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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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用九,則樂舞始終莫不應節。
其三、周人尚臭,蓋先灌而後作樂;本朝宗廟之禮多從周,請先灌而後作樂。
元豐二年,詳定所以朝會樂而有請者十: 其一、唐元正、冬至大朝會,迎送王公用舒和,開元禮以初入門舒和之樂作,至位,樂止。
蓋作樂所以待王公,今中書、門下、親王、使相先於丹墀上東西立,皇帝升禦坐,乃奏樂引三品以上官,未為得禮。
請侍從及應赴官先就立位,中書、門下、親王、使相、諸司三品、尚書省四品及宗室、將軍以上,班分東西入,正安之樂作,至位,樂止。
其二、今朝會儀:舉第一爵,宮縣奏和安之曲,第二、第三、第四,登歌作慶雲、嘉禾、靈芝之曲。
則是合樂在前、登歌在後,有違古義。
請:第一爵,登歌奏和安之曲,堂上之樂隨歌而發;第二爵,笙入奏慶雲之曲,止吹笙,餘樂不作;第三爵,堂上歌嘉禾之曲,堂下吹笙,瑞木成文之曲,一歌一吹相間;第四爵,合樂奏靈芝之曲,堂上下之樂交作。
其三、定文舞、武舞各為四表,表距四步為酇綴,各六十四。
文舞者服進賢冠,左執籥,右秉翟,分八佾,二工執纛引前,衣冠同之。
舞者進蹈安徐,進一步則兩兩相顧揖,三步三揖,四步為三辭之容,是為一成。
餘成如之。
自南第一表至第二表為第一成,至第三表為再成,至北第一表為三成,覆身卻行至第三表為四成,至第二表為五成,復至南第一表為六成,而武舞入。
今文舞所秉翟羽,則集雉尾置於髹漆之柄,求之古制,實無所本。
聶崇義圖,羽舞所執類羽葆幢,析羽四重,以結綬系於柄,此纛翳之謂也。
請按圖以翟羽為之。
其四、武舞服平巾幘,左執幹,右執戈。
二工執旌居前;執鼗、執鐸各二工;金錞二,四工舉;二工執鐲、執鐃;執相在左,執雅在右,亦各二工;夾引舞者,衣冠同之。
分八佾於南表前,先振鐸以通鼓,乃擊鼓以警戒,舞工聞鼓聲,則各依酇綴總幹正立定位,堂上長歌以詠嘆之。
於是播鼗以導舞,舞者進步,自南而北,至最南表,以見舞漸。
然後左右夾振鐸,次擊鼓,以金錞和之,以金鐲節之,以相而輔樂,以雅而陔步。
舞者發揚蹈厲,為猛賁趫速之狀。
每步一進,則兩兩以戈盾相嚮,一擊一刺為一伐,四伐為一成,成謂之變。
至第二表為一變;至第三表為二變;至北第一表為三變;舞者覆身嚮堂,卻行而南,至第三表為四變;乃擊刺而前,至第二表回易行列,舂、雅節步分左右而跪,以右膝至地,左足仰起,象以文止武為五變;舞蹈而進,為兵還振旅之狀,振鐸、搖鼗、擊鼓,和以金錞,廢鐲鳴鐃,復至南第一表為六變而舞畢。
古者,人君自舞大武,故服冕執幹戚。
若用八佾而為擊刺之容,則舞者執幹戈。
說者謂武舞戰象,樂六奏,每一奏之中,率以戈矛四擊刺。
戈則擊兵,矛則刺兵,玉戚非可施於擊刺,今舞執幹戚,蓋沿襲之誤。
請左執幹,右執戈。
其五、古之鄉射禮,三笙一和而成聲,謂三人吹笙,一人吹和。
今朝會作樂,丹墀之上,巢笙、和笙各二人,其數相敵,非也。
蓋鄉射乃列國大夫、士之禮,請增倍為八人,丹墀東西各三巢一和。
其六、今宮縣四隅雖有建鼓、鞞、應,相傳不擊。
乾德中,詔四建鼓并左右鞞、應合十有二,依李照所奏,以月建為均,與鎛鍾相應。
