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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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者,萬分未獲其一也,而迹之布于天下,已若泥中之鬥獸,亦可謂拙謀矣。

    陛下誠欲富國,擇三司官屬與漕運使副,而陛下與二三大臣,孜孜講求,磨以歲月,則積弊自去而人不知。

    但恐立志不堅,中道而廢。

    孟子有言:“其進銳者其退速。

    ”若有始有卒,自可徐徐,十年之後,何事不立?孔子曰:“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

    ”使孔子而非聖人,則此言亦不可用。

    《書》曰:“謀及卿士,至于庶人。

    翕然大同,乃底元吉。

    ”若違多而從少,則靜吉而作兇。

    今上自宰相大臣,既已辭免不為,則外之議論,斷亦可知。

    宰相,人臣也,且不欲以此自污,而陛下獨安受其名而不辭,非臣愚之所識也。

    君臣宵旰,幾一年矣,而富國之效,茫如捕風,徒聞内帑出數百萬缗,祠部度五千馀人耳。

    以此為術,其誰不能。

     且遣使縱橫,本非令典。

    漢武遣繡衣直指,桓帝遣八使,皆以守宰狼籍,盜賊公行,出于無術,行此下策。

    宋文帝元嘉之政,比于文、景,當時責成郡縣,未嘗遣使。

    及至孝武,以為郡縣遲緩,始命台使督之,以至蕭齊,此弊不革。

    故景陵王子良上疏,極言其弊,以為此等朝辭禁門,情态即異,暮宿村縣,威福便行,驅追郵傳,折辱守宰,公私勞擾,民不聊生。

    唐開元中,宇文融奏置勸農判官使裴寬等二十九人,并攝禦史,分行天下,招攜戶口,檢責漏田。

    時張說、楊玚、皇甫璟、楊相如皆以為不便,而相繼罷黜。

    雖得戶八十馀萬,皆州縣希旨,以主為客,以少為多。

    及使百官集議都省,而公卿以下,懼融威勢,不敢異辭。

    陛下試取其《傳》而讀之,觀其所行,為是為否?近者均稅寬恤,冠蓋相望,朝廷亦旋覺其非,而天下至今以為謗。

    曾未數歲,是非較然。

    臣恐後之視今,亦猶今之視昔。

    且其所遣,尤不适宜。

    事少而員多,人輕而權重。

    夫人輕而權重,則人多不服,或緻侮慢以興争。

    事少而員多,則無以為功,必須生事以塞責。

    陛下雖嚴賜約束,不許邀功,然人臣事君之常情,不從其令而從其意。

    今朝廷之意,好動而惡靜,好同而惡異,指趣所在,誰敢不從?臣恐陛下赤子,自此無甯歲矣。

     至于所行之事,行路皆知其難。

    何者?汴水濁流,自生民以來,不以種稻。

    秦人之歌曰:“泾水一石,其泥數鬥。

    且溉且糞,長我禾黍。

    ”何嘗言長我粳稻耶?今欲陂而清之,萬頃之稻,必用千頃之陂,一歲一淤,三歲而滿矣。

    陛下遽信其說,即使相視地形,萬一官吏苟且順從,真謂陛下有意興作,上糜帑廪,下奪農時,堤防一開,水失故道,雖食議者之肉,何補于民。

    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遺利,蓋略盡矣。

    今欲鑿空訪尋水利,所謂即鹿無虞,豈惟徒勞,必大煩擾。

    凡有擘畫利害,不問何人,小則随事酬勞,大則量才錄用。

    若官私格沮,并重行黜降,不以赦原。

    若材力不辦興修,便許申奏替換,賞可謂重,罰可謂輕。

    然并終不言諸色人妄有申陳或官私誤興工役,當得何罪。

    如此,則妄庸輕剽,浮浪奸人,自此争言水利矣。

    成功則有賞,敗事則無誅。

    官司雖知其疏,豈可便行抑退?所在追集老少,相視可否,吏卒所過,雞犬一空。

    若非灼然難行,必須且為興役。

    何則?格沮之罪重,而誤興之過輕。

    人多愛身,勢必如此。

    且古陂廢堰,多為側近冒耕,歲月既深,已同永業,苟欲興複,必盡追收,人心或搖,甚非善政。

    又有好訟之黨,多怨之人,妄言某處可作陂渠,規壞所怨田産,或指人舊業,以為官陂,冒佃之訟,必倍今日。

    臣不知朝廷本無一事,何苦而行此哉。

     自古役人,必用鄉戶,猶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絲麻,濟川之必用舟楫,行地之必用牛馬,雖其間或有以他物充代,然終非天下所可常行。

    今者徒聞江浙之間,數郡雇役,而欲措之天下,是猶見燕晉之棗栗,岷蜀之蹲鸱,而欲以廢五谷,豈不難哉!又欲官賣所在坊場,以充衙前雇直,雖有長役,更無酬勞。

    長役所得既微,自此必漸衰散,則州郡事體,憔悴可知。

    士大夫捐親戚,棄墳墓,以從官于四方者,宣力之馀,亦欲取樂,此人之至情也。

    若凋弊太甚,廚傳蕭然,則似危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盛觀。

    陛下誠慮及此,必不肯為。

    且今法令莫嚴于禦軍,軍法莫嚴于逃竄,禁軍三犯,廂軍五犯,大率處死。

    然逃軍常半天下,不知雇人為役,與廂軍何異?若有逃者,何以罪之?其勢必輕于逃軍,則其逃必甚于今日,為其官長,不亦難乎?近者雖使鄉戶頗得雇人,然而所雇逃亡,鄉戶猶任其責。

    今遂欲于兩稅之外,别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

    則雇人之責,官所自任矣。

    自唐楊炎廢租庸調以為兩稅,取大曆十四年應幹賦斂之數,以定兩稅之額,則是租調與庸,兩稅既兼之矣。

    今兩稅如故,奈何複欲取庸?聖人之立法,必慮後世,豈可于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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