬涸,舟卒亦還營,至春復集,名曰放凍。

    卒得番休,逃亡者少;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沉溺之患。

    後發運使權益重,六路上供米團綱發船,不復委本路,獨專其任。

    文移坌併,事目繁夥,不能檢察。

    操舟者賕諸吏,得詣富饒郡市賤貿貴,以趨京師。

    自是江、汴之舟,混轉無辨,挽舟卒有終身不還其家、老死河路者。

    籍多空名,漕事大弊。

     皇祐中,發運使許元奏:「近歲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令汴綱至冬出江,為他路轉漕,兵不得息。

    宜敕諸路增船載米,輸轉般倉充歲計如故事。

    」於是牟利者多以元說為然,詔如元奏。

    久之,諸路綱不集。

    嘉祐三年,下詔切責有司以格詔不行,及發運使不能總綱條,轉運使不能斡歲入。

    預敕江、湖、兩浙轉運司[七]江湖兩浙轉運司「江湖」原作「江淮」,據宋會要食貨四六之一六、宋大詔令集卷一八四令江南荊湖兩浙造船團綱般起赴真楚泗轉般倉發運司不得撥綱往諸道詔改。

    期以朞年,各造船補卒,團本路綱,自嘉祐五年汴船不得復出江。

    至期,諸路船猶不足。

    汴船既不至江外,江外船不得至京師,失商販之利;而汴船工卒訖冬坐食,恆苦不足,皆盜毀船材,易錢自給,船愈壞而漕額愈不及矣。

    論者初欲漕卒得歸息,而近歲汴船多傭丁夫,每船卒不過一二人,至冬當留守船,實無得歸息者。

    時元罷已久,後至者數奏請出汴船,執政不許。

    治平三年,始詔出汴船七十綱,未幾,皆出江復故。

     治平二年,漕粟至京師,汴河五百七十五萬五千石,惠民河二十六萬七千石,廣濟河七十四萬石。

    又漕金帛緡錢入左藏、內藏庫者,總其數一千一百七十三萬,而諸路轉移相給者不預焉。

    繇京西、陝西、河東運薪炭至京師,薪以斤計一千七百一十三萬,炭以秤計一百萬。

    是歲,諸路創漕船二千五百四十艘。

    治平四年,京師秔米支五歲餘。

    是時,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託風水沉沒以滅迹。

    官物陷折,歲不減二十萬斛。

    熙寧二年,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互相檢察,舊弊乃去。

    歲漕常數既足,募商舟運至京師者又二十六萬餘石而未已,請充明年歲計之數。

     三司使吳充言:「宜自明年減江、淮漕米二百萬石,令發運司易輕貨二百萬緡,計五年所得,無慮緡錢千萬,轉儲三路平糴備邊。

    」王安石謂:「驟變米二百萬石,米必陡賤;驟緻輕貨二百萬貫,貨必陡貴。

    當令發運司度米貴州郡,折錢變為輕貨,儲之河東、陝西要便州軍,用常平法糶糴為便。

    」詔如安石議。

    七年,京東路察訪鄧潤甫等言:「山東沿海州郡地廣,豐歲則穀賤,募人為海運,山東之粟可轉之河朔,以助軍食。

    」詔京東、河北路轉運司相度,卒不果行。

    是歲,江、淮上供穀至京師者三分不及一,令督發運使張頡亟辦來歲漕計。

     宣徽南院使張方平言:「今之京師,古所謂陳留,天下四衝八達之地,利漕運而贍師旅。

    國初,浚河渠三道以通漕運,立上供年額,汴河六百萬石,廣濟河六十二萬石,惠民河六十萬石。

    廣濟河所運,止給太康、鹹平、尉氏等縣軍糧,唯汴河運米麥,乃太倉蓄積之實。

    近罷廣濟河,而惠民河斛鬥不入太倉,大衆所賴者汴河。

    議者屢作改更,必緻汴河日失其舊。

    」十二月,詔濬廣濟河,增置漕舟。

    其後河成,歲漕京東穀六十萬石。

    東南諸路上供雜物舊陸運者,增舟水運。

    押汴河江南、荊湖綱運,七分差三班使臣,三分軍大將、殿侍。

    又令真、楚、泗州各造淺底舟百艘,分為十綱入汴。

     元豐五年,罷廣濟河輦運司及京北排岸司,移上供物於淮陽計置入汴,以清河輦運司為名。

    禦史言廣濟安流而上,與清河泝流入汴,遠近險易不同。

    詔轉運、提點刑獄比較利害以聞。

    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蔣之奇、都水監丞陳祐甫開龜山運河,漕運往來,免風濤百年沉溺之患,詔各遷兩官,餘官減年循資有差。

    八年,罷歲運百萬石赴西京。

    先是,導洛入汴,運東南粟實洛下,至是,戶部奏罷之。

    是年,立汴河糧綱賞罰,歲終檢察。

    紹聖二年,置汴綱,通作二百綱。

    在部進納官銓試不中者,注押上供糧斛,不用衙前、土人、軍將。

    未幾,復募土人押諸路綱如故。

     政和七年,立東南六路州軍知州、通判裝發上供糧斛任滿賞格,自一萬石至四十萬石升名次減年有差。

    張根為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歲漕米百二十萬石給中都。

    江南州郡僻遠,官吏艱於督趣,根常存三十萬石為轉運之本,以寬諸郡,時甚稱之。

    宣和二年,詔:「六路米麥綱運依法募官,先募未到部小使臣及非泛補授校尉以上未許參部人并進納人管押;淮南以五運,兩浙及江東二千裡內以四運,江東二千裡外及江西三運,湖南、北二運,各欠不及五釐,依格推賞外,仍許在外指射合入差遣一次。

    召募土人並罷。

    」七年,詔結絕應奉司江淮諸局、所及罷花石綱,令逐路漕臣速拘舟船裝發綱運備邊。

    靖康初,汴河決口有至百步者,塞之,工久未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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