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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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之役,舉籍平民以為兵。
繼以明道、寶元之間,天下旱蝗,次及近歲青、齊之饑,與河朔之水災,民急而為兵者,日以益衆。
舉籍而按之,近世以來,募兵之多,無如今日。
然皆老弱不教,不能當古之十五,而衣食之費,百倍于古。
此甚非所以長久而不變者也。
凡民之為兵者,其類多非良民。
方其少壯之時,博弈飲酒,不安于家,而後能捐其身。
至其少衰而氣沮,蓋亦有悔而不可複者矣。
臣以謂:五十已上,願複而為民者,宜聽;自今以往,民之願為兵者,皆三十以下則收,限以十年而除其籍。
民三十而為兵,十年而複歸,其精力思慮,猶可以養生送死,為終身之計。
使其應募之日,心知其不出十年,而為十年之計,則除其籍而不怨。
以無用之兵終身坐食之費,而為重募,則應者必衆。
如此,縣官長無老弱之兵,而民之不任戰者,不至于無罪而死。
彼皆知其不過十年而複為平民,則自愛其身而重犯法,不至于叫呼無賴以自棄于兇人。
今夫天下之患,在于民不知兵。
故兵常驕悍而民常怯。
盜賊攻之而不能禦,戎狄掠之而不能抗。
今使民得更代而為兵,兵得複還而為民,則天下之知兵者衆,而盜賊戎狄将有所忌。
然猶有言者,将以為十年而代,故者已去而新者未教,則緩急有所不濟。
夫所謂十年而代者,豈舉軍而并去之?有始至者,有既久者,有将去者,有當代者,新故雜居而教之,則緩急可以無憂矣。
【勸親睦】 夫民相與親睦者,王道之始也。
昔三代之制,畫為井田,使其比闾族黨,各相親愛,有急相赒,有喜相慶,死喪相恤,疾病相養。
是故其民安居無事,則往來歡欣,而獄訟不生;有寇而戰,則同心并力,而緩急不離。
自秦、漢以來,法令峻急,使民乖其親愛歡欣之心,而為鄰裡告讦之俗。
富人子壯則出居,貧人子壯則出贅。
一國之俗,而家各有法。
一家之法,而人各有心。
紛紛乎散亂而不相屬,是以禮讓之風息,而争鬥之獄繁。
天下無事,則務為欺詐相傾以自成。
天下有變,則流徙渙散相棄以自存。
嗟夫!秦、漢以下,天下何其多故而難治也!此無他,民不愛其身,則輕犯法。
輕犯法,則王政不行。
欲民之愛其身,則莫若使其父子親、兄弟和、妻子相好。
夫民仰以事父母,旁以睦兄弟,而俯以恤妻子。
則其所賴于生者重,而不忍以其身輕犯法。
三代之政,莫尚于此矣。
今欲教民和親,則其道必始于宗族。
臣欲複古之小宗,以收天下不相親屬之心。
古者有大宗、有小宗。
故《禮》曰:“别子為祖,繼别為宗。
繼祢者為小宗。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百世不遷者,别子之後也。
宗其繼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
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古者諸侯之子弟,異姓之卿大夫,始有家者,不敢祢其父,而自使其嫡子後之,則為大宗。
族人宗之,雖百世而宗子死,則為之服齊衰九月。
故曰:“宗其繼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
”别子之庶子,又不得祢别子,而自使其嫡子為後,則為小宗。
小宗五世之外則無服。
其繼祢者,親兄弟為之服。
其繼祖者,從兄弟為之服。
其繼曾祖者,再從兄弟為之服。
其繼高祖者,三從兄弟為之服。
其服大功九月。
而高祖以外親盡則易宗。
故曰:“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小宗四,有繼高祖者,有繼曾祖者,有繼祖者,有繼祢者,與大宗為五,此所謂五宗也。
古者立宗之道,嫡子既為宗,則其庶子之嫡子又各為其庶子之宗。
其法止于四,而其實無窮。
自秦、漢以來,天下無世卿。
大宗之法,不可以複立。
而其可以收合天下之親者,有小宗之法存,而莫之行,此甚可惜也。
今夫天下所以不重族者,有族而無宗也。
有族而無宗,則族不可合。
族不可合,則雖欲親之而無由也。
族人而不相親,則忘其祖矣。
今世之公卿大臣賢人君子之後,所以不能世其家如古之久遠者,其族散而忘其祖也。
故莫若複小宗,使族人相率而尊其宗子。
宗子死,則為之加服,犯之則以其服坐。
貧賤不敢輕,而富貴不敢以加之。
冠昏必告,喪葬必赴。
此非有所難行也。
今夫良民之家,士大夫之族,亦未必無孝悌相親之心,而族無宗子,莫為之糾率,其勢不得相親。
