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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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初,奏事未畢,即如今詔,庶幾此禮不至遂廢。
」迺詔春秋分率以辰正。
熙寧六年正月,西上閤門副使張誠一言:「垂拱殿常朝,先內侍唱內侍都知以下至宿衞行門計一十八班起居,後通事舍人引宰執、樞密使以下大班入,次親王,次侍衞馬步軍都指揮以下,次皇親使相以下十班入,方引見、謝、辭。
或遇百官起居日。
自行門後,通事舍人引樞密以下,次親王、使相以下至刺史十班入,方奏兩巡使起居。
立定,方引兩省官入,次閤門引宰臣以下大班入。
起居畢,候百官出絕,兩省班出,次兩巡使出,中書、樞密方奏事,已是日高;況大班本不分別丞郎、給諫、臺省及常參官,今獨使相以下曲為分別,虛占時刻。
請遇垂拱殿百官起居日,將親王以下十班合為四班,親王為一班,侍衞馬步軍都指揮使為一班,皇親使相以下至刺史重行異位為兩班,可減六班。
如垂拱殿常朝不係百官起居,或紫宸殿百官起居,其親王、使相以下班,並依舊儀序入起居。
」從之。
九月,引進使李端愨言:「近朔望禦文德殿視朝,祁寒盛暑數煩清蹕,而紫宸之朝歲中罕禦。
請朔日禦文德,既望坐紫宸,庶幾正衙、內殿朝儀並舉。
」從之。
元豐八年二月,詔諸三省、禦史臺、寺監長貳、開封府推判官六參,職事官、赤縣丞以上、寄祿升朝官在京釐務者望參,不釐務者朔參。
哲宗元祐四年十月,以戶部尚書呂公孺言,詔朔參官兼赴望參,望參官兼赴六參。
五年,詔權侍郎並日參。
紹聖四年十月,禦史臺言:「外任官到闕朝見訖,並令赴朔、望參。
」尋又言:「元豐官制,朝參班序有日參、六參、望參、朔參,已著為令。
元祐中,改朔參兼赴望參,望參兼赴六參,有失先朝分別等差之意。
止依元豐儀令。
」從之。
政和詳定五禮新儀,有文德殿月朔視朝儀、紫宸殿望參儀、垂拱殿四參儀、紫宸殿日參儀、垂拱殿日參儀、崇政殿再坐儀、崇政殿假日起居儀,其文不載。
中興仍舊制。
乾道二年九月,閤門奏:垂拱殿四參,[四參官謂宰執、侍從、武臣正任、文臣卿監員郎監察禦史已上。
]皇帝坐,先讀奏目。
知閤以下,次禦帶、環衞官以下,次忠佐、殿前都指揮使以下,次殿前司員僚,次皇太子,次行門已上,逐班並常起居。
次樞密、學士、待制、樞密都承旨以下,知閤并祗應武功大夫以下,通班常起居。
次親王,次馬步軍都指揮使,次使相,次馬步軍員僚已上,逐班並常起居。
次殿中侍禦史入側宣大起居訖,歸侍立位。
次宰執以下,並兩省官、文武百官入,相向立定,通班面北立,大起居訖,[凡常起居兩拜,大起居七拜。
]三省升殿侍立。
次兩省官出,次殿中侍禦史對揖出,三省、樞密院奏事,次引見、謝、辭,次引臣僚奏事訖,皇帝起。
詔:「今後遇四參日,分起居班次,可移殿中侍禦史及宰執以下百官班,令次樞密以下班起居。
卻令親王并殿前都指揮使以下殿前司員僚,逐班於宰執以下班後起居,餘並從之。
」 淳熙七年九月,詔:「自今垂拱殿日參,宰臣特免宣名。
」 嘉定十二年正月,臣僚奏:「竊見皇帝禦正殿,或禦後殿,固可間舉,四參官亦有定日。
近者每日改常朝為後殿,四參之禮亦多不講,正殿、後殿、四參間免。
