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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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樂 琴律 燕樂 教坊 雲韶部 鈞容直 四夷樂
詩樂
虞庭言樂,以詩為本。
孔門禮樂之教,自興於詩始。
記曰:「十有三年學樂、誦詩。
」詠歌以養其性情,舞蹈以養其血脈,此古之成材所以為易也。
宋朝湖學之興,老師宿儒痛正音之寂寥,嘗擇取二南、小雅數十篇,寓之塤籥,使學者朝夕詠歌。
自爾聲詩之學,為儒者稍知所尚。
張載嘗慨然思欲講明,作之朝廷,被諸郊廟矣。
朱熹述為詩篇,彙於學禮,將使後之學者學焉。
小雅歌凡六篇: 朱熹曰:「傳曰:『大學始教,宵雅肄三。
』謂習小雅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之三詩也。
此皆君臣宴勞之詩,始學者習之,所以取其上下相和厚也。
古鄉飲酒及燕禮皆歌此三詩。
及笙入,六笙間歌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臺。
六笙詩本無辭,其遺聲亦不復傳矣。
小雅為諸侯之樂,大雅、頌為天子之樂。
」 二南國風歌凡六篇: 朱熹曰:「『周南、召南,正始之道,王化之基。
』『故用之鄉人焉,用之邦國焉。
』鄉飲酒及鄉射禮:『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
』燕禮雲:『遂歌鄉樂。
』即此六篇也。
合樂,謂歌舞與衆聲皆作。
周南、召南,古房中之樂歌也。
關雎言後妃之志,鵲巢言國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夫人之不失職,采蘋言卿大夫妻能循法度。
夫婦之道,生民之本,王化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
故國君與其臣下及四方之賓燕,用之合樂也。
」 小雅詩譜:鹿鳴、四牡、皇皇者華、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臺皆用黃鐘清宮。
俗呼為正宮調。
二南國風詩譜:關雎、葛覃、卷耳、鵲巢、采蘩、采蘋皆用無射清商。
[俗呼為越調。
] 朱熹曰:「大戴禮言:雅二十六篇,其八可歌,其八廢不可歌,本文頗有闕誤,漢末杜夔傳舊雅樂四曲:一曰鹿鳴,二曰騶虞,三曰伐檀,又加文王詩,皆古聲辭。
其後,新辭作而舊曲遂廢。
唐開元鄉飲酒禮,乃有此十二篇之目,而其聲亦莫得聞。
此譜,相傳即開元遺聲也。
古聲亡滅已久,不知當時工師何所考而為此。
竊疑古樂有唱、有歎。
唱者,發歌句也;和者,繼其聲也。
詩詞之外,應更有疊字、散聲,以歎發其趣。
故漢、晉間舊曲既失其傳,則其詞雖存,而世莫能補。
如此譜直以一聲協一字,則古詩篇篇可歌。
又其以清聲為調,似亦非古法,然古聲既不可考,姑存此以見聲歌之彷彿,俟知樂者考焉。
」 琴律 賾天地之和者莫如樂,暢樂之趣者莫如琴。
八音以絲為君,絲以琴為君。
衆器之中,琴德最優。
白虎通曰:「琴者,禁止於邪,以正人心也。
」宜衆樂皆為琴之臣妾。
然八音之中,金、石、竹、匏、土、木六者,皆有一定之聲:革為燥濕所薄,絲有絃柱緩急不齊,故二者其聲難定。
鼓無當於五聲,此不復論。
惟絲聲備五聲,而其變無窮。
五絃作於虞舜,七絃作於周文、武,此琴制之古者也。
厥後增損不一。
至宋始製二絃之琴,以象天地,謂之兩儀琴,每絃各六柱。
又為十二絃以象十二律,其倍應之聲靡不畢備。
太宗因大樂雅琴加為九絃,按曲轉入大樂十二律,清濁互相合應。
大晟樂府嘗罷一、三、七、九。
惟存五絃,謂其得五音之正,最優於諸琴也。
今復俱用。
太常琴制,其長三尺六寸,三百六十分,象周天之度也。
姜夔樂議分琴為三準:自一暉至四暉謂之上準,四寸半,以象黃鐘之半律;自四暉至七暉謂之中準,中準九寸,以象黃鐘之正律;自七暉至龍齦謂之下準,下準一尺八寸,以象黃鐘之倍律。
