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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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詔江西和買絹匹折輸錢六千省,願輸正色者聽。

    是冬,初令江、浙民戶悉輸折帛錢。

    當是時,行都月費錢百餘萬緡,重以征戍之費,令民輸紬者全折,輸絹者半折,匹五千二百省。

    折帛錢由此愈重。

     九年正月,復河南,減折帛錢匹一千,未幾又增之。

    十七年,減折帛錢:江南匹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綿,江南兩為三百,兩浙四百。

    二十年,詔:「廣西折布錢因張浚增至兩倍以上,今減作一貫文折輸。

    」二十九年,中書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錢,地裡遙遠,宜就近儲之。

    詔除徽、處、廣德舊折輕貨,餘州當折銀者輸錢,願輸銀者聽,浙西提刑司、三總領所主之。

    先是,江、浙路折帛錢歲為錢五百七十三萬餘緡,並輸行都,至是,始外儲之以備軍用。

     乾道四年,減兩浙、江東西路[一]江東西路原脫,據本書卷三四孝宗紀、通考卷二0市糴考補。

    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之半。

    六年,知徽州郟升卿代還,奏:「州自五代時陶雅守郡,妄增民賦,至今二百餘年,比鄰境諸縣之稅獨重數倍,而雜錢之稅科折尤重,請賜蠲免。

    」九年,詔徽州額外創科雜錢一萬二千一百八十餘緡,及元認江東、兩浙運司諸處絹一萬六千六百餘匹,並蠲之。

     紹熙五年,詔兩浙、江東西和買紬絹折帛錢太重,可自來年匹減錢一貫五百文,三年後別聽旨。

    所減之錢,令內藏、封樁兩庫撥還。

     慶元元年,戶部侍郎袁說友言臨安、餘杭二縣和買科取之弊:「乞將餘杭縣經界元科之額配以絹數,不分等則,以二十四貫定敷一匹,袞科而下,足額而止,捐其餘以惠末產之民。

    如此則吏不得而制民,民無資於詭戶,救弊之良策也。

    」說友又奏:「貫頭均科之法行,則縣邑無由多取,鄉司無所走弄,而詭挾者不能以幸免,是以姦民頑吏立為異論以搖之。

    」詔令集議。

    二年,吏部尚書葉翥等議請如帥漕所奏推行之,詔可。

     建炎元年,知越州翟汝文奏:「浙東和預買絹歲九十七萬六千匹,而越乃六十萬五百匹[二]六十萬五百匹本書卷三七二翟汝文傳、繫年要錄卷六都作「二十萬五百匹」。

    依下文「以一路計之當十之三」推算,此處所舉數字相差甚大,本傳和繫年要錄所舉數字近是。

    以一路計之,當十之三。

    望將三等以上戶減半,四等以下戶權罷。

    」尋以杭之和買絹偏重,均十二萬匹於兩浙。

    乾道九年,祕書郎趙粹中言:「兩浙和買,莫重於紹興,而會稽為最重。

    緣田薄稅重,詭名隱寄,多分子戶。

    自經界後至乾道五年,累經推排,減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

    若據畝均輸,可絕詭戶之弊。

    」淳熙八年,詔兩淮漕臣吳琚與帥臣張子顏措置。

    子顏等言:「勢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託於下戶,是不可不抑。

    然弊必有原,謂如浙東七州,和買凡二十八萬一千七百三十有八;溫州本無科額,合台、明、衢、處、婺之數,不滿一十三萬;而紹興一郡獨當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則是以一郡視五郡之輸而又贏一萬有奇,此重額之弊也。

    又如賃牛物力,以其有資民用,不忍科配;酒坊、鹽亭戶,以其嘗趁官課,難令再敷;至於坍江落海之田,壤地漂沒;僧道寺觀之產,或奉詔蠲免;而省額未除,不免陰配民戶,此暗科之弊也。

    二弊相乘,民不堪命,於是規避之心生,而詭戶之患起。

    舊例物力三十八貫五百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為第五等,為詭戶者志於規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貫之間立為砧基。

    今若自有產有丁係真五等依舊不科,其有產無丁之戶,將實管田產錢一十五貫以上並科和買,其一十五貫以下則存而不敷,庶幾偽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

    」於是詔:「詔興府欑宮田園、諸寺觀、延祥莊并租牛耕牛合蠲和買,並於省額除之;坊場、鹽亭戶見敷和買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減租稅物力,並覈實取旨。

    」 十一年,臣僚言兩浙、江東西四路和買不均之弊,送戶部、給舍等官詳議。

    鄭丙、丘崈議,畝頭均科之說至公至平,詔施行之。

    十六年,知紹興府王希呂言:「均敷和買,曩者亟於集事,不暇覈實,一切以為詭戶而科之,於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於和買,貧民始不勝其困。

