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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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四年正月八日,英宗崩,神宗即位。
十一日,大斂。
二月三日,殯。
四月三日,請謚。
十八日,奏告及讀謚冊于福寧殿。
七月二十五日,啟菆。
八月八日,靈駕發引。
二十七日,葬永厚陵。
禮院準禮:羣臣成服後,乘布裹鞍韉。
小祥臨訖,除頭冠、方裙、大袖。
大祥臨訖,裹素紗軟腳幞頭,慘公服,乘皁鞍韉。
禫除訖,素紗幞頭、常服、黑帶。
二日,改吉服,去佩魚。
虞主至自掩壙,五虞皆在途,四虞於集英殿。
曲赦兩京、畿內、鄭、孟等州如故事。
元豐八年三月五日,神宗崩。
十三日,大斂,帝成服。
十七日,小祥。
四月一日,禫除。
七月五日,請謚于南郊。
九月八日,讀謚寶冊于福寧殿。
二十三日,啟菆。
十月一日,靈駕發引。
二十一日,葬永裕陵。
二十九日,虞主至。
十一月一日,虞祭于集英殿。
自復土,六虞在途,太常卿攝事,三虞行禮于殿。
四日,卒哭。
五日,祔廟。
祕書正字範祖禹言:「先王制禮,以君服同于父,皆斬衰三年,蓋恐為人臣者,不以父事其君,此所以管乎人情也。
自漢以來,不惟人臣無服,而人君遂亦不為三年之喪。
唯國朝自祖宗以來,外廷雖用易月之制,而宮中實行三年之喪。
且易月之制,前世所以難改者,以人君自不為服也。
今羣臣易月,而人主實行三年之喪,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大祥,再期而又大祥。
夫練、祥不可以有二也,既以日為之,又以月為之,此禮之無據者。
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禫者祭之名,非服之色也,今乃為之慘服三日然後禫,此禮之不經者也。
既除服,至葬而又服之,蓋不可以無服也。
祔廟而後即吉,財八月矣,而遽純吉,無所不佩,此又禮之無漸也。
易月之制,因襲已久,既不可追,宜令羣臣朝服,止如今日而未除衰,至期而服之,漸除其重者,再期而又服之,乃釋衰,其餘則君服斯服可也。
至於禫,不必為之服,惟未純吉以至於祥,然後無所不佩,則三年之制略如古矣。
」詔禮官詳議。
禮部尚書韓忠彥等議:「朝廷典禮,時世異宜,不必循古。
若先王之制,不可盡用,則當以祖宗故事為法。
今言者欲令羣臣服喪三年,民間禁樂如之,雖過山陵,不去衰服,庶協古制。
緣先王恤典節文甚多,必欲循古,又非特如所言而已。
今既不能盡用,則當循祖宗故事及先帝遺制。
」詔從其議。
神主祔廟,是月冬至,百官表賀。
崇政殿說書程頤言:「神宗喪未除,節序變遷,時思方切,恐失居喪之禮,無以風化天下。
乞改賀為慰。
」不從。
紹聖四年,太史請遷去永裕陵禁山民塚一千三百餘,以便國音。
帝曰:「遷墓得無擾乎?若無所害,則令勿遷,果不便國音,當給官錢,以資葬費。
」 元符三年正月十二日,哲宗崩,徽宗即位。
詔山陵制度,並如元豐。
七月十一日,啟菆。
二十日,靈駕發引。
八月八日,葬永泰陵。
九月一日,以升祔畢,羣臣吉服如故事。
太常寺言:「太宗皇帝上繼太祖,兄弟相及,雖行易月之制,實斬衰三年,以重君臣之義。
公除已後,庶事相稱,具載國史。
今皇帝嗣位哲宗,實承神考之世,已用開寶故事,為哲宗服衰重。
今神主已祔,百官之服並用純吉,皇帝服禦宜如太平興國二年故事。
」 禮部言:「太平興國中,宰臣薛居正表稱:『公除以來,庶事相稱,獨命徹樂,誠未得宜。
』即是公除後,除不舉樂外,釋衰從吉,事理甚明。
今皇帝當禦常服、素紗展腳幞頭、淡黃衫、黑犀帶,請下有司裁制。
」宰臣請從禮官議,乃詔候周期服吉。
時詔不由門下,徑付有司。
給事中龔原言:「喪制乃朝廷大事,今行不由門下,是廢法也。
臣為君服斬衰三年,古未嘗改。
且陛下前此議服,禮官持兩可之論,陛下既察見其姦,其服遂正。
今乃不得已從之,臣竊為陛下惜。
開寶時,并、汾未下,兵革未弭,祖宗櫛風沐雨之不暇,其服制權宜一時,非故事也。
」原坐黜知南康軍。
於是詔依元降服喪三年之制,其元符三年九月「自小祥從吉」指揮,改正。
紹興五年四月甲子,徽宗崩于五國城。
七年正月,問安使何蘚等還以聞,宰執入見,帝號慟擗踴,終日不食。
宰臣張浚等力請,始進麋粥。
成服于幾筵殿,文武百僚朝晡臨於行宮。
自聞喪至小祥,百官朝晡臨;自小祥至禫祭,朝一臨。
太常等言:「舊制,沿邊州軍,不許舉哀。
緣諸大帥皆國家腹心爪牙之臣,休戚一體,至於將佐,皆懷忠憤,宜就所屯,自副將而上成服,日朝晡臨,故校哭於本營。
」命徽猷閣待制王倫等為奉迎梓宮使。
時知邵州胡寅上疏,略曰:「三年之喪,自天子至於庶人,一也。
