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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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上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八
選舉一科目上
自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始于舜典。
司徒以鄉三物興賢能,太宰以三歲計吏治,詳於周官。
兩漢而下,選舉之制不同,歸于得賢而已。
考其大要,不過入仕則有貢舉之科,服官則有銓選之格,任事則有考課之法。
然歷代之議貢舉者每曰:「取士以文藝,不若以德行。
就文藝而參酌之,賦論之浮華,不若經義之實學。
」議銓選者每曰:「以年勞取人,可以絕超躐,而不無賢愚同滯之歎;以薦舉取人,可以拔俊傑,而不無巧佞捷進之弊。
」議考課者每曰:「拘吏文,則上下督察,浸成澆風;通譽望,則權貴請託,徒開利路。
」於是議論紛紛,莫之一也。
宋初承唐制,貢舉雖廣,而莫重于進士、制科,其次則三學選補。
銓法雖多,而莫重于舉削改官、磨勘轉秩。
考課雖密,而莫重于官給曆紙,驗考批書。
其他教官、武舉、童子等試,以及遺逸奏薦、貴戚公卿任子親屬與遠州流外諸選,委曲瑣細,鹹有品式。
其間變更不常,沿革疊見,而三百餘年元臣碩輔,鴻博之儒,清彊之吏,皆自此出,得人為最盛焉。
今輯舊史所錄,臚為六門:一曰科目;二曰學校試;三曰銓法;四曰補廕;五曰保任;六曰考課。
煩簡適中,櫽括歸類,作選舉志。
宋之科目,有進士,有諸科,有武舉。
常選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舉,而進士得人為盛。
神宗始罷諸科,而分經義、詩賦以取士,其後遵行,未之有改。
自仁宗命郡縣建學,而熙寧以來,其法浸備,學校之設遍天下,而海內文治彬彬矣。
今以科目、學校之制,各著于篇。
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
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書省。
凡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
凡九經,帖書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六十條。
凡五經,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
凡三禮,對墨義九十條。
凡三傳,一百一十條。
凡開元禮,凡三史,各對三百條。
凡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
凡明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並同毛詩之制。
各間經引試,通六為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
諸州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校,而判官監之。
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
試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其下。
進士文卷,諸科義卷、帖由,並隨解牒上之禮部。
有篤廢疾者不得貢。
貢不應法及校試不以實者,監官、試官停任。
受賂,則論以枉法,長官奏裁。
凡命士應舉,謂之鏁廳試。
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
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
家狀并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
將臨試期,知舉官先引問聯保,與狀僉同而定焉。
凡就試,唯詞賦者許持切韻、玉篇,其挾書為姦,及口相受授者,發覺即黜之。
凡諸州長吏舉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為;鄉裡所推,每十人相保,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
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臺閣近臣得薦所知之負藝者,號曰「公薦」。
太祖慮其因緣挾私,禁之。
自唐以來,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而「不通」者其罰特重。
乾德元年,詔曰:「舊制,九經一舉不第而止,非所以啟迪仕進之路也;自今依諸科許再試。
」是年[一]是年承上文指乾德元年,宋會要選舉一四之一三、長編卷五都繫此事於乾德二年。
諸州所薦士數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不」並殿一舉。
殿舉之數,朱書于試卷,送中書門下。
三年[二]三年承上文當即乾德三年。
長編卷九繫此事於開寶元年三月,宋會要選舉三之二則繫於乾德六年三月。
按乾德六年十一月改元開寶,乾德六年與開寶元年為同一年。
此「三年」,疑是「六年」之訛。
陶穀子邴擢上第,帝曰:「穀不能訓子,安得登第?」乃詔:「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部具姓名以聞,令覆試之。
」自是,別命儒臣于中書覆試,合格乃賜第。
時川蜀、荊湖內附,試數道所貢士,縣次往還續食。
開寶三年,詔禮部閱貢士及十五舉嘗終場者,得一百六人,賜本科出身。
特奏名恩例,蓋自此始。
五年,禮部奏合格進士、諸科凡二十八人,上親召對講武殿,而未及引試也。
明年,翰林學士李昉知貢舉,取宋準以下十一人,而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對問失次,上黜之。
濟川,昉鄉人也。
會有訴昉用情取舍,帝乃籍終場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見,擇其一百九十五人,并準以下,乃禦殿給紙筆,別試詩賦。
命殿中侍禦史李瑩等為考官,得進士二十六人,五經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學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及第,又賜錢二十萬以張宴會。
昉等尋皆坐責。
殿試遂為常制。
帝嘗語近臣曰:「昔者,科名多為勢家所取,朕親臨試,盡革其弊矣。
」八年,親試進士王式等,乃定王嗣宗第一,王式第四。
自是禦試與省試名次,始有升降之別。
時江南未平,進士林松、雷說試不中格,以其間道來歸,亦賜三傳出身。
太宗即位,思振淹滯,謂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彥於科場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為緻治之具矣。
」太平興國二年,禦殿覆試,內出賦題,賦韻平側相間,依次而用。
命李昉、扈蒙第其優劣為三等,得呂蒙正以下一百九人。