三準各具十二律聲,按絃附木而取。
然須轉絃合本律所用之字,若不轉絃,則誤觸散聲,落別律矣。
每一絃各具三十六聲,皆自然也。
分五、七、九絃琴,各述轉絃合調圖: 五絃琴圖說曰:「琴為古樂,所用者皆宮、商、角、徵、羽正音,故以五絃散聲配之。
其二變之聲,惟用古清商,謂之側弄,不入雅樂。
」 七絃琴圖說曰:「七絃散而扣之,則間一絃於第十暉取應聲。
假如宮調,五絃十暉應七絃散聲,四絃十暉應六絃散聲,大絃十暉應三絃散聲,惟三絃獨退一暉,於十一暉應五絃散聲,古今無知之者。
竊謂黃鐘、大呂並用慢角調,故於大絃十一暉應三絃散聲;太簇、夾鍾並用清商調,故於二絃方十二暉應四絃散聲;姑洗、仲呂、蕤賓並用宮調,故於三絃十一暉應五絃散聲;林鐘、夷則並用慢宮調,故於四絃十一暉應六絃散聲;南呂、無射、應鐘並用蕤賓調,故於五絃十一暉應七絃散聲。
以律長短配絃大小,各有其序。
」 九絃琴圖說曰:「絃有七、有九,實即五絃。
七絃倍其二,九絃倍其四,所用者五音,亦不以二變為散聲也。
或欲以七絃配五音二變,以餘兩絃為倍,若七絃分配七音,則是今之十四絃也。
聲律訣雲:『琴瑟齪四者,律法上下相生也。
』則琴無二變之聲乎?』曰:『附木取之,二變之聲固在也。
』合五、七、九絃琴,總述取應聲法,分十二律十二均,每聲取絃暉之應,皆以次列按。
」 古者大琴則有大瑟,中琴則有中瑟,有雅琴、頌琴,則雅瑟、頌瑟,實為之合。
夔乃定瑟之制:桐為背,梓為腹,長九尺九寸,首尾各九寸,隱間八尺一寸,廣尺有八寸,嶽崇寸有八分。
中施九梁,皆象黃鐘之數。
梁下相連,使其聲沖融;首尾之下為兩穴,使其聲條達,是傳所謂「大瑟達越」也。
四隅刻雲以緣其武,象其出於雲和。
漆其壁與首、尾、腹,取椅、桐、梓漆之。
全設二十五絃,絃一柱,崇二寸七分。
別以五色,五五相次,蒼為上,朱次之,黃次之,素與黔又次之,使肄習者便於擇絃。
絃八十一絲而朱之,是謂朱絃。
其尺則用漢尺。
凡瑟絃具五聲,五聲為均,凡五均,其二變之聲,則柱後抑角、羽而取之,五均凡三十五聲。
十二律、六十均、四百二十聲,瑟之能事畢矣。
夔於琴、瑟之議,其詳如此。
朱熹嘗與學者共講琴法: 其定律之法:十二律並用太史公九分寸法為準,損益相生,分十二律及五聲,位置各定
孔門禮樂之教,自興於詩始。
記曰:「十有三年學樂、誦詩。
」詠歌以養其性情,舞蹈以養其血脈,此古之成材所以為易也。
宋朝湖學之興,老師宿儒痛正音之寂寥,嘗擇取二南、小雅數十篇,寓之塤籥,使學者朝夕詠歌。
自爾聲詩之學,為儒者稍知所尚。
張載嘗慨然思欲講明,作之朝廷,被諸郊廟矣。
朱熹述為詩篇,彙於學禮,將使後之學者學焉。
小雅歌凡六篇: 朱熹曰:「傳曰:『大學始教,宵雅肄三。
』謂習小雅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之三詩也。
此皆君臣宴勞之詩,始學者習之,所以取其上下相和厚也。
古鄉飲酒及燕禮皆歌此三詩。
及笙入,六笙間歌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臺。
六笙詩本無辭,其遺聲亦不復傳矣。
小雅為諸侯之樂,大雅、頌為天子之樂。
」 二南國風歌凡六篇: 朱熹曰:「『周南、召南,正始之道,王化之基。
』『故用之鄉人焉,用之邦國焉。
』鄉飲酒及鄉射禮:『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
』燕禮雲:『遂歌鄉樂。
』即此六篇也。
合樂,謂歌舞與衆聲皆作。
周南、召南,古房中之樂歌也。
關雎言後妃之志,鵲巢言國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夫人之不失職,采蘋言卿大夫妻能循法度。
夫婦之道,生民之本,王化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
故國君與其臣下及四方之賓燕,用之合樂也。
」 小雅詩譜:鹿鳴、四牡、皇皇者華、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臺皆用黃鐘清宮。
