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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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郊之歲,夏至祀皇地祇於方丘,遣冢宰攝事,禮容樂舞謂宜加於常祀。
而其樂虡二十、樂工百五十有二、舞者六十有四,與常歲南北郊上公攝事無異,未足以稱欽崇之意。
乞自今準親祠用三十六虡,工人三百有六,舞人百三十有四。
」詔可。
元祐元年,咨道又言:「先帝詔臣製造玉磬,將用于廟堂之上,依舊同編鐘以登歌。
今年親祠明堂,請用之,以章明盛典。
」從之。
三年,範鎮樂成,上其所製樂章三、鑄律十二、編鐘十二、鎛鐘一、衡一、尺一、斛一,響石為編磬十二、特磬一,簫、笛、塤、箎、巢笙、和笙各二,并書及圖法。
帝與太皇太後禦延和殿,詔執政、侍從、臺閣、講讀官皆往觀焉。
賜鎮詔曰:「朕惟春秋之後,禮樂先亡;秦、漢以來,韶、武僅在。
散樂工於河、海之上,往而不還;聘先生於齊、魯之間,有莫能緻。
魏、晉以下,曹、鄶無譏。
豈徒鄭、衞之音,已雜華、戎之器。
間有作者,猶存典刑。
然銖、黍之一差,或宮、商之易位。
惟我四朝之老,獨知五降之非。
審聲知音,以律生尺。
覽詩書之來上,閱簨虡之在廷。
君臣同觀,父老太息。
方詔學士、大夫論其法,工師、有司考其聲。
上追先帝移風易俗之心,下慰老臣愛君憂國之志。
究觀所作,嘉歎不忘。
」 鎮為樂論,其自敘曰:「臣昔為禮官,從諸儒難問樂之差謬,凡十餘事。
厥初未習,不能不小牴牾。
後考周官、王制、司馬遷書、班氏志,得其法,流通貫穿,悉取舊書,去其牴牾,掇其要,作為八論。
」其論律、論黍、論尺、論量、論聲器,言在律曆志。
論鐘曰: 夫鐘之制,周官鳧氏言之甚詳,而訓解者其誤有三:若雲:「帶,所以介,其名也介,在于、鼓、鉦、舞、甬、衡之間。
」介于、鼓、鉦、舞之間則然,非在甬、衡之上,其誤一也。
又雲:「舞,上下促,以橫為修,從為廣,舞廣四分。
」今亦去徑之二分以為之間,則舞間之方常居銑之四也。
舞間方四,則鼓間六亦其方也。
鼓六、鉦六、舞四,既言鼓間與舞佾相應,則鼓與舞皆六,所雲「鉦六、舞四」,其誤二也。
又雲:「鼓外二,鉦外一。
」彼既以鉦、鼓皆六,無厚薄之差,故從而穿鑿以遷就其說,其誤三也。
今臣所鑄編鐘十二,皆從其律之長,故鐘口十者,其長十六以為鐘之身。
鉦者,正也,居鐘之中,上下皆八,下去二以為之鼓,上去二以為之舞,則鉦居四而鼓與舞皆六。
是故于、鼓、鉦、舞、篆、景、欒、隧、甬、衡、旋蟲,鐘之文也,著於外者也;廣、長、空徑、厚、薄、大、小,鐘之數也,起於內者也。
若夫金錫之齊與鑄金之狀率按諸經,差之毫釐則聲有高下,不可不審。
其鎛鐘亦以此法而四倍之。
今太常鐘無大小、無厚薄、無金齊,一以黃鐘為率,而磨以取律之合,故黃鐘最薄而輕。
自大呂以降,疊加重厚,是以卑陵尊,以小加大,其可乎?且清聲者不見於經,惟小胥注雲「鐘磬者,編次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
」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
國朝舊有四清聲,置而弗用,至劉幾用之,與鄭、衞無異。
論磬曰: 臣所造編磬,皆以周官磬氏為法,若黃鐘股之博四寸五分,股九寸,鼓一尺三寸五分;鼓之博三寸,而其厚一寸,其弦一尺三寸五分。
十二磬各以其律之長而三分損益之,如此其率也。
今之十二磬,長短、厚薄皆不以律,而欲求其聲,不亦遠乎?鐘有齊也,磬,石也,天成之物也。
