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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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唐顏真卿後。
是歲,河北路及鄜州水,蠲河北民積年逋負、鄜州民稅役。
五年春正月壬寅朔,禦大慶殿受朝。
庚戌,以廣南用兵,罷上元張燈。
白虹貫日。
丁巳,會靈觀火。
戊午,狄青敗智高于邕州,斬首五千餘級,智高遁去。
甲子,遣使撫問廣南將校,賜軍士緡錢。
二月癸未,狄青復為樞密副使。
甲申,赦廣南。
凡戰歿者,給槥櫝護送還家,無主者葬祭之。
賊所過郡縣,免其田租一年,死事家科徭二年。
貢舉人免解至禮部,不預奏名者亦以名聞。
丙戌,詔廣西都監蕭注等追捕智高。
丁亥,下德音:減江西、湖南繫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丁壯饋運廣南軍須者,減夏稅之半,仍免差徭一年。
戊子,詔:百官遇南郊奏薦,無子孫者聽奏期親一人。
乙未,詔:宗室通經者,大宗正司以聞。
三月癸亥,遣使奉安太祖禦容于滁州,太宗禦容于并州,真宗禦容于澶州。
是月,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千四十二人。
夏四月甲午,命劉沆、梁適監議大樂。
五月乙巳,詔輔臣凡有大政,許復對後殿。
高若訥罷,以狄青為樞密使。
丁未,孫沔為樞密副使。
戊申,詔轉運使毋取羨餘以助三司。
庚戌,詔:智高所至州,無城壘,若兵力不敵而棄城者,奏裁。
壬子,錄繫囚。
丁巳,詔轉運司振邕州貧民,戶貸米一石。
甲子,詔諫官、禦史毋挾私以中善良,及臣僚言機密事毋得漏洩。
六月乙亥,禦紫宸殿按大安樂,觀宗廟祭器。
丙戌,作集禧觀成。
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使察州縣長吏能招輯勞來者,上其狀;不稱職者,舉劾之。
」 秋七月乙巳,詔:荊湖北路民因災傷所貸常平倉米免償。
己酉,詔:薦舉非其人者,令禦史臺彈奏,見任監司以上弗許薦論。
戊午,詔太常定謚,毋為溢美。
閏月戊辰,詔:廣南民逃未還者,限一年歸業,其復三歲。
壬申,龐籍罷,以陳執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梁適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
乙亥,詔武臣知州軍,須與僚屬參議公事,毋專決。
庚辰,秦鳳路言總管劉煥等破蕃部,斬首二千餘級。
八月丁酉朔,詔:民訴災傷而監司不受者,聽州軍以狀聞。
辛酉,策制舉、武舉人。
壬戌,詔:南郊以太祖、太宗、真宗並配。
九月乙酉,觀新樂。
冬十月丙申朔,日有食之。
壬子,作「鎮國神寶」。
丁巳,詔:以蝗旱,令監司諭親民官上民間利害。
十一月丁卯,朝饗景靈宮。
戊辰,饗太廟、奉慈廟。
己巳,祀天地于圜丘,大赦。
丁醜,加恩百官。
戊子,放天下逋負。
十二月戊午,詔轉運官毋得進羨餘。
壬戌,以曹、陳、許、鄭、滑州為輔郡,隸畿內,置京畿轉運使。
是歲,占城國來貢。
至和元年春正月辛未,詔:「京師大寒,民多凍餒死者,有司其瘞埋之。
」壬申,碎通天犀和藥以療民疫。
癸酉,貴妃張氏薨,輟視朝七日,禁京城樂一月。
丁醜,追冊為皇後,賜謚溫成。
辛卯,錄繫囚,減三京、輔郡雜犯死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二月庚子,詔:「治河堤民有疫死者,蠲戶稅一年;無戶稅者,給其家錢三千。
」壬戌,孫沔罷,以田況為樞密副使。