是以世之人,有親未盡而不相往來,冠婚不相告,死不相赴,而無知之民,遂至于父子異居,而兄弟相訟
繼以明道、寶元之間,天下旱蝗,次及近歲青、齊之饑,與河朔之水災,民急而為兵者,日以益衆。
舉籍而按之,近世以來,募兵之多,無如今日。
然皆老弱不教,不能當古之十五,而衣食之費,百倍于古。
此甚非所以長久而不變者也。
凡民之為兵者,其類多非良民。
方其少壯之時,博弈飲酒,不安于家,而後能捐其身。
至其少衰而氣沮,蓋亦有悔而不可複者矣。
臣以謂:五十已上,願複而為民者,宜聽;自今以往,民之願為兵者,皆三十以下則收,限以十年而除其籍。
民三十而為兵,十年而複歸,其精力思慮,猶可以養生送死,為終身之計。
使其應募之日,心知其不出十年,而為十年之計,則除其籍而不怨。
以無用之兵終身坐食之費,而為重募,則應者必衆。
如此,縣官長無老弱之兵,而民之不任戰者,不至于無罪而死。
彼皆知其不過十年而複為平民,則自愛其身而重犯法,不至于叫呼無賴以自棄于兇人。
今夫天下之患,在于民不知兵。
故兵常驕悍而民常怯。
盜賊攻之而不能禦,戎狄掠之而不能抗。
今使民得更代而為兵,兵得複還而為民,則天下之知兵者衆,而盜賊戎狄将有所忌。
然猶有言者,将以為十年而代,故者已去而新者未教,則緩急有所不濟。
夫所謂十年而代者,豈舉軍而并去之?有始至者,有既久者,有将去者,有當代者,新故雜居而教之,則緩急可以無憂矣。
【勸親睦】 夫民相與親睦者,王道之始也。
昔三代之制,畫為井田,使其比闾族黨,各相親愛,有急相赒,有喜相慶,死喪相恤,疾病相養。
是故其民安居無事,則往來歡欣,而獄訟不生;有寇而戰,則同心并力,而緩急不離。
自秦、漢以來,法令峻急,使民乖其親愛歡欣之心,而為鄰裡告讦之俗。
富人子壯則出居,貧人子壯則出贅。
一國之俗,而家各有法。
一家之法,而人各有心。
紛紛乎散亂而不相屬,是以禮讓之風息,而争鬥之獄繁。
天下無事,則務為欺詐相傾以自成。
天下有變,則流徙渙散相棄以自存。
嗟夫!秦、漢以下,天下何其多故而難治也!此無他,民不愛其身,則輕犯法。
輕犯法,則王政不行。
欲民之愛其身,則莫若使其父子親、兄弟和、妻子相好。
夫民仰以事父母,旁以睦兄弟,而俯以恤妻子。
則其所賴于生者重,而不忍以其身輕犯法。
三代之政,莫尚于此矣。
今欲教民和親,則其道必始于宗族。
臣欲複古之小宗,以收天下不相親屬之心。
古者有大宗、有小宗。
故《禮》曰:“别子為祖,繼别為宗。
繼祢者為小宗。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百世不遷者,别子之後也。
宗其繼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
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古者諸侯之子弟,異姓之卿大夫,始有家者,不敢祢其父,而自使其嫡子後之,則為大宗。
族人宗之,雖百世而宗子死,則為之服齊衰九月。
故曰:“宗其繼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
”别子之庶子,又不得祢别子,而自使其嫡子為後,則為小宗。
小宗五世之外則無服。
其繼祢者,親兄弟為之服。
其繼祖者,從兄弟為之服。
其繼曾祖者,再從兄弟為之服。
其繼高祖者,三從兄弟為之服。
其服大功九月。
而高祖以外親盡則易宗。
故曰:“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小宗四,有繼高祖者,有繼曾祖者,有繼祖者,有繼祢者,與大宗為五,此所謂五宗也。
古者立宗之道,嫡子既為宗,則其庶子之嫡子又各為其庶子之宗。
其法止于四,而其實無窮。
自秦、漢以來,天下無世卿。
大宗之法,不可以複立。
而其可以收合天下之親者,有小宗之法存,而莫之行,此甚可惜也。
今夫天下所以不重族者,有族而無宗也。
有族而無宗,則族不可合。
族不可合,則雖欲親之而無由也。
族人而不相親,則忘其祖矣。
今世之公卿大臣賢人君子之後,所以不能世其家如古之久遠者,其族散而忘其祖也。
故莫若複小宗,使族人相率而尊其宗子。
宗子死,則為之加服,犯之則以其服坐。
貧賤不敢輕,而富貴不敢以加之。
冠昏必告,喪葬必赴。
此非有所難行也。
今夫良民之家,士大夫之族,亦未必無孝悌相親之心,而族無宗子,莫為之糾率,其勢不得相親。
是以世之人,有親未盡而不相往來,冠婚不相告,死不相赴,而無知之民,遂至于父子異居,而兄弟相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