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
且所引兩條,皆近世諸儒之說,不出於六經,臣已別狀奏駮。
今薛紳為映之孫,耀卿為別子始祖,紳繼別之後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等承傳其重者也。
不可輒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喪,以廢始祖之祭也。
臣謹按禮經所謂重者,皆承後之文。
據義纂稱重於父,亦有二說:一者,嫡長子自為正體,受重可知;二者,或嫡長亡,取嫡或庶次承傳父重,亦名為受重也。
若繼別子之後,自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遠係庶祖母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為之三年可也。
詳義纂所謂『受重於父者』,指嫡長子亡、次子承傳父重者也。
但其文不同耳。
」 詔太常禮院與禦史臺詳定聞奏。
衆官參詳:「耀卿,王氏子;紳,王氏孫,尤親於慈母、庶母,祖母、庶祖母也,耀卿既亡,紳受重代養,當服之也。
又薛紳頃因籍田覃恩,乞將敘封母氏恩澤,迴授與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紳官爵未合敘封祖母,蓋朝廷以耀卿已亡,紳是長孫,敦以孝道,特許封邑,豈可王氏生則輒邀國恩,歿則不受重服?況紳被王氏鞠育之恩,體尊義重,合令解官持齊衰三年之服。
」詔從之。
皇祐元年,大理評事石祖仁奏:「叔從簡為祖父中立服後四十日亡,乞下禮院定承祖父重服。
」禮官宋敏求議曰:「自開元禮以前,嫡孫卒則次孫承重,況從簡為中子已卒,而祖仁為嫡孫乎?古者重嫡,正貴所傳,其為後者皆服三年,以主虞、練、祥、禫之祭。
且三年之喪,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變也。
今中立未及卒哭,從簡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經變也。
或謂已服期,不當改服斬,而更為重制。
按儀禮:『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鄭氏注:『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以三年之喪。
』是服可再制明矣。
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斬衰三年。
後有如其類而已葬者,用再喪制服。
」遂著為定式。
熙寧八年,禮院請為祖承重者,依封爵令立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如又無之,即立庶長孫,行斬衰服。
於是禮房詳定:「古者封建國邑而立宗子,故周禮適子死,雖有諸子,猶令嫡孫傳重,所以一本統、明尊尊之義也。
至於商禮,則嫡子死立衆子,然後立孫。
今既不立宗子,又未嘗封建國邑,則嫡孫喪祖,不宜純用周禮。
若嫡子死無衆子,然後嫡孫承重,即嫡孫傳襲封爵者,雖有衆子猶承重。
」時知廬州孫覺以嫡孫解官持祖母服,覺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潤州。
元豐三年,太常丞劉次莊祖母亡,有嫡曾孫,次莊為嫡孫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孫承重之文。
詔下禮官立法:「自今承重者,嫡子死無諸子,即嫡孫承重;無嫡孫,嫡孫同母弟承重;無母弟,庶孫長者承重;曾孫以下準此。
其傳襲封爵,自依禮、令。
」 雜議。
大中祥符八年,廣平公德彜聘王顯孫女,將大歸而德彜卒,疑其禮制。
禮官言:「按禮:『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
夫死亦如之。
』注雲:『謂無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斬衰。
』又刑統雲:『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就婚等三種之文,妻並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並同凡人。
』今詳女合服斬衰於室,既葬而除;或未葬,但出欑即除之。
」 天聖七年,興化軍進士陳可言:「臣昨與本軍進士黃價同保,臣預解送之後,本軍言黃價昨赴舉時,有叔為僧,喪服未滿,臣例當駮放。
竊思出家制服,禮律俱無明文,況僧犯大罪,並無緣坐;犯事還俗,準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園。
又釋門儀式,見父母不拜,居父母喪不絰,死則法門弟子為之制服,其於本族並無服式。
望下禮官詳議,許其赴試。
」太常禮院言:「檢會敕文,期周尊長服,不得取應。
又禮為叔父齊衰期,外繼者降服大功九月。
其黃價為叔僧,合比外繼,降服大功。
」 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參軍祝紳幼孤,鞠於兄嫂。
已嘗為嫂持服,兄喪又請解官持喪。
有司以為言。
仁宗曰:「近世蓋有匿親喪而幹進者。
紳雖所服非禮,然不忘鞠養恩,亦可勸也。
候服闋日與幕職、知縣。
」 繼絕。
熙寧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館蔡延慶父褒,故太尉齊之弟也。
齊初無子,子延慶。
後齊有子,而褒絕,請復本宗。
禮官以請,許之。
紹聖元年,尚書省言:「元祐南郊赦文,戶絕之家,近親不為立繼者,官為施行。
今戶絕家許近親尊長命繼,已有著令,即不當官為施行。
」四年,右武衞大將軍克務,乞故登州防禦使東牟侯克端子叔博為嗣,請赴期朝參起居,而不為克端服。
大宗正司以聞。
下禮官議,宜終喪三年。
遂詔宗室居父母喪者,毋得乞為繼嗣。
大觀四年詔曰:「孔子謂興滅繼絕,天下之民歸心。
王安石子雱無嗣,有族子棣,已嘗用安石孫恩例官,可以棣為雱後,以稱朕善善之意。
」先是,元豐國子博士孟開,請以姪孫宗顏為孫,據晉侍中荀顗無子,以兄之孫為孫;其後王彥林請以弟彥通為叔母宋繼絕孫,詔皆如所請。
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戶部言:「知蜀州吳擴申明:乞自今養同宗昭穆相當之子,夫死之後,不許其妻非理遣還。
若所養子破蕩家產,不能侍養,實有顯過,即聽所養母愬官,近親尊長證驗得實,依條遣還,仍公共繼嗣。