三月己巳,王貽永罷,以王德用為樞密使。
辛未,命曾公亮等同試入內醫官。
壬申,賜邊臣攻守圖。
置京畿提點刑獄。
乙亥,太史言日當食四月朔。
庚辰,下德音,改元,減死罪一等,流以下釋之。
癸未,易服,避正殿,減常膳。
乙酉,詔:京西民飢,宜令所在勸富人納粟以振之。
夏四月甲午朔,日有食之,用牲于社。
辛醜,禦正殿,復常膳。
祥源觀火。
五月戊寅,以河北流民稍復,遣使安撫。
壬辰,太白晝見。
秋七月丁卯,以程戡參知政事。
立溫成園。
戊辰,梁適罷。
己巳,出禦史馬遵、呂景初、吳中復。
八月丁酉,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八品以下,其祖父母、父母、妻子犯流以下罪,聽贖;未仕而嘗受朝廷賜者,所犯非兇惡,亦聽贖。
」丙午,以劉沆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
命修起居注官侍經筵。
九月乙亥,契丹遣使來告夏國平。
辛巳,遣三司使王拱辰報使契丹。
己醜,太白晝見。
冬十月辛卯朔,太白晝見。
壬辰,詔:「士庶家毋得以嘗傭顧之人為姻,違者離之。
」丁酉,葬溫成皇後。
丙午,溫成皇後神主入廟。
戊午,幸城北砲場觀發砲,宴從臣,賜衞士緡錢。
十一月甲子,出太廟禘、祫、時饗及溫成皇後廟祭饗樂章,肄于太常。
十二月丙午,詔司天監天文算術官毋得出入臣僚家。
癸醜,詔:內侍傳宣,令都知司劄報,被旨者覆奏。
是歲,融州大丘洞楊光朝內附。
二年春正月丁卯,奉安真宗禦容于萬壽觀。
減畿內、輔郡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賜諸軍緡錢。
戊辰,邕州言蘇茂州蠻內寇,詔廣西發兵討之。
丁亥,晏殊薨。
二月壬辰,汾州團練推官郭固上車戰法,既試之,授衞尉丞。
三月丁卯,詔修起居注立於講讀官之次。
丙子,封孔子後為衍聖公。
是月,以旱除畿內民逋芻及去年秋逋稅,罷營繕諸役。
夏四月己亥,契丹遣使
是歲,河北路及鄜州水,蠲河北民積年逋負、鄜州民稅役。
五年春正月壬寅朔,禦大慶殿受朝。
庚戌,以廣南用兵,罷上元張燈。
白虹貫日。
丁巳,會靈觀火。
戊午,狄青敗智高于邕州,斬首五千餘級,智高遁去。
甲子,遣使撫問廣南將校,賜軍士緡錢。
二月癸未,狄青復為樞密副使。
甲申,赦廣南。
凡戰歿者,給槥櫝護送還家,無主者葬祭之。
賊所過郡縣,免其田租一年,死事家科徭二年。
貢舉人免解至禮部,不預奏名者亦以名聞。
丙戌,詔廣西都監蕭注等追捕智高。
丁亥,下德音:減江西、湖南繫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丁壯饋運廣南軍須者,減夏稅之半,仍免差徭一年。
戊子,詔:百官遇南郊奏薦,無子孫者聽奏期親一人。
乙未,詔:宗室通經者,大宗正司以聞。
三月癸亥,遣使奉安太祖禦容于滁州,太宗禦容于并州,真宗禦容于澶州。
是月,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千四十二人。
夏四月甲午,命劉沆、梁適監議大樂。
五月乙巳,詔輔臣凡有大政,許復對後殿。
高若訥罷,以狄青為樞密使。
丁未,孫沔為樞密副使。
戊申,詔轉運使毋取羨餘以助三司。
庚戌,詔:智高所至州,無城壘,若兵力不敵而棄城者,奏裁。
壬子,錄繫囚。
丁巳,詔轉運司振邕州貧民,戶貸米一石。
甲子,詔諫官、禦史毋挾私以中善良,及臣僚言機密事毋得漏洩。
六月乙亥,禦紫宸殿按大安樂,觀宗廟祭器。
丙戌,作集禧觀成。
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使察州縣長吏能招輯勞來者,上其狀;不稱職者,舉劾之。