以其律為之長短、厚薄,而其聲和,此出於自然,而聖人者能知之,取以為法,後世其可不考正乎?考正而非是,則不足為法矣。
特磬則四倍其法而為之。
國朝祀天地、宗廟及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鐘,惟後廟乃用特磬,非也。
今已升祔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
臣欲乞凡宮架內於鎛鐘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之聲小大相應。
論八音曰: 匏、土、革、木、金、石、絲、竹,是八物者,生天地間,其體性不同而至相戾之物也。
聖人制為八器,命之商則商,命之宮則宮,無一物不同者。
能使天地之間至相戾之物無不同,此樂所以為和而八音所以為樂也。
樂下太常,而楊傑上言:「元豐中,詔範鎮、劉幾與臣詳議郊廟大樂,既成而奏,稱其和協。
今鎮新定樂法,頗與樂局所議不同。
且樂經仁宗制作,神考睿斷,奏之郊廟、朝廷,蓋已久矣,豈可用鎮一說而遽改之?」遂著元祐樂議,以破鎮說。
其議樂章曰: 國朝大樂所立曲名,各有成憲,不相淆雜,所以重正名也。
故廟室之樂皆以「大」名之,如大善、大仁、大英之類是也。
今鎮以文明之曲獻祖廟,以大成之曲進皇帝,以萬歲之曲進太皇太後,其名未正,難以施於宗廟、朝廷。
議宮架加磬曰: 鎮言:「國朝祀天地、宗廟及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鐘,惟後廟乃用特磬,非也。
今已升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欲乞凡宮架內於鎛鐘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之聲小大相應。
」按唐六典:天子宮架之樂,鎛鐘十二、編鐘十二、編磬十二,凡三十有六虡,宗廟與殿庭同。
凡
而其樂虡二十、樂工百五十有二、舞者六十有四,與常歲南北郊上公攝事無異,未足以稱欽崇之意。
乞自今準親祠用三十六虡,工人三百有六,舞人百三十有四。
」詔可。
元祐元年,咨道又言:「先帝詔臣製造玉磬,將用于廟堂之上,依舊同編鐘以登歌。
今年親祠明堂,請用之,以章明盛典。
」從之。
三年,範鎮樂成,上其所製樂章三、鑄律十二、編鐘十二、鎛鐘一、衡一、尺一、斛一,響石為編磬十二、特磬一,簫、笛、塤、箎、巢笙、和笙各二,并書及圖法。
帝與太皇太後禦延和殿,詔執政、侍從、臺閣、講讀官皆往觀焉。
賜鎮詔曰:「朕惟春秋之後,禮樂先亡;秦、漢以來,韶、武僅在。
散樂工於河、海之上,往而不還;聘先生於齊、魯之間,有莫能緻。
魏、晉以下,曹、鄶無譏。
豈徒鄭、衞之音,已雜華、戎之器。
間有作者,猶存典刑。
然銖、黍之一差,或宮、商之易位。
惟我四朝之老,獨知五降之非。
審聲知音,以律生尺。
覽詩書之來上,閱簨虡之在廷。
君臣同觀,父老太息。
方詔學士、大夫論其法,工師、有司考其聲。
上追先帝移風易俗之心,下慰老臣愛君憂國之志。
究觀所作,嘉歎不忘。
」 鎮為樂論,其自敘曰:「臣昔為禮官,從諸儒難問樂之差謬,凡十餘事。
厥初未習,不能不小牴牾。
後考周官、王制、司馬遷書、班氏志,得其法,流通貫穿,悉取舊書,去其牴牾,掇其要,作為八論。
」其論律、論黍、論尺、論量、論聲器,言在律曆志。
論鐘曰: 夫鐘之制,周官鳧氏言之甚詳,而訓解者其誤有三:若雲:「帶,所以介,其名也介,在于、鼓、鉦、舞、甬、衡之間。
」介于、鼓、鉦、舞之間則然,非在甬、衡之上,其誤一也。
又雲:「舞,上下促,以橫為修,從為廣,舞廣四分。