鞞、應在建鼓旁,是亦朔鼙、應鼙之類。
請將作樂之時,先擊鼙,次擊應,然後擊建鼓。
其七、今樂縣四隅設建鼓,不擊,別施散鼓於樂縣內代之。
乾德中,尹拙奏宜去散鼓,詔可,而樂工積習亦不能廢。
李照議作晉鼓,以為樂節。
請樂縣內去散鼓,設晉鼓以鼓金奏。
其八、古者,瞽矇、眡瞭皆掌播鼗,所以節一唱之終。
請宮縣設鼗,以為樂節。
其九、以天子禮求之,凡樂事播鼗,擊頌磬、笙磬,以鍾鼓奏九夏,是皆在庭之樂;戞擊則柷、敔,球則玉磬,搏拊所以節樂,琴瑟所以詠詩,皆堂上樂也。
磬本在堂下,尊玉磬,故進之使在上,若擊石拊石,則當在庭。
後世不原於此,以春秋鄭人賂晉侯歌鍾二肆,遂於堂上設歌鍾、歌磬,蓋歌鍾則堂上歌之,堂下以鼓應之耳。
歌必金奏相和,名曰歌鍾,則以節歌是已,豈堂上有鍾邪?歌磬之名,本無所出,晉賀循奏置登歌簨虡,采玉造小磬,蓋取舜廟鳴球之制。
後周登歌,備錄鍾磬,隋、唐迄今,因襲行之,皆不應禮。
請正、至朝會,堂上之樂不設鍾磬。
其十、古者,歌工之數:大射工六人,四瑟,則是諸侯鼓瑟以四人,歌以二人;天子八人,則瑟與歌皆四人矣。
魏、晉以來,登歌五人,隋、唐四人,本朝因之,是循用周制也。
禮「登歌下管」,貴人聲也,故儀禮瑟與歌工皆席于西階上。
隋、唐相承,庭中磬虡之下,繫以偶歌琴瑟,非所謂升歌貴人聲之義。
今堂上琴瑟,比之周制,不啻倍蓰,而歌工止四人,音高下不相權。
蓋樂有八音,所以行八風,是以舞佾與鍾磬俱用八為數。
請罷庭中歌者,堂上歌為八,琴瑟之數放此,其箏、阮、築悉廢。
太常以謂:「堂上鍾磬,去之則歌聲與宮縣遠。
漢、唐以,來宮室之制寖廣,堂上益遠庭中,其上下樂節苟不相應,則繁亂而無序。
況朝會之禮,起於西漢,則後世難以純用三代之制。
其堂上鍾磬、庭中歌工與箏築之器,從舊儀便。
」遂如太常議。
其三、周人尚臭,蓋先灌而後作樂;本朝宗廟之禮多從周,請先灌而後作樂。
元豐二年,詳定所以朝會樂而有請者十: 其一、唐元正、冬至大朝會,迎送王公用舒和,開元禮以初入門舒和之樂作,至位,樂止。
蓋作樂所以待王公,今中書、門下、親王、使相先於丹墀上東西立,皇帝升禦坐,乃奏樂引三品以上官,未為得禮。
請侍從及應赴官先就立位,中書、門下、親王、使相、諸司三品、尚書省四品及宗室、將軍以上,班分東西入,正安之樂作,至位,樂止。
其二、今朝會儀:舉第一爵,宮縣奏和安之曲,第二、第三、第四,登歌作慶雲、嘉禾、靈芝之曲。
則是合樂在前、登歌在後,有違古義。
請:第一爵,登歌奏和安之曲,堂上之樂隨歌而發;第二爵,笙入奏慶雲之曲,止吹笙,餘樂不作;第三爵,堂上歌嘉禾之曲,堂下吹笙,瑞木成文之曲,一歌一吹相間;第四爵,合樂奏靈芝之曲,堂上下之樂交作。
其三、定文舞、武舞各為四表,表距四步為酇綴,各六十四。
文舞者服進賢冠,左執籥,右秉翟,分八佾,二工執纛引前,衣冠同之。
舞者進蹈安徐,進一步則兩兩相顧揖,三步三揖,四步為三辭之容,是為一成。
餘成如之。
自南第一表至第二表為第一成,至第三表為再成,至北第一表為三成,覆身卻行至第三表為四成,至第二表為五成,復至南第一表為六成,而武舞入。
今文舞所秉翟羽,則集雉尾置於髹漆之柄,求之古制,實無所本。
聶崇義圖,羽舞所執類羽葆幢,析羽四重,以結綬系於柄,此纛翳之謂也。
請按圖以翟羽為之。
其四、武舞服平巾幘,左執幹,右執戈。