及漢孝文自執謙德,用日易月,至今行之。
子以便身忘其親,臣以便身忘其君,心知其非而不肯改,自常禮言之,猶且不可,況變故特異如今日者,又當如
十一日,大斂。
二月三日,殯。
四月三日,請謚。
十八日,奏告及讀謚冊于福寧殿。
七月二十五日,啟菆。
八月八日,靈駕發引。
二十七日,葬永厚陵。
禮院準禮:羣臣成服後,乘布裹鞍韉。
小祥臨訖,除頭冠、方裙、大袖。
大祥臨訖,裹素紗軟腳幞頭,慘公服,乘皁鞍韉。
禫除訖,素紗幞頭、常服、黑帶。
二日,改吉服,去佩魚。
虞主至自掩壙,五虞皆在途,四虞於集英殿。
曲赦兩京、畿內、鄭、孟等州如故事。
元豐八年三月五日,神宗崩。
十三日,大斂,帝成服。
十七日,小祥。
四月一日,禫除。
七月五日,請謚于南郊。
九月八日,讀謚寶冊于福寧殿。
二十三日,啟菆。
十月一日,靈駕發引。
二十一日,葬永裕陵。
二十九日,虞主至。
十一月一日,虞祭于集英殿。
自復土,六虞在途,太常卿攝事,三虞行禮于殿。
四日,卒哭。
五日,祔廟。
祕書正字範祖禹言:「先王制禮,以君服同于父,皆斬衰三年,蓋恐為人臣者,不以父事其君,此所以管乎人情也。
自漢以來,不惟人臣無服,而人君遂亦不為三年之喪。
唯國朝自祖宗以來,外廷雖用易月之制,而宮中實行三年之喪。
且易月之制,前世所以難改者,以人君自不為服也。
今羣臣易月,而人主實行三年之喪,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大祥,再期而又大祥。
夫練、祥不可以有二也,既以日為之,又以月為之,此禮之無據者。
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禫者祭之名,非服之色也,今乃為之慘服三日然後禫,此禮之不經者也。
既除服,至葬而又服之,蓋不可以無服也。
祔廟而後即吉,財八月矣,而遽純吉,無所不佩,此又禮之無漸也。
易月之制,因襲已久,既不可追,宜令羣臣朝服,止如今日而未除衰,至期而服之,漸除其重者,再期而又服之,乃釋衰,其餘則君服斯服可也。
至於禫,不必為之服,惟未純吉以至於祥,然後無所不佩,則三年之制略如古矣。
」詔禮官詳議。
禮部尚書韓忠彥等議:「朝廷典禮,時世異宜,不必循古。
若先王之制,不可盡用,則當以祖宗故事為法。
今言者欲令羣臣服喪三年,民間禁樂如之,雖過山陵,不去衰服,庶協古制。
緣先王恤典節文甚多,必欲循古,又非特如所言而已。
今既不能盡用,則當循祖宗故事及先帝遺制。
」詔從其議。
神主祔廟,是月冬至,百官表賀。
崇政殿說書程頤言:「神宗喪未除,節序變遷,時思方切,恐失居喪之禮,無以風化天下。
乞改賀為慰。
」不從。
紹聖四年,太史請遷去永裕陵禁山民塚一千三百餘,以便國音。
帝曰:「遷墓得無擾乎?若無所害,則令勿遷,果不便國音,當給官錢,以資葬費。
」 元符三年正月十二日,哲宗崩,徽宗即位。
詔山陵制度,並如元豐。
七月十一日,啟菆。
二十日,靈駕發引。
八月八日,葬永泰陵。
九月一日,以升祔畢,羣臣吉服如故事。
太常寺言:「太宗皇帝上繼太祖,兄弟相及,雖行易月之制,實斬衰三年,以重君臣之義。
公除已後,庶事相稱,具載國史。
今皇帝嗣位哲宗,實承神考之世,已用開寶故事,為哲宗服衰重。
今神主已祔,百官之服並用純吉,皇帝服禦宜如太平興國二年故事。
」 禮部言:「太平興國中,宰臣薛居正表稱:『公除以來,庶事相稱,獨命徹樂,誠未得宜。
』即是公除後,除不舉樂外,釋衰從吉,事理甚明。
今皇帝當禦常服、素紗展腳幞頭、淡黃衫、黑犀帶,請下有司裁制。
」宰臣請從禮官議,乃詔候周期服吉。
時詔不由門下,徑付有司。
給事中龔原言:「喪制乃朝廷大事,今行不由門下,是廢法也。
臣為君服斬衰三年,古未嘗改。
且陛下前此議服,禮官持兩可之論,陛下既察見其姦,其服遂正。
今乃不得已從之,臣竊為陛下惜。
開寶時,并、汾未下,兵革未弭,祖宗櫛風沐雨之不暇,其服制權宜一時,非故事也。
」原坐黜知南康軍。
於是詔依元降服喪三年之制,其元符三年九月「自小祥從吉」指揮,改正。
紹興五年四月甲子,徽宗崩于五國城。
七年正月,問安使何蘚等還以聞,宰執入見,帝號慟擗踴,終日不食。
宰臣張浚等力請,始進麋粥。
成服于幾筵殿,文武百僚朝晡臨於行宮。
自聞喪至小祥,百官朝晡臨;自小祥至禫祭,朝一臨。
太常等言:「舊制,沿邊州軍,不許舉哀。
緣諸大帥皆國家腹心爪牙之臣,休戚一體,至於將佐,皆懷忠憤,宜就所屯,自副將而上成服,日朝晡臨,故校哭於本營。
」命徽猷閣待制王倫等為奉迎梓宮使。
時知邵州胡寅上疏,略曰:「三年之喪,自天子至於庶人,一也。
及漢孝文自執謙德,用日易月,至今行之。
子以便身忘其親,臣以便身忘其君,心知其非而不肯改,自常禮言之,猶且不可,況變故特異如今日者,又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