陛下臨朝之日固未嘗輟,而外廷不知聖意,或謂姑從簡便,非所以肅百執事也。
常朝之禮止於從臣,後殿之儀從臣不與,四參止及卿郎,而乃累月僅或一舉。
咫尺天威,疏簡至此,非所以尊君上而勵百辟也。
伏願陛下嚴常朝、後殿、四參之禮,起羣下肅謹之心,彰明時厲精之治,豈不偉哉。
」從之。
初,羣臣見、辭、謝,皆赴正衙。
淳化二年知雜禦史張郁言:「正衙之設謂之外朝,凡羣臣辭、見及謝,先詣正衙,見訖,禦史臺具官位姓名以報,閤門方許入對,此國家舊制也。
自乾德後,始詔先赴中謝,後詣正衙。
而文武官中謝後,次日並赴正衙,內諸司遙領刺史、閤門通事舍人以上新授者亦赴正衙辭謝,出使急速免衙辭者亦具狀報臺,違者罰奉一月。
其內諸司職官并將校至刺史以上新授者,欲望同百官例,赴正衙謝。
」從之。
元豐既定朝參之制,侍禦史知雜事滿中行上言:「文德正衙之制,尚存常朝之虛名,襲橫行之謬例,有司失於申請,未能釐正。
兩省、臺官、文武百官赴文德殿,東西相向對立,宰臣一員押班,聞傳不坐,則再拜而退,謂之常朝。
遇休假併三日以上,應內殿起居官畢集,謂之橫行。
自宰臣、親王以下應見、謝、辭者,皆先赴文德殿,謂之過正衙。
然在京釐務之官例以別敕免參,宰臣押班近年已罷,而武班諸衙本朝又不常置。
故今之赴常朝者,獨禦史臺官與審官、待次階官而已。
今垂拱內殿宰臣以下既已日參,而文德常朝仍復不廢,舛謬倒置,莫此為甚。
至於橫行參假,與夫見、謝、辭官先過正衙,雖沿唐之故事,然必俟天子禦殿之日行之可也。
」詔下詳定官制所。
言:「今天子日聽政於垂拱,以接執政官及內朝之臣,而更於別殿宣敕不坐,實為因習之誤。
兼有執事升朝官五日一赴起居,而未有執事者反謂之參,疏數之節尤為未當。
又辭、見、謝,自已入見天子,則前殿正衙對拜為虛文。
其連遇朝假,則百官司赴大起居,不當復有橫行參假。
宜如中行言。
」於是常朝、正衙、橫行之儀俱罷。
」迺詔春秋分率以辰正。
熙寧六年正月,西上閤門副使張誠一言:「垂拱殿常朝,先內侍唱內侍都知以下至宿衞行門計一十八班起居,後通事舍人引宰執、樞密使以下大班入,次親王,次侍衞馬步軍都指揮以下,次皇親使相以下十班入,方引見、謝、辭。
或遇百官起居日。
自行門後,通事舍人引樞密以下,次親王、使相以下至刺史十班入,方奏兩巡使起居。
立定,方引兩省官入,次閤門引宰臣以下大班入。
起居畢,候百官出絕,兩省班出,次兩巡使出,中書、樞密方奏事,已是日高;況大班本不分別丞郎、給諫、臺省及常參官,今獨使相以下曲為分別,虛占時刻。
請遇垂拱殿百官起居日,將親王以下十班合為四班,親王為一班,侍衞馬步軍都指揮使為一班,皇親使相以下至刺史重行異位為兩班,可減六班。
如垂拱殿常朝不係百官起居,或紫宸殿百官起居,其親王、使相以下班,並依舊儀序入起居。
」從之。
九月,引進使李端愨言:「近朔望禦文德殿視朝,祁寒盛暑數煩清蹕,而紫宸之朝歲中罕禦。
請朔日禦文德,既望坐紫宸,庶幾正衙、內殿朝儀並舉。
」從之。
元豐八年二月,詔諸三省、禦史臺、寺監長貳、開封府推判官六參,職事官、赤縣丞以上、寄祿升朝官在京釐務者望參,不釐務者朔參。
哲宗元祐四年十月,以戶部尚書呂公孺言,詔朔參官兼赴望參,望參官兼赴六參。
五年,詔權侍郎並日參。
紹聖四年十月,禦史臺言:「外任官到闕朝見訖,並令赴朔、望參。
」尋又言:「元豐官制,朝參班序有日參、六參、望參、朔參,已著為令。
元祐中,改朔參兼赴望參,望參兼赴六參,有失先朝分別等差之意。
