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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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院事安燾深以東流為是,兩疏言:「朝廷久議回河,獨憚勞費,不顧大患。

    蓋自小吳未決以前,河入海之地雖屢變移,而盡在中國;故京師恃以北限彊敵,景德澶淵之事可驗也。

    且河決每西,則河尾每北,河流既益西決,固已北抵境上。

    若復不止,則南岸遂屬遼界,彼必為橋梁,守以州郡;如慶曆中因取河南熟戶之地,遂築軍以窺河外,已然之效如此。

    蓋自河而南,地勢平衍,直抵京師,長慮卻顧,可為寒心。

    又朝廷捐東南之利,半以宿河北重兵,備預之意深矣。

    使敵能至河南,則邈不相及。

    今欲便於治河而緩於設險,非計也。

    」 王巖叟亦言:「朝廷知河流為北道之患日深,故遣使命水官相視便利,欲順而導之,以拯一路生靈於墊溺,甚大惠也。

    然昔者專使未還,不知何疑而先罷議;專使反命,不知何所取信而議復興。

    既敕都水使者總護役事,調兵起工,有定日矣,已而復罷。

    數十日間,變議者再三,何以示四方?今有大害七,不可不早為計。

    北塞之所恃以為險者在塘泊,黃河堙之,猝不可濬,浸失北塞險固之利,一也。

    橫遏西山之水,不得順流而下,蹙溢於千裡,使百萬生齒,居無廬,耕無田,流散而不復,二也。

    乾寧孤壘,危絕不足道,而大名、深、冀腹心郡縣,皆有終不自保之勢,三也。

    滄州扼北敵海道,自河不東流,滄州在河之南,直抵京師,無有限隔,四也。

    并吞禦河,邊城失轉輸之便,五也。

    河北轉運司歲耗財用,陷租賦以百萬計,六也。

    六七月之間,河流交漲,占沒西路,阻絕遼使,進退不能,兩朝以為憂,七也。

    非此七害,委之可,緩而未治可也。

    且去歲之患,已甚前歲,今歲又甚焉,則奈何?望深詔執政大臣,早決河議而責成之。

    」太師文彥博、中書侍郎呂大防皆主其說。

     中書舍人蘇轍謂右僕射呂公著曰:「河決而北,先帝不能回,而諸公欲回之,是自謂智勇勢力過先帝也。

    盍因其舊而修其未備乎?」公著唯唯。

    於是三省奏:「自河北決,恩、冀以下數州被患,至今未見開修的確利害,緻妨興工。

    」乃詔河北轉運使、副,限兩月同水官講議聞奏。

     十一月,講議官皆言:「令圖、問相度開河,取水入孫村口還復故道處,測量得流分尺寸,取引不過,其說難行。

    」十二月,張景先復以問說為善,果欲回河,惟北京已上、滑州而下為宜,仍於孫村濬治橫河舊堤,止用逐埽人兵、物料,并年例客軍,春天漸為之可也。

    朝廷是其說。

     三年六月戊戌,乃詔:「黃河未復故道,終為河北之患。

    王孝先等所議,已嘗興役,不可中罷,宜接續工料,向去決要回復故道。

    三省、樞密院速與商議施行。

    」右相範純仁言:「聖人有三寶:曰慈,曰儉,曰不敢為天下先。

    蓋天下大勢惟人君所向,羣下競趨如川流山摧,小失其道,非一言一力可回,故居上者不可不謹也。

    今聖意已有所向而為天下先矣。

    乞諭執政:『前日降出文字,卻且進入。

    』免希合之臣,妄測聖意,輕舉大役。

    」尚書王存等亦言:「使大河決可東回,而北流遂斷,何惜勞民費財,以成經久之利。

    今孝先等自未有必然之論,但僥幸萬一,以冀成功,又預求免責,若遂聽之,將有噬臍之悔。

    乞望選公正近臣及忠實內侍,覆行按視,審度可否,興工未晚。

    」 庚子,三省、樞密院奏事延和殿,文彥博、呂大防、安燾等謂:「河不東,則失中國之險,為契丹之利。

    」範純仁、王存、胡宗愈則以虛費勞民為憂。

    存謂:「今公私財力困匱,惟朝廷未甚知者,賴先帝時封樁錢物可用耳。

    外路往往空乏,奈何起數千萬物料、兵夫,圖不可必成之功?且禦契丹得其道,則自景德至今八九十年,通好如一家,設險何與焉?不然,如石晉末耶律德光犯闕,豈無黃河為阻,況今河流未必便衝過北界耶?」太後曰:「且熟議。

    」 明日,純仁又畫四不可之說,且曰:「北流數年未為大患,而議者恐失中國之利,先事回改;正如頃西夏本不為邊患,而好事者以為不取恐失機會,遂興靈武之師也。

    臣聞孔子論為政曰:『先有司。

    』今水官未嘗保明,而先示決欲回河之旨,他日敗事,是使之得以藉口也。

    」 存、宗愈亦奏:「昨親聞德音,更令熟議。

    然累日猶有未同,或令建議者結罪任責。

    臣等本謂建議之人,思慮有所未逮,故乞差官覆按。

    若但使之結罪,彼所見不過如此,後或誤事,加罪何益。

    臣非不知河決北流,為患非一。

    淤沿邊塘泊,斷禦河漕運,失中國之險,遏西山之流。

    若能全回大河,使由孫村故道,豈非上下通願?但恐不能成功,為患甚於今日。

    故欲選近臣按視:若孝先之說決可成,則積聚物料,接續興役;如不可為,則令沿河踏行,自恩、魏以北,塘泊以南,別求可以疏導歸海去處,不必專主孫村。

    此亦三省共曾商量,望賜詳酌。

    」存又奏:「自古惟有導河并塞河。

    導河者順水勢,自高導令就下;塞河者為河堤決溢,修塞令入河身。

    不聞斡引大河令就高行流也。

    」於是收回戊戌詔書。

    戶部侍郎蘇轍、中書舍人曾肇各三上疏。

    轍大略言: 黃河西流,議復故道。

    事之經歲,役兵二萬,聚梢樁等物三十餘萬。

    方河朔災傷困弊,而興必不可成之功,吏民竊歎。

    今回河大議雖寢,然聞議者固執來歲開河分水之策。

    今小吳決口,入地已深,而孫村所開,丈尺有限,不獨不能回河,亦必不能分水。

    況黃河之性,急則通流,緩則淤澱,既無東西皆急之勢,安有兩河並行之理?縱使兩河並行,未免各立隄防,其費又倍矣。

     今建議者其說有三,臣請折之:一曰禦河湮滅,失饋運之利。

    昔大河在東,禦河自懷、衞經北京,漸歷邊郡,饋運既便,商賈通行。

    自河西流,禦河湮滅,失此大利,天實使然。

    今河自小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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