    乞將創科和買二萬五十七匹有奇盡放,則民被實惠矣。

    」於是詔下戶和買二萬五十餘匹住催一年,又減元額四萬四千匹有奇;均敷一節,令知紹興府洪邁從長施行。

    紹熙元年,邁定其法上之,詔依所措置推行,於是紹興貧民下戶稍寬矣。

     和糴宋歲漕以廣軍儲、實京邑。

    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息邊民飛輓之勞,其名不一。

    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

    鹹平中,嘗出內府綾、羅、錦、綺計直緡錢百八十萬、銀三十萬兩,付河北轉運使糴粟實邊。

    繼而詔: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即止。

    大中祥符初,三路歲豐,仍令增糴廣蓄,靡限常數。

    後又時出內庫緡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別遣官經畫市糴,中等戶以下免之。

     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

    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多積穀,請每歲和市,隨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

    京東西、陝西、河北闕兵食,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謂之推置;取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糴之,謂之對糴,皆非常制。

    麟、府州以轉餉道遠,遣常參官就置場和糴。

    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於邊,以要券取鹽及緡錢、香藥、寶貨於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於兩池,謂之入中。

    陝西糴穀,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復給,然發內藏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

    寶元中,出內庫珠直緡錢三十萬,付三司售之,收其直以助邊費。

    歐陽脩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

    」遂詔岢嵐、火山軍閑田並邊壕十裡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備,歲糴如故。

    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罷三路入中,悉以見錢和糴,縣官之費省矣。

     熙寧五年,詔以銀絹各二十萬賜河東經略安撫司,聽人賒買,收本息封樁備邊。

    自是三路封樁,所給甚廣,或取之三司,或取之市易務,或取之他路轉運司,或賜常平錢,或鬻爵、給度牒,而出內藏錢帛不與焉。

     七年,以岷州入中者寡,令三司具東南及西鹽鈔法經久通行利病以聞。

    知熙州王韶建議:「依沿邊和糴例,以一分見緡、九分西鈔,別約價,募入中者。

    凡邊部入中有闕,則多出京鈔或饒益誘之,以紓用度。

    」是歲,河東並邊大稔,詔都轉運使李師中與劉庠廣糴,積五年之蓄。

    復命輔臣議,更以陝西並塞芻糧之法,令轉運司增舊糴三分,以所糴虧羨為賞罰,仍遣吏按視。

    而陝西和糴,或以錢、茶、銀、紬、絹糴於弓箭手。

     八年,河東察訪使李承之言:「太原路二稅外有和糴糧草,官雖量予錢、布,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遇歲兇不蠲,最為弊法。

    」繼而知太原韓絳復請和糴於元數省三分,罷支錢、布,乞精選才臣講求利害。

    詔委陳安石。

    元豐元年,安石奏:「河東十三州二稅,以石計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數八十二萬四千有餘,所以歲兇仍輸者,以稅輕、軍儲不可闕故也。

    舊支錢、布相半,數既奇零,以鈔貿易,略不收半,公家實費,百姓乃得虛名。

    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即歲災以填所蠲數,年豐則三歲一免其輸。

    」朝廷以為然,始詔河東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並罷,以其錢付漕司,如安石議。

    因用安石為河東轉運使。

    其後經略使呂惠卿復請別議立法,除河外三州理為邊郡宜免,餘十一州可概均糴。

    下有司議,以歲和糴見數十分之,裁其二,用八分為額,隨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歲災同秋稅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聽以久例支移。

    遂易和糴之名為助軍糧草。

     元豐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

    明年,詔以開封府界、諸路闕額禁軍及淮、浙、福建等路剩鹽息錢,並輸糴便司為本。

    令瀛、定、澶等州各置倉。

    凡封樁,三司毋關預,委周輔專其任,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所計置封樁糧草並歸之。

    六年,詔提點河北西路王子淵兼同措置。

    未幾,手詔周輔:今河朔豐成,宜廣收糴。

    是歲,大名東、西濟勝二倉,定州衍積、寶盈二倉與瀛之州倉皆成,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吳雍代之。

    明年,雍言河北倉廩皆充實,見儲糧料總千一百七十六萬石。

    詔賜同措置王子淵三品服。

    宣和中,罷畿內和糴。

     自熙寧以來,和糴、入中之外,又有坐倉、博糴、結糴、俵糴、兌糴、寄糴、括糴、勸糴、均糴等名。

    其曰坐倉:熙寧二年,令諸軍餘糧願糴入官者,計價支錢,復儲其米於倉。

    王珪奏曰:「外郡用錢四十可緻鬥米於京師,今京師乏錢,反用錢百坐倉糴鬥米,此極非計。

    」司馬光曰:「坐倉之法,蓋因小郡乏米而庫有餘錢,故反就軍人糴米以給次月之糧,出於一時急計耳。

    今京師有七年之儲,而府庫無錢,更糴軍人之米,使積久陳腐,其為利害非臣所知。

    」呂惠卿曰:「今坐倉得米百萬石,則減東南歲漕百萬石,轉易為錢以供京師,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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