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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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伯克段于鄢(隐元年)】
《春秋》之所深譏、聖人之所哀傷而不忍言者三;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聩于戚,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而父子之恩絕;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而夫婦之道喪;鄭伯克段于鄢,而兄弟之義亡。
此三者,天下之大戚也。
夫子傷之,而思其所以至此之由,故其言尤為深且遠也。
且夫蒯聩之得罪于靈公,逐之可也,逐之而立其子,是召亂之道也。
使辄上之不得從王之言,下之不得從父之令者,靈公也。
故書曰:“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聩于戚。
”蒯聩之不去世子者,是靈公不得乎逐之之道。
靈公何以不得乎逐之之道?逐之而立其子也。
魯桓公千乘之君,而陷于一婦人之手,夫子以為文姜之不足譏,而傷乎桓公制之不以漸也,故書曰:“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言其禍自公作也。
段之禍生于愛。
鄭莊公之愛其弟也,足以殺之耳。
孟子曰:“舜封象于有庳,使之源源而來,不及以政。
”孰知夫舜之受其弟之深,而鄭莊公賊之也。
當太叔之據京城,取廪延以為己邑,雖舜複生,不能全兄弟之好,故書曰“鄭伯克段于鄢”,而不曰“鄭伯殺其弟段”。
以為當斯時,雖聖人亦殺之而已矣。
夫婦、父子、兄弟之親,天下之至情也,而相殘之禍至如此,夫豈一日之故哉! 《穀梁》曰:“克,能也,能殺也。
不言殺,見段之有徒衆也。
段不稱弟,不稱公子,賤段而甚鄭伯也。
于鄢,遠也。
猶曰取之其母之懷中而殺之雲爾。
甚之也。
然則為鄭伯宜奈何,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嗚呼!以兄弟之親,至交兵而戰,固親親之道絕已久矣。
雖緩追逸賊,而其存者幾何,故曰于斯時也,雖聖人亦殺之而已矣。
然而聖人固不使至此也。
《公羊傳》曰:“母欲立之,己殺之,如勿與而已矣。
”而又區區于當國内外之言,是何思之不遠也。
《左氏》以為段不弟,故不稱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求聖人之意,若《左氏》可以有取焉。
【論用郊(成十七年)】 先儒之論,或曰魯郊僭也,《春秋》譏焉,非也。
魯郊僭也,而《春秋》之所譏者,當其罪也。
賜魯以天子之禮樂者,成王也。
受天子之禮樂者,伯禽也。
《春秋》之譏魯也,上則譏成王,次則譏伯禽。
成王、伯禽不見于《春秋》,而夫子無所緻其譏也。
無所緻其譏而不譏焉,《春秋》之所以求信天下也。
夫以魯而僭天子之郊,其罪惡如此之著也。
夫子以為無所緻其譏而不譏焉,則其譏之者,固天下之所用而信之也。
郊之書于《春秋》者,其類有三。
書蔔郊不從乃免牲者,譏蔔常祀而不譏郊也。
鼷鼠食郊牛角,郊牛之口傷改蔔牛者,譏養牲之不謹而不譏郊也。
書四月、五月、九月郊者,譏郊之不時而不譏郊也。
非蔔常祀、非養牲之不謹、非郊之不時則不書,不書則不譏也。
禘于太廟者,為緻夫人而書也。
有事于太廟者,為仲遂卒而書也。
《春秋》之書郊者,猶此而已。
故曰不譏郊也。
郊祀者,先王之大典,而夫
此三者,天下之大戚也。
夫子傷之,而思其所以至此之由,故其言尤為深且遠也。
且夫蒯聩之得罪于靈公,逐之可也,逐之而立其子,是召亂之道也。
使辄上之不得從王之言,下之不得從父之令者,靈公也。
故書曰:“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聩于戚。
”蒯聩之不去世子者,是靈公不得乎逐之之道。
靈公何以不得乎逐之之道?逐之而立其子也。
魯桓公千乘之君,而陷于一婦人之手,夫子以為文姜之不足譏,而傷乎桓公制之不以漸也,故書曰:“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言其禍自公作也。
段之禍生于愛。
鄭莊公之愛其弟也,足以殺之耳。
孟子曰:“舜封象于有庳,使之源源而來,不及以政。
”孰知夫舜之受其弟之深,而鄭莊公賊之也。
當太叔之據京城,取廪延以為己邑,雖舜複生,不能全兄弟之好,故書曰“鄭伯克段于鄢”,而不曰“鄭伯殺其弟段”。
以為當斯時,雖聖人亦殺之而已矣。
夫婦、父子、兄弟之親,天下之至情也,而相殘之禍至如此,夫豈一日之故哉! 《穀梁》曰:“克,能也,能殺也。
不言殺,見段之有徒衆也。
段不稱弟,不稱公子,賤段而甚鄭伯也。
于鄢,遠也。
猶曰取之其母之懷中而殺之雲爾。
甚之也。
然則為鄭伯宜奈何,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嗚呼!以兄弟之親,至交兵而戰,固親親之道絕已久矣。
雖緩追逸賊,而其存者幾何,故曰于斯時也,雖聖人亦殺之而已矣。
然而聖人固不使至此也。
《公羊傳》曰:“母欲立之,己殺之,如勿與而已矣。
”而又區區于當國内外之言,是何思之不遠也。
《左氏》以為段不弟,故不稱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求聖人之意,若《左氏》可以有取焉。
【論用郊(成十七年)】 先儒之論,或曰魯郊僭也,《春秋》譏焉,非也。
魯郊僭也,而《春秋》之所譏者,當其罪也。
賜魯以天子之禮樂者,成王也。
受天子之禮樂者,伯禽也。
《春秋》之譏魯也,上則譏成王,次則譏伯禽。
成王、伯禽不見于《春秋》,而夫子無所緻其譏也。
無所緻其譏而不譏焉,《春秋》之所以求信天下也。
夫以魯而僭天子之郊,其罪惡如此之著也。
夫子以為無所緻其譏而不譏焉,則其譏之者,固天下之所用而信之也。
郊之書于《春秋》者,其類有三。
書蔔郊不從乃免牲者,譏蔔常祀而不譏郊也。
鼷鼠食郊牛角,郊牛之口傷改蔔牛者,譏養牲之不謹而不譏郊也。
書四月、五月、九月郊者,譏郊之不時而不譏郊也。
非蔔常祀、非養牲之不謹、非郊之不時則不書,不書則不譏也。
禘于太廟者,為緻夫人而書也。
有事于太廟者,為仲遂卒而書也。
《春秋》之書郊者,猶此而已。
故曰不譏郊也。
郊祀者,先王之大典,而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