俗呼為正宮調。
二南國風詩譜:關雎、葛覃、卷耳、鵲巢、采蘩、采蘋皆用無射清商。
[俗呼為越調。
] 朱熹曰:「大戴禮言:雅二十六篇,其八可歌,其八廢不可歌,本文頗有闕誤,漢末杜夔傳舊雅樂四曲:一曰鹿鳴,二曰騶虞,三曰伐檀,又加文王詩,皆古聲辭。
其後,新辭作而舊曲遂廢。
唐開元鄉飲酒禮,乃有此十二篇之目,而其聲亦莫得聞。
此譜,相傳即開元遺聲也。
古聲亡滅已久,不知當時工師何所考而為此。
竊疑古樂有唱、有歎。
唱者,發歌句也;和者,繼其聲也。
詩詞之外,應更有疊字、散聲,以歎發其趣。
故漢、晉間舊曲既失其傳,則其詞雖存,而世莫能補。
如此譜直以一聲協一字,則古詩篇篇可歌。
又其以清聲為調,似亦非古法,然古聲既不可考,姑存此以見聲歌之彷彿,俟知樂者考焉。
」 琴律 賾天地之和者莫如樂,暢樂之趣者莫如琴。
八音以絲為君,絲以琴為君。
衆器之中,琴德最優。
白虎通曰:「琴者,禁止於邪,以正人心也。
」宜衆樂皆為琴之臣妾。
然八音之中,金、石、竹、匏、土、木六者,皆有一定之聲:革為燥濕所薄,絲有絃柱緩急不齊,故二者其聲難定。
鼓無當於五聲,此不復論。
惟絲聲備五聲,而其變無窮。
五絃作於虞舜,七絃作於周文、武,此琴制之古者也。
厥後增損不一。
至宋始製二絃之琴,以象天地,謂之兩儀琴,每絃各六柱。
又為十二絃以象十二律,其倍應之聲靡不畢備。
太宗因大樂雅琴加為九絃,按曲轉入大樂十二律,清濁互相合應。
大晟樂府嘗罷一、三、七、九。
惟存五絃,謂其得五音之正,最優於諸琴也。
今復俱用。
太常琴制,其長三尺六寸,三百六十分,象周天之度也。
姜夔樂議分琴為三準:自一暉至四暉謂之上準,四寸半,以象黃鐘之半律;自四暉至七暉謂之中準,中準九寸,以象黃鐘之正律;自七暉至龍齦謂之下準,下準一尺八寸,以象黃鐘之倍律。
三準各具十二律聲,按絃附木而取。
然須轉絃合本律所用之字,若不轉絃,則誤觸散聲,落別律矣。
每一絃各具三十六聲,皆自然也。
分五、七、九絃琴,各述轉絃合調圖: 五絃琴圖說曰:「琴為古樂,所用者皆宮、商、角、徵、羽正音,故以五絃散聲配之。
其二變之聲,惟用古清商,謂之側弄,不入雅樂。
」 七絃琴圖說曰:「七絃散而扣之,則間一絃於第十暉取應聲。
假如宮調,五絃十暉應七絃散聲,四絃十暉應六絃散聲,大絃十暉應三絃散聲,惟三絃獨退一暉,於十一暉應五絃散聲,古今無知之者。
竊謂黃鐘、大呂並用慢角調,故於大絃十一暉應三絃散聲;太簇、夾鍾並用清商調,故於二絃方十二暉應四絃散聲;姑洗、仲呂、蕤賓並用宮調,故於三絃十一暉應五絃散聲;林鐘、夷則並用慢宮調,故於四絃十一暉應六絃散聲;南呂、無射、應鐘並用蕤賓調,故於五絃十一暉應七絃散聲。
以律長短配絃大小,各有其序。
」 九絃琴圖說曰:「絃有七、有九,實即五絃。
七絃倍其二,九絃倍其四,所用者五音,亦不以二變為散聲也。
或欲以七絃配五音二變,以餘兩絃為倍,若七絃分配七音,則是今之十四絃也。
聲律訣雲:『琴瑟齪四者,律法上下相生也。
』則琴無二變之聲乎?』曰:『附木取之,二變之聲固在也。
』合五、七、九絃琴,總述取應聲法,分十二律十二均,每聲取絃暉之應,皆以次列按。
」 古者大琴則有大瑟,中琴則有中瑟,有雅琴、頌琴,則雅瑟、頌瑟,實為之合。
夔乃定瑟之制:桐為背,梓為腹,長九尺九寸,首尾各九寸,隱間八尺一寸,廣尺有八寸,嶽崇寸有八分。
中施九梁,皆象黃鐘之數。
梁下相連,使其聲沖融;首尾之下為兩穴,使其聲條達,是傳所謂「大瑟達越」也。
四隅刻雲以緣其武,象其出於雲和。
漆其壁與首、尾、腹,取椅、桐、梓漆之。
全設二十五絃,絃一柱,崇二寸七分。
別以五色,五五相次,蒼為上,朱次之,黃次之,素與黔又次之,使肄習者便於擇絃。
絃八十一絲而朱之,是謂朱絃。
其尺則用漢尺。
凡瑟絃具五聲,五聲為均,凡五均,其二變之聲,則柱後抑角、羽而取之,五均凡三十五聲。
十二律、六十均、四百二十聲,瑟之能事畢矣。
夔於琴、瑟之議,其詳如此。
朱熹嘗與學者共講琴法: 其定律之法:十二律並用太史公九分寸法為準,損益相生,分十二律及五聲,位置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