」
且所引兩條,皆近世諸儒之說,不出於六經,臣已別狀奏駮。
今薛紳為映之孫,耀卿為別子始祖,紳繼別之後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等承傳其重者也。
不可輒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喪,以廢始祖之祭也。
臣謹按禮經所謂重者,皆承後之文。
據義纂稱重於父,亦有二說:一者,嫡長子自為正體,受重可知;二者,或嫡長亡,取嫡或庶次承傳父重,亦名為受重也。
若繼別子之後,自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遠係庶祖母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為之三年可也。
詳義纂所謂『受重於父者』,指嫡長子亡、次子承傳父重者也。
但其文不同耳。
」 詔太常禮院與禦史臺詳定聞奏。
衆官參詳:「耀卿,王氏子;紳,王氏孫,尤親於慈母、庶母,祖母、庶祖母也,耀卿既亡,紳受重代養,當服之也。
又薛紳頃因籍田覃恩,乞將敘封母氏恩澤,迴授與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紳官爵未合敘封祖母,蓋朝廷以耀卿已亡,紳是長孫,敦以孝道,特許封邑,豈可王氏生則輒邀國恩,歿則不受重服?況紳被王氏鞠育之恩,體尊義重,合令解官持齊衰三年之服。
」詔從之。
皇祐元年,大理評事石祖仁奏:「叔從簡為祖父中立服後四十日亡,乞下禮院定承祖父重服。
」禮官宋敏求議曰:「自開元禮以前,嫡孫卒則次孫承重,況從簡為中子已卒,而祖仁為嫡孫乎?古者重嫡,正貴所傳,其為後者皆服三年,以主虞、練、祥、禫之祭。
且三年之喪,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變也。
今中立未及卒哭,從簡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經變也。
或謂已服期,不當改服斬,而更為重制。
按儀禮:『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鄭氏注:『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以三年之喪。
』是服可再制明矣。
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斬衰三年。
後有如其類而已葬者,用再喪制服。
」遂著為定式。
熙寧八年,禮院請為祖承重者,依封爵令立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如又無之,即立庶長孫,行斬衰服。
於是禮房詳定:「古者封建國邑而立宗子,故周禮適子死,雖有諸子,猶令嫡孫傳重,所以一本統、明尊尊之義也。
至於商禮,則嫡子死立衆子,然後立孫。
今既不立宗子,又未嘗封建國邑,則嫡孫喪祖,不宜純用周禮。
若嫡子死無衆子,然後嫡孫承重,即嫡孫傳襲封爵者,雖有衆子猶承重。
」時知廬州孫覺以嫡孫解官持祖母服,覺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潤州。
元豐三年,太常丞劉次莊祖母亡,有嫡曾孫,次莊為嫡孫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孫承重之文。
詔下禮官立法:「自今承重者,嫡子死無諸子,即嫡孫承重;無嫡孫,嫡孫同母弟承重;無母弟,庶孫長者承重;曾孫以下準此。
其傳襲封爵,自依禮、令。
」 雜議。
大中祥符八年,廣平公德彜聘王顯孫女,將大歸而德彜卒,疑其禮制。
禮官言:「按禮:『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
夫死亦如之。
』注雲:『謂無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斬衰。
』又刑統雲:『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就婚等三種之文,妻並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並同凡人。
』今詳女合服斬衰於室,既葬而除;或未葬,但出欑即除之。
」 天聖七年,興化軍進士陳可言:「臣昨與本軍進士黃價同保,臣預解送之後,本軍言黃價昨赴舉時,有叔為僧,喪服未滿,臣例當駮放。
竊思出家制服,禮律俱無明文,況僧犯大罪,並無緣坐;犯事還俗,準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園。
又釋門儀式,見父母不拜,居父母喪不絰,死則法門弟子為之制服,其於本族並無服式。
望下禮官詳議,許其赴試。
」太常禮院言:「檢會敕文,期周尊長服,不得取應。
又禮為叔父齊衰期,外繼者降服大功九月。
其黃價為叔僧,合比外繼,降服大功。
」 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參軍祝紳幼孤,鞠於兄嫂。
已嘗為嫂持服,兄喪又請解官持喪。
有司以為言。
仁宗曰:「近世蓋有匿親喪而幹進者。
紳雖所服非禮,然不忘鞠養恩,亦可勸也。
候服闋日與幕職、知縣。
」 繼絕。
熙寧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館蔡延慶父褒,故太尉齊之弟也。
齊初無子,子延慶。
後齊有子,而褒絕,請復本宗。
禮官以請,許之。
紹聖元年,尚書省言:「元祐南郊赦文,戶絕之家,近親不為立繼者,官為施行。
今戶絕家許近親尊長命繼,已有著令,即不當官為施行。
」四年,右武衞大將軍克務,乞故登州防禦使東牟侯克端子叔博為嗣,請赴期朝參起居,而不為克端服。
大宗正司以聞。
下禮官議,宜終喪三年。
遂詔宗室居父母喪者,毋得乞為繼嗣。
大觀四年詔曰:「孔子謂興滅繼絕,天下之民歸心。
王安石子雱無嗣,有族子棣,已嘗用安石孫恩例官,可以棣為雱後,以稱朕善善之意。
」先是,元豐國子博士孟開,請以姪孫宗顏為孫,據晉侍中荀顗無子,以兄之孫為孫;其後王彥林請以弟彥通為叔母宋繼絕孫,詔皆如所請。
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戶部言:「知蜀州吳擴申明:乞自今養同宗昭穆相當之子,夫死之後,不許其妻非理遣還。
若所養子破蕩家產,不能侍養,實有顯過,即聽所養母愬官,近親尊長證驗得實,依條遣還,仍公共繼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