越二日,覆試諸科,得二百人,並賜及第;又閱貢籍,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並賜出身;九經七人不中格,亦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凡五百餘人,皆賜袍笏,錫宴開寶寺,帝自為詩二章賜之[三]帝自為詩二章賜之「
司徒以鄉三物興賢能,太宰以三歲計吏治,詳於周官。
兩漢而下,選舉之制不同,歸于得賢而已。
考其大要,不過入仕則有貢舉之科,服官則有銓選之格,任事則有考課之法。
然歷代之議貢舉者每曰:「取士以文藝,不若以德行。
就文藝而參酌之,賦論之浮華,不若經義之實學。
」議銓選者每曰:「以年勞取人,可以絕超躐,而不無賢愚同滯之歎;以薦舉取人,可以拔俊傑,而不無巧佞捷進之弊。
」議考課者每曰:「拘吏文,則上下督察,浸成澆風;通譽望,則權貴請託,徒開利路。
」於是議論紛紛,莫之一也。
宋初承唐制,貢舉雖廣,而莫重于進士、制科,其次則三學選補。
銓法雖多,而莫重于舉削改官、磨勘轉秩。
考課雖密,而莫重于官給曆紙,驗考批書。
其他教官、武舉、童子等試,以及遺逸奏薦、貴戚公卿任子親屬與遠州流外諸選,委曲瑣細,鹹有品式。
其間變更不常,沿革疊見,而三百餘年元臣碩輔,鴻博之儒,清彊之吏,皆自此出,得人為最盛焉。
今輯舊史所錄,臚為六門:一曰科目;二曰學校試;三曰銓法;四曰補廕;五曰保任;六曰考課。
煩簡適中,櫽括歸類,作選舉志。
宋之科目,有進士,有諸科,有武舉。
常選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舉,而進士得人為盛。
神宗始罷諸科,而分經義、詩賦以取士,其後遵行,未之有改。
自仁宗命郡縣建學,而熙寧以來,其法浸備,學校之設遍天下,而海內文治彬彬矣。
今以科目、學校之制,各著于篇。
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
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書省。
凡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
凡九經,帖書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六十條。
凡五經,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
凡三禮,對墨義九十條。
凡三傳,一百一十條。
凡開元禮,凡三史,各對三百條。
凡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
凡明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並同毛詩之制。
各間經引試,通六為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
諸州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校,而判官監之。
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
試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其下。
進士文卷,諸科義卷、帖由,並隨解牒上之禮部。
有篤廢疾者不得貢。
貢不應法及校試不以實者,監官、試官停任。
受賂,則論以枉法,長官奏裁。
凡命士應舉,謂之鏁廳試。
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
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
家狀并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
將臨試期,知舉官先引問聯保,與狀僉同而定焉。
凡就試,唯詞賦者許持切韻、玉篇,其挾書為姦,及口相受授者,發覺即黜之。
凡諸州長吏舉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為;鄉裡所推,每十人相保,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
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臺閣近臣得薦所知之負藝者,號曰「公薦」。
太祖慮其因緣挾私,禁之。
自唐以來,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而「不通」者其罰特重。
乾德元年,詔曰:「舊制,九經一舉不第而止,非所以啟迪仕進之路也;自今依諸科許再試。
」是年[一]是年承上文指乾德元年,宋會要選舉一四之一三、長編卷五都繫此事於乾德二年。
諸州所薦士數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不」並殿一舉。
殿舉之數,朱書于試卷,送中書門下。
三年[二]三年承上文當即乾德三年。
長編卷九繫此事於開寶元年三月,宋會要選舉三之二則繫於乾德六年三月。
按乾德六年十一月改元開寶,乾德六年與開寶元年為同一年。
此「三年」,疑是「六年」之訛。
陶穀子邴擢上第,帝曰:「穀不能訓子,安得登第?」乃詔:「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部具姓名以聞,令覆試之。
」自是,別命儒臣于中書覆試,合格乃賜第。
時川蜀、荊湖內附,試數道所貢士,縣次往還續食。
開寶三年,詔禮部閱貢士及十五舉嘗終場者,得一百六人,賜本科出身。
特奏名恩例,蓋自此始。
五年,禮部奏合格進士、諸科凡二十八人,上親召對講武殿,而未及引試也。
明年,翰林學士李昉知貢舉,取宋準以下十一人,而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對問失次,上黜之。
濟川,昉鄉人也。
會有訴昉用情取舍,帝乃籍終場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見,擇其一百九十五人,并準以下,乃禦殿給紙筆,別試詩賦。
命殿中侍禦史李瑩等為考官,得進士二十六人,五經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學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及第,又賜錢二十萬以張宴會。
昉等尋皆坐責。
殿試遂為常制。
帝嘗語近臣曰:「昔者,科名多為勢家所取,朕親臨試,盡革其弊矣。
」八年,親試進士王式等,乃定王嗣宗第一,王式第四。
自是禦試與省試名次,始有升降之別。
時江南未平,進士林松、雷說試不中格,以其間道來歸,亦賜三傳出身。
太宗即位,思振淹滯,謂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彥於科場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為緻治之具矣。
」太平興國二年,禦殿覆試,內出賦題,賦韻平側相間,依次而用。
命李昉、扈蒙第其優劣為三等,得呂蒙正以下一百九人。
越二日,覆試諸科,得二百人,並賜及第;又閱貢籍,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並賜出身;九經七人不中格,亦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凡五百餘人,皆賜袍笏,錫宴開寶寺,帝自為詩二章賜之[三]帝自為詩二章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