」 秋七月乙巳,詔:荊湖北路民因災傷所貸常平倉米免償。
己酉,詔:薦舉非其人者,令禦史臺彈奏,見任監司以上弗許薦論。
戊午,詔太常定謚,毋為溢美。
閏月戊辰,詔:廣南民逃未還者,限一年歸業,其復三歲。
壬申,龐籍罷,以陳執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梁適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
乙亥,詔武臣知州軍,須與僚屬參議公事,毋專決。
庚辰,秦鳳路言總管劉煥等破蕃部,斬首二千餘級。
八月丁酉朔,詔:民訴災傷而監司不受者,聽州軍以狀聞。
辛酉,策制舉、武舉人。
壬戌,詔:南郊以太祖、太宗、真宗並配。
九月乙酉,觀新樂。
冬十月丙申朔,日有食之。
壬子,作「鎮國神寶」。
丁巳,詔:以蝗旱,令監司諭親民官上民間利害。
十一月丁卯,朝饗景靈宮。
戊辰,饗太廟、奉慈廟。
己巳,祀天地于圜丘,大赦。
丁醜,加恩百官。
戊子,放天下逋負。
十二月戊午,詔轉運官毋得進羨餘。
壬戌,以曹、陳、許、鄭、滑州為輔郡,隸畿內,置京畿轉運使。
是歲,占城國來貢。
至和元年春正月辛未,詔:「京師大寒,民多凍餒死者,有司其瘞埋之。
」壬申,碎通天犀和藥以療民疫。
癸酉,貴妃張氏薨,輟視朝七日,禁京城樂一月。
丁醜,追冊為皇後,賜謚溫成。
辛卯,錄繫囚,減三京、輔郡雜犯死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二月庚子,詔:「治河堤民有疫死者,蠲戶稅一年;無戶稅者,給其家錢三千。
」壬戌,孫沔罷,以田況為樞密副使。
三月己巳,王貽永罷,以王德用為樞密使。
辛未,命曾公亮等同試入內醫官。
壬申,賜邊臣攻守圖。
置京畿提點刑獄。
乙亥,太史言日當食四月朔。
庚辰,下德音,改元,減死罪一等,流以下釋之。
癸未,易服,避正殿,減常膳。
乙酉,詔:京西民飢,宜令所在勸富人納粟以振之。
夏四月甲午朔,日有食之,用牲于社。
辛醜,禦正殿,復常膳。
祥源觀火。
五月戊寅,以河北流民稍復,遣使安撫。
壬辰,太白晝見。
秋七月丁卯,以程戡參知政事。
立溫成園。
戊辰,梁適罷。
己巳,出禦史馬遵、呂景初、吳中復。
八月丁酉,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八品以下,其祖父母、父母、妻子犯流以下罪,聽贖;未仕而嘗受朝廷賜者,所犯非兇惡,亦聽贖。
」丙午,以劉沆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
命修起居注官侍經筵。
九月乙亥,契丹遣使來告夏國平。
辛巳,遣三司使王拱辰報使契丹。
己醜,太白晝見。
冬十月辛卯朔,太白晝見。
壬辰,詔:「士庶家毋得以嘗傭顧之人為姻,違者離之。
」丁酉,葬溫成皇後。
丙午,溫成皇後神主入廟。
戊午,幸城北砲場觀發砲,宴從臣,賜衞士緡錢。
十一月甲子,出太廟禘、祫、時饗及溫成皇後廟祭饗樂章,肄于太常。
十二月丙午,詔司天監天文算術官毋得出入臣僚家。
癸醜,詔:內侍傳宣,令都知司劄報,被旨者覆奏。
是歲,融州大丘洞楊光朝內附。
二年春正月丁卯,奉安真宗禦容于萬壽觀。
減畿內、輔郡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賜諸軍緡錢。
戊辰,邕州言蘇茂州蠻內寇,詔廣西發兵討之。
丁亥,晏殊薨。
二月壬辰,汾州團練推官郭固上車戰法,既試之,授衞尉丞。
三月丁卯,詔修起居注立於講讀官之次。
丙子,封孔子後為衍聖公。
是月,以旱除畿內民逋芻及去年秋逋稅,罷營繕諸役。
夏四月己亥,契丹遣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