」今亦去徑之二分以為之間,則舞間之方常居銑之四也。
舞間方四,則鼓間六亦其方也。
鼓六、鉦六、舞四,既言鼓間與舞佾相應,則鼓與舞皆六,所雲「鉦六、舞四」,其誤二也。
又雲:「鼓外二,鉦外一。
」彼既以鉦、鼓皆六,無厚薄之差,故從而穿鑿以遷就其說,其誤三也。
今臣所鑄編鐘十二,皆從其律之長,故鐘口十者,其長十六以為鐘之身。
鉦者,正也,居鐘之中,上下皆八,下去二以為之鼓,上去二以為之舞,則鉦居四而鼓與舞皆六。
是故于、鼓、鉦、舞、篆、景、欒、隧、甬、衡、旋蟲,鐘之文也,著於外者也;廣、長、空徑、厚、薄、大、小,鐘之數也,起於內者也。
若夫金錫之齊與鑄金之狀率按諸經,差之毫釐則聲有高下,不可不審。
其鎛鐘亦以此法而四倍之。
今太常鐘無大小、無厚薄、無金齊,一以黃鐘為率,而磨以取律之合,故黃鐘最薄而輕。
自大呂以降,疊加重厚,是以卑陵尊,以小加大,其可乎?且清聲者不見於經,惟小胥注雲「鐘磬者,編次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
」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
國朝舊有四清聲,置而弗用,至劉幾用之,與鄭、衞無異。
論磬曰: 臣所造編磬,皆以周官磬氏為法,若黃鐘股之博四寸五分,股九寸,鼓一尺三寸五分;鼓之博三寸,而其厚一寸,其弦一尺三寸五分。
十二磬各以其律之長而三分損益之,如此其率也。
今之十二磬,長短、厚薄皆不以律,而欲求其聲,不亦遠乎?鐘有齊也,磬,石也,天成之物也。
以其律為之長短、厚薄,而其聲和,此出於自然,而聖人者能知之,取以為法,後世其可不考正乎?考正而非是,則不足為法矣。
特磬則四倍其法而為之。
國朝祀天地、宗廟及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鐘,惟後廟乃用特磬,非也。
今已升祔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
臣欲乞凡宮架內於鎛鐘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之聲小大相應。
論八音曰: 匏、土、革、木、金、石、絲、竹,是八物者,生天地間,其體性不同而至相戾之物也。
聖人制為八器,命之商則商,命之宮則宮,無一物不同者。
能使天地之間至相戾之物無不同,此樂所以為和而八音所以為樂也。
樂下太常,而楊傑上言:「元豐中,詔範鎮、劉幾與臣詳議郊廟大樂,既成而奏,稱其和協。
今鎮新定樂法,頗與樂局所議不同。
且樂經仁宗制作,神考睿斷,奏之郊廟、朝廷,蓋已久矣,豈可用鎮一說而遽改之?」遂著元祐樂議,以破鎮說。
其議樂章曰: 國朝大樂所立曲名,各有成憲,不相淆雜,所以重正名也。
故廟室之樂皆以「大」名之,如大善、大仁、大英之類是也。
今鎮以文明之曲獻祖廟,以大成之曲進皇帝,以萬歲之曲進太皇太後,其名未正,難以施於宗廟、朝廷。
議宮架加磬曰: 鎮言:「國朝祀天地、宗廟及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鐘,惟後廟乃用特磬,非也。
今已升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欲乞凡宮架內於鎛鐘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之聲小大相應。
」按唐六典:天子宮架之樂,鎛鐘十二、編鐘十二、編磬十二,凡三十有六虡,宗廟與殿庭同。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