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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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春之月,禦明堂青陽。

    樂以夾鐘為宮、仲呂為商、林鐘為角、南呂為閏徵、無射為徵、黃鐘為羽、太簇為閏宮。

    調以羽。

     季春之月,禦明堂青陽右個。

    樂以姑洗為宮、蕤賓為商、夷則為角、無射為閏徵、應鐘為徵、大呂為羽、夾鐘為閏宮。

    客氣陽明,尚徵以抑金。

     孟夏之月,禦明堂左個。

    樂以仲呂為宮、林鐘為商、南呂為角、應鐘為閏徵、黃鐘為徵、太簇為羽、姑洗為閏宮。

    調宜尚徵。

     仲夏之月,禦明堂。

    樂以蕤賓為宮、夷則為商、無射為角、黃鐘為閏徵、大呂為徵、夾鐘為羽、仲呂為閏宮。

    客氣寒水,調宜尚宮以抑之。

     季夏之月,禦明堂右個。

    樂以林鐘為宮、南呂為商、應鐘為角、大呂為閏徵、太簇為徵、姑洗為羽、蕤賓為閏宮。

    調宜尚宮,以緻其和。

     孟秋之月,禦明堂總章左個。

    樂以夷則為宮、無射為商、黃鐘為角、太簇為閏徵、夾鐘為徵、仲呂為羽、林鐘為閏宮。

    調宜尚商。

     仲秋之月,禦明堂總章。

    樂以南呂為宮、應鐘為商、大呂為角、夾鐘為閏徵、姑洗為徵、蕤賓為羽、夷則為閏宮。

    調宜尚商。

     季秋之月,禦明堂總章右個。

    樂以無射為宮、黃鐘為商、太簇為角、姑洗為閏徵、仲呂為徵、林鐘為羽、南呂為閏宮。

    調宜尚羽,以緻其平。

     閏月,禦明堂,闔左扉。

    樂以其月之律。

     十一月,知永興軍席旦言:「太學、辟廱士人作樂,皆服士服,而外路諸生尚衣襴幞,望下有司考議,為圖式以頒外郡。

    」 八年八月,宣和殿大學士蔡攸言:「九月二日,皇帝躬祀明堂,合用大樂。

    按樂書:『正聲得正氣則用之,中聲得中氣則用之。

    』自八月二十八日,已得秋分中氣,大饗之日當用中聲樂。

    今看詳古之神瞽考中聲以定律,中聲謂黃鐘也,黃鐘即中聲,非別有一中氣之中聲也。

    考閱前古,初無中、正兩樂。

    若以一黃鐘為正聲,又以一黃鐘為中聲,則黃鐘君聲,不當有二。

    況帝指起律,均法一定,大呂居黃鐘之次,陰呂也,臣聲也。

    今減黃鐘三分,則入大呂律矣,易其名為黃鐘中聲,不唯紛更帝律,又以陰呂臣聲僭竊黃鐘之名。

    若依樂書『正聲得正氣則用之,中聲得中氣則用之』,是冬至祀天、夏至祭地,常不用正聲而用中聲也。

    以黃鐘為正聲,易大呂為中聲之黃鐘,是帝律所起,黃鐘常不用而大呂常用也。

    抑陽扶陰,退律進呂,為害斯大,無甚於此。

    今來宗祀明堂,緣八月中氣未過,而用中聲樂南呂為宮,則本律正聲皆不得預。

    欲乞廢中聲之樂,一遵帝律,止用正聲,協和天人,刊正訛謬,著於樂書。

    」詔可。

    攸又乞取已頒中聲樂在天下者。

     宣和元年四月,攸上書: 奉詔製造太、少二音登歌宮架,用於明堂,漸見就緒,乞報大晟府者凡八條: 一,太、正、少鐘三等。

    舊制,編鐘、編磬各一十六枚,應鐘之外,增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四清聲。

    今既分太、少,則四清聲不當兼用,止以十二律正聲各為一架。

     其二,太、正、少琴三等。

    舊制,一、三、五、七、九弦凡五等。

    今來討論,並依律書所載,止用五弦。

    弦大者為宮而居中央,君也。

    商張右傍,其餘大小相次,不失其序,以為太、正、少之制,而十二律舉無遺音。

    其一、三、五、七、九弦,太、少樂內更不製造。

     其三,太、正、少籥三等。

    謹按周官籥章之職,龡以迎寒暑。

    王安石曰:「籥,三孔,律呂於是乎生,而其器不行於世久矣。

    近得古籥,嘗以頒行。