止依元豐儀令。
」從之。
政和詳定五禮新儀,有文德殿月朔視朝儀、紫宸殿望參儀、垂拱殿四參儀、紫宸殿日參儀、垂拱殿日參儀、崇政殿再坐儀、崇政殿假日起居儀,其文不載。
中興仍舊制。
乾道二年九月,閤門奏:垂拱殿四參,[四參官謂宰執、侍從、武臣正任、文臣卿監員郎監察禦史已上。
]皇帝坐,先讀奏目。
知閤以下,次禦帶、環衞官以下,次忠佐、殿前都指揮使以下,次殿前司員僚,次皇太子,次行門已上,逐班並常起居。
次樞密、學士、待制、樞密都承旨以下,知閤并祗應武功大夫以下,通班常起居。
次親王,次馬步軍都指揮使,次使相,次馬步軍員僚已上,逐班並常起居。
次殿中侍禦史入側宣大起居訖,歸侍立位。
次宰執以下,並兩省官、文武百官入,相向立定,通班面北立,大起居訖,[凡常起居兩拜,大起居七拜。
]三省升殿侍立。
次兩省官出,次殿中侍禦史對揖出,三省、樞密院奏事,次引見、謝、辭,次引臣僚奏事訖,皇帝起。
詔:「今後遇四參日,分起居班次,可移殿中侍禦史及宰執以下百官班,令次樞密以下班起居。
卻令親王并殿前都指揮使以下殿前司員僚,逐班於宰執以下班後起居,餘並從之。
」 淳熙七年九月,詔:「自今垂拱殿日參,宰臣特免宣名。
」 嘉定十二年正月,臣僚奏:「竊見皇帝禦正殿,或禦後殿,固可間舉,四參官亦有定日。
近者每日改常朝為後殿,四參之禮亦多不講,正殿、後殿、四參間免。
陛下臨朝之日固未嘗輟,而外廷不知聖意,或謂姑從簡便,非所以肅百執事也。
常朝之禮止於從臣,後殿之儀從臣不與,四參止及卿郎,而乃累月僅或一舉。
咫尺天威,疏簡至此,非所以尊君上而勵百辟也。
伏願陛下嚴常朝、後殿、四參之禮,起羣下肅謹之心,彰明時厲精之治,豈不偉哉。
」從之。
初,羣臣見、辭、謝,皆赴正衙。
淳化二年知雜禦史張郁言:「正衙之設謂之外朝,凡羣臣辭、見及謝,先詣正衙,見訖,禦史臺具官位姓名以報,閤門方許入對,此國家舊制也。
自乾德後,始詔先赴中謝,後詣正衙。
而文武官中謝後,次日並赴正衙,內諸司遙領刺史、閤門通事舍人以上新授者亦赴正衙辭謝,出使急速免衙辭者亦具狀報臺,違者罰奉一月。
其內諸司職官并將校至刺史以上新授者,欲望同百官例,赴正衙謝。
」從之。
元豐既定朝參之制,侍禦史知雜事滿中行上言:「文德正衙之制,尚存常朝之虛名,襲橫行之謬例,有司失於申請,未能釐正。
兩省、臺官、文武百官赴文德殿,東西相向對立,宰臣一員押班,聞傳不坐,則再拜而退,謂之常朝。
遇休假併三日以上,應內殿起居官畢集,謂之橫行。
自宰臣、親王以下應見、謝、辭者,皆先赴文德殿,謂之過正衙。
然在京釐務之官例以別敕免參,宰臣押班近年已罷,而武班諸衙本朝又不常置。
故今之赴常朝者,獨禦史臺官與審官、待次階官而已。
今垂拱內殿宰臣以下既已日參,而文德常朝仍復不廢,舛謬倒置,莫此為甚。
至於橫行參假,與夫見、謝、辭官先過正衙,雖沿唐之故事,然必俟天子禦殿之日行之可也。
」詔下詳定官制所。
言:「今天子日聽政於垂拱,以接執政官及內朝之臣,而更於別殿宣敕不坐,實為因習之誤。
兼有執事升朝官五日一赴起居,而未有執事者反謂之參,疏數之節尤為未當。
又辭、見、謝,自已入見天子,則前殿正衙對拜為虛文。
其連遇朝假,則百官司赴大起居,不當復有橫行參假。
宜如中行言。
」於是常朝、正衙、橫行之儀俱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