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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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丁鹽、坊場課利錢,租地錢,租絲租紵錢,歲入不過一萬五千餘緡。

    其發納之數,有大軍錢、上供錢、糴本錢、造船錢、軍器物料錢、天申節銀絹錢之類,歲支不啻三萬四千餘緡。

    又有見任寄居官請奉、過往官兵批券、與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無虛日。

    今之為令者,苟以寬恤為意,而拙於催科,旋踵以不職罷;能迎合上司,慘刻聚斂,則以稱職聞。

    是使為令者惴惴惟財賦是念,朝不謀夕,亦何暇為陛下奉行寬恤詔書、承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許興古議:「今銓曹有知縣、令二百餘闕,無願就者,正緣財賦督迫被罪,所以畏避如此。

    若罷獻羨餘,蠲民積欠,謹擇守臣,戒飭監司,則吏稱民安矣。

    」乃詔行之。

     二十九年,上聞江西盜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

    歲之水旱,所不能免,儻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盜之意哉?」於是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以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戶官欠[二三]四等以下戶官欠「戶」字原脫,據繫年要錄卷一八一、通考卷二七國用考補。

    悉除之。

    九月,詔:兩浙、江東西水,浙東、江東西螟,其租稅盡蠲之。

    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

     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禪赦:「凡官司債負房賃、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並除之。

    諸路或假貢奉為名,漁奪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為苦,太上皇帝已嘗降詔禁約。

    自今州軍條上土貢之物,當議參酌天地、祖宗陵寢薦獻及德壽宮甘旨之奉,止許長吏修貢,其餘並罷。

    州縣因緣多取,以違制坐之。

    」七月:「諸縣受民已輸稅租等鈔,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並科罪;民齎戶鈔不為使,而抑令重輸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免,著為令。

    」八月,詔:「州縣受納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為姦欺。

    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自今違犯官吏,並置重典,仍沒其家。

    」此孝宗初詔也。

     先是,常州宜興縣無稅產百姓,丁輸鹽錢二百文。

    下戶有墓地者,謂之墓戶,經界之時均紐正稅,又令帶輸丁鹽絹作折帛錢。

    至隆興元年,始用知縣姜詔言,令與晉陵、武進、無錫三縣一例隨產均輸。

    二年四月,知贛州趙公稱以寬剩錢十萬緡為民代輸夏稅,是後守臣時有代輸者。

    五月,詔:「溫、台、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數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

    」 乾道元年,蠲興化軍「猶剩米」之半。

    以知軍張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軍秋稅,歲餘軍儲外,猶剩米二萬四千四百餘石,供給福州,謂之『猶剩米』。

    四十年間,水旱相仍,不復減損」,故有是命。

    至八年,乃并其半蠲之。

    三年六月,減臨安府新城縣進際稅賦之半。

    以知縣耿秉言,曩錢氏以進際為名,虛額太重故也。

    十有一月,蠲臨安府屬縣欠乾道元年二稅[二四]二稅原作「三稅」,據宋會要食貨六三之二九改。

    、坊場課利、折帛、免丁等錢。

    七年,敕令所修輸苗乞取法,受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官不覺察與同罪。

    暨上三等及形勢戶逋賦,雖遇赦不除。

    八年,蠲紹興府增起苗米四萬九千餘石。

     淳熙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廣占官田,量輸常賦,似為過優,比議者欲從實起稅而開陳首之門。

    殊不思朝廷往年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依舊。

    蓋以四路被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履畝而稅,孰肯遠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南,墾田稍多,自荊南、安、復、嶽、鄂、漢、沔汙萊彌望,戶口稀少,且皆江南狹鄉百姓,扶老攜幼,遠來請佃,以田畝寬而稅賦輕也。