    」今如爾雅所載,製造太、正、少三等,用為樂本,設於衆管之前。

     其四,太正少篴、塤、箎、簫各三等。

    舊制,簫一十六管,如鐘磬之制,有四清聲。

    今既分太、少,其四清聲亦不合兼用,止用十二管。

     其五,大晟匏有三色:一曰七星,二曰九星,三曰閏餘,莫見古制。

    匏備八音,不可闕數,今已各分太、正、少三等,而閏餘尤無經見,唯大晟樂書稱「匏造十三簧者,以象閏餘。

    十者,土之成數;三者,木之生數:木得土而能生也。

    」故獨用黃鐘一清聲。

    黃鐘清聲無應閏之理,今去閏餘一匏,止用兩色,仍改避七星、九星之名,止曰七管、九管。

     其六,舊制有巢笙、竽笙、和笙。

    巢笙自黃鐘而下十九管,非古制度。

    其竽笙、和笙並以正律林鐘為宮,三笙合奏,曲用兩調,和笙奏黃鐘曲,則巢笙奏林鐘曲以應之,宮、徵相雜。

    器本宴樂,今依鐘磬法,裁十二管以應十二律,為太、正、少三等,其舊笙更不用。

     其七,柷、敔、晉鼓、鎛鐘、特磬,雖無太、少,係作止和樂,合行備設。

     其八,登歌宮架有搏拊二器,按虞書「戞擊鳴球,搏拊琴瑟。

    」王安石解曰:「或戞或擊,或搏或拊。

    」與虞書所載乖戾。

    今欲乞罷而不用。

     詔悉從之。

     攸之弟絛曰: 初,漢津獻說,請帝三指之三寸,三合而為九,為黃鐘之律。

    又以中指之徑圍為容盛,度量權衡皆自是而出。

    又謂:「有太聲、有少聲。

    太者,清聲,陽也,天道也;少者,濁聲,陰也,地道也;中聲,其間,人道也。

    合三才之道,備陰陽之奇偶,然後四序可得而調,萬物可得而理。

    」當時以為迂怪。

     劉昺之兄煒以曉樂律進,未幾而卒。

    昺始主樂事,乃建白謂:太、少不合儒書。

    以太史公書黃鐘八寸七分琯為中聲,奏之於初氣;班固書黃鐘九寸琯為正聲,奏之於中氣。

    因請帝指時止用中指,又不得徑圍為容盛,故後凡制器,不能成劑量,工人但隨律調之,大率有非漢津之本說者。

     及政和末,明堂成,議欲為布政調燮事,乃召武臣前知憲州任宗堯換朝奉大夫為大晟府典樂。

    宗堯至,則言太、少之說本出於古人,雖王樸猶知之,而劉昺不用,乃自剏黃鐘為兩律。

    黃鐘,君也,不宜有兩。

     蔡攸方提舉大晟府,不喜佗人預樂。

    有士人田為者,善琵琶,無行,攸乃奏為大晟府典樂,遂不用中聲八寸七分琯,而但用九寸琯。

    又為一律,長尺有八寸,曰太聲;一律長四寸有半,曰少聲:是為三黃鐘律矣。

    律與容盛又不翅數倍。

    黃鐘既四寸有半,則圜鐘幾不及二寸。

    諸器大小皆隨律,蓋但以器大者為太,小者為少。

    樂始成,試之于政事堂,執政心知其非,然不敢言,因用之於明堂布政,望鶴愈不至。

     絛又曰:「宴樂本雜用唐聲調,樂器多夷部,亦唐律。

    徵、角二調,其均自隋、唐間已亡。

    政和初,命大晟府改用大晟律,其聲下唐樂已兩律。

    然劉昺止用所謂中聲八寸七分琯為之,又作匏、笙、塤、箎,皆入夷部。

    至於徵招、角招,終不得其本均,大率皆假之以見徵音。

    然其曲譜頗和美,故一時盛行於天下,然教坊樂工嫉之如讎。

    其後,蔡攸復與教坊用事樂工附會,又上唐譜徵、角二聲,遂再命教坊制曲譜,既成,亦不克行而止。

    然政和徵招、角招遂傳於世矣。

    」 二年八月,罷大晟府製造所并協律官。

    四年十月,洪州奏豐城縣民鋤地得古鐘,大小九具,狀制奇異,各有篆文。

    驗之考工記,其制正與古合。

    令樂工擊之,其聲中律之無射。

    繪圖以聞。

     七年十二月,金人敗盟,分兵兩道入,詔革弊事,廢諸局,於大晟府及教樂所、教坊額外人並罷。

    靖康二年,金人取汴,凡大樂軒架、樂舞圖、舜文二琴、教坊樂器、樂書、樂章、明堂布政閏月體式、景陽鐘并虡、九鼎皆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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