二工執旌居前;執鼗、執鐸各二工;金錞二,四工舉;二工執鐲、執鐃;執相在左,執雅在右,亦各二工;夾引舞者,衣冠同之。
分八佾於南表前,先振鐸以通鼓,乃擊鼓以警戒,舞工聞鼓聲,則各依酇綴總幹正立定位,堂上長歌以詠嘆之。
於是播鼗以導舞,舞者進步,自南而北,至最南表,以見舞漸。
然後左右夾振鐸,次擊鼓,以金錞和之,以金鐲節之,以相而輔樂,以雅而陔步。
舞者發揚蹈厲,為猛賁趫速之狀。
每步一進,則兩兩以戈盾相嚮,一擊一刺為一伐,四伐為一成,成謂之變。
至第二表為一變;至第三表為二變;至北第一表為三變;舞者覆身嚮堂,卻行而南,至第三表為四變;乃擊刺而前,至第二表回易行列,舂、雅節步分左右而跪,以右膝至地,左足仰起,象以文止武為五變;舞蹈而進,為兵還振旅之狀,振鐸、搖鼗、擊鼓,和以金錞,廢鐲鳴鐃,復至南第一表為六變而舞畢。
古者,人君自舞大武,故服冕執幹戚。
若用八佾而為擊刺之容,則舞者執幹戈。
說者謂武舞戰象,樂六奏,每一奏之中,率以戈矛四擊刺。
戈則擊兵,矛則刺兵,玉戚非可施於擊刺,今舞執幹戚,蓋沿襲之誤。
請左執幹,右執戈。
其五、古之鄉射禮,三笙一和而成聲,謂三人吹笙,一人吹和。
今朝會作樂,丹墀之上,巢笙、和笙各二人,其數相敵,非也。
蓋鄉射乃列國大夫、士之禮,請增倍為八人,丹墀東西各三巢一和。
其六、今宮縣四隅雖有建鼓、鞞、應,相傳不擊。
乾德中,詔四建鼓并左右鞞、應合十有二,依李照所奏,以月建為均,與鎛鍾相應。
鞞、應在建鼓旁,是亦朔鼙、應鼙之類。
請將作樂之時,先擊鼙,次擊應,然後擊建鼓。
其七、今樂縣四隅設建鼓,不擊,別施散鼓於樂縣內代之。
乾德中,尹拙奏宜去散鼓,詔可,而樂工積習亦不能廢。
李照議作晉鼓,以為樂節。
請樂縣內去散鼓,設晉鼓以鼓金奏。
其八、古者,瞽矇、眡瞭皆掌播鼗,所以節一唱之終。
請宮縣設鼗,以為樂節。
其九、以天子禮求之,凡樂事播鼗,擊頌磬、笙磬,以鍾鼓奏九夏,是皆在庭之樂;戞擊則柷、敔,球則玉磬,搏拊所以節樂,琴瑟所以詠詩,皆堂上樂也。
磬本在堂下,尊玉磬,故進之使在上,若擊石拊石,則當在庭。
後世不原於此,以春秋鄭人賂晉侯歌鍾二肆,遂於堂上設歌鍾、歌磬,蓋歌鍾則堂上歌之,堂下以鼓應之耳。
歌必金奏相和,名曰歌鍾,則以節歌是已,豈堂上有鍾邪?歌磬之名,本無所出,晉賀循奏置登歌簨虡,采玉造小磬,蓋取舜廟鳴球之制。
後周登歌,備錄鍾磬,隋、唐迄今,因襲行之,皆不應禮。
請正、至朝會,堂上之樂不設鍾磬。
其十、古者,歌工之數:大射工六人,四瑟,則是諸侯鼓瑟以四人,歌以二人;天子八人,則瑟與歌皆四人矣。
魏、晉以來,登歌五人,隋、唐四人,本朝因之,是循用周制也。
禮「登歌下管」,貴人聲也,故儀禮瑟與歌工皆席于西階上。
隋、唐相承,庭中磬虡之下,繫以偶歌琴瑟,非所謂升歌貴人聲之義。
今堂上琴瑟,比之周制,不啻倍蓰,而歌工止四人,音高下不相權。
蓋樂有八音,所以行八風,是以舞佾與鍾磬俱用八為數。
請罷庭中歌者,堂上歌為八,琴瑟之數放此,其箏、阮、築悉廢。
太常以謂:「堂上鍾磬,去之則歌聲與宮縣遠。
漢、唐以,來宮室之制寖廣,堂上益遠庭中,其上下樂節苟不相應,則繁亂而無序。
況朝會之禮,起於西漢,則後世難以純用三代之制。
其堂上鍾磬、庭中歌工與箏築之器,從舊儀便。
」遂如太常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