    若從議者之言,恐於公家無一毫之益,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

    如臣所見,且當誘以開耕,不宜恐以增稅。

    使田疇盡闢,歲收滋廣,一遇豐稔,平糴以實邊,則所省漕運亦博。

    望且依紹興十六年詔旨,以十分為率,年增輸一分,不願開墾者,即許退田別佃。

    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

    」詔戶部議之。

     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承德意,至變易名色以取之。

    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於州,州毋取之於縣,縣銷民欠籍,書其名數,諭民通知。

    」詔可。

    五年八月,詔曰:「比年以來,五穀屢登,蠶絲盈箱,嘉與海內共享阜康之樂,尚念耕夫蠶婦終歲勤動,價賤不足以償其勞。

    郡邑兩稅,除折帛、折變自有常制,當輸正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

    若有故違,重置于法。

    臨安府刻石,徧賜諸路。

    」六年,以諫議大夫謝廓然言:「州縣違法科斂,侵漁日甚,其咎雖在縣令,而督迫實由郡守。

    縣令按劾,而郡守自如。

    」詔:「自今凡有過需橫取,監司悉行按劾,無詳於小而略於大。

    」 七年夏,大旱。

    知南康軍朱熹應詔上封事言:「今民間二稅之入,朝廷盡取以供軍,州縣無復贏餘,於是別立名色巧取。

    今民貧賦重,惟有覈兵籍,廣屯田,練民兵,可以漸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損州郡供軍之數。

    使州縣之力寖紓,然後禁其苛斂,責其寬恤,庶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移漂蕩之患。

    」八年,詔監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擾者薦之,煩擾害民者劾之。

    十一年,戶部奏:諸路州軍檢放旱傷米數近六十萬石。

    上諭王淮曰:「若盡令覈實,恐他年郡縣懷疑,不復檢放。

    惟寧國數最多,可令漕司覈實而蠲之。

    」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

    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

    銀愈貴,錢愈艱得,穀愈不可售,使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

    願詔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于罰;民有糶不售者,令常平就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

    庶於民無傷,於國有補。

    」詔從之。

     祕書監楊萬裡奏:「民輸粟於官謂之苗,舊以一斛輸一斛,今以二斛輸一斛矣。

    輸帛於官謂之稅,舊以正絹為稅絹,今正絹外有和買矣。

    舊和買官給其直,或以錢,或以鹽,今皆無之,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錢矣。

    舊稅畝一錢輸免役一錢,今歲增其額,不知所止矣。

    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倍其錢,而又有月樁錢、版帳錢,不知幾倍於祖宗之舊,又幾倍於漢、唐之制乎。

    此猶東南之賦可知也,至於蜀賦之額外無名者,不可得而知也。

    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

    用節而後財可積,財積而後國可足,國足而後賦可減,賦減而後民可富,民富而後邦可寧。

    不然,日復日,歲復歲,臣未知其所終也。

    」時金主璟新立,萬裡迓使客于淮,聞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除田租,使虛譽達於吾境,故因轉對而有是言也。

     二年,詔曰:「朕惟為政之道,莫先於養民。

    故自即位以來,蠲除甚賦,頒宣寬條,嘉與四方臻於安富。

    郡守、縣令,最近民者也。

    誠能拊循惠愛,以承休德,庶幾政平訟理之效。

    今采之人言,乃聞科斂先期,競務辦集,而民之虛實不問;追呼相繼,敢為椎剝,而民之安否不恤。

    財計之外,治理蔑聞,甚不稱朕委屬之意。

    國用有常,固在經理,而非掊克督趣以為能也。

    知本末先後之誼,此朕所貴於守令者。

    繼自今以軫恤為心,以牧養為務,俾民安業,時予汝嘉。

    」 慶元二年,詔浙江東、西夏稅、和買紬絹並依紹興十六年詔旨折納。

    紹興十六年詔旨:絹三分折錢,七分本色;紬八分折錢,二分本色。

     嘉熙二年臣僚言:「陛下自登大寶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未霑實惠。

    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之詔雖頒,愁歎之聲如故。

    嘗觀漢史恤民之詔,多減明年田租。

    今宜倣漢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則以今年下詔,明年減租,示民先知減數,則吏難為欺,民拜實賜矣。

    」從之。

     淳祐八年,監察禦史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備。

    今之兩稅,本大曆之弊法也。

    常賦之入尚為病,況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預借三歲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

    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

    以百畝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之借乎?操縱出於權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姦,公私俱困。

    臣愚謂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採夏侯太初併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於朝廷;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於撫字;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

    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則預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 鹹淳十年,侍禦史陳堅、殿中侍禦史陳過等奏:「今東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邊患棘矣,諸葛亮所謂危急存亡之時也。

    而邸第戚畹、禦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

    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賣子[二五]鬻妻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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