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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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八仙二十五兩;犀牛、寶瓶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二等;荔支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三等;師蠻自二十兩至十八兩,有二等;海捷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雙鹿自二十兩至四兩,有九等;行虎七兩;窪面自十五兩至十二兩,有二等。

    束帶則有金荔支、師蠻、戲童、海捷、犀牛、胡荽、鳳子、寶相花[三]寶相花「相」字原脫,據本條註文和嶽珂愧郯錄卷一二補。

    荔支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三等;師蠻、戲童二十五兩;海捷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二等;犀牛二十兩;鳳子、寶相花十五兩。

    金塗犀牛、雙鹿、野馬、胡荽。

    犀牛、野馬十五兩;雙鹿自二十兩[四]雙鹿自二十兩按本段註文敘例,凡有等別的,都具列其最高和最低數,本條隻有最高數而無最低數,當有脫文。

    有三等;胡荽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

    犀有上等、次等,以牯牸為別。

    出黔南者,在南海之下。

     太宗太平國興七年正月,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等奏曰:「奉詔詳定車服制度,請從三品以上服玉帶,四品以上服金帶,以下升朝官、雖未升朝已賜紫緋、內職諸軍將校,並服紅鞓金塗銀排方。

    雖升朝著綠者,公服上不得繫銀帶,餘官服黑銀方團胯及犀角帶。

    貢士及胥吏、工商、庶人服鐵角帶,恩賜者不用此制。

    荔支帶本是內出以賜將相,在於庶僚,豈合僭服?望非恩賜者,官至三品乃得服之。

    」景德三年,詔通犀、金、玉帶,除官品合服及恩賜外,餘人不得服用。

    大中祥符五年,詔曰:「方團金帶,優寵輔臣,今文武庶官及伎術之流,率以金銀放效,甚紊彜制。

    自今除恩賜外,悉禁之。

    」端拱中,詔作瑞草地毬路文方團胯帶,副以金魚,賜中書、樞密院文臣。

     仁宗慶曆八年,彰信軍節度使兼侍中李用和言:「伏見張耆授兼侍中日,特賜笏頭金帶以為榮異,欲望正謝日,準例特賜。

    」詔如耆例。

     神宗熙寧六年,熙河路奏捷,宰臣王安石率羣臣賀紫宸殿,神宗解所服白玉帶賜之。

    八年,岐王顥、嘉王頵言:「蒙賜方團玉帶,著為朝儀,乞寶藏于家,不敢服用。

    」神宗不許,命工別琢玉帶以賜之。

    顥等固辭,不聽;請加佩金魚以別嫌,詔以玉魚賜之。

    親王佩玉魚自此始。

    宗旦、宗諤皆以使相遇郊恩告謝,特賜毬文方團金帶、佩魚,自是宗室節度帶同平章事者,著為例。

    宣徽使張方平、郭逵[五]郭逵原作「郭達」,據玉海卷八六、愧郯錄卷一二改。

    、王拱辰皆嘗特賜。

    元豐五年,詔:「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嘗任宰相者、觀文殿大學士已上,金毬文方團帶,佩魚。

    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節度使、禦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禦仙花帶,內禦史大夫、六曹尚書、翰林學士以上及資政殿學士特班翰林學士上者,仍佩魚。

    」六年,詔:「北使經過處,守臣曾借朝議大夫者,令權服紫,不繫金帶。

    其押賜禦筵官仍互借,先借朝議大夫者,即借中散大夫,並許繫金帶,不佩魚。

    」哲宗元祐五年,詔:臣僚曾賜金帶後至不該繫者,在外許繫。

     徽宗崇寧二年,詔:六尚局奉禦,今後許服金帶。

    四年,中書省檢會哲宗元符儀制令:「諸帶,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使相、節度使、觀文殿大學士毬文,佩魚。

    節度使非曾任宰相即禦仙花,佩魚。

    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禦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並禦仙花,權侍郎不同;內禦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資政殿學士特旨班在翰林學士上者同,權尚書不同。

    其官職未至而特賜者,不拘此令。

    因任職事官經賜金帶者,雖後任不該賜,亦許服。

    」看詳:若稱因任六曹侍郎經賜帶,後除知開封府之類,既非職事官,又非在外,皆不許繫,似非元立法之意。

    蓋立文該舉未盡,其特賜者既不緣官職,自無時不許繫外;因任職事官賜金帶,後任不該者亦許服,即在外與在京非職事官,皆可用。

    詔申明行下。

    大觀二年,詔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待制、殿中少監許繫紅鞓犀帶,不佩魚。

     中興仍之,其等亦有玉、有金、有銀、有金塗銀、有犀、有通犀、有角。

    其制,毬文者四方五團,禦仙花者排方。

    凡金帶:三公、左右丞相、三少、使相、執政官、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毬文,佩魚:觀文殿學士至華文閣直學士、禦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開封尹、給事中並禦仙花,內禦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中書舍人、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煥章華文閣待制、權侍郎服紅鞓排方黑犀帶,仍佩魚;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者,亦許服之。

     魚袋。

    其制自唐始,蓋以為符契也。

    其始曰魚符,左一,右一。

    左者進內,右者隨身,刻官姓名,出入合之。

    因盛以袋,故曰魚袋。

    宋因之,其制以金銀飾為魚形,公服則繫於帶而垂於後,以明貴賤,非復如唐之符契也。

     太宗雍熙元年,南郊後,內出以賜近臣,由是內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魚。

    凡服紫者,飾以金;服緋者,飾以銀。

    庭賜紫,則給金塗銀者;賜緋,亦有特給者。

    京官、幕職州縣官賜緋紫者,亦佩。

    親王武官、內職將校皆不佩。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詔伎術官未升朝賜緋、紫者,不得佩魚。

     仁宗天聖二年,翰林待詔、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度因勒碑賜紫章服,以舊